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碎石加工合同简易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 采石场的管理,加大开采力度,提高矿石开采量,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采石场从事矿产开采,本协议期限暂定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二、上缴利润:
1、乙方应按照每开采一方石料向甲方计提 元作为其承包甲方石场的承包费用。
2、乙方应保证在承包期内每月开采石料数量不低于 立方。如乙方开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最低标准的,应按照每月 元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3、上缴利润应经双方确认,每月月底进行结算。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甲方应承担办理矿山证照、手续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
甲方应做好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维护用于出入石场的道路、水电设施等,确保道路通畅。
甲方负责协调与村民关系,保证石场的开采工作能正常进行。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在承包期限内,甲方有权派员对乙方的开采状况进行监督,以确定石料的开采数量。
乙方:
在本协议约定承包期限内,乙方自行承担开采石料所需的采矿及运输设备。开采过程中所需的工人由乙方自行招募,并承担其工人的工资、保险、石场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费、运输费等费用。
乙方为承包期内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对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对在采矿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做好矿山采矿的安全措施,如因乙方在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缴利润或延长承包期限。
2、乙方完不成当月开采指标,应按照约定开采指标支付甲方承包费。如乙方无故拖延承包费的结算,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或要求乙方按照最低开采指标一次性支付 个月的承包费。
五、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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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
患者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住院__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______(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协商,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______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
五、(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或公证):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范文_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称“委托方”) : x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增值税号码:
加工方(以下称“加工方):x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第一、每月订单
1、委托方必须提前 x 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2、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 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4、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 x 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6、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7、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 。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 x 年 x 月 x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8、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9、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第二 技术及工艺
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第三 付款条件
1、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 x 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2、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 x 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第四 双方责任
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第五 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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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手门面房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座落在的果园亩承包给乙方,土地所有权归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阳历)止。
第三条:承包费数额、交款日期、交款方式
(一)承包费数额:每亩元,共亩,计元。
(二)承包费交款日期:
(三)承包费交款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承包果园的土地使用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3、在承包期间,如果此果园被征用,甲方拥有该果园的征地款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若此时果树正在盛果期,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
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
4、在承包期内,如遇征用此块土地,征地款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买卖、转租、转让果园,否则甲方收回果园,乙方无条件执行。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若想终止合同关系,须提前半年通知对方,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第七条:其它
法律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协议附表说明。
补充规定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5:离婚纠纷协议书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公司员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林__________,女,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
张__________与林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认识、交往,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张_____。因近一年来张__________经常酗酒,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协议离婚如下:
一、张__________与林__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_____由张__________抚养,林__________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张_____18岁时止。
三、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共同购买的_____________单元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归张__________所有,张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给林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元。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如有债务的,系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吴__________(签名)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林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6:矛盾纠纷协议书
立协议人:
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年__月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元,于_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区人民法院(20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元,于_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前,付款____;于_____年__月__日付款____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章)法定代表人:___(章)
_____年__月__日
篇7:购房起诉合同纠纷书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篇8: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原告李素花为与被告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3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至被告刘学义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花、被告刘学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素花诉称:XX年8月8日,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友好协商达成民房建筑合同,合同工期约定45天,但是被告刘学义至今仍未完工,且房屋存在有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被告刘学义赔偿原告李素花经济损失6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将四楼屋顶维修的不漏水,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的地方进行维修,楼梯上的外墙砖只要是渗水的地方都需要维修的不渗水,一到四楼的架眼渗水的都要维修,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全部维修完,落水管6个安好,二楼东窗户台上掉的外墙砖要求粘上,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屋内内粉空裂处要维修,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四楼上的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主墙有裂缝,要求维修,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
被告刘学义辩称:原来做屋顶时天下雨了,我也同意给原告李素花修屋顶,我去维修了几次,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经核帐,原告李素花还欠我1760元工钱没付,可以折算维修屋顶的费用,不足的部分我同意再给她钱。在建一、二楼的时候,原告李素花让用的都是好砖,建三、四楼的时候她让用的都是孬砖,墙空鼓是砖的问题造成的;原告李素花让将地坪做成毛地平面的,毛地平面都起土,且她买的水泥没有合格证,质量有问题,不是我施工的事;层高错的是二分,而不是八分;窗台的外墙砖是安窗户时打掉一块;四楼窗沿的瓦是掉了一块;屋顶大面积空的可以修,小面积的修不成,屋顶没有啥空的;外面砖不齐没法修,一到四楼就四楼北墙窗户下面有渗水,同意修;阳台裂缝有一点,不存在大问题;二、三楼的夹山是当时原告李素花同意不让装了,她儿子也同意了,要是她不同意的话,帐就不会给我结;落水管上面都安装好了,就差下面的小弯头了,当时她家没有。我方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去原告李素花家,对墙体空鼓的地方已进行了维修。
原告李素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及本院对该部分证据认证如下:
XX年8月8日建房协议一份、图纸2张、收到条及核算单共4大张,被告刘学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刘学义未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XX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4日、6月15日的询问笔录,XX年6月24日的现场勘验笔录,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XX年8月8日, 原告李素花(甲方)和被告刘学义(乙方)签订建房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新建三层住宅一座,由乙方承包施工,包工不包料,工价每层按板上好甲方付款8000元,竣工余款1000元一月内付清,甲方保证材料供应,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如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刘学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建房义务,原告李素花自XX年9月1日起至XX年11月10日分8次向被告刘学义支付建房款,共计69400元。经双方核算,均认可建房总面积为530.5平方米,总建房款为71565元,被告刘学义认可该建房款可减去维修时使用原告李素花水泥钱400元,结合已支付的建房款,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1765元。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质量问题,同意维修。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均认可屋顶漏雨维修费用可每平方米为25元,左右可不超过2元的范围。原告李素花提交的图纸上显示,二楼西南屋有东墙夹山。经现场勘验,该处没有此夹山。另经现场勘验,双方无争议的是: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下外墙砖掉有二块左右;四楼屋顶的面积为69.5平方米,加上四周女儿墙面积为92.33平方米。在庭审期间,被告刘学义对一到三楼室内墙体空鼓的地方进行了维修。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均认可在建三到四楼时,原告李素花让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砖垒墙。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学义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负维修的义务。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质量问题,同意维修。因被告刘学义几次去维修,双方对维修方式都有歧义,故对该部分维修可折算成维修费,由被告刘学义支付给原告李素花。结合双方对屋顶的维修价格能够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对维修价格按每平方米25元。现对平方数意见不同,对于平方数的计算,鉴于屋顶做防水,应在离地面50cm处做泛水,该房屋已建成,原做防水仍漏雨,故原告李素花要求将防水做在女儿墙上端也不违反技术规定,故维修屋顶面积按92.33平方米计算,应为2308.25元,冲减去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1765元,被告刘学义应再赔偿给原告李素花屋顶维修费543.25元。对一些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地方: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下外墙砖掉有二块左右,被告刘学义对这些问题无异议,应由其负责维修。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楼梯上的外墙砖渗水,屋内内粉空裂、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主墙有裂缝的,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被告刘学义对此有异议,认为屋内内粉空裂处已经进行了维修,水泥地坪是原告李素花让拉的毛地坪面,其余的都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意维修。原告李素花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述问题提出司法鉴定,对上述问题是否属质量问题及需花费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有专业机构做出有效的认定后,才能认定其主张是否能成立,故其该部分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其有有效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落水管6个安好,四楼上的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被告刘学义对此有异议,认为落水管仅剩下面的小弯头没安,原因是由于当时原告李素花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李素花负责供应材料,故该责任不在被告刘学义方;对四楼外墙沿大砖换小砖的问题,双方无明确约定,原告李素花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刘学义建筑时提出反对意见并阻止被告刘学义用大砖建外墙沿了,原告李素花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三楼夹山的问题,从双方认可的图纸上显示,二楼图纸上显示有夹山,被告刘学义陈述“不安夹山的原意是因为一楼北屋是个大厅,大厅上有个大梁,大梁上安夹山承受不了,原告的儿子也同意了,要不原告不会给我工钱”。原告李素花陈述“当时被告刘学义答应安个单胚墙,我同意了,但一直没有装”,现要求按图纸做,并提出对大梁的质量进行鉴定。从上述双方的陈述,可以印证在施工中对该大梁如何建筑产生了实际变更,但当时是如何约定的,双方对自己的陈述均无有效证据印证,对该大梁的承重性能如何也无有效证据印证,原告李素花可待有有效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本院对原告李素花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李素花屋顶维修费543.25元。
二、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维修好原告李素花房屋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掉的一片檐瓦;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处;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处;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处;二楼东窗户台下掉的外墙砖。
三、驳回原告李素花对被告刘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素花负担20元,被告刘学义负担30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交付本院。
篇9: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本文为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范文,内容包括广告主、广告商名称、展示产品品牌、广告形式、广告发布期、广告费及线路明细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签约双方
广告主:(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定地:
乙方拥有哈尔滨市部分公交线路车体广告发布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公交车体广告 (车身两侧)
三、媒体数量: 辆。
四、广告发布期
1、双方确定,广告发布期为 。
2、双方约定,广告预期发布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双方同意,甲方车体广告发布期以实际单车广告车体上道之日为准。
五、广告费及线路明细另附合同附件
六、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三日内付全款的50%,即人民币 圆整。全部广告上道后七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 圆整。
七、付款之相关权责
1、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交付给乙方。
2、乙方确认甲方缴款到帐后即可提供或寄出发票。
3、若甲方未能按限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约定付款次日起一个星期内同时缴纳。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
超时一星期,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广告画面,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先前已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余款等额的违约金。
4.甲方付款方式:
4.1以现金(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先收到乙方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否则视为无效,后果自行承担。
4.2以转帐支票(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正确填写支票名头(参照合同章),如因甲方未填写支票名头或填写不正确,致使乙方收取支票出现问题时,甲方承担其后果。
八、广告设计
1、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要在合同预期发布日前十五天内向乙方递交设计必需之资料,并在乙方通知完成样稿后三日内对样稿及颜色进行确认。
2、如甲方独自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在预期发布日前十天内向乙方递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车体广告审批机构要求之样稿。
3、如因甲方违背上述规定之时间,从而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延期发布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合理通知催告后仍不如约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乙方对所设计的样稿享有著作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以外任何场所采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5、 甲、乙各方进行广告设计如使用人物肖像等元素,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否则产生法律纠纷后果自负。
九、广告制作、发布及后期维护
1、乙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发布,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身的清洁和维护事宜。
2、如果发布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造成广告发布事实停止,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并负责修复费用。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车队所属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3、运营车广告有所损坏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广告发布时间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已确认的设计稿进行广告制作与发布,如有违反,乙方应无条件重新制作。为此,甲方不再承担其制作费用;由此导致的暂停时间将在合同发布期结束后顺延。
十、质量验收标准
车体制作完毕后,乙方及时将客户验收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验收单 日内依据乙方提供的验收单和上刊照片,按哈市车体广告制作,粘贴的一般标准,对合同内签定的车体广告进行验收,并签字加以确认。(如甲方在期限内未验收或未全部验收视为验收完毕)
十一、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罢工停运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部分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0:购销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将__________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_________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_______,总工程价约为______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_____作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___,余下_____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______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____(大写)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____万元的定金。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_______,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_____元,余下工程款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款项。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篇11: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张鹏
篇12:公交车体广告出租协议
合同签约双方
广告主:(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定地:
乙方拥有____市部分公交线路车体广告发布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公交车体广告(车身两侧)
三、媒体数量:____辆。
四、广告发布期
1、双方确定,广告发布期为____。
2、双方约定,广告预期发布日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3、双方同意,甲方车体广告发布期以实际单车广告车体上道之日为准。
五、广告费及线路明细另附合同附件
六、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____日内付全款的____%,即人民币____圆整。全部广告上道后____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____圆整。
七、付款之相关权责
1、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交付给乙方。
2、乙方确认甲方缴款到帐后即可提供或寄出发票。
3、若甲方未能按限期付款,每延迟____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____,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约定付款次日起________内同时缴纳。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超时____,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广告画面,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先前已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余款等额的违约金。
4.甲方付款方式:
4.1以现金(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先收到乙方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否则视为无效,后果自行承担。
4.2以转帐支票(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正确填写支票名头(参照合同章),如因甲方未填写支票名头或填写不正确,致使乙方收取支票出现问题时,甲方承担其后果。
八、广告设计
1、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要在合同预期发布日前____内向乙方递交设计必需之资料,并在乙方通知完成样稿后____内对样稿及颜色进行确认。
2、如甲方独自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在预期发布日前十天内向乙方递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车体广告审批机构要求之样稿。
3、如因甲方违背上述规定之时间,从而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延期发布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合理通知催告后仍不如约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乙方对所设计的样稿享有著作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以外任何场所采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5、甲、乙各方进行广告设计如使用人物肖像等元素,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否则产生法律纠纷后果自负。
九、广告制作、发布及后期维护
1、乙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发布,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身的清洁和维护事宜。
2、如果发布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造成广告发布事实停止,乙方须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并负责修复费用。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车队所属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3、运营车广告有所损坏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广告发布时间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已确认的设计稿进行广告制作与发布,如有违反,乙方应无条件重新制作。为此,甲方不再承担其制作费用;由此导致的暂停时间将在合同发布期结束后顺延。
十、质量验收标准
车体制作完毕后,乙方及时将客户验收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验收单日内依据乙方提供的验收单和上刊照片,按哈市车体广告制作,粘贴的一般标准,对合同内签定的车体广告进行验收,并签字加以确认。(如甲方在期限内未验收或未全部验收视为验收完毕)
十一、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罢工停运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部分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
十二、本合同受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行政条例约束。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正,费用均担。
十三、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按约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一方需按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定补充合同。
十五、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其它约定
甲方应将所发布产品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产品证明文件提交给乙方用于工商局、交警队、交通局审批等,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以上所提文件资料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广告发布期满之日终止。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为打印版本,共5页,标有页码,并加盖公章.如因涂改而未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均视为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篇13:经济纠纷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侦查阶段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20__]川兴所刑字第号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包括: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
1.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____________元,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其它方式: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1、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日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篇14:工程款支付后债务纠纷协议书
经_______________劳动部门调解,_______________宾馆(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劳务纠纷壹事调解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宾馆南客房(4—5楼)装饰工程款合同价为壹佰叁拾肆万伍仟元,双方分歧部分及新增部分双方互不追究。
一、甲方于20__年6月26日在扣除已付给乙方工程款壹佰零柒万后再一次性付给乙方贰拾万元。其中:_________________壹拾捌万元一次付清,贰万元作为质保金,待20__年9月22日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二、乙方之前在_______________宾馆餐饮及住宿费用,甲方同意全部免去。
三、乙方所剩材料及设备3日内撤出_______________宾馆。
四、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乙方所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篇15:医疗纠纷检查赔偿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退休,现住: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医院对徐陈__________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6:服装贴牌加工合同
甲方:(承揽人):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定作人):
##服饰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XX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品牌服饰,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装名称牛仔裤牛仔裤牛仔裤牛仔裤合计总金额(大写)伍万肆仟肆佰元整附订货配码及数量明细货单,货单单价不含税票费用,开票需另加收税费。以上订货数量与实裁数有10%±,以实际出货数量为准。订做物数量与金额:工厂货号客户款号面料成分62%棉,10%竹纤维,18%涤纶,10%天丝60%棉,40%涤纶100%棉100%棉颜色黑色蓝色蓝色黑色单价数量金额(元)货期
二、服装款式和制作要求:服装款式由乙方提供或者到甲方现场指定,并经过乙方最终确认的样板,如需对一些款式进行修改的则按产品工艺单要求生产。
三、布料和辅料的提供及确认:经双方确认款式、面料和制作要求后由乙方提供带有自己logo的辅料(里子布、logo挂牌、包装袋、钮扣、拉链、水洗唛、布标等)给甲方生产中使用,成品面料由乙方在甲方处选定并由甲方提供,若产品上出现一些装饰物如贴布、贴皮,金属装饰件、绣花等辅料则由甲方提供。对于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标,如有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四、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方法和运杂费:1、货物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年月日到年月日完成,余下货款到帐后,于甲方公司验收提货,也可由甲方代为发往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2、因乙方逾期提供辅料或交订金致使甲方无法按期交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五、包装要求:内层包装由乙方提供包装袋,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加套编织袋,必须准确无误的注明服装名称、数量、货号。六、a.b.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按实标数量以现金的方式结算。由甲方按实标数量给乙方开具发货清单,乙方以汇款或现金方式结算。付款方式:乙方预付给甲方订金为总订货额的30%(即由乙方再付总订货额的70%(即
七、1、2、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确认订单工作的,甲方的交货时间顺延。甲方如逾期交货的,应在交货期前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安排,但超过十天以上的,每天应当根据本合同总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则向加工承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空格内填写的文字部分及订货细码单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元),货好通知乙方元),甲方收到货款后马上发货。
甲方:市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电话:日期:
乙方: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电话:日期:
篇17:服装定制加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合作双方
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服装定制,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二、合作时间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限为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下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中午。
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三、销售价格及合作细节
1、甲方和乙方合作,给予乙方服装规格和售价如下:_________
服装价格:__________________元/件,共计件,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统计好服装数量及尺码后交由甲方,由甲方下单定制服装(在签订合同时需交押金:_________预估服装制作总价的30_________%)
出售。
四、运费、订金、结算及退货
1、甲方承担运费。
2、乙方在对甲方下订货单订货时需以现金或网银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订金。
3、乙方需在收到服装时与甲方结清货款,由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中。
4、如货物出现任何对确属责任方为甲方的问题(含错印、漏印、质量问题及其他可确认为甲方责任的问题),需进行无偿更换。
在更换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相关支持
1、在服装合作印刷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印制备用服装(件)作为对乙方的后期工作支持。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关于产品的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2、甲方负责按时向客户发货,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确属责任方为甲方问题的货物(含错印、漏印、质量问题及其他可确认为甲方责任的问题)进行无偿更换。
更换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侵犯及盗版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2、积极提供用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3、乙方应及时提供最终服装定制尺码及印制图案的文件,使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及时能给客户提供服装。
九、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十、条款的完整性
甲、乙双方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_________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代理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
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手印或章)(手印或章)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银行卡账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篇18: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中亚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xx市嵩山北路号
乙方: 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xx市农业路68号宏光大厦326室
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x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x年6月29日进行开标,共有7家单位中标,即: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4、15标段、xx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9标段、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10标段、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12、13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
二、甲方同意从向xx省建筑工程公司和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三、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四、除非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12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5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
六、因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
七、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13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必须立即撤诉,同时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篇19: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_合同范本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篇20: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格式_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香港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拟出运日期:
出运港:
到货港: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的格式和条文同一般贸易合同相同,只是进料加工贸易中原料来自境外,成品出口境外,而且提供原料的外商和购买成品的外商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下面,我们举一个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所签订合同,共包括中方两家企业的出口代理协议、进口代理协议、加工协议及中方外贸企业同国外客商签订的进料合同、成品销售合同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北京某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县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路()号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香港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拟出运日期:
出运港:
到货港: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