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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决定的格式(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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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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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园总部惊悉山林基地事业部于近日组织的“神秘岛夏令营”活动中产生重大失职,引发当事家长集体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学园声誉之事件。

现紧急声明,决议如下:

1、对山林基地直接当事教师及管理人员停职审查。

2、暂停山林基地所有对外活动,立即整改。

3、对当事家庭受损害权益给予全面保护。

4、学园总部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进驻山林基地,全面接管山林基地的管理权与经营权。

5、择近期召开本次事件的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并向当事家长道歉。

对于这次事件,学园总部深表遗憾,并真诚道歉。

学园办学十余载,家长们的每一次问题反馈都是我们成长发展路上的助力,它鞭策着我们不忘初心,以孩子为本,以教育为本。此次山林基地失职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破坏了学园多年积累的声誉,我们与家长一样十分痛心。

学园郑重向社会承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学园教育机构将引以为戒,开展自检自查,孩子的保与教必须并重。细致的生活照顾是一切课程进行的基础,孩子有一个良好的身体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我们将深刻反思本次事件中不足的地方,在客观环境、孩子照顾、课程设计中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平衡点,把家长们的托付当做我们最重的责任,也诚恳邀请各位家长朋友们的监督。

学园

教育集团

20xx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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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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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道延长线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梧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梧州市财政局,

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内容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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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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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官,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暂住湖南省**县**镇河西街,系**县**镇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县**镇河西街鹭鸶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4331276;注册日期:20xx年9月1日;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20xx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河西街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xx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9月1日,当事人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在**县**镇河西街“凯翡加油站”内开设一家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在采购“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及其经营范围;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

证据(四):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期限为七天;

证据(五):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

证据(六):20xx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证据(七):20xx年4月18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有关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0xx),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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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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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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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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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1号)和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年1月26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2月28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4月《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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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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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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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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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庆林

地 址:东源县涧头镇洋潭村委会边塘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源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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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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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年 月 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 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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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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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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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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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xx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xx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xx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xx〕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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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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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从事的 的行为,违反了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年 月 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元(大写)的处罚。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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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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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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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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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当事人: 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总经理,重庆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开票对外销售,重庆、重庆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重庆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xx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世贸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江苏世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世贸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xx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xx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同意向江苏世贸、上海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联合与商丘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也与上海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xx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xx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xx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xx年每瓶为5.9元,20xx年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xx年7月,江苏世贸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xx年5月,江苏世贸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xx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江苏世贸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xx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xx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xx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销售额后,重庆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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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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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县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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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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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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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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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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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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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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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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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安监管案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 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第一联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拟被处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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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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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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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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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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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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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某地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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