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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新华商贸有限公司“重合同守信用”申报资料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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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新华商贸有限公司“重合同守信用申报资料

奎屯新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4月,注册资金210万元,公司位于乌鲁木齐西路,占地面积800平方米,是按照标准建成的“哈飞”品牌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具备整车销售、维修保养、零备件供应、客服系统“四位一体”的功能。公司兼营河北中兴皮卡、等品牌汽车的销售。

短短的几年从几个人和几间破房发展到如今拥有一定的发展资金,集售车及维修于一体的新型汽车销售企业,奎屯新华商贸公司靠的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诚信”。

公司成立伊始,经理张新华就深深知道企业发展生生不息的资源,就是以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使顾客接受服务的同时感到来自内心的喜悦之情,企业的发展才有强大的原动力。他一开始就意识到,公司面对的是一个日益开放和竞争日趋激烈及国外著名汽车品牌的大兵压境的市场,要想使企业立稳脚跟,就必须做到“以诚为本,恪守信用”。

注重信息反馈才能有的放矢

德国大众有句营销名言:“一家人的第一辆车是销售人员推荐的,可第二、三辆车是售后服务人员推荐的。”自从售后服务成为销售的延伸,4s特约店就成为广大车主维系人与车的重要桥梁。秉承“四位一体”的经营理念,依靠完备的硬件设施、严格培训的高素质员工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奎屯新华商贸有限公司始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完美的服务。公司多次冒严寒顶酷暑为客户排优解难,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很多客户都是在新华购车一次就成为新华永久的客户,不但自己在新华买车,还将自己的朋友家人都介绍到新华来。独山子的一位用户自从XX年在新华购买了一辆松花江面包车后,已先后在新华公司购买了三辆车,他逢人便说“我的车一有毛病,公司马上就给修好,在奎屯新华公司购车,放心1

坚持持续改进才能持续创新

奎屯新华公司经理常常强调:“服务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服务对象”。要了解服务对象需要注重信息反溃了解客户想的是什么,要的是什么,自己有哪些需要改进的。

一些顾客到公司做维修、保养时,对于出现的的问题,新华公司都做好纪录,对常用的零件定时查库,以备急需。有时有的顾客所需的配件在新疆境内买不上,公司宁愿多花运费发快件甚至是航空快件,也会在承诺期内为顾客进货,及时维修。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新华从不会置之不理,而是认真想办法解决改进,让每一位新华的用户满意。“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是新华人立业之本。就是靠着恪守信用,新华公司赢得了一批又一批的回头客。

完善合同内容,认真履行合同

在对内管理上,公司始终坚持严格为主。今年随着业务量的继续扩大,如何在保持业务量高增长、各环节工作量几近饱和的情况下,确保服务质量不下降的问题摆在管理者的面前。公司首先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学习《合同法》,强调遵守合同的重要性,提高了大家依法签订合同的能力和水平,要求做到:签定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保证合同的履行率达到100%。由于公司重视合同在企业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新华公司在履行方面就争取方面了主动性,公司成立至今,合同履行率为100%,无一笔合同纠纷。做为“四位一体”的特约维修站,新华公司始终坚持按合同办事,把好售后服务关。公司专门设置接待人员,使每位客户都能第一时间获得妥贴的礼遇,而且有效地督促维修接待人员的对松花江规范操作,对其服务态度上的即时监控,同时对有抱怨的客户能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沟通,以最大可能地把投诉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公司维修站自成立以来,在哈飞厂售后维修总站的投诉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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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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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 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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