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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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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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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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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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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权处决字()5号

处理人:杨身份证号: 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x年4

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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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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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xx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xx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xx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xx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xx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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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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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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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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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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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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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

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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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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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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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醉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怎么写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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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所在___号码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所在___号码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路__弄__号__室;房型规格__;居住面积平方__米;

2.室内附属设施:__

a:电器:电 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支付,另付押金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 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 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__承租方:__

联系电 话:__联系电 话:__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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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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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公(____)决字[____]第__号

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 份。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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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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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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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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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杨身份证号: 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的房屋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x年4

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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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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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安监管案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 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第一联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拟被处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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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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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告知内容:我受______气象局的委托,特转告你以下事项:

1.违法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3.对上述告知内容,被告知人有权陈述、申辩。(同时,符合________条件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气象主管机构(印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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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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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

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建筑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现要求你: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

建筑物拆除完毕;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将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xx元整(¥.00元)交到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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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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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牛肉面馆 地址:x镇街道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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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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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名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市xx区路x号领袖xx1栋楼

主要负责人:曹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根据利益需要,选择性地将部分自身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其他机构或人员的端口出单(俗称“送单”)或将其他机构及人员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本公司端口出单(俗称“收单”),导致相关业务未如实录入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资金也未如实在公司财务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财务数据均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中,“送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20,093,652.62元,手续费4,834,671.72元,“收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3,287,394.63元,手续费890,035.78元。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占同期保费总额的6.78%,涉及手续费占同期手续费总额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账。x5年9月至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给予的展业手续费和业务推动费共计2,029,064.67元,因无需开具相关发票,该收入未纳入公司代理收入账,直接经财务部员工杨某、黄某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支,且无相关会计凭证记录。三是发放佣金财务处理不实。x年1月,你公司佣金发放台账显示发放佣金2096笔,共计7,045,067.77元,而对应会计凭证显示发放总部佣金5034笔,共计7,045,067.77元,佣金发放笔数相差2938笔。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共有销售人员5415名,有5299名销售人员未在你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费294,575,047.10元,佣金67,193,55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台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佣金发放台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x5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保险法》(x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账 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监局

x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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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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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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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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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处罚人:王

姓名 王 性别 男 年龄 32岁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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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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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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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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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那么你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决定书,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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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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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x

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x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x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x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x出面于预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x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x: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x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xx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x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决定一式 八 份,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县林业局、林改办、xx镇人民政府、xx村委会、存档二份

x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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