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方: (男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 (女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基本信息)
(男/女),现年 岁,原由 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孩子随 方生活,其抚养权归 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 从 年 月 日起由 方每月付给 方 元作为孩子 的抚养费(直至满 周岁)。
2. 方应于每月的 - 日前将抚养费汇至 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 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 。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篇2: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20__年7月2日收到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3:收回孩子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下称“原合同”)。
由于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篇4:委托业务员的上诉状
雇主: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居委会
居民身份证号码
雇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说明:乙方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甲方相关通知到达至上述地址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鉴于甲方公司因临时用工的需求,特与乙方平等协商,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并订立正式《雇佣合同书》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六条乙方的劳务报酬标准为10元/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甲方于支付。
第七条乙方有些列行为,甲方可视实际情况扣除乙方报酬以弥补公司损失: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待遇
第八条乙方受雇期间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如乙方需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可自行出资缴纳。
第九条雇佣期间乙方住宿自理。
五、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无法完成甲方指定的劳务工作内容;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离岗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归的;
因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调整仍无法胜任的;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离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
六、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法典》之规定解决,且双方共同确认不得依据《民法典》;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5: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书
男方,姓名: 民族: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 民族: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一个子女。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 、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
2 、女方确认现阶段没有怀孕。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1 、存款: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由双方协商分配。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 、房屋: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
3 、汽车:男、女双方确认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汽车。
4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饰品归各自所有。
夫妻债权债务约定:
1 、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 所借债务,由 (男/女)偿还。
2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万元(大写 元)。
男女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形式,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构颁发 《 离婚证 》 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委托业务员的上诉状
甲方:
乙方: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满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无业,住族自治县川乡沟村七组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无业,住xx市xx区北xx街x号x号。
原审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住址:族自治县川x村七组26号。
原审第三人:徐,男,出生于x年3月12日,汉族,住xx市太平区路58-502.
上诉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持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属于待确认状态是错误的,上诉人合法取得了银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与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徐通过诉讼途径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850万元的事实及被上诉人 、上诉人于x年10月4日签订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款中约定被上诉人将股权转让款其中850万元支付给徐事实及证人韩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至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列举的4份裁定书及根本没有生效的被上诉人李x、叶x、上诉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主要是指对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尚未涉及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徐转让85%股权给上诉人虽然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不影响股权的转移,更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5款“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除向乙方提供的债务明细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的约定是错误的。
根据该条约定的内容可看出,该条约定限制的是“上诉人转让给被上诉人的80%股权”不存在质押和争议,而不包括上诉人拥有的另外20%股权,更不包括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和争议。上诉人与王x之间20%股权的争议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何况上诉人与王x20%股权转让协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最终判决。更何况,上诉人与王x的股权争议纠纷一案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诉人与王x的矿业20%股权争议案并不能认定存在第三人请求权,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欺诈。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第三人请求权,该条约定的也是“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总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反该条认定上诉人违约是不成立的。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可见在签订合同之时上诉人拥有矿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被上诉人,即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转让股权义务(上面已经对股权转让等级不是生效条件进行了论述)。而且被上诉人已经派人接收并开始管理矿业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四、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李x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定金的事实;
1、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x年10月15日前给付上诉人定金1000万元。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支付定金时间为x年10约20日,即上诉人进驻(x年10月19日)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见,被上诉人在定金支付时间上就存在违约行为。
2、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被上诉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200万元分别偿还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为了能够让被上诉人能够正常进入并投产,愿意用将部分股权转让款借给矿业有限公司用以偿还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对外欠款,还完欠款后,其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上诉人本人。可是,从本案的庭审中得知被上诉人至今只是支付给上诉人本人1000万元定金,其余4200万元根本没有按约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还约定矿业有限公司投产前需要的启动资金及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由乙方解决,并立即组织投入生产,可是从本案一审庭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得知被上诉人仅仅向矿业有限公司投入了99万元的入住人员(被上诉人自己组织的人员)的必要生活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等小部分资金,被上诉人入住长达近8个月时间投入99万元资金仅仅够维持被上诉人入住人员的必要费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启动矿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约定被上诉人筹集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至今也没有投入,导致矿业8个月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被上诉人在投入启动资金和正常生产流动资金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给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因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违背公司法基本原理,违反了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混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概念。让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而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一审没有依法审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9月20日
篇8:通用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扶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2、教育费:_________________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_________________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
三、探视权
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9:离婚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先前仲裁的情况,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内容以及具体基本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间,所做工作,劳动报酬拖欠时间以及双方已经达成的约定、追讨过程等等)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篇10: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
原告:___________,男,汉族,住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股东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关于选举产生新一任董事长的决议》。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公司有33名股东,原告为股东之一。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关于选举产生新一任董事长的决议》。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股东会的召开,应于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其表决方式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篇11:遗赠抚养协议解除的起诉状
专利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市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________”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格式
购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需要订货一批被套、床单、枕套、蚊帐,为确保供货质量、时间、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合同如下:
一、供货清单、质量要求、价格和验收标准:
二、交货期限: 月 日- 日前交货,送货前必须与甲方取得联系,若有变更,按变更时间送货。
三、交货地点:送货前与甲方联系确定。
四、验收标准见样品,未达到样品要求,甲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验收标准见样品,未达到样品要求,甲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各项货物应有出厂包装,包装及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七、12月底前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及时调换产品外,并承担货款20-50%的违约责任。
八、送货的数量根据甲方学生到校的情况,多退少补。
九、付款方法: 月底前货款付清,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篇13:婚生女儿抚养纠纷起诉状
一、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姓名)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合同副本______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份。
篇14: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本机关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_________________(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
(答复人印章)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篇15:民事诉状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号_______室号_______套(间)数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总层数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方)_______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_________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离婚协议抚养权归女方
离婚协议
甲方: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________________,婚后未有子女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第一条 离婚情况说明
甲乙双方均系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在____日内共同前往____省____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银行存款:
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双方婚后购有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动产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套,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2)在购该房产时甲方所出首付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所出首付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以下简称“房贷合同”)和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该房产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继续履行房贷合同中原应由双方共同履行的还贷义务,若因甲方未按房贷合同履行还贷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一次性给付乙方该房产折价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折价款应在双方的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后的____日内付清;
(4)双方均明确,根据____________规定,目前该房产因政府政策原因不能转让,亦不能办理乙方在该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的除名等产权变更手续,故在该房产符合政府政策规定可转让的情形后且甲方确定转让该房产的____日内,乙方应积极配合或协助甲方办理该房产的转让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陪同签字、授权等),因办理房产转让以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至甲方转让该房产前,若甲方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的,期间所产生的合法收益均归甲方个人所有,若产生纠纷造成损失亦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但若甲方在出租房屋时需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日有义务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陪同签字、授权等);
3、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
4、养老保险: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5、投资理财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名义购买理财产品、保险或其他投资所产生的合法收益均归各自所有。
6、其他财产:
双方确认,双方婚前各自的其他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衣物、电器、电子产品以及珠宝首饰均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第三条 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1、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2、本协议中财产分割均基于上列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若任何一方出现前述行为,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保留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五条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后的约定
双方在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房产折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____计算的逾期利息。
2、若甲方未按房贷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贷,乙方因此被迫承担相关责任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五款的约定,积极配合或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则受侵害乙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5、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的字词义非常清楚明确,并自愿完全遵照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再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省____市____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篇17:子女抚养书面协议
男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
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因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外无债务。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篇18:夫妻自愿离婚及孩子抚养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文库二
男方: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__,女,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20___年3月10日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___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夏*怡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下可不定期给与支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以及与男方沟通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婚后存款及现金等均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2、现居房屋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3、现家中电器、家具(附清单)等均归:______所有,男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卖、转送。
4、女儿______的首饰暂由女方保管,待其18周岁后归还。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二张,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篇19: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_公文写作范文_网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x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彤海,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x03x321x7 13x117x4203
上诉人:,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xx100x06x5
上诉人:刘,男,1x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电话:1x2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x7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x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x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x、x6、x7、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德众通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7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0日
篇20:纠纷上诉状居间服务合同
在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下称“该房地产”),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居间介绍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RMB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________________保管的,则乙方同意__________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