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粤港两地牌照车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十七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投保基本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①
(①:为配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27号)的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种类及基本险险别。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本条列举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特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
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外界物体倒塌”责任。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8.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9.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风)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为/秒(相当于8级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10.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 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的“洪水”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的“海啸”责任。
保险车辆水淹后因操作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地陷”责任。
13.冰陷: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冰陷”责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属本保险的“崖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水、石块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有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处理上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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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旧动车辆买卖合同
甲 方(售车方): 身份证号:
乙 方(购车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将自有车辆 牌 型号 车(车号: 机动机号: 车架号: )一辆,卖给乙方,保险自 年 月 之 年 月 日。乙方支付给甲方购车款:¥ 元(大写: ),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交付。
2、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3.甲方应保证车辆的合法性!
4、本协议签定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本协议签定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车辆交付后,乙方必须按时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如因未按时交纳而致使甲方垫付上述费用及承担罚款和诉讼费等,乙方除应立即偿还甲方垫付费用及罚款、诉讼费外,还应每日按甲方垫付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甲方垫付该款之日计算至乙方全部偿还该款之日。
6、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7、如双方发生争议,可起诉至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并加按手印)
乙 方: (签字并加按手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2: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篇3:白色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书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为进一步维护中国手机方案研发展示交流峰会参会秩序,维护企业及大会组织者双方的共同权益,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签定此次广告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白金赞助确认 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20中国手机方案研发展示交流峰会参展注册申请表》所述,经双方共同确认,自愿成为此次大会的白金赞助商,现予书面确认。 甲方作为白金赞助商应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以“白金赞助”名称为赞助公司宣传
2、获一个9平方米展位(在展会显要位置)
3、在大会宣传资料以及广告中印上赞助公司的标志
4、在大会现场背景幕布上印上赞助公司标志
5、在大会现场悬挂赞助公司标志广告牌一块
7、可派一位代表在大会做30分钟发言
8、列入参会媒体重点报道对象,组委会安排6家媒体做公司独家专访报道
9、获10张大会代表证
10、1页会刊广告,尺寸为:210215;285 1
1、会议所有信息回馈(含括与会者所有名片信息)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为:200,000元人民币。
二、关于展示
1、经双方确认,甲方将获得参加20中国手机方案研发展示交流峰会“库存清零”行动及集中展示,展示样机为台,样机型号:,展示样机由甲方提供,展示样机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给乙方,并由乙方统一管理,乙方承诺展示用手机应于展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如出现丢失或损坏情况由甲方予以赔偿。
2、经双方确认,甲方将获得参加中国手机方案研发展示交流峰会中的“概念手机集中展示及模特秀”展示,展示时间为分钟,展示样机为台,样机型号:,展示样机由甲方提供,展示样机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给乙方,并由乙方统一管理,乙方承诺展示用手机应于展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如出现丢失或损坏情况由甲方予以赔偿。
三、关于付款
1、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日内向乙方缴纳上述全额费用的50%作为订金,剩余款项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次性付至乙方。 汇款方式如下: 户名: 帐号: 开户行:北京
2、甲方在缴纳订金后,逾期未补交余款者,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展位及广告另行分配,其定金则用于补偿乙方之损失,不予退回;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此次大会的相关广告服务项目;
2、乙方将在甲方缴纳上述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到帐金额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报销凭证;
3、乙方将于大会开幕前向甲方提供《参展手册》;
4、乙方将向甲方进行会刊登载及此次大会网站宣传。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展会所需的各种广告及参展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并同意将其载入乙方数据库内,供乙方制作会刊、对外宣传及展会推广之用;
2、甲方须在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按第二款之要求按期向乙方支付全额参展费用(或订金50%);剩余款项则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3、甲方应自觉遵守组委会及大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大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布、撤展,维护展览现场的良好秩序;
4、甲方应严格在所属展位区域内进行布展,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及其他展位展示产品,自觉保护好各自展位内设施;
六、保密原则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关本合同内容项下的任何信息。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合同期限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中国手机方案研发展示交流峰会止。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____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九、声明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十、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
一、其他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乙方:甲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盖章:盖章
篇4: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乙方安全驾驶公务车辆及安全责任的承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
在于明确车辆所有人(甲方)和车辆驾驶人(乙方)就车辆安全使用事宜及乙方驾驶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承担,使甲、乙方双方以本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车辆的安全使用。 二、本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吴固定期限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驾驶甲方车辆时止。
三、甲方给乙方提供的车辆情况
甲方提供给乙方驾驶的车辆号为:________,颜色为:________,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_。
四、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①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保险及各种必备行驶手续、保证车辆合法使用。
②负责缴纳车辆税费。
③负责车辆定期保养、维修、以维护件完好。
2、乙方义务
①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保证自行驾驶,未经甲方不允许不得转让其他人使用。
②乙方应该认真掌握其使用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每月实施定期检查,保证车况完好。
③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五、事故责任的承担
①在工作时间外(私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其它赔偿责任
①由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②乙方应按甲方指定厂家对车辆进行维修,由乙方擅自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应该时刻注意防盗、放抢、防火、确保车辆安全。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若因乙方的过时造成车辆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或其它车辆损害情形由甲、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④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非因乙方的过失造成成车辆的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损失由甲方承担。
⑤由于乙方饮酒、麻醉物以及将车辆私自借与他人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法定机关的认定为准。
5、呗协议及的车辆被盗、被抢、火灾之事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六、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年内能认真履行本协议,并非发生任何不安全责任事故,奖励驾驶人员1000元整。
甲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客车车辆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本合同所述车辆的转让及过户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底盘号:;
发动机号:;出厂日期:。
2、车辆状况:全新,车辆状况良好。
第二条车辆价格、付款时间及方式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本车价款。
上牌相关费用:
第三条车辆交付
1、车辆已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2、交付车辆时所附相关凭证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保险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购车发票等。
第四条办理过户、转籍相关事宜
过户、转籍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要,甲方可予以协助或共同办理。
机动车管理部门规定需要缴纳的过户、转籍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缴纳。
3、过户、转籍时间:年月日。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2、在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前这三年内,乙方保证不将此车辆转让、出租或出借给第三方。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其它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
第六条特别约定
1、乙方确知本合同所转让车辆只能在年月日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提出过户要求,如乙方确实需要提前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
2、车辆交付给乙方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这年内,因乙方实际占有、管理并使用车辆,在占有、管理、使用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
车辆过户前因管理、使用车辆所发生的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保养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付清车款,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愿意无偿转让本合同车辆,则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由甲方出具车辆无偿转让证明。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如信息不真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有权以车辆全额市场价为原值要求乙方承担车辆折旧费用。
4、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四___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篇6:租赁机动车辆安全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一、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乙双方在运输作业过程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保障甲方安全生产秩序和乙方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二、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协议内容: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把关乙方的安全资质、事故预案等相关资质,核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2、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
3、按规定对乙方的各类资质证件、驾驶员持证上岗、车辆车况进行审查和备案。
4、组织对乙方运输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发现乙方违章驾驶、作业有权进行警告、罚款。
6、有权要求乙方配备、维护好随车安全应急设备和器材,并进行检查。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向乙方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制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并按照救援程序予以实施。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如有人员伤亡,要首先做好人员的抢救工作。
2、按规定组织好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3、乙方须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进行运输作业。
4、乙方应做好铲、吊、卡驾驶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车辆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乙方必须确保驾驶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备档。
6、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戴好劳保服装,带好随车证件,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7、乙方在原油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杜绝原油泄漏事故的发生。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对外发生的污染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8、乙方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车辆均按规定购买保险,在运输作业中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非甲方原因),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必须保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买货物保险,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备档。
10、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在运输作业中所发生的非甲方责任事故,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12、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如若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甲方将依据事故性质、责任比例,扣除部分甚至全部安全抵押金,年末以安全环保质监科退款单据为准。
14、对于乙方雇用的驾驶员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保证并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2025年个人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 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 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 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维修
5.1 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违约责任
7. 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 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 发生7. -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 除7. 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全部合同
10. 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
地址:
篇8:车辆租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为了解决交通运输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租用乙方车辆
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向乙方租用车辆台,车号为;乙方指派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有备用驾驶员,以防该驾驶员有急事或其他原因而耽误甲方
正常事物,如果一方当时是在调节不了,甲方另行租车,其中费用从
乙方租金中扣除。
二、甲方租用时间为: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双方商定:乙方车辆给甲方指定的地点运送甲方指定规格型号的货物,运费合计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每天(其中包括油料费、过路费、司机工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时,甲方预付乙方押金,租车费在用车结束之行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二、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保证租用车辆准时准点到位,租用期间乙方未
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车辆及驾驶员。如变更须提前与甲方协商。若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车辆变更、时间延误或未派车等任何耽误甲方正常安排的行为,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总租用价格的双倍标准追偿损失;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车辆的手续齐备、安全性能完好,驾驶员技术娴熟。乙方在车辆出租期间,要自行妥善维护、保养好车辆,若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毁损,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驾驶员在甲方租期内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法规,保证文明驾车、安全行驶。
五、租用期间因乙方驾驶员个人行为引起纠纷和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刑事责任等,一切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
六、乙方在运送货物时不得饮酒或带病驾车,要确保甲方的货物及人身财产安全;不管何种原因一但甲方的货物或人身财产产生损失,所有损失由乙方支付。
七、乙方的车辆在甲方服务期间,如遇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补调车辆,甲方不承担修车费用及补调车辆费用。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9:车辆过户协议书
甲方(卖方/原车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新车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_____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年月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甲方承诺:______________该车辆来源合法,无非法改造、改装;无遗留经济抵押(银行按揭);无未处理交通肇事和违章,所有证件资料税费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过户条件。
二、车辆具有以下证件和附件(打√或×,):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本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登记证书钥匙套必需项目备胎随车工具说明书/保养手册保险单卡发票其他:
三、车辆价格和付款交接
1.车辆成交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此价格包含:养路费、随车保险、车辆过户费用、保险过户费用。注:养路费时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时间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车辆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乙方将购车款贰万陆千元一次性划入甲方账户,甲方确认收到全额车款后,如过户不成,甲方全额划还车款,本协议不再生效。
3.车辆过户后在续办保险过户时,甲方予以协助。
4.车辆在过户的车管所交接。
四、如过户不成,由过错方承担对方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的协议补充条款履行。
五、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车辆过户
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办结车辆过户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过户车管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篇10:白色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书
买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
产地:______
型号: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
车架号: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车款现金______万元;
第三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四条:交车时间:______。交车前的车辆维护、罚单及违规等由乙方承担,交车后的车辆维护、罚单及违规等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
住址:______住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证件号码: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1:手车车辆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乙方(买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_____
一、甲方将_____车,车号为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 ,价格为_____ (¥______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 甲方承担。
四、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篇12: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个人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 乙方原因将自己购买的 物品数量重量大于或小于1克,向甲方作质押。
2、
3、
4、
5、
6、 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借款用途: 。 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利息:借款利息、费用:借款____日(月)利息2.5%;综合费用(人民币)元整。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不足____日(月)按足____日(月)收取利息。
7、 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1%违约金。超____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8、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现金或将现金打进甲方账户(卡上),甲方归还该封存物品。
9、 保证条款:乙方保证该质押物品绝非盗抢或诈骗所得,属于合法正规购买,该质押物品无任何争议,质押物品非赝品。甲方占有质押物品时应封存由乙方签字手印。如封存完好无损,甲方归还时乙方不得有任何争议。质押期间甲方如丢失或损坏质押物品,甲方需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评估价值计算。
10、 乙方保证:(一)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本合同销毁,自行终止。 (二)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三)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10、违约条件:乙方违约,甲方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变该物品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甲方有权单方行使质押权。 1
1、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
2、 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 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1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
4、 本合同附件:
1、承认书
2、本物品封存并由乙方签字
3、乙方身份证 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甲方常用电话号码: 乙方常用电话号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合同和履行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共计两页
篇13:车辆租赁免费使用合同书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就推土机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整(¥24000.00元),主油(柴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推土机其他费用。
二、 安全条款:推土机操作手必须持有有效上岗工作证件,务必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 推土机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60个小时(最低26个工作日),超过按台班计算。
四、 乙方负责推土机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费用乙方自理。
五、 乙方保证在报修后的48小时内推土机能正常工作,如果在48小时内不能正常工作,乙方需按工价(800元/天)补偿甲方。
六、 如在48小时内,属于正常维修时间,甲方不予追究乙方任何责任。超出48小时,原正常维修时间48小时按两天算,乙方需按工价(800元/天)补偿甲方。
七、 租赁期间,乙方操作手需遵从甲方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不得随意外出工地,如需外出,须经过管理人员同意,不能耽误工地正常工作。
八、 付款方式:甲方应每月付给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月租金的80%,其余20%租金在施工完成后结清。
九、 运输费用:进场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退场费用乙方自理。
十、 交接地点:衡阳市。
十一、 施工地点:张花五标施工现场。
十二、 其他事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篇1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或│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费│
│牌子│号码│ │座位 │ │ │ 合计│
├──┼──┼──┼───┼──┬──┬───┼───┬───┼───┤
│ │ │ │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 │ │ 险费│ 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 │
│(大写) │地址: │
├────────────┤电话: │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联系人: │
│(大写)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
│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单位签章: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 │
│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 │ 年 月 日 │
│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 │
└────────────┴─────────────────────┘
(表格不够可另加)
附件二: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保险费│
│型号│号码│ │或 │ │责任险│ 合计│
│ │ │ │座位 ├──┬──┬───┬───┼───┼───┤
│ │ │ │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 │ │ 险费│ 险费│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 │
│(大写)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大写) │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
│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
│ │ │
└────────────┴─────────────────────┘
(表格不够可另加)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篇15:私家车辆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大四缸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将原本人所有的南骏大四缸车,车牌号为云M04739号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正(¥37628.00元),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从转让车辆之日,甲方将该车的一切手续及车辆交归乙方管理使用。
四、在转让之日以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从交车之时起,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车辆安全驾驶责任书
1,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行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
4,出车在外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出车归来,车辆停放车库,钥匙及行驶证交给办公室。不准私自用车。
5,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6, 司机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机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
7,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公司领导的指令,司机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司机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8, 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司机承担责任和后果。
9, 司机因职务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赔偿金额超过实际赔偿金额是,超过部分由司机承担。
10, 一年以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交通事故或因为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公司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司机必须自动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__X
____年__月__日
篇17:车辆转让协议书合同
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现将______车转让于某______。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车架号为______。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某____年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该车养路费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确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______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真执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__所在地仲裁或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另____份备用。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售车方(甲方):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车辆
型号
牌照
号码
用
途
吨位
或
座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费
合计
保险
金额
费
率
保险
费
基本
保险费
固定保险费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保额来源依据
及计算方式: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经副理:___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
篇19: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___
乙方(质押人):___
鉴于: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与借款人___签订编号为___《借款合同》,乙方自愿提供车辆合格证为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与借款人___签订编号为___《借款合同》提供质押,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车辆合格证质押合同如下: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自愿将车辆合格证交予甲方质押保管。借款人___全部偿还借款后,甲方将车辆合格证返还给乙方。在质押期间内,车辆合格证所对应车辆由乙方代保管,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的真实性,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是真实存在的。
3、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的没有权利瑕疵,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进行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担保等,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主张权利。
4、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车辆合格证。
5、在质押期间内,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出售、出租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对甲方的借款。不因单个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的释放而影响剩余批次车辆合格证继续质押的效力。
6、在质押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合格证质押或可导致所对应车辆不能出售、出租的风险。在借款人___未偿还借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车辆合格证的要求。
7、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合格证质押效力及于所对应的车辆,出现提前还款情形或借款到期后,借款未能清偿的,甲方有权对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进行处臵,甲方有权自行到乙方处提取车辆并转移保管,乙方不得阻止,甲方有权以任何形式处臵车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借款。
8、质押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___全部偿还借款。质押范围及于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乙方应按借款本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0:手车辆转让合同协议书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颜色:产地:型号:发动机号码:(拓印粘贴)底盘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万元。
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
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
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住址: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