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中学生学习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一、调研目的
1.了解现阶段中学生的学习情况。
2.分析学生学习效果产生差异的原因。
3.找出提高成绩的方法。
二、调研对象及方式
本次调研主要是对xx市第x中学的部分学生进行抽查问答的方式,并在重点班选出几名优等生进行问答。
三、调查结果
1.课前预习情况
预习是体现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方法,有了充分的预习,才能更容易的理解老师所讲的内容。可以说预习是良好学习习惯的基础,坚持预习,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现在中学生的预习状况是什么样呢?经过调查,我发现,大多数学生目前还没有养成自觉预习的习惯。 其中“老师要求预习”和“ 想起来就预习”的学生大约占%,而自觉预习的学生只占%。很多学生还不明白预习的正确方法,认为看一遍课本就是预习了,缺乏在预习中主动找重点和难点的意识。这种现象不仅在普通班里很普遍,在重点班里也有不少同学是这种状态,在调查中,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能够做到在预习中自觉寻找重点、难点,完成老师布置预习任务同时,主动归纳自己不会的知识点。由此可见,预习还是现阶段中学生学习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2.课堂听课情况
课堂听讲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要途径,直接影响着学生获得知识的多少。在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将多媒体技术应用于教学,不仅可以使书本上的知识更加鲜活生动,还可以补充大量课外知识,开阔学生视野,因此得到了学生的广泛欢迎。%的学生在喜欢传统教学还是多媒体教学中,选择了多媒体教学。此外,老师的教学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课堂听课情况,虽然讲授的知识是一样的,但不同的老师会选择不同的方法,甚至不同的说话语气。有的风格幽默,有的循循善诱,都获得了部分学生的欢迎,目前还不能具体的判断那种风格的讲课方式更容易让学生接受,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考察研究。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外,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在不自觉的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情况。中学生的自制力还不是很强,听课的认真程度往往是依据自己的个人爱好,自己喜欢哪个学科,就会认真听哪门课,不喜欢的学科,认真程度就会下降,甚至大打折扣。%的学生坦诚自己会有一到两门喜欢的课程上课时可以全程集中精力,跟上老师的思路,其它的课程上课时不能完全集中精力。对于解决的办法,50%的学生选择依靠老师解决,%的学生表示想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治力,改善这种情况。教师应该在活跃课堂气氛增加课程吸引力的同时,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自制能力,以便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3.课堂笔记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成绩较好的学生多采用上课记重点的方法,即把老师上课讲的内容按自己的理解,分成重要和不重要的,将重要的内容进行摘抄,不重要的当场消化,不再进行文字纪录。这样的学生约占22%,说明他们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学习,能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学习。这样的学习方法不仅能提高学习效率,还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大部分中等生采用做详细笔记的方法,即将老师上课时所作的板书完全搬到笔记本上,将老师说的话进行纪录,以便课余时间复习。这样做虽然能帮助学生回忆起上课时的情景,但有些死板,工作量大,也有其被动的一面。也有小部分同学认为没有记笔记的必要,只要把书上没有的东西记下就足够了,记的太多会增加学习负担,反而不利于学习。基于以上学生听课和记笔记方法上的区别,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听课记笔记,从而帮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_调研报告_网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但《意见》第6条提出“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调解和好的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不存有矛盾。对调解不能和好的事实婚姻,却很难操作。现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从年龄结构上来讲,现行起诉到法院的,如年龄已在35岁以上,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都是事实婚姻关系,对这类案件,比较容易操作。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诉讼到法院来的年龄较大,其子女基本上都已成家立业,或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法院处理的重点在解决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来处理。法院调解、判决很少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正因如此,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容易形成共识,矛盾较少,法院易于作出裁决。这类事实婚姻关系形成,双方在一起生活在15年以上较长的时间,在群众中、亲友中都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即使双方产生了比较大的矛盾,经村干部、亲友、邻居做工作后,又能重归于好一起生活,避免了家庭破裂。 但这类案件,一旦诉讼到法院,依据《意见》第6条规定,调解不能和好的,则要调离或判离,没有回旋余地,就往往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 如:我们在审理罗某诉郭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年龄均在六十岁以上,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罗某经常晚上外出整夜不归,和别人通奸。周围群众都知道这件事,对罗某不顾家、违反道德的行为很有意见,但谁也不好讲。郭某知道后,苦劝罗某改邪归正。罗某不但不听,反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为此多次做罗某工作,进行宣传教育,但罗某执意要求“离婚”。法院在调查了解、征求村干部和子女意见时,都希望法院判决他们不准离婚。但由于罗某与郭某“结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故只能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受《意见》第6条限制,法院不得不判离。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认为明明是罗某的过错,法院还支持她“离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意见》序言中指出,“……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633号)给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复涵第1条指出:“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在审理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行为灵活掌握的原则。但《意见》第6条规定,事实婚姻,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离或判离。笔者认为,这与序言的精神相矛盾,不应有这种绝对条款,这样不利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如前面案例,法院完全有理由不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起诉到法院,有二种情况:一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不管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实体处理上相当困难,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分割问题。 这主要是婚后与父母未分家,对房产问题很难协商解决。一种情况,婚前原先没有房屋,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超过8年;二是在一起生活后与父母共同建造的房屋。依据有关法规,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不把房产问题首先解决好,案件就很难处理下去。是否先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后再恢复“离婚”案件审理?那么,由谁提出诉讼,先要求析产? 2、 子女由谁抚育问题。 前面所述,这类“离婚”案件年龄在35岁以下占多数,一旦“离婚”必将考虑重新组合家庭问题,小孩带在身边就形成负担,故法院在实体处理时,往往出现双方都不要子女。有的一方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故意不要小孩,有的知道这类案件非判离不可,机时坚持不要子女。子女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法院就不可能轻易下判,而导致案件审限拖长。 3、 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小孩确定由谁抚育,抚育费如何给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这主要基于一旦“离婚”后,一方很可能外出打工,没有具体地址,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抚育费就落不到实处,当事人很明白这点,法官心中也有数。所以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而另一方一是确实无能为力,二是也不同意一次性兑现。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很难保证一方能按期履行,给付抚育费。即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会由于出现种种原因,导致抚育费落实难,当事人对法院很有意见。 现在有人提出对小孩抚育费,要有担保人,一方当事人无法查找或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从法律角度讲,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4、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配合问题。 在审理案件中,这是笔者常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方外打工,有了新的交往,有了新的情况,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不闻不问,自己在外享受。这些人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 态度往往都很坚决,是无法调解好的,法院最终不是调离就是判离。因此,另一方对抗情绪比较大,不愿到庭参加诉讼,不配合法庭的审理。有很多案件,法院虽发现起诉方有很大的过错,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其他方面对受诉方给予照顾。但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长期在外多,地址不详多,常变换地方多,往往也落不到实处。即使执行,也因找不到当事人而告终。
现阶段小学教师心理压力状况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师的压力越来越大,教师的身心健康状况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心理学上把使个体产生紧张状态的刺激称为压力。研究表明,适度的压力会引起人们适度的焦虑紧张感,使人动作灵敏,记忆能力和思维能力增强,从而成为人们活动的动力;心理压力过大,会引起人们过度的紧张,导致注意和知觉范围狭窄,正常的思维活动受到干扰和限制,从而降低活动效率,甚至导致活动失败;长期的心理压力过大,会引起个体持续的心理紧张,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身心疾病。研究还发现,不仅重要的生活事件会造成个体的心理压力,而且即使是生活中的琐事,也会给个体造成一定的甚至是比较沉重的压力,对个体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小学教师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或者引起了他们的心理冲突,或者导致他们的心理失衡,或者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挫折感,总之,都会使教师产生焦虑、不安的紧张状态,给教师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通过调查访谈了解到现阶段小学教师的心理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难释的教育教学重负“为教师减负”这是近几年小学教师从内心深处发出的强烈呼声,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小学教师已不堪忍受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的身心压力。小学教师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体现在:1.教师的日平均工作时间长在升学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对于大多数教师来说,教师的日平均工作时间越来越长,教师的隐形劳动付出越来越多。教师的日平均工作时间长与教师的职业特点有关。小学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学生的智力,还要承担起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个性、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等重任。而要完成这一重任,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由于成长环境不同,教师与学生在思维方式、态度体系、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差异;又由于教师与学生分别处于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使得他们在思维特征与品质上各有特点。这些心理差异的存在,为教师了解学生、与学生进行心理沟通和相互了解,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现在的小学生,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身上存在着许多个性方面上的缺陷,如自我为中心、依赖、孤僻、集体意识和劳动观念淡薄、意志薄弱等等。同时,他们的自我意识觉醒早,具有较强的民主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主体意识,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教育上的难题增多了,教师工作的难度加大了,教师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学生,并让学生了解、去学习和提高自己,转变旧的观念。另一方面,教师日平均工作时间长也与当前教育中应试教育的依然存在有着直接关系。从目前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看,仍然是应试教育占主导地位,“以分数论学生,以升学率论教师”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广大的学生家长在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上重点中学、考上大学乃至名牌大学的动机驱动下,更是把学生的未来完全寄托在教师身上,希望教师对自己的孩子加大投入,给自己的孩子“开小灶”,无形之中增加了教师的心理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追求升学率的大背景下,也以学生成绩的好坏及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估学校和教师,并把这些与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等直接挂钩,因而,加重了教师之间的竟争性,迫使教师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精心设计教学以及进行课外辅导。2.教师的周授课时数过多为了减轻教师的工作量,教育行政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文件,规定小学教师每周上课的额定标准。但在不少学校,教师的周授课时数还是很多。由于每周上课节数的超出,与之有关的备课、课外辅导、批发作业等工作也随之增加。超周课时现象与目前小学教师队伍师资数量不足、身体素质差有直接的关系。近年来,学校教师严重缺编;在岗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为“老弱病”教师。3.教师的工作项目繁多据调查,小学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课专职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项目有课堂教学、备课(写教案、准备教具、教学实验等)、课外批改和订正随堂作业、课外批发试卷(练习、测验和考试)、课外辅导等。除以上教学工作以外,还有一部分教师承担其它工作项目。如指导课外活动、兴趣小组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上公开课和其听其它教师的课、参加教研活动和其它活动。很多教师还担任了班主任工作,仅此一项便又增加了许多连带性工作,如负责早自习、早操、课间操、午餐、打扫卫生等;组织出黑板报、班队活动、社会实践、庆“六一”“国庆”等组织工作;学生的思想工作,如个别教育、培养班干部、与家长交流联系(家访、家长会等);其他,如写品德评估、填写成绩单以及各种收费等等。教师的工作可谓名目繁多!这无疑给教师带来了心理上的紧张感和压力感。二、 难卸的多重角色如上所述,教师在学校里扮演着多重角色,肩负着多方面的重任。教师不仅仅为学生而存在,作为社会个体,他们分散和生活在其他社会群体中,无疑扮演着其他各种社会角色。一般说来,教师是重要的家庭成员,这便决定了他们对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调查报告统计_调查报告_网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发展战略上长期实行重工抑农、以农补工的发展战略是日前城乡差距扩大的历史原因。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迅速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建立工业化体系,在当时财力匮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我们只能采取剥夺农业的方式,长期运用工农产品"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高价出售工业品来积累资金,扶持工业的发展。同时还采取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迁入城市,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迅速拉开了城乡差距。
导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还存在于:当我国工业化体系建立之后,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重工抑农、以农补工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是对农村和农民的掠夺采取了新形式。如在城镇发展中,低价征用农村工地,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廉价占用上地资源途径,剥夺农民收入每年达几千亿元,xx年,各级城镇政府从上地一级市场获得收入1318亿元,企业从上地二级市场获得的收入高达7178亿元,从征用上地剥夺农民的收入远远超过了过去的"剪刀差’。直到xx年,国家相继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降低和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后,加之粮食价格的恢复性上涨,才出现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缩小的情况。
2、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还是客观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
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首先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在生产领域,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中,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其生产的商品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以获得正常利润;其生产的商品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发财致富;其生产的商品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得不到正常利润,甚至亏损和破产,沦为贫困者。在流通领域,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供不应求,其产品价格就上涨,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供求平衡,则可获得正常利润;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供过于求,其产品价格就会下降,甚至卖不出去,生产者就得不到正常利润,甚至亏损或破产,沦为贫困者。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作用,必然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起着分化的作用,从而导致两极分化。
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按劳分配规律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按劳分配规律作用下也会产生两极分化问题。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