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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问答注释热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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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务员入党申请谈话问答_入党申请谈话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全文共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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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入党申请谈话问答

1.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曾经或现在)中的一员,当初您入党的动机是?

答: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2.您认为入党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答: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我认为入党首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要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忠实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3. 您如何对待党支部或党校小组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内组织的活动?

答:积极响应党支部号召,即做好一个参与者又做好一个组织者,发挥带头作用!

4.党的指导思想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入党申请谈话内容

5.党的性质?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6.您觉得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干部在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有没有什么区别?

答:有一定的区别,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什么事都冲再前面,要学会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发挥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用,严格用党章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时刻提醒自己用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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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内监督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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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相关问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法规。大家知道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随着第一范文网小编来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问答: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吸收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人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于近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请谈谈《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连续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xx大以来,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这些年来,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制度。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求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党经过十三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因此,在党的xx大以后出台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着手起草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xx年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工作班子,加大了工作力度。整个起草工作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起草期间,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具体指导起草工作。中央政治局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会多次专题审议该《条例》,这些都为《条例》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xx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的意志,集中了全党的智慧。

谈谈《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党内监督的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力求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制定这样的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这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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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著录细则_论文格式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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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注释参考文献著录细则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以及《文末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37)的规定,本刊对文稿注释与参考文献作如下要求,请向本刊投稿的作者照此著录。?

(一)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篇名、作者及论文中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补充、解释或说明。篇名注包括论文产出背景、基金项目等。作者注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篇名、作者注置于论文首页地脚。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本刊采用文末注的形式。文末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注释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序号顺序编码,置于标注处的右上角,注释条目按顺序集中表列于文章末尾参考文献前。

(二)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指论文引用、参考的文献资料,包括引文出处和观点出处。参考文献著录采取顺序编码制,即按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带方括号的阿拉伯数序号顺序编码。同一文献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参考文献表列于文章末尾注释条目之后。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次要责任者(任选).版本(任选).出版情况(包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

[1]赫伯特·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M].黄勇,薛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2]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C].北京:中华书局,1995.

引用此类文献的确切出处,如页码、卷数、章节、篇名等,用圆括号括注在正文标注的参考文献数序号后。?

2.报纸——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报纸题名,出版年月日(版次).例如:?

[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

3.期刊——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期刊题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

[4]陈驰.论人权的宪法保障[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1):1-9.

4.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等的析出文献——析出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

[5]金介甫.引言[A].沈从文传[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92.

5.丛书里的专著及丛书里专著中的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卷页.主要责任者.丛书题名[文献类型标识].版本.出版情况.例如:

[6]梁启超.过去之中国史学界[A].中国历史研究法[M].民国丛书:第一编[Z].上海:上海书店,1989.

6.国际、国家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文献类型标识].例如:

[7]GB7714-37,文末参考文献著录规则[S].

7.各种未定类型文献——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或收藏情况.)例如:

[8]四川省教育厅.1956年选拔留苏预备生名册[Z].四川省档案馆:121全宗307卷.

8.电子文献——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例如:?

9.外文文献——用印刷体书写或打印。所列项目及次序与中文文献相同,英文书名、杂志名用斜体,文献类型可不标出。例如:

[10]Mansfeld, Busse. The Psychology of Creativity and Discovery. Chicago: Nelson Hall, 1981.?

[11]Yong. Managing Creative People. Joural of Creative Behavior, ? 1994,28(1).?

(三)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不标载体类型,非纸张型载体文献需在文献标识的同时标注载体类型。

以纸张为载体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为: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S——标准,

P——专利,

Z——其他未说明文献类型,

A——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非纸张型的电子文献标识为:

DB——数据库,

CP——计算机程序,

EB——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为: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

DB/MT——磁带数据库,

M/CD——光盘图书,

CP/DK——磁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网上电子公告,

N/OL——网上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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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校园文明礼仪常识问答_礼仪常识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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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明礼仪常识问答

1.饮酒应保持的正确态度是什么?

答:客人喝不喝酒悉听尊便;喝什么酒,喝多少,主随客意;主人敬酒不劝酒,更不搅酒、闹酒;喜庆节日饮酒不过量。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哪些场所?

答:主要指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商场、医院、旅游景点、会场(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候车室、候机室和汽车上、火车上、轮船上、飞机上等场所。

2.如何做讲文明懂礼貌的合格公民?

答:语言美、心灵美;谦逊礼让,虚心进取;谈吐文雅,自然大方;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作客文雅,遵纪守时;讲究卫生,注重健康;文明通知,提高觉悟;公共场所,文明礼貌。

3.80年代,全国开展了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中心的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五讲四美三热爱”的内容是什么?

答:五讲是: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是: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4.作为市民和参观者应如何爱护绿地?

答:一是不要进入绿地拍照、游玩、踏坐。二是不要抛掷瓜皮、果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三要爱护绿地配套设施,保持其完整和清洁。

5.提倡文明言行,要着力纠正哪些行为?

答:要着力纠正公共场所缺乏礼貌,不遵守规则、不爱护公物等行为。

6.如何做文明乘客?

答:一是要自觉排队,按顺序上下,不拥挤。二是自觉为不方便的乘客让座位。三是要保持卫生。四是不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怎样文明使用手机?

答:一是手机宜放在公文包或专门的手机包中携带,不要以手相握,招摇过市。二是用手机时,不宜在人面前大喊大叫。三是在开会、观看演出时应关闭手机,在飞机上,医院等特定场所,使用手机有碍安全,应停止使用。

8.怎样自觉地维护市容卫生?

答: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不乱贴乱画;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沿街晾晒衣被;不乱停乱放车辆;搞好施工现场管理。

9.如何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答: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丢果皮、纸屑、杂物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保持公共设施清洁。

10.怎样才能做到不乱丢杂物?

答:在公共场所最好不吃带核、壳、皮的食物,如果要吃,应将皮、核装袋放在垃圾筒内。包装纸、盒、杯等应放进果皮箱内。商店、个体摊贩、卖菜的农民和商贩都应设置专门容器,为顾客提供方便。沿街机关商店和市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在指定的地点,以便清运。

11.怎样才能做到不随地吐痰?

答:在设有痰盂的公共场所,要把痰吐到痰盂里,在没有设备痰盂的场所,要把痰吐到手帕里,或吐在随身携带的卫生纸里,放在垃圾筒内,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痰吐到地上,也不能把痰吐到阴暗角落、绿化草坪、人行道树坑里。

12.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十六个字是什么?

答: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

13.日常交际有哪些礼节?

答:握手礼:握手时宜让女士、长辈、上级先伸手,以示尊重。通常是右手相握,有时也可左手加握。鞠躬礼:在庄重场合下三鞠躬,在一般场合下一鞠躬。点头礼:微微点头,以对人表示礼貌,适用于比较随便的场合。注目礼:行注目礼时应脱帽、立正、挺胸、抬头,目光平视前方或受礼者。招手礼:招手时为空手,并可同时说“您好”、“再见”等问侯语、告别语。鼓掌礼:一般表示欢迎、祝贺、赞同、致谢等意。致意礼:在公共场合远距离遇到相识的人,一般举右手并点头致意。拥抱礼:在与外国朋友交往时,对方主动拥抱时,可“随俗”。

14.出席会议要注意些什么?

答:一是遵守会议的礼仪,着装整洁。二是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要作超出规定时间的报告或发言。三是在指定处就座,不要来回走动。四是要集中精力听讲,不要闭目养神、打手机、织毛衣、看书看报、吃食品、吸烟,也不要与身边的人窃窃私语。

15.怎样做到文明交往?

答:一要热情礼貌。要主动、热情、大方,讲礼仪、讲礼貌,谦虚恭敬,语言文明,举止得体,装束优雅,仪表大方。二要公道正派。待人接物,为人处事,要公道正派,不要对他人说三道四,拨弄是非。三要实事求是。不说大话、假话,对方提出的问题,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根本做不到的事,不要轻易许诺。

16.请问什么样的握手才是文明礼貌的?

答:与人握手时要热情,面带微笑,注视对方的眼睛,身体可稍微前倾,以示尊重,不能心不在焉。握手时一般是主人、长者、领导、女士先伸手,客人、年轻人、被领导者、男士后伸手。握手的力度要适当,不能太紧或软绵无力。

17.交谈中应注意避免哪些体态语?

答:一是翘起二郎脚,并将翘起的脚尖对着别人。二是打哈欠,伸懒腰。三是剪指甲,挖耳朵。四是跺脚或摆弄手指。五是看表。

18.交换名片应注意哪些礼节?

答:一是交换名片时应起身站立,用两手捏住名片的两个角递上,字体正面朝向对方,应向对方说“请多关照”或“希望今后保持联系”等,以示客气。二是与多人交换名片时应由职位高到职位低,或由近及远。三是接受名片时应起立,双手相接并道谢。四是接过名片后要认真看一遍,以示对对方的尊重。五是通常情况下不宜向别人索取名片。

19.行路时应遵循哪些规范?

答: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横过马路时“红灯停、绿灯行”,要走斑马线,不要横越围栏和草坪。在进行中,不要连奔带跑,急停乱拐,也不要走得太慢,阻挡他人。与他人同行时,不要拉拉扯扯、多人并行,不要在路上停下来交谈。不要在路上边走边吃喝,不要乱扔废弃物。

20.打电话需要注意哪些礼节?

答:主动友好,自报家门;用语文雅,口气温和;说话简明,节约时间;通话完毕,轻放电话。

21.行路时应遵循哪些规范?

答: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横过马路时“红灯停、绿灯行”,要走斑马线,不要横越围栏和草坪。在进行中,不要连奔带跑,急停乱拐,也不要走得太慢,阻挡他人。与他人同行,不要拉拉扯扯,多人并行,不要在路上停下来交谈。不要在路上边走边吃喝,不要乱扔废弃物。

22.升国旗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升国旗时,参加者要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军人要行军礼,少先队员要行队礼,其他人员要行注目礼,可以奏国歌或唱国歌。升国旗时,凡经过现场的人员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升国旗完毕后,方可自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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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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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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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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