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丙方投入新公司的_________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理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监理会/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推荐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篇3:公司合并合同
S股份有限公司与Y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新设合并)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上述双方当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并后,新设公司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街号。
2.S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万元,负债总值万元,资产净值万元,Y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万元,负债总值万元,资产净值万元,两公司合并后资产净值为万元。
3.新设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万股计万元,发行股票后,新设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万元,占资本总额%;
原Y公司持股万元,占资本总额的%;
新股东持股万元,占资本总额的%;
4.原S公司发行的股票万股,旧股票调换X公司股票按1:5调换;原Y公司发行股票万股,旧股票调换X公司股票按1:2调换;新发行的万股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合同的时间应当是年月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时间为年月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及时办理交接,为双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铺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4: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董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
全体监事签名:
篇5: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篇6:公司吸收合并律师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__律师事务所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
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__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__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__万元中进行支付;
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__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 受托方:__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7:公司合并合同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上述双方当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并后,新设公司名称为: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
2.S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5000万元,负债总值10O00万元,资产净值5000万元,Y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8000万元,负债总值8000万元,资产净值10000万元,两公司合并后资产净值为15000万元。
3.新设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150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5000万股计5000万元,发行股票后,新设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0O00万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万元,占资本总额25%;
原Y公司持股10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0%;
新股东持股5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5%;
4.原S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旧股票调换X公司股票按1:5调换;原Y公司发行股票5000万股,旧股票调换X公司股票按1:2调换;新发行的5O00万股X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合同的时间应当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时间为1993年2月1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及时办理交接,为双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铺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1992年10月20日
附:双方合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表格,注明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篇8: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
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根
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9:公司合并合同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法定代表人:王__,职务:总经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法定代表人:陈__,职务:总经理。
上述双方当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并后,新设公司名称为:_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
2.s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5000万元,负债总值10o00万元,资产净值5000万元,y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8000万元,负债总值8000万元,资产净值10000万元,两公司合并后资产净值为15000万元。
3.新设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150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5000万股计5000万元,发行股票后,新设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0o00万元。
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万元,占资本总阿额25%;
原y公司持股10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0%;
新股东持股5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5%;
4.原s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旧股票调换_公司股票按1:5调换;原y公司发行股票5000万股,旧股票调换_公司股票按1:2调换;新发行的5o00万股_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合同的时间应当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时间为1993年2月1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及时办理交接,为双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铺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__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__
1992年10月20日
附:双方合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表格,注明由__会计事务所提供。
范例二
w股份有限公司与z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吸收合并)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法定代表人:林__,职务:总经理。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法定代表人:卢__,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就双方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公司合并后,公司名称为: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市__街_号。
2.原w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0000万元,负债总值7000万元,资产净值3000万元;z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5000万元,负债总值4000万元,资产净值1000万元;现w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净值为4000万元。
3.现w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40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1000万股计1000万元。
发行股票后现w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
其中:原w公司持股3000万元,占资本总额60%;
原w公司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原z公司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新股东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4.原w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旧股票调换新股票按1:3调换;原z公司发行股票__万股,旧股票调换新股票按2:1调换;新发行的1000万股w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合同的时间应当是1992年10月30日前。
6.w公司和z公司合并时间为1992年12月1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
z公司应及时办理财产、帐册和文书移交,为双方合并顺利进行铺平道路。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__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__
篇10:公司合并合同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实行合并事宜,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新设合并,甲乙双方均解散,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商号为丙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
3.资本总额为____元,因合并而设立时发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东以股票对换。
4.住所在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三、甲乙双方实行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甲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乙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甲乙双方合并后新设丙公司的资本总额为____元,股份总数为____股,每股____元。
甲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股东,以____:____的比例,对换丙公司股票,每换一股,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无须交付差额)。
乙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的股东,以____:____的比例,对换丙的公司股票,每换一张股票,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对换时无须交付差额)
五、甲乙双方于合并期日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元以上支出等,应经对方同意。
七、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自然成为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____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期日前完成)。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九、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申请未获批准时,本合同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合同。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合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加盖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加盖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地
篇11:公司吸收合并律师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篇12: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篇13:公司合并合同
范例一
S股份有限公司与Y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新设合并)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上述双方当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并后,新设公司名称为: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
2. S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5000万元,负债总值10O00万元,资产净值 5000万元,Y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8000万元,负债总值8000万元,资产净值10000万元,两公司合并后资产净值为15000万元。
3.新设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150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5000万股计5000万元,发行股票后,新设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20O00万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万元,占资本总额25%;
原Y公司持股10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0%;
新股东持股5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5%;
4.原S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旧股票调换X公司股票按1:5调换;原Y公司发行股票5000万股,旧股票调换 X公司股票按1:2调换;新发行的5O00万股X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合同的时间应当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时间为1993年2月1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及时办理交接,为双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铺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1992年10月20日
附:双方合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表格,注明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范例二
W股份有限公司与Z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吸收合并)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卢,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就双方公司合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公司合并后,公司名称为: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号。
2.原W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10000万元,负债总值7000万元,资产净值3000万元;Z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值5000万元,负债总值4000万元,资产净值1000万元;现W股份有*公司资产净值为4000万元。
3.现W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40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股票1000万股计1000万元。发行股票后现W公司的资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原W公司持股3000万元,占资本总额60%;
原W公司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原Z公司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新股东持股1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20%;
4.原W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旧股票调换新股票按1:3调换;原Z公司发行股票20__万股,旧股票调换新股票按2:1调换;新发行的1000万股W公司股票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5.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合同的时间应当是1992年10月30日前。
6.W公司和Z公司合并时间为1992年12月1日。
7.合同双方应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时解决好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Z公司应及时办理财产、帐册和文书移交,为双方合并顺利进行铺平道路。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
1992年9月5日
附:双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表,由会计事务所验证。
篇14: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二、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5: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篇16:公司合并合同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
二、甲乙双方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协议延期。
三、甲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因合并而发行股份____股,每股金额不变,资本总额增至____元,股份总数增至____元。
乙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金额____元。
乙方于合并期日在册股东所持股票因合并而全部换为甲方股票,对换比例为_______:_______。乙方股东每换一股甲方股票,补交金额____元(乙方股东对换时无须交付股款。乙方股东每换甲方一股,甲方交付股款差额____元)。
甲乙双方于合并协议签字至合并完成,不再变动资本、股份及股东。
四、乙方于合并期日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
五、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同意。
六、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决定。
八、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合并申请未得领导机关批准时,本协议失效。
九、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
篇17: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鉴于:
1、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工业过程控制智能化与信息化软硬件解决方案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证企业,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公司的核心产品是一套基于现代控制理论的多变量控制与高端优化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杨*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其个从事的锅炉销售及相关配套业务,在中国北方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丽决定在大连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精神要求,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1、甲方: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厦门市沧海区新园路120号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目标公司名称: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拟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ⅹⅹ路。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改变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条目标公司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拟定经营范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主营:锅炉节能系统、锅炉销售及安装调试、中央空调节能系统、空调销售及安装。
第六条 目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公司。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3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30%的股权;
(2)乙方以7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70%的股权。
3、目标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杨*丽作为代表人,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进行目标公司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3、制作设立目标公司的各种文件;
4、全权办理目标公司设立的一切事宜,并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体事宜。
第九条 目标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目标公司依法设立时,该费用计入目标公司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积极协作、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自完成的工作;
2、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目标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在目标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致使目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目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通过后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负责招聘,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4、目标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依照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目标公司的利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6、在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甲方将其拥有100%独立知识产权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免费给目标公司使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18: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19: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_。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以下决议: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股权转让时适用)同意____________将其持有的本公司____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____%)以____万元的价格依法转让给________。
转让后________为股东,________退出公司。
二、(任职变更适用)委派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______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______为公司监事,______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或:同意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不变。
或:委派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职务;委派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免去______的监事职务。
三、(住所变更适用)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
四、(经营范围变更适用)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______。
五、(名称变更适用)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______。
六、(注册资本变更适用)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变更为______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
七、(实收资本变更时适用)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万元变更为______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由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
八、(营业期限变更适用)同意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或______年。
九、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参照设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东盖章(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0:公司合并合同
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鉴于_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体公司董事会成员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关于__________公司合并的事项,本次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并主持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一、决定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公司合并为__________公司。
二、会议决定委托__________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设计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