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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流程【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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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食堂,全文共 1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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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总责,并做到“见账不见钱”。明确分管副校长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二条 中小学校“计划”资金按照“校财局管”要求,实行报账制度。中小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账目核算工作。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做好分类核算,出纳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目核算要“日清月结”,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以备审计核查。

第三条 学校每月初将当月的“用款计划”报教育局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学校财务人员及时审核汇总票据并附经学生签字认可的实名花名册,经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每月至少一次到教育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条 “计划”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堂设备购置等费用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学校可收取社会捐赠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家

第六条 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实行“统招、统购、统配、统送”,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结算并作账务处理。鲜活产品、零星原料由学校自行采购,并做到票据齐全。少数没有正式发票的要有供货人签字的收据并记录联系方式,据实核算入账。购物发票(收据)经采购人、验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进行报账。每月进行采购清单统计表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食堂原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的情况,保管人员据实填写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月进行出、入库清单及盘存表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食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一级明细账。食堂固定资产的购进实行批复制度,由食堂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办理采购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固定资产的购进不能用“计划”资金进行开支。

第九条 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学校结合实际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十条 “计划”当年资金结余流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计划”监督小组,参与和监管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计划”公示制度,每天将菜谱、材料品种及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计划”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必须立即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资金使用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和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4.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计划”资金的。

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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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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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使医院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使用车辆(下简称“工作车辆”)以及公务车辆调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省,统一规范车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医院及筹备处的工作车辆与公务车辆的管理。

3 职责部门

3.1 医院车辆管理机构为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调度、日常监督、维修保养等;

3.2 部门(科室)公务用车需由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3 以上所称“车辆管理机构”下简称为“车管部门”。

4 要求

4.1 驾驶员任职要求

4.1.1 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符合的驾驶证;

4.1.2 本地实际驾龄五年以上;

4.1.3 身体健康、40 周岁以下(已婚人员优先);

4.1.4 素质好,为人忠厚;

4.1.5 无烟、酒、赌嗜好;

4.1.6 入职时须签劳动协议和担保协议书。

4.2 工作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4.2.1 医院高管人员工作车辆及其它公务车辆均配置专职驾驶员;

4.2.2 禁止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用车不使用专职驾驶员而擅自驾车的行为;

4.2.3 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因公用车,必须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2.4 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的有关项目内容履行职责。超路线、超项目、超时间时,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

4.2.5 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

4.2.6 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车管部门授权专职驾驶员保管。非经车管部门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

5 原则及程序

5.1 用车原则

5.1.1 工作车辆根据领导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内的公务情况,安排使用。当工作时间内无公务外出,医院因重要公务急需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时,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工作车辆专用人报告后调配使用;

5.1.2 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由车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5.1.3 医院领导因公外出或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用车优先。多位领导同时提出用车时,原则上按职级从大到小依次安排;

5.1.4 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因公外出没有公务车使用而必须搭乘出租车时,需经车管部门主管许可后方可报销交通费用;

5.1.5 非工作时间用车、因私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由总经理(或授权车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5.2 用车程序

5.2.1 各部门工作时间及其它时间因公务用车,应提前两小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车管部门后,统一由车管部门负责人调配出车;

5.2.2 驾驶员按照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单》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

6 车辆管理

6.1 车管部门负责建立详实的车辆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交纳有关费用,按规定审计车辆费用凭证;

6.2 坚持对每日用车情况的管理,掌握车辆的里程、油耗、维修、整洁保养等事项;

6.3 坚持对定点停放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的检查、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予以纠正或处理;

6.4 坚持日常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

6.5 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5000 元/次以上,由总经理核准;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10000元/次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或呈报董事长)核准;

6.6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报告车管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车管部门应积极办理有关事故事宜。

7 罚责

7.1 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每发现(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扣款 100 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费用扣罚当事人;若驾驶员同车同行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

7.2 未办理出车手续而出车的,扣罚驾驶员 100 元/次;驾驶员擅自把车钥匙交他人驾驶的,

按责任条款 7.1 处理;

7.3 非公务和非工作时间的私事用车,非经有权批准人同意而出车的,扣罚当事人 100 元/ 次。给与车辆钥匙者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7.4 酒后驾车或违章违规驾车,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驾驶员)1000 元/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7.5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扣罚驾驶员 20 元/次;车辆保养不善的,按造成损害程度由驾驶员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6 对违反本规定第 7 条责任条款中的 7.1、7.2、7.3、7.4 任意一项,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医院或集团范围内给予处罚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解聘驾驶员。

7.7 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薪酬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 10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总部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监督并强制执行。

7.8 驾驶员出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部门处以违章罚款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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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总经理助理管理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助理,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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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业务或项目业务进行管理,直接参与指定项目的跟踪,配合项目内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2.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业务及项目业务经营计划并跟进业务/项目落地,推动并确保公司业务能按计划完成。

3.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及市场和行业信息,为总经理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

4.协助组织实施公司各业务(项目)板块的进展会议,收集各业务(项目)板块过程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输出实施各业务(项目)板块进展汇报,有效同步业务日常信息及重要信息;

5.协助总经理针对各业务(项目)板块进行内部沟通/外联管理等相关工作;

6.及时发现各业务(项目)板块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跟进业务所出现问题的解决进展情况;

7.协助总经理进行各业务(项目)板块预算及成本控制追踪工作;

8.协助业务的拓展/参与业务的洽谈跟进工作;

9.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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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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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延长空调使用年限,合理使用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节约能源,确保安全,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请全体同学及相关责任人遵照执行。

一、空调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拆卸、移动、触摸和随意调整空调,保证空调使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树立爱护空调人人有责的意识。

二、所有教室空调采用统一送电,按班级实际用电量向学生征收电费,然后上交学校的方式管理,具体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专人根据气温负责配电箱的开关。总务处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线路,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机体或线路有异常现象迅速向学校汇报,班主任要教育学生不触摸空调主机和线路,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

三、空调使用不能随意开关,各班班主任负责开关机,关机时还要把空气开关关掉。空调开机运行后不得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

四、空调温度夏天应设定为26℃以上,冬天应设定为18℃以下。设定温度与房间现有温度差过大空调的效能反而降低并会大幅增加能耗。而且如果学生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会容易感冒,影响身体健康。

五、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有阳光时应拉上南侧窗帘;坚决杜绝开门、开窗使用空调。体育课、课间操及其它教室无人情况下,务必关闭空调。当天气暖和时,班主任也可灵活掌握空调的开关,注意节约用电。

六、不准在空调上放任何物品,不准在空调面板上乱贴乱画。

七、为不影响空调的使用效率和寿命,各班级在打扫卫生时最好拖地,扫地前必须先洒水,建议用湿抹布擦拭黑板,防止灰尘堵塞空调过滤网,并确保每月清洗过滤网一次。

八、各班级要切实爱护空调设备,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总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某班级违规使用空调,将通报批评;如发现空调被恶意损坏,将追究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经济处罚和记过处分。

九、各班应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学校交该班所消耗的电费。

十、本制度自 20xx年12月5日起执行。

沙河乡明德小学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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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车辆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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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为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车辆更好地为工作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车辆属公司公共财产,必须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2.办公室为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配、使用以及保养修护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和保养,保险到期情况一览表(详细内容参见附件一,附件二与附件三)。

3.每个部门配备一部车辆供日常使用,因××部在办公楼外还有堆场办公室,特配备两部车辆,以保证日常工作。

4.每个部门的负责人为所属车辆的责任人,每部车应指定部门一名员工为驾驶员和保管人。原则上尽量固定一名经验相对比较丰富,驾驶习惯比较稳健的人员驾驶。

5.各部门之间不允许私下互借车辆,更不允许私自借给公司以外的人员使用。在自有车辆由于保养、修理等情况进厂修理时,须经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办公室统一进行调配。如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借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费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门的车辆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

6.新赴职人员要尽快学习和掌握交通规则的内容和交通标志的含义,熟悉驾车路线,还要了解必要的车辆保险条款,认真学习《交通事故处理内部流程》,以掌握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7.对有驾车经验的人员,开始驾车上路不满2周的情况下,不允许独自驾车外出。

8.在驾车过程中,应保证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公司联络。

9.每次出车前,应察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开带病车上路的现象。

10.每月1,11,21,31日发放油票。日常情况下,应在公司的协议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现金的方式加油,报销时必须附上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有关说明。长途出车可酌情处理。

11.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车辆驾驶员和保管人有责任在保养或保险到期时,通知并协助办公室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12.办公室负责调查当地修理场的情况,并与其中一家或几家经考察后比较有信誉的服务商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至固定服务商以外的修理点,否则将自行承担费用,并收回车辆使用权。

13.如果与外部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联系办公室,说明事故情况,如果当事人能自行处理,不会引起今后的追偿。。必要的情况下,办公将室带领当地员工赶赴现场,在此期间,当事人本着自我保护的原则,采取回避的措施,或留在车内,不与事故另一方或者提前赶到现场的警察发生争执、纠纷甚至冲突,特别是在对方要强行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时,要保持冷静,记录对方车号,并尽量寻找目击证人。非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因保管不善,发生后视镜、防擦条、车灯等外装饰零件丢失的情况,费用个人承担50%,以示警告。车辆维修的单据须经办公室审核并签字,并附上当事人的事故说明报告,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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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教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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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教室是师生进行电化教学的场所,应设有电教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二、电教室务必做到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电教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防止异物和液体进入机内,造成断路而烧毁设备。

三、电教专职人员务必保障电教设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电教设备的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为教学服务。

四、学生进入电教室,务必自觉遵守纪律,按编写位置就座,持续室内安静。上课时专心听、看,细心观察教学图像,做好学习笔记。下课时在教师的组织下清洁教室,并将桌凳摆放整齐。

五、爱护公物,注意安全。电教室内设备未经管理人员或教师许可,不得随意搬动和操作电教设备,不能随意触摸电源,以防触电。对违犯规定,造成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或纪律处分。

六、电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扩大故障,及时送专门维修人员或部门检修。

七、电教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所有设备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关关掉电源总闸,罩好机套放入柜内,当面向电教管理人员清点移交,做好设备使用状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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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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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提高办公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办公礼仪规范

1.仪表

1.1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着装正式,不能穿拖鞋、运动鞋、休闲装及过于暴露的服装。

1.2咨询部、学管部职员不得披长发上班。

1.3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应尽量用淡色,不得涂抹颜色鲜艳的指甲油。

2. 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微笑应答、热情接待,切不可冒犯对方。

3.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

第二条 办公秩序

1.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打卡后不得随意外出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属领导报备,外出超过半小时需填写假条,每月不得超过三次。

2.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3.正常上班时间不得用餐,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上网聊天、游戏、看小说、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4.上班时间不得带亲朋好友,不允许上班时间内亲朋好友在一旁陪同、使用公司电脑。

5.不允许闲杂人员长时间逗留在部门工作区域闲坐。

6.不应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号码的,须将新号码及时通知人力部更新后公布。

7.工作期间,私人电话尽量避免,确需处理时,力求简短。

8.本细则的检查、监督部门为公司办公室职员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首次将给予-20元的kpi考核处理,之后每次考核10元递增处理。

第三条 卫生制度

1.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保持物品整齐,不宜在台面上堆放或是积压,桌面清洁、整齐,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要摆放于办公桌上。电脑及电脑主机区域是清洁重点。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跟工作习惯同等重要。

2.公共区域:每天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每天上班后,各部门工作人员按值日表及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生清洁。办公室垃圾篓摆放到位,超过3/4桶当天值日人员必须倒掉,不可有溢满的现象。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清扫整个校区。

3.最后下班的职员要巡查所有教室、办公室的窗户、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关闭电闸。

4.部门值日区域责任人负责每天检查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校区总监及其他领导不定时抽查,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次捐助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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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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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实行个人租赁经营,承租人须身体健康方可具备承租资格,但必须履行合同,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承租方所雇用的人员必须在指定医疗部门进行体检,合格后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同时要进行定期体检。

三、定点采购粮、油、菜、肉,变质的和未经检疫的不得采购。

四、小食品类、饮料类等必须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含保质期)。否则,不得购买和销售。

五、承租者要做到“五勤”、“六防”、“七保证”。

“五勤”:勤消毒无菌;勤清扫房间(墙、棚);勤出灰除垢;勤清扫地面;勤征求师生意见。

“六防”:防毒、防霉、防腐、防鼠、防蝇、防火。

“七保证”:保证生熟食分开(储存、加工);保证通风排气状况良好;保证非工作人员不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保证配有洗手设施;保证使用计算机算帐;保证用汽、用电安全;保证饭菜质量且价格合理。

从而保证橱房、餐厅、餐具、设施整洁明亮,就餐环境优良,增进就餐师生的食欲感,保证就餐师生的身心健康。

六、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勤”、“四不”。“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四不”:不健康不上岗;不用食品工具不上岗;不洗手不上岗;不穿工作服不上岗。

七、食堂所有工作人员要优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育人,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心为就餐师生服务,引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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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党费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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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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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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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员工寝室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休息环境,结合目前寝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寝室室内卫生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班次的值日小组至少要清扫一次,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周一为大扫除日,以确保各寝室内卫生洁净无死角。

三、优秀卫生宿舍标准

①地面:室内地面无垃圾、痰迹、积水,鞋子摆放整齐。纸篓倾倒及时。人离开后凳子一律放在桌下且摆放整齐。

②墙面:墙面清洁,无印迹,不钉钉子,室内不准拉绳子、铁丝。墙面墙角无蜘蛛网。

③铺面:被子统一叠放在床头一侧,枕头放在被子内侧,叠放整齐,床单平整;床上不允许放书本和衣物;西装、皮衣可以挂在床内侧。

④书桌:常用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清洁、无杂物,物品分类放整齐。

⑤卫生间:洗漱用品在清洁架上;物品挂放整齐;水池、地面清洁无积水;卫生间无异味。

⑥其他:阳台保持清洁,无垃圾;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门窗玻璃清洁,不私接电线,不违章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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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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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使日常开支的各种费用纳入即定轨道,使各项开支合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费用预算制度

1、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公司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并下达各机构指标;

2、各机构自行根据下达的指标编制本机构预算(含资金预算、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编制的预算应在以收定支的前提下做到可控、符合实际、全面完整;

3、预算指标报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通过或驳回修改;

4、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机构执行;

5、各机构应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预算的执行情况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6、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预算,以便更好的控制资金,避免公司陷入窘困;

7、财务部门核算、监督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超支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二、费用报销的基本程序

1、每项经济活动发生后的三天内,由经办人将发票与单据分类进行粘贴,填制报销单;

2、单据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对费用的发生给予证明后交各机构负责人审批;

3、交财务部主管审核(审核重点:①预付及应付款项应与合同相核对,看是否与合同相一致。②该项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是否超支。③有关金额是否计算正确。),如经审核费用在预算范围之内且无超支,可以批准报销付款。(各机构负责人发生的费用必须报财务总监审查签字);

4、单次金额超过限额(bbb超过150000元、ccc公司超过1000000元、ddd超过60000元、采购单次金额超过1500000元)交财务总监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

5、单次金额超过限额(bbb超过300000元、ccc公司超过20xx000元、ddd超过100000元、采购单次金额超过20xx000元)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

6、凡现金支付超过100000元、转账支付超过1500000元的事项,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交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7、预算外的开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

8、有规律性报销如税金、养路费、车辆保险费等国家明文规定的开支,经各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可受理。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报销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参照附件执行;工资性支出应报财务总监审批后,财务可受理;

9、费用报销必须是谁发生谁报销,严禁代报,对发生的代报费用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10、费用报销中报销人、审批人应坚持分权原则,对报销人、审批人为同一人签字的费用财务部门应拒绝报销。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1、财务有权拒绝报销任何不真实的原始单据;

2、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的制度和公司的规定,以及合同、协议、董事长批示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完整的要求给予补充完整,对不合规的报销凭证予以拒绝并退还报销人;

3、财务每月应汇总各机构费用明细、费用开支实际情况明细表报董事长、财务总监、各机构负责人审阅;

4、对各项报销凭证,财务总监可再次审查,对可疑经济业务提出质询,拒绝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报销凭证;

5、出纳应对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报销凭证,进行最后一次全面的把关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凭证应予以拒绝;

6、对各机构的正常性开支实行财务主管负责制,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一周内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各机构的票据报销,否则给予公开批评和罚款;

7、财务部将定期对各公司费用情况进行审查,对错报费用进行纠正,并分别向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各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报告。

四、单笔支付金额在150000元以上(含150000元),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提前做好资金的筹集和准备。

五、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由财务部执行,修改权由财务部修订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附件一: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包括因生产经营和业务的需要,用于招待相关人员而发生的接待费、餐费等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各机构内部应实行限额使用、不得超支的的原则;机构内部有关部门实行“先申请,后执行”的原则,申请时应说明招待客人的级别、人数、预算标准等;

三、各机构业务招待费的预算限额:各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经营经营指标收入(不含折扣、折让)的1%为限额预算业务招待费并将其分解到各月(鉴于ccc公司于本年刚设立,其本年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定于按经营指标收入的5%为限额;2x年1—6月按经营指收入的2、5%为限额;2x年7月起按公司业务招待费的预算限额执行);各机构业务招待费限额中的20%由董事长使用;

四、业务招待费按董事长批准的预算规定的数额开支,由各机构负责人决定执行。各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由各机构负责人签字,财务部审查后报销。各机构业务招待费不可突破预算指标。预算外支出部分一律由各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汇报后,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五、一般情况下,只有各机构负责人、招待事项所涉相关人员有权出面接待客户。如遇特殊情况:如各机构负责人、部门领导均不在的情况下,需经办人员接待的,应先向各机构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接待;

六、业务招待费发生后,必须及时报账,并在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此单仅作内部核算使用,不对外)上注明接待理由、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接待规格,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七、财务部门应在每月底汇总各机构业务招待费发生明细表,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审阅;八、各机构负责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财务人员对费用标准的执行及票据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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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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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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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考勤制度管理规定_考勤制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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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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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招待所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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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持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及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廉洁自律,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概念

3.1.1本管理制度所称礼品,指礼物、礼金(货币)、有价证券及其它形式的礼品。

3.1.2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交往,指与公司以外的单位(含国外)的经济交往。

3.2礼品登记部门

3.2.1公司礼品登记管理部门为总裁办法律部。

3.2.2法律部对于收交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并定期向登记上交礼品的单位和员工通报处理情况。

3.3礼品登记范围

3.3.1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司经济利益或声誉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3.3.2 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参加各种会议,会议赠送的礼品也须登记上交。

3.3.3 公司员工在去销售处、维护处、研究所及公司其它驻外地机构或关联公司执行公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也不得变相收受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3.3.4 各销售处、维护处、研究所及公司其它驻外地机构或派驻关联公司人员来公司办事,不得向公司领导、各部门及有关员工赠送礼品;公司领导、各部门及有关员工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3.3.5 公司员工赠送或收受与公司对外交往或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没有联系的礼品,不在本管理制度登记上交范围之内,否则也须登记上交。

3.4 礼品上交范围

3.4.1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按市价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登记后要将礼物上交法律部;不满500元的,登记后礼物归受礼人。

3.4.2 礼物价值虽不满500元的,但有保存和纪念意义的,需要陈列或由公司保管的,登记后经法律部决定,礼物须上交法律部。

3.4.3 礼物价值虽不满500元的,但与工作、人事安排,工资、奖金、解决户口、亲属聘用、问题调查处理等有联系而赠送的礼物,登记后上交法律部。 3.4.4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货币)、有价证券的,所受礼金、有价证券登记后一律上交法律部。 3.5 礼品登记、上交的时间

3.5.1 按照本管理制度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自回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法律部,法律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定期在公司内部公布。

3.5.2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法律部。

3.5.3 各销售处、维护处、研究所、公司其它驻外地机构及派驻关联公司的员工登记礼品,可先将礼品登记表传真给法律部。不需要上交的礼品由法律部将处理意见传真给受礼人的部门领导,委托其按本管理制度处理;需要上交公司的礼品,先由受礼人所在部门保管,待有人来公司出差时上交法律部。 3.6 上交礼品的处理办法

3.6.1 贵重礼物,高级工艺品,有保存和纪念意义的礼物,由法律部交公司陈列展览。

3.6.2 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物,由法律部交企管部按固定资产登记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

3.6.3 食品、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所在部门使用。 3.6.4 烟酒可以归受礼人所在部门作为礼品馈赠客户使用。

3.6.5 黄金、白银、珠宝制品,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组合音响、微波炉、VCD、高档照像机等,由法律部交企管部按固定资产登记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或者由法律部处理。

3.6.6 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家用电器、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场折半价给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3.6.7 礼金、有价证券由法律部交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3.6.8 其他礼物,由法律部处理。

3.7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交公司财务部门。 3.8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3.8.1 不按时登记礼品,由法律部责令其及时办理手续,礼品收缴,取消3.6.6优待,并给予批评教育。

3.8.2 登记礼品价值不实,由法律部责令其更正;属恶意的,礼品价值由法律部估算,所收礼品一律收缴,取消3.6.6优待,对收礼人给予通报批评。

3.8.3 应登记、上交的礼品而不登记或不上交的,由法律部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礼品由法律部收缴,取消3.6.6优待,对受礼者给予通报批评。

3.8.4 违反本管理制度,有其它严重情节,或给公司经济、声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9 对于收受礼品后隐瞒不登记的,知情者应向公司领导或法律部举报。公司欢迎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法律部将反馈处理情况,并根据情况给举报人以适当奖励。举报人需要保密的,法律部将为其保密。

4.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向对方馈赠礼品的,另行规定。

5. 本管理制度由法律部负责解释。

6.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礼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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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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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环保设备、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3、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外部信息和本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的信息的交流、传递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验收移交工作:制作安装后的设备,经试机,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接地、排烟、除尘要求,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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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总经理助理管理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助理,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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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总经理日常工作的开展,参与公司团队建设。

2.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搭建、优化渠道管理体系;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发国内市场。

4.协助总经理制定产品策略、销售策略。

5.负责公司对外的公共关系维护、拓展,就公司业务领域建立关系网络。

6.负责协助公司的业务开发商务洽谈和关系维护,挖掘与客户长期深度合作的商业机会。

7.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各种对外活动的组织、协调、公关及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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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厂员工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厂,职员,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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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大趋势面前,为了提高厂里效益和保护工人的利益,制定一下规定:

1.个人利益小于厂里利益,厂里利益小于国家利益。诚信守法,遵守厂里的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务必做到的。

2.在不要违反法律的状况下厂里所有人应听从王同志一切安排,不听从者看情节轻重按厂规处理。

3.在上班期间厂里出现任何紧急状况厂长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如不汇报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有厂长负责.

根据总经理张保刚副总经理和我国劳动法共同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我厂员工每一天早晨8:00上班,有厂长点名。总经理不定期抽查。迟到五分钟扣工资10元。迟到30分钟,扣除当天工资。员工有事情应像厂长请假再有总经理批示,如无故旷工者扣发当月工资或开除。

总经理职责:总经理应带领全体员工做好各项工作.搞好团结。储备资源。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厂长职责:厂长应带领全长员工搞好生产,抓好质量,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做好各项总经理交给的工作,搞好团结。如果因配方出现质量问题给我厂造成较大的损失应有厂长负责。厂里如果需要任何材料厂长就应向材料科提前三天提出要求。

材料科职责:及时考察市场,了解市场材料的差价。如果因材料给我厂造成严重的损失应有材料科长负责。

员工职责:

1.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按要求完成厂长交给的的工作。

3.爱护厂里模具,如果故意损坏按原价赔偿。

未尽事宜,另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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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考勤管理制度2024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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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条例,在维护公司员工的权利,明确员工义务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考勤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适用范围

年龄在60岁以下的所有员工。

3、考勤管理规定

ⅰ,工作时间:每周五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工作时间为6:30小时,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工作时间为6:30小时,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ⅱ考勤管理制度,迟到细则:

a:迟到0-10分钟,忽略。

b:迟到10-20分钟,按迟到处理。

c:迟到20-30分钟,累积二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d: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注:8:30-9:00考勤管理制度,间接向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ⅲ,早退细则:

a:即早退0-10分钟,忽略。

b:早退10-20分钟,按早退处理。

c:早退20-30分钟,累积二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d: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ⅳ,公出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为公事要外出,需向直接上级报告,获得批准以后(填写公出审请单)再在出勤登记表上登记,否则酌情按早退或旷工处理。(2个小时以内早退,2个小时以上为旷工)

ⅴ,事、病假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或生病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董事长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ⅵ,假期

所有员工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按国家颁布的法定假日执行。

4、考勤方法

考勤方法:员工每天上下班、午休因公因私出入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签到簿上登记(共计4次),员工必须亲自登记,帮助他人登记者和接受他人帮助登记者,无论是否迟到都按迟到处理。

附注:添加剂厂考勤方法:添加剂厂工作人员考勤由直接管理人负责,每月月底将考勤结果交至公司办公室汇总。

5、 奖励及处罚

ⅰ,全勤奖励办法

公司的考勤制度与带薪假制度(带薪假制度见页4)相结合,以带薪假激励出勤,全勤一天(不迟到不早退)积累0.056天带薪假(见公式一)。

ⅱ,迟到处罚

迟到处罚与带薪假挂钩,迟到一次扣除全勤三天积累的带薪假。带薪假扣完以后,迟到一次扣除20元/次。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4次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ⅲ,旷工处罚

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口头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5天者,扣发8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给予书面警告并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辞退。

ⅳ,病、事假处理:事、病假时间由以往积累的带薪假抵扣,如带薪假不足扣除事、病假工资。

6、考勤登记表每月月底进行汇总。本考勤制度的解释权交由公司办公室,请大家全力配合,严格执行,互相监督。

附:带薪假制度

1、公司带薪假制度简介

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是国际惯例。带薪休假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后盛行于欧洲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带薪休假制度,能分散休假消费的时间和强度,降低旅游淡旺季所造成的冲击,减少生活与工作的冲突,使生活与工作、个人与公司达到双赢的效果.

公司的带薪假制度直接跟考勤制度挂钩。考勤制度以带薪假为激励手段,带薪假制度以考勤制度为依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一年为周期,一年之内的带薪假上限为二个星期(14天),一年有251个工作日,全勤一天积累0.056天(见公式一)的带薪假。带薪休假的时间上限的长短主要是根据工龄、职位等级等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工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劳动者工作年限越长,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也就越长。(带薪假等级划分待议)

雇员可按自己需要分时段来休假,跨年不累计休假时间,如果雇员放弃休假,一般也得不到加班工资。为了不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当带薪假天数达到6天时,公司会提醒调休。

支取或调休带薪假的程序:首先向直接上级申请,同意后再报人事部门(公司办公室)。

3、带薪假的计算方法:

公式1: 全勤一天的带薪假=14÷365-(52×2+10)=0.056(天)

注:14带薪假上限,365一年天数, 52×2 一年52个星期每个星期休息2天,10 国定假期

公式2:员工个人带薪假=全勤天数×0.056

注:0.056 全勤一天积累的带薪假

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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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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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属专用教室,谢绝作办公或搞其它活动。实验室的设施布局不得随意变动。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由科学专任老师负责。

2.学生要在老师的带领下排队进入实验室,按编号就座。在室内要保持肃静,注意室内卫生,严禁带食物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实行分组管理、组长负责制。实验前后均要仔细检查本组实验台电器仪表和清点本组实验器材,并如实填写“器材使用报告单”,若有损坏、丢失,须及时声明并进行登记,任课教师要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辅导学生进行实验,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未按操作规程或不负责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教育学生要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要爱护所有的实验设施和仪器。对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守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6.建立实验室日志、记录每次实验名称、日期、班级、人数、授课教师等基本情况。实验完毕,任课老师应组织学生做好器材的整理和放置工作,固形废物要收集于废物桶,废液要倒入废液缸,严禁随地乱扔杂物或将废液倒入水槽中。严禁在实验台上随便涂画。实验室的一切物品,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取用或带出室外。

7.实验室教学人员要安排学生每天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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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宾馆票据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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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对外业务的开展,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失误,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配备的手机SIM卡适用于公司业务人员及特殊需求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员。

第二条,公司采用统一话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88元(含国内350分钟通话,港澳台除外,超出350分钟按每分钟0.19元计费),超额的费用自付为主结算。

第三条,手机卡号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任何时间内不得使用该手机号作为私人办事电话使用;若手机发生故障(没电,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应即时安排使用其他手机保证通话的可持续性,同时要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四条,所有业务职员日后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电话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电话卡号码。

第五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办理手机及SIM卡的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该离职人员照价赔偿,确认后方可以离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遗缺,再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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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设备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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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职工的入企教育、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

(一)入企教育

对入企的新职工,其中包括新招工人,外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以及招收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在没有分配到施工队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劳资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按正规化教育方式实施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意义、目的和任务等;

介绍本企业施工生产任务、特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场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本企业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防火、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等安全常识。

入企教育结束后,应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分配到施工队,进行队级安全教育。

(二)施工队安全教育

新工人或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分配到施工队后,对新工人再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有:

本队施工作业任务、特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劳动保护法规、安全守则、劳动纪律;

本队施工采用的工艺技术,所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性能,易出现事故的部位和防范事故的措施;

本队施工工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本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人员分工负责的内容。

(三)操作岗位教育

新职工或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班组后,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对自己将从事的作业、进入的岗位,获得基本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上岗作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劳动纪律;

本工班、班组施工任务,人员分工情况,各工序相互联系,本工序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施工中所用工具、电器设备的现状,易发事故的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情况及其作用,使用过程的安全操作技术和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区的环境卫生标准和文明施工的具体内容;

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三级教育的内容及要求,本工区负责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施工队教育由工区安质部长组织,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配合实施;操作岗位教育由专职安全员组织,质检员协助,施工队长配合实施。

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组织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安全教育补课,重新考试,必须达到合格,才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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