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承揽合同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2: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宏扬公司诉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行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5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盛廷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隆公司辩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我公司出具的支票系预付款,并非宏扬公司陈述的结算款项,宏扬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单,除XX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4日三次送货,即曹旭东、周富学签字的无异议外,其余署名盛廷松的,我公司未委托过盛廷松签收货物,此部份货物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盛廷嵩辩称,宏扬公司的七张送货单,是我签字属实,因书写习惯我一直签写为盛廷松,是华隆公司电话同我联系要求我拉货,拉出货物桥架到北碚三溪口,加工好后拉回华隆公司均没有出手续,是华隆公司一个姓皮的人收的货,我喊棒棒去下货,而且每次我都把油票给华隆公司结了帐的,周富学和我一样都是跑车的,他清楚此事,不可能是我把货拉走了,请求法院秉公判决。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0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就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第一条,加工成品为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 规格为δ=15mm、单位吨,数量10,价格4500元,备注为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的热镀锌电缆桥架数量结算。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钢制电缆桥架防腐环境技术要求》中关于桥架热浸锌质量指标的要求。第三条,产品用途:用于青岛大鑫兴建物资有限公司西南海尔重庆工业园项目。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及地点:承揽方厂区。第五条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定作方承担)。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第七条其他:1、热镀锌质保期为三年。2、加工产品单价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第八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承揽方镀锌产品未达质量要求应作重新处理,造成定作方产品无法使用的应赔偿,包括承担定作方向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XX年10月20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合同对加工产品、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产品用途、交(提)货时间及地点、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其他、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生效时间为XX年10月27日生效等进行了约定。XX年10月24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3940元的桥架;XX年10月25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7675元的桥架;XX年10月26日,周富学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3630元的桥架;XX年10月3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6897元的桥架;XX年11月3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889元的桥架;XX年11月7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604元的桥架,上述六笔货物价值187635元。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向宏扬公司出具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的转帐支票一张,用途为“热镀锌加工费(限贰拾万内有效)”XX年11月10日,宏扬公司持付款金额为187635元的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与“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对此支票退票。XX年11月8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7392元的桥架;XX年11月9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分别签收价值32037元和42579元的桥架;XX年11月1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8703元的桥架。
在庭审中,证人周富学(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下横街121号)陈述,“华隆公司一个女的叫我拉货,还有一个姓龙的叫我拉货,我拉了十几车后,华隆公司叫盛廷嵩拉货,我们拉货时把车牌由华隆公司记载,我把货拉到三溪口一个电镀厂,宏扬公司出的送货单是我签的字,具体拉了十几车记不清楚了,我在三溪口拉货有过磅登记,拉回华隆公司后,他们登记,凭他们登记给我记帐,我经过多次要运费,才把运费收到了”。证人文永长(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对坎村13组)陈述,我是棒棒,一起的有四人,在华隆公司下货,我们上下货无数次,盛老师的最多。另在庭审中,宏扬公司出具该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27日期间车辆出入登记本一本,该登记本记载,从XX年10月23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周富学、盛廷松均以所在单位为华隆公司,以及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牌照,事由有送货有拉货等,进行过登记。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年10月20日、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承揽合同均有效,在华隆公司按约定收取加工后的产品后,应及时支付对价338346元,拒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的加工好的桥架,是否应由华隆公司支付对价。在庭审中,华隆公司提出两个理由:一、XX年11月7日支票款项,系华隆公司对宏扬公司的预付款。二、华隆公司从未委托过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提货,对这两个事实,本院均不予以认定。理由如下:关于支票款项性质问题,宏扬公司与华隆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均没有约定华隆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方式,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出具支票填制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并对支票支出款项限额为贰拾万元内,在此之前,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期间,华隆公司已在宏扬公司拉取了货物。如按华隆公司所述,在加工承揽双方在前面加工费未结清的情况下,却预支以后的加工费,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认定华隆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对价187635元,系华隆公司与宏扬公司按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累计结算之后,支付的相应加工费对价。关于华隆公司是否委托盛廷嵩拉货问题,一、从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华隆公司对曹旭东、周富学拉货无异议,对其中的三张由盛廷嵩签字的三张送货单有异议。此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价值187635元,同XX年11月7日支票上载明金额187635元相吻合,在庭审中华隆公司陈述187635元系宏扬公司填制,因此支票限额XX00元以内由宏扬公司补记,故宏扬公司对此六张送货单累计金额后,结算款项并无不当。二、华隆公司对周富学拉货无异议,而周富学的证言同盛廷嵩的陈述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在华隆公司拉货到宏扬公司时不出具书面手续,仅由华隆公司登记车辆牌照号,宏扬公司加工完毕后,周富学、盛廷嵩均应在宏扬公司签收,然后拉回华隆公司,此时双方亦无需出具书面手续,周富学、盛廷嵩在华隆公司均凭华隆公司的记载的情况结算运费。三、盛廷嵩的陈述与证人文永长的证言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盛廷嵩多次要约力夫在华隆公司下货。四、宏扬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的车辆出入登记本记载,在此期间,盛廷嵩、周富学多次以华隆公司名义,送货、拉货。盛廷嵩以渝b83107货车为运载工具,在渝北区等待货运业务,在没有华隆公司、宏扬公司明确确定运货人的情况下,能以华隆公司的名义多次仅在北碚区的宏扬公司送货亦拉货,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综上,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本案中,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加工好的桥架,均系华隆公司委托,在本案中,华隆公司应支付宏扬公司款项33834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33834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盛廷嵩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08元(其中受理费7585元,其它诉讼费3783元,)由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51元,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邬 瑾
审 判 员 宋良琼
代理审判员 赵红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一丁
篇3:多被告借款合同起诉状
原告: ____________
原告:__ ____________
原告: 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告:_ 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__________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__________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彭__________系被告之母,原告苏__________系被告之父,原告苏__________及苏__________系被告之妹。原告苏__________为城镇户口,年,彭__________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__________及苏__________和被告苏__________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__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__________、苏__________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__________及苏__________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__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4:办理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王××,男,汉族,1957年3 月17日出生,××省××市人,××市××公司职工,住××市××路××号
委托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 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代理人:张××,××市××律师事务 所律师。
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 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代理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王××
篇5: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
委托人(下称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 代理人(下称乙方):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代理案件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因借款纠纷,委托乙方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担任诉讼活动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陈述事实、庭外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人相关费用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代理费用;
2、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活动,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代理活动产生的文件、资料复印费、打印费、交通费、查询费等。
第四条 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撤销诉讼申请)。
第七条 本合同共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完全明白民事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风险,乙方只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委托代理职责,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事实风险、法律风险。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篇6: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
甲方:
乙方: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____(大写:____)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_个月支付____次,共支付____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帐号:____)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____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____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乙方:(章)担保单位:(章)
代表:
开户行:
帐号:
代表:
开户行:
帐号:
时间:
篇7: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写),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的号码)
(如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某商场,商场的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请求判被告某某商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写明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8:保护原告专利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______万元人民币;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11),并至今有效。
______年___月___日上述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方式为独占许可。
原告该WZR型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______省电机产品检测站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WZR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Q/SG-20__)企业标准的要求,__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___省科技厅鉴定,_______鉴字[20__]第_______号结论为:其技术性能在绕线式电动机软起动器技术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______年该产品获得_______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该产品销遍了中国大陆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原告该发明适用于三相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起动,其特征在于该起动器是将起动电阻直接安装在电动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作为动力,控制起动电阻的大小,达到减少电机起动电流、增加起动转矩,使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实现无刷自控运行的装置;
该起动器采用无刷无环运行,操作简单,安装拆卸方便,可大大减少维修费用,并可根据机械负载的特性,自动改变起动电阻的大小,调节起动转矩和起动电流,使电动机处于最佳起动状态。
该专利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内容详见所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______年,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其中,产品说明书中的中英文信息完全一致)。
由此,该宣传网站上的信息明显证明了被告一大量生产电机软起动器产品这一事实,而且销售范围及其广泛,其中就包括该侵权产品。
在专利权人的协助配合下原告为此作了一些调查收集工作,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一的网站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应专利权人___________申请与他一同前往被告二所在地,当场取得被告二欲售的设备并查看其内部构造,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刻录了光盘。
据原告目前所知,两被告的销售范围至少已跨越______省、______省两省,对原告的声誉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一未经原告及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已落入原告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二作为经销商,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由被告一提供的涉案专利产品,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书证12份;
3、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____________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份;
7、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