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000778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以下原因:
1、公司与Advanced Explorations Inc.(下称“AEI”)于20xx年10月28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认购AEI发行的500万加元零息可转换债券。
2、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在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商务部对国内公司投资境外公司的相关规定均为对直接持股方式的规定,没有关于认购可转债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法按程序予以批准。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履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关于境外投资的政府许可。
二、 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
1、公司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铸管香港”)。
2、铸管香港作为《协议书》的履约主体,由该公司承担《协议书》所约定应由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
3、铸管香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份。
4、铸管香港注册资本为3850万港元。
(二)公司管理
1、铸管香港设董事会,由二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公司委派,董事长由公司在董事中指定。
2、铸管香港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自公司推荐人选中聘任。
3、铸管香港重大经营事务由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三)公司业务
铸管香港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与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平台,主要从事如下业务。
1、认购AEI公司发行可转债,持有和运营所持AEI股票。
2、对外投资,委派董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3、有关矿石产品的购销贸易。
4、有关球墨铸铁管、钢铁制品、钢格板、钢管等金属产品的购销贸易。
5、董事会决定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铸管香港的其他管理安排,根据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三、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铸管香港的设立,将有利于公司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将加快推进AEI公司相关铁矿石项目的进展工作,并以此为平台,稳定上游原材料供应,实现本公司业务向上游产业延伸,完善钢铁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进而提升公司钢铁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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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时间:20xx年8月20日上午10:00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俊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811,88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且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分别进行。
(二)议案表决结果: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万隆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②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焦树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③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曹俊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赵虎林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②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尹效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③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马林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胡运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②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张晓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③会议以同意票811,880,300票选举李向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3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胡育红、李连魁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1)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公司拟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农副产品收购”。
(2)20xx年5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双汇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华懋双汇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漯河双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686号)。按照该《批复》的要求,本公司于20xx年7月11日完成了向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罗特克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本公司新增A股股份494,294,324股,并于20xx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由605,994,900元变更为1,100,289,224元,公司总股本由605,994,900股变更为1,100,289,224股。
(3)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需要,董事会拟增设副董事长一名。
鉴于此,公司拟对《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5,994,900元”,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289,224元”。
(2)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定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相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定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相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
(3)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05,994,9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100,289,22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6)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修改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述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同意票811,880,3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经与会股东表决,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5,647,726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万隆、张俊杰、乔海莉、胡兆振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京宝 冯金山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八月二十日
篇3:公司股权转让议案
20xx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20xx年2月2日,本公司与森源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森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49%,简称“捷程公司”)40%的股权及40%的债权(股东借款)合计作价人民币68,860万元转让给森源公司(该事项公司已于20xx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将森源集团已支付1.2亿元转让款对应捷程公司7%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报送重庆市工商局。经渝中区工商局审核,要求公司除报送工商变更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重庆市国土局)审查通过的《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查意见书》。为此,公司向重庆市国土局报送了《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报告》。20xx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国土局《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局不予受理公司与森源公司的股权转让申请。公司已将重庆市国土局《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告之森源公司,双方将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转让的后续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附: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0月26日
篇4: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三河福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和《关于设立三河福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加快食品健康产业的发展,依托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的校企合作纽带,及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和公司现有产品的结构状况,公司拟设立三河福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负责公司未来的食品营养健康产品产业的生产开发业务。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生产固体饮料、益生菌(乳酸菌)冻干粉、益生菌(乳酸菌)冷冻制剂食品及保健品;生产用于食品保健品的酶制剂、新型食品保鲜剂等食品添加剂。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设立并购基金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和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创立企业的相关文件,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避风险,公司决定成立三河福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项目调研、论证等前期基础工作。该公司的设立尚需经 20xx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书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 3 月 23 日
篇5: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为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董事长提议:将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4号的房、地产及部分机器设备,总评估值2203.58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2385.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7843.75平方米,机器设备139.37万元)公开出售,责成经理班子办理出售的具体事宜,此次出售资产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基本不构成影响。
请各位董事表决,并提交20xx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月15日
篇6: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篇7:公司法修改议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篇8:成立子公司董事会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20xx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xx-019)。近日,全资子公司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名称:湖北国创高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注册资本:1000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能源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能源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能源工程服务;能源项目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营业期限:长期
x年xx月xx日
篇9: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出资标的名称: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
●出资金额: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科力远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科力远”)出资 2250万美元,持有新公司 75%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科力远”)出资 750 万美元,持有新公司 25%的股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佛山科力远现主要从事面向公共出行领域的经营性汽车租赁业务,为进一步拓展运营范围,为混合动力汽车推广构建新的商业模式,增加新的盈利点,公司计划在深圳成立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核定名称为准)。新公司注册资本拟为3000万美元,其中:佛山科力远出资2250万美元,持有75%的股权;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50万美元,持有25%的股权。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具体设立需经工商核准登记。公司本次投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佛山科力远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立贤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xx 年 8 月 19 日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 131 号 1#楼自编 435 室
经营范围:汽车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二手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用品;汽车租赁服务。
2、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
注册资本:10000 元港币
成立日期:20xx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 181 号中环广场(下座)1501 室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3、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以上经营范围为暂定,以工商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4、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佛山科力远出资2250万美元,持有75%的股权;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50万美元,持有25%的股权。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年内分期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5、经营期限:公司经营年限为3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设立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混合动力汽车示范运营推广中拓展汽车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进而拓宽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推广渠道、丰富推广形式,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是对当前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的有力补充。最终通过市场推广直接拉动公司混合动力产业链系列产品的销售。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新公司设立尚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和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因素。为此,公司将在该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同时,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努力控制相关风险,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 年 9 月 23 日
篇10:成立子公司董事会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人 宣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一、宣读关于提名 先生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先生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根据当选公司董事长 先生的提名,聘任 女士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宣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全体董事签字
五、与会董事阅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并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关于提名 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各位董事:
我代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推荐 先生为股份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现就其个人简历介绍如下:
董事长候选人 先生:
请各位董事审议。
股份公司全体董事
年 月 日
篇11: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股票简称:d股票代码: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子公(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以下原因:
1、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认购发行的500万加元零息可转换债券。
2、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在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商务部对国内公司投资境外公司的相关规定均为对直接持股方式的规定,没有关于认购可转债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法按程序予以批准。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履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关于境外投资的政府许可。
二、 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
1、公司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
2、香港作为《协议书》的履约主体,由该公司承担《协议书》所约定应由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
3香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份。
4、铸管香港注册资本为3850万港元。
(二)公司管理
1、香港设董事会,由二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公司委派,董事长由公司在董事中指定。
2、香港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自公司推荐人选中聘任。
3、香港重大经营事务由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三)公司业务
香港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与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平台,主要从事如下业务。
1、认购AEI公司发行可转债,持有和运营所持AEI股票。
2、对外投资,委派董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3、有关矿石产品的购销贸易。
4、有关球墨铸铁管、钢铁制品、钢格板、钢管等金属产品的购销贸易。
5、董事会决定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铸管香港的其他管理安排,根据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三、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铸管香港的设立,将有利于公司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将加快推进AEI公司相关铁矿石项目的进展工作,并以此为平台,稳定上游原材料供应,实现本公司业务向上游产业延伸,完善钢铁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进而提升公司钢铁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一月七日
篇12:工业企业发展的议案
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议案
理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我国繁荣昌盛的希望和保障,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在青少年教育上片面地追求分数教育,忽视了思想教育,甚至有“维分数”论的趋势,导致了一些青少年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问题少年,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我县xx年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1xx人,其中涉嫌犯罪的23人;xx年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36人,其中涉嫌犯罪的19人;xx年查处涉嫌犯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43人,其中涉嫌犯罪的22人,已经危害到我县的社会稳定。因此,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就显得至关重要,需要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办法:
1、发挥学校思想教育阵地作用,通过定期开展主题鲜明的团队活动,如:开展唱红歌、青年志愿者服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引导学生形成爱国、爱家、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思想,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2、将青少年思想教育纳入到学校、各乡镇的考核体系中,把青少年思想教育和考试成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臵。
篇13:成立子公司董事会议案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宜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拟定于20xx年元月9日上午召开股东会进行。
二第四届董事会、监事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由五人董事组成,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的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有较强的组织才能.管理才能和专业技能。3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股东。4在近五年内没有严重失职行为。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能任职。
五换届选举的程序:1 第三届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2 由董事会拟定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选举。3 本次换届选举实行等额选举,董事会设5人,监事设1人。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4 董事、监事的选举由股东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司股份满5000元为一票,累计计票。公司总票数275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出现空缺,由董事会再次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5 董事选举产生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六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者,可书面委托他人。
以上议案妥否请个位股东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篇14: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增资概述
成都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铝板轧制、印铁、瓶盖加工、模具制作、照相制版服务;涂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水暖器材、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水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因成都xx项目开发需要,公司拟对其进行增资,即成都注册资本由现有的5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3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对成都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不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主体介绍
公司名称: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公司住所:山东省xx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
注册资本:53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
经营范围:铝板轧制、印铁、涂料、瓶盖加工、模具制作、橡胶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的加工销售;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增资标的:成都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公司住所:xx县工业集中发展区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
经营范围:铝板轧制、印铁、瓶盖加工、模具制作、照相制版服务;涂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水暖器材、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水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四、增资资金解决方案及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使用2500万元自筹资金进行对成都增资。
本次对成都增资,有利于该公司的经营,解决其发展资金需求,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可全面提升公司在西南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成都增资,有利于该公司的经营,解决其发展资金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可全面提升公司在西南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对成都x有限公司增资。
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x年4月7日
篇15:公司股权转让议案
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 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 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注册号为:
法定地址为: ;
为:
法定代表人:
:
2. 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 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 元,占 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 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 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 %股权。
6. 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 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 元(大写: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 股权前, 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 %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 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 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 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 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 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 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权人要求 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若出让方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未支付部分款项由受让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若出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7.8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应在收到出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若受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受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出让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4 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 书写,并以 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 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公司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存档 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篇16: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_议案_网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地址有时需要变更,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供大家参考!
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范文一
资产置换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本质变化,实现了以产业升级为核心价值的战略性转型。根据这一情况,拟对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为使公司适应在新的业务领域有成效地开展经营活动,突出展现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时又照应到与集团公司的财产联系,维护并增值集团商誉。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为使公司能够进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热点地区,接近房地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便于学习、交流、感受并及时掌握经济发展的前沿信息,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拟在中关村区域租、购办公用房作为公司注册住址。
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三月十二日
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范文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xx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住所公告如下:
由于公司已经搬迁至如意工业园区,公司拟将公司住所由“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东路96号”变更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邮寄地址变更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山东如意证券部”。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月16日
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范文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改相应条款的议案》,拟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之二 2101K,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住所内容进行修订。
近日,公司已完成住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公司住所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号之二 2101K,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同时,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第五条为:“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大道 22 号(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厦华电子工业大厦), 邮政编码 361006。”
现第五条修订为:“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之二 2101K,邮编 361009。”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2 月 9 日
篇17: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大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天津共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基地,主要从事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 2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 20xx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TC94XH
3、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 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99号1号房
5、法定代表人: 何宇
6、注册资本: 20, 000万元
7、成立日期: 20xx年8月 30 日
8、经营范围: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通信系
统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 拟投资设立公司 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2、 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
3、注册资金: 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4、 注册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
5、 拟从事的主要业务范围 : 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
上述事宜均以工商部门核准的最终批复为准。
四、 本次对外投资的 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拟在天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大力推进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北部地区的影响力。
2、存在的风险
随着子公司的增加,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积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
3、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进展顺利,公司产品的市场占用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 11 月 28 日
篇18: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计划在宿迁市独资设立宿迁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节能产品及系统的集成和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相关部门核准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于20xx年9月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宿迁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宿迁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宿迁市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葛君
6、主营业务:光伏、风能、光热发电及相关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节能产品及其系统的集成、销售、信息咨询(具体经营范
围以相关部门核准为准)。
7、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海润光伏(上海)出资1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100%。
8、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未来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的业务。
(二)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
划。
备查文件目录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 年9 月2 日
篇19: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 “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 “自由约定” 原则;第四条 “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占它 10%的股份,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能实现的,它要求股东必须根据出资额的大小来占有相应股份,不能随意商谈占股比例。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实际这样操作,实际上是走了比较复杂的 “打擦边球” 方式。另外,《公司法》中对于出资的方式限定较为狭隘,比如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 “人力” 便不能算在其中,雷军希望条款能够承认更多的出资形式。而能够平衡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优先股制度,也没有在《公司法》中体现,即使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呈现,也理解的较为狭义。
至于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规则修改,则是基于我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备案和审查,但股东约定、权利很少体现在章程中,导致容易出现创业者和股东间不知到底是按股东权利还是章程来处理问题,伤害投资人利益。
农村互联网: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只有城镇互联网普及率 65.8%的一半左右,差距其实就是机会。我国的 8 亿农民很有可能跳过 PC 信息化时代,而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不过雷军表示小米公司并不会直接投身农村互联网市场,他更多的是通过其创建的顺为资本来投资相关的创业公司。
针对上述领域,顺为资本已经投资了美菜、什马金融、农分期、好豆、一公里、51 订货网、快手、汇通达等农村互联网项目。
雷军对于农村互联网的提案主要提到: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智能手机向农村的供应,让更多的农民上网;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回乡创业;鼓励社会资本(非银行贷款)提供农资、农机设备等贷款服务;倡导各级政府将数据打通,通过云计算解决资源分配、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雷军也对政府提出了一些额外建议,比如减少复杂的审批环节,呼吁进一步减税(高通骁龙 820 芯片成本 400 多元,但还要额外交给政府逾 19%的税)。
篇20: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义乌设立分公司。20xx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定。
本次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拟设分支机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2、分支机构性质: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营业场所:义乌市
4、经营范围:、钢结构及配套板材设计、安装,幕墙的设计和施工。
5、分支机构负责人:王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设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在公司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义乌分公司,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市场,提高公司产品区域地区的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
2、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上述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1、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