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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间与生命的作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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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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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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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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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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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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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针对乙方向甲方采购安全防护装备等产品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交付

1、交货日期:

2、交货地点:

二、货款结算

1.签订合同时预付20%定金,余款货到一个月内转账

2、甲方依据本合同总金额向乙方开具8%增值税税票,乙方收到发票后如对票据上的货款金额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进行对账,否则,视为乙方已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异议期:符合现行规定的行业标准;异议期为货到5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异议期提出的异议经甲方核实确认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维修,符合甲方调换条件的给予调换。

四、产品质保期

如甲方所供产品有质保期的,则质保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如在质保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况下,甲方将视情况进行维修或调还。

五、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之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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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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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二、施工范围与内容:

路段,道路安全标牌、标志、道口标注、警示桩、标线、振动标线的施工与安装。

三、工程工期: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项目工程。

四、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附:工程单、总价明细: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本工程按日照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设计图为依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五、结算与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施工完毕后,甲方需以电汇方式付款给乙方合同价款80%,余款20%半年内付清。

六、维修:

乙方按GB5768—20__“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自检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无条件予以维修或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人为故障造成的损坏,乙方不负责维修。

七、权利与施工要求: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质量、进度、技术、保障措施等施工内容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甲方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改。

2、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施工沿线施工点地下管网、供水、供暖及地下光缆等线路分布图,因图纸不详导致乙方对施工地点地下管网、供水暖及地下光缆等线路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和GB5768—20__“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要求制作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防止施工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正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必须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施工项目。

八、变更:

1、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合同中所列施工项目在数量、质量、品种、服务上的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其费用增加部分由甲方支付。

2、因乙方原因而造成合同中所列施工项目在数量、质量、品种、服务上的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其费用增加部分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按照国标GB5768—20__“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要求施工,因乙方未按要求施工而导致的质量及其它相关问题,由乙方承担。

九、仲裁: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 裁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目的,进行协商解决,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十一、相关技术、施工及更改文本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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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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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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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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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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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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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某某班的某某同学,这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爱生命,重视安全。

如果说,人生是一座高楼大厦,那么,安全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础保障。没有安全,生命就会受到侵害,生活就不会再有幸福。

生命如此宝贵,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但是,人生的道路上,安全隐患处处存在,各种威胁时刻发生: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为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死亡的,平均每一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一天差不多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曾记否:新疆发生的特大火灾,共有三百多名师生葬身火海;河北某中学在课间操时,学生在楼梯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数十名学生伤亡;湖南一学生欲外出,不慎从围墙摔下身亡。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怎能不叫人心痛震惊,想想那些如流星般陨落的鲜活生命,怎能不让人警钟长鸣?

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也反映了我们个别学生对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问题重在预防。有专家指出,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应如何预防呢?

第一,我们要真正提高认识,牢牢记住“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就是事故”、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自觉遵守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平时也要做个有心人,注意寻找和发现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汇报。

第二,注意课间活动安全。在课间不要互相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要注意礼让,做到靠右慢行。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上向下直滑,或者在楼梯上追逐奔跑,严禁攀爬栏杆、围墙、树木、窗户等等。

第三,讲究饮食卫生,注意食品安全。拒绝三无食品,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在校外的流动摊点上吃饭。对奶粉制品要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第四,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过马路要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不在马路上追逐嬉闹.周五回家,周日来校时,不乘坐农用车辆、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时刻牢记,生命可贵,安全第一。

同学们,生命是完美的,也是最宝贵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让我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提高自我防范潜力。让我们在国旗下共同祝愿,祝愿我们每周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祝愿我们的校园真正成为全校师生安全的港湾,和谐的家园!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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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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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生命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是什么?什么是生命?什么是价值?

每个人都只被赋予了一次生命,有些人轻视生命,一辈子轻飘飘的就过去了,庸庸无为,这些人的生命价值是小的。有些人隐忍、坚强,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活出了精彩,他们的生命价值是大的。

对于你,对于我,对于他而言,生命的价值是什么?

首先,生命是脆弱的,值得我们好好珍惜。

在一次招聘面试时,一位二十岁出头的女孩呈上一篇自己的心得文章。细细看罢,为她所讲述的事实感到震撼。她记述了在医院当实习生时真实的一幕:在她照看的病房里有一个花季少女在两个小时前还有说有笑,是那么的活泼和富有生机,可是就在两个小时后却在医生的抢救中一分一秒地在生与死的法门前徘徊、挣扎,最后还是喋香消去。她说那一瞬间她恐惧了、吓呆了,想象中那么坚强生命竟是如此的脆弱,就象烟头上的烟灰一样经不起轻轻的一吹一震。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珍惜生命。

生命需要坚强

生命需要坚强,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泥石流……那么多的人渴望生命,那么多人坚强,有些人却因为一些不值一提的事情而自杀,因为失恋,因为成绩不好,因为自闭,甚至因为赌气,但这些小事都可以成为自杀的理由吗?那对于他们而言,生命的价值就只是这样么?那那些在病床上挣扎着,天天都在生死的界限上徘徊着的人,那些在地震中坚强着天天等待救援的人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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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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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伴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你离开母体,一个新的生命诞生了。你的到来标志着这个世界又增添了一份宝贵的财富,从这一刻起,多少人关注你希望你快长大,我们有了生命才能欢歌笑语。生命是构成五彩缤纷世界的细胞。但是人的生命又是非常脆弱的不可重复的,任何一点点伤害都可能造成生命的残缺和终止。所以“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应成为我们永恒的主题。

作为学生,一年有绝大部分在学校和学校周围生活。在这个人口密集面积狭小的特殊环境里,安全是我们一直关注的重点为,国家有关部门来专门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定了相关条例。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爱到种危害而死亡的人数相当于一个班的人数。如果我们不注重增强安全意识,视生命为儿戏,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的:交通事故猛如虎狼;火灾频频,吞噬了多少生命财产;食品中毒酿成了多少悲剧;疾病缠身,游泳溺水,玩耍坠楼等等,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支离破碎。一件件血腥的报道,令人胆战心惊;一幕幕悲剧,惨不忍睹。这些都缘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和责任心的缺失。一个个如鲜花般的生命,在瞬间凋零,带给社会、家庭、亲人学生打击。我们失去的太多太多了。难道只有失去之后才能醒悟!难道我们不该反思吗?对生命的关爱,要有实际行动!

悲剧不能重演,生命没有第二次。我们必须吸取血的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人生道路上走好每一步,处处小心,时时提防,保持警惕的头脑,绷紧安全之弦,事事处处想到“安全”二字。在校内外要遵守各种安全规范。走路时小心地不滑;上下楼时,不拥挤;不滑栏杆;打球和活动时防止碰撞摔倒;注意食品卫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防止疾病侵入。珍爱生命,远离;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打架,不恶语伤人,不闹情绪;不逞强好斗。特别要注意交通安全,走路行车各行其道,遵守规则。出门旅游要小心谨慎。在社会上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时,要认清自身能力和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不提倡青少年去盲目见义勇为,造成严重后果。

亲爱的同学们,也许你有许多梦想,也许你有很大志向,可你知道吗?生命是一切生活的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健康,没有健康也就没有了一切。没有安全的保障,什么样的理想都可能变成空想。

在这个世界上有好多东西可以轮回,唯独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好好把握,好好珍惜。为了自己的前途,为了亲人,重视安全,使自己健康快乐的度过每一天。愿我们在灿烂的阳光下沐浴一方平安,健康成长,愉快生活;愿生命的一泓清泉永流不息;愿幸福的花朵开遍每个角落;愿平安长伴在每个人的身边。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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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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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又站在这里,看着国旗冉冉升起,飘扬在蓝天之下;听着国歌雄壮有力,回响在校园之中。我们是多么幸运呀,我们拥有明亮的眼睛,敏锐的耳朵,还拥有聪明的头脑和强健的体魄,从出生的那天起,我们就不断地探索着整个世界。

然而,我们都知道,花谢了可以再开,燕子飞了可以再回,但是生命属于人的只有一次,一旦逝去,便无法追回。生命本身就是一种精彩,健康是最大的财富。假如我们失去生命,这一切都将不再存在。"人,最宝贵的是生命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这句话人人都记得,可是,我们却时常疏忽大意,时常听到,看到,接触到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我国中小学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非正常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比如:去年河北省某中学做课间操时学生在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数十名学生伤亡;湖南一学生欲翻越墙跑出校外,不慎从围墙摔下身亡;而在我们的校园里,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生命安全的现象。比如:同学们在楼道里嬉戏追打,上下楼时互相打闹,不在学校的食堂就餐,到外面吃一些或买一些没有任何卫生保障的食品吃,所有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应该引起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它时刻都在威胁着同学们的人生安全。

同学们,其实,要避免上述现象并不难,如果我们从思想上能够重视起来,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凝心聚力,学会生存,珍爱生命;让我们在灿烂的阳光下沐浴一方平安,健康成长,愉快生活。让生命的一泓清泉,永流不息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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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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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我们歌颂生命,因为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每个人而且只有一次;我们热爱生命,因为生命是美好的,它令我们的人生焕发出耀眼的光彩。

每个人的生命握在自己的手中,你可以选择怎样去描绘。但生命不仅仅属于自我,更属于所有关心、爱护我们的人,所以我们不仅应该为自己坚强地活着,更需要为爱着我们的人努力地活。这,就是生命。

热爱生活,就要乐观看世界。世界是什么样子的?没有一个定性。热爱这个世界,你就会发现世界的美多一些,善多一些。生活是进步的,今天总比昨天好,明天会比今天更好。想到这一点,我们没有理由不乐观。社会上鲜花总比荆棘多,好人总比坏人多,笑声总比哭泣多,晴天总比雨天多。这是事实,也是规律。想到这一点,我们没有什么理由不乐观看世界。

热爱生活,就要常怀感恩之心。人与人之间缺乏感恩之心,就容易导致人际关系的冷淡。人心趋于封闭和自私。只有学会感恩,才会生活在美好和关怀之中,只有心存感恩,才会宽容理解,和谐温暖,真诚团结,谦虚知足;只有常怀感恩之心,才会珍惜所有的一切。

热爱生活,就要有远大理想与博大胸怀。没有远大理想,就会为眼前的曲折而斤斤计较。只有确定好人生的目标,才会把曲折当成人生旅途的一道风景。有了博大的胸怀,就不会为芝麻大的小事去计较,就不会为某一句话和某一件事去烦恼。远大理想和博大胸怀可以使人变得大气,使人变得开朗,使人变得阳光,使人充满自信。理想似明灯,心胸似大海,不仅能给人指明方向,也能给人成长铺平道路。

热爱生活,就要学会适应。人的成功在于适应。世界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去改变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适应环境,在适应中改变自我,在平凡中显示伟大,这才是一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体现。社会是有差别的,社会是复杂的,社会是丰富的,它不会去适应谁,也不会去选择谁,只有我们选择社会,适应社会。作为中学生,我们应学会适应学校生活,适应学校的管理,适应老师的教育。毕竟我们正处于一个竞争的时代,我们别无选择。企图改变一切,不如改变自己,努力跟上学校的节奏,跟上学习的节拍。

热爱生活,就要敢于直面人生道路上的挫折。人生是什么?人生就是一个成语——任重道远。人生在世,难免会有失意,难免会有惊涛骇浪的时刻。面对困难、挫折,巴尔哈克有一句名言:“苦难对于天才是一块垫脚石,对能干的人是一笔财富,对弱者是一个万丈深渊”。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困难、挫折,我们都要相信:这是上天给我们的磨练。走过去你会发现,你的人生更完整,你的意志更坚强,你的态度更冷静,你身边的一切更精彩。

热爱生活,就要珍爱生命,就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们要时刻警惕生活、学习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让学校安全的警钟长鸣:团结同学,和睦相处,不因小事争吵,不打架斗殴,不在校园内外发生暴力行为;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不追逐打闹,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避免各种伤害事故;放学途中注意交通安全,不搭载无牌无证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下塘下河游泳,不玩火;远离网吧,不同社会闲杂人员交往;遇到偶发危险事件冷静对待,量力而行,及时寻求帮助等等。

同学们,生命是宝贵的,生命是美好的。既然来到了这个世界,就应该用生命去唱一支热烈而充实的歌。这样,才算是善待生命,不负年华。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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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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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

一棵草,一朵花都是有生命的,生命是宇宙间的奇迹,它的来源神秘莫测,生命是进化的产物,还是上帝的创造?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用你的心去感受这奇迹。于是,你便会懂得欣赏大自然中的生命现象,用它们的千姿百态丰富你的心胸。于是,你便会善待一切生命,从每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到一头羚羊,一只昆虫,一棵树,从心底里产生万物同源的亲近感。于是,你便会怀有一种敬畏之心,敬畏生命,也敬畏创造生命的造物主,不管人们把它称作神还是大自然。

生命的美丽被日常琐碎的生活掩盖了,我们大多数时候或者只是在重复无意义的机械的动作!

人人都在追求幸福,可是你想过没有,还有什么时刻比那些对生命的体验最强烈最鲜明的时刻更幸福呢?当我感觉到自己的肢体血管里布满了新鲜的、活跃的生命时,我的确认为,此时此刻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生命平静地流逝,没有声响,没有浪花,甚至连波纹也看不见,无声无息,我多么厌恶这平坦的河床,它吸收了任何感觉。突然,遇到了阻碍,礁岩崛起,狂风大作,抛起万丈浪。我活着吗?是的,这时候我才觉得我活着。

生命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单调是它的天敌!怎样把单调的生活过得充实,也是生命的价值所在。

每个人都只有一个人生,她是一个对我们从一而终的女子。我们不妨尽自己的力量引导她,充实她,但是,不管她终于成个什么样子,我们都得得爱她。

在生活中,也许一次小小的车祸都会让人失去生命,但有些人是幸运的,没有失去生命,而失去了双手或双腿或落下终身残疾,使人行动乃至生活与学习很不方便,但他们仍然坚强的活了下来,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自我的尊重!

这几年,接二连三的地震使中国蒙受人财物的巨大损失,这就告诉我们在平时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除了自己的生命之外,我们还要尊重与爱护他人的生命,自己的生命才能得到他人的爱护与尊重。

鉴于此,希望大家一定要爱护自己的生命,爱护身边的生命!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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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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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日升日落,每天我们都享受着上苍赐于我们的快乐和幸福,但是,每天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车祸永远离开了人世,离开了他们深爱的和同样深爱他们的家人,一个个家庭因此而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今年二月,我们的同龄人,一名12岁的小女孩某某向广大的司机叔叔和阿姨们讲述了她的悲惨遭遇:她,一个家庭并不富裕的女孩,原来也有一个幸福的家,也是父母掌上的明珠,但这一切,在她三岁时戛然而止,她的母亲在卖菜的路上遭遇车祸永远离开了人世,使她从此失去了母爱,更不幸的是,六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又因车祸永远离开了小露丹,给她幼小的心灵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正如信中所说的,每当她看到小朋友们和他们的爸爸妈妈一起上街买衣服、玩具,她就会悄悄落泪,她的爸爸妈妈在哪里?她永远也得不到爸爸妈妈的爱了,永远也看不到爸爸妈妈亲她以后开心的笑容了。她是多么地恨,恨那无情的车祸,夺走她童年的快乐。看了她的这一封感人肺腑的信,听了她那用自己心灵呼唤的话语,我震撼了,我也流泪了,可恨的车祸!可恨的肇事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行为,可是总有一部分叔叔阿姨们对法律置之不理,乱闯红灯、斑马线不让行人、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不良行为比比皆是,更可恨的是,有些不讲道德的司机甚至肇事逃逸,多少生命就这样被无情的车祸和可恨的司机夺走,多少家庭因此而遭受灭顶之灾,多少小朋友就象小某某一样从此失去了爸爸和妈妈,失去了挚爱的亲人,想到这里,我的心里充满了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的无比愤慨。

就在今天晚上,我又看到报纸上的一则新闻《醉酒“蓝鸟”一小时内毁了四个家庭》,这无疑又是一场走向“地狱”的电影,驾驶员酒后驾车,在斑马线上撞飞退休老人,逃逸后又连撞两女孩,最后被交警拘捕,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还在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位驾驶员一旦交通肇事逃逸罪成立,且情节恶劣,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终身禁驾,真是害人害己。

看了这篇文章,我的心里有说不出的悲伤,人们在报纸上看过那么多次的交通事故,听过那么多因交通事故而给别人带来的悲痛和伤感,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吗?这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他们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是他们自己不安全驾车,才会导致今天的结果。如果,全世界的人都能珍爱自己的生命,珍爱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还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吗?为了让小露丹的悲惨故事不再重演,为了让天下所有的小朋友都有一个快乐的童年,为了让所有的家庭都能圆圆满满,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告诉我们的爸爸妈妈,告诉所有的司机叔叔阿姨们:开车行路时,多想想你的家人,在等着你平安回家,行路者的家人也在等着他们平安回家;告诉我们的爸爸妈妈,告诉所有的司机叔叔阿姨:安全驾车=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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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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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群小学五年级:文帅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中午好!这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远离”。

罂粟花十分漂亮,看那一朵朵红艳艳,像玫瑰一样带刺的花,让人一看就想去摘一朵,闻一闻,尝一尝。如果你这样做,那就危险了。大自然就是这样,在美丽的外表底下,可能会有毒,就像毒蛇一样“笑里藏刀”。

以前,他们也是一个个健康的生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快乐的生活。但是如今,他们的生活却被一个小东西彻底毁了。是什么东西让他们如此狼狈不堪呢?是可怕的!

“真后悔当初尝试了可怕的第一口,让我走到这天这个地步。”、“真是一步错,步步错、”这些都是吸毒者常常说的话,他们其实也并不想变成这样,那是因为一旦有了第一次吸毒,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只要尝试了第一口,那么肯定会上瘾。让他们迫使自己离开家庭,与外面的世界隔绝,走上不归之路,走向死亡的深渊。让他们犯罪、做一些不正当的工作、为的是什么,为的是寻找毒资,寻找那些短暂的快感!毒瘾上来时,吸毒者会感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流泪、出汗等,他们为了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

那么,到底是什么。是指鸦片、吗啡、可卡因等,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对身心有危害,对家庭也有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

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不管对什么东西好奇,也不要对好奇。是社会的公害,也是家庭的危害,它能使一个健康的人慢慢走向死亡,它能使一个幸福的家庭变得不完整,变得家破人亡。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

同学们,记住:不是一种娱乐食物,更不是一种潮流。而是一种可怕的物品。同学们,珍爱生命,远离!让你我共同努力,为打造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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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珍爱生命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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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青春无悔》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早上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青春无悔》

和大多数同学一样,我们都是怀揣着很多的梦想,承载着父母的希望,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了这所在万州令我们父母引以为豪的学校。都想通过这里三年的学习,打好基础。通过学习,改变人生。学习是人生中重要的事,但生命比学习更重要。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生命,又何谈学习,又何谈改变人生。

对于生命这个严肃的话题,任何人都不得儿戏,它值得我们去思索,去珍惜。有位哲人说过:生命就像一朵花,花开总有花落时。花开不是为了凋谢,而是为了结果,结果也不是为了终结,而是为了更生。

人的生命究竟有多长?谁也无法预料。医生只能测量肉体健康的程度,缺难以预言生命的长度。人生而老,老而病,病而死。这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论达官显赫,不论平民百姓,不论七尺大汉,不论纤纤女子,自古以来,谁都逃脱不了这条铁定的规律。

但我们深知,人地生命只有一次。当你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离开母体,一个生命降落人间,这就标志着又给人世间增添了一份宝贵的财富。.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无比欢乐。从这一刻起多少人关注着你,期望着你快快长大,成材成器。你不但属于家庭,父母,说到底你是属于社会,国家。所以也可这样说:生命诚可贵,人生价更高,只有生命的存在,才能去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所以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是我们社会永恒话题。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只有生命才能创造财富,才能使世界变得更美好。只有同学们的欢声笑语,活泼身影,才能使我们的校园充满阳光,充满生机。但是人的生命又是非常脆弱的,如果我们不注重安全意识,视安全隐患而不顾,对安全问题措施不及,防范不严,责任心不强,把生命当儿戏,那么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我们的梦想,为了父母的希望,更为了这个社会的和谐。我们都应当在这三年的学校生活中把握好自己,让我们的青春无悔!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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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主题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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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上午第一节课,同学们正坐在教室里专心地听老师讲课,整个校园一片安宁。突然,一阵急促的警报声响起,“呜哩呜哩……”的声音传遍校园各个角落。紧接着,广播里传来赵老师焦急的喊声:“三楼五(4)教室发生火情,请全体师生马上撤离到操场。注意,保持镇定,不要慌乱!”

同学们一听,纷纷离开座位,往教室门口冲去。幸好项老师早已经给我们班的逃生路线作了分流:一三五小组走前门,二四六小组走后门。一出教室门,就有浓烟飘来。我连忙拿出毛巾使劲捂住口鼻,猫下腰,一手住扶墙,一路小跑着下了楼梯。伴随着“咚咚咚”的脚步声,我的心也“砰砰砰”直跳。

来到操场上,只见旁边停着一辆大大的消防车。我恐惧感更强了,心里仿佛被一块大石头压着,脑子里一片空白:火灾太可怕了,不知道扑灭了没有。

我飞快地跟着人群来到了操场上。回头望去,走廊里浓烟滚滚,还在不停地往外冒。操场中间,点着一个大火盆,那火焰好像一条条全身赤红色的大蛇,晃动着身体,发出“噼里啪啦“的响声,仿佛随时会扑到我们身上来。

“同学们,刚才的演练很成功。我们用了二分三十秒,全体师生都已经逃到了安全地带。如果真发生险情,一定要快速、有序地撤离,切不可慌乱,造成更大的损失……”原来是一次防灾减灾逃生演练,虚惊一场。

“接下来,我们请消防员叔叔给我们作指导,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

消防员叔叔拿来一个灭火器,边示范边讲解:“同学们,遇到火险一定要沉着冷静。拿起灭火器,上下摇晃三次,然后把这个安全栓拉开,握住皮管,将皮管朝向火点,按下手柄,距着火点4—6米处用力压下把手,选择上风位置或者侧风方向接近火点,将干粉射入火焰基部。”说着,叔叔将环一拉,按下按钮,一股白烟喷出,一下子就将火扑灭了,操场上响起了一片掌声。

赵老师邀请了几个胆大的同学上去试试。他们在消防员叔叔的指导,也都一下子就把火扑灭了。我心里也想上去试试,可又有些害怕。

通过这一次消防演练,我们增强了安全意识,掌握了一些逃生和自救的本领。珍爱生命,生命可贵,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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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主题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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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珍爱生命之水”。

据调查表明,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被列为缺少国,40多个严重缺少国。我国也是缺水国。我国600多座城市中400座城市供水不足,110座城市严重缺水。

或许生活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很难感受到缺水带来的困难。可你是否知道全球11亿人缺乏安全饮水,25亿人缺饮水卫生设施,每年有500多万人死于同水有关的疾病。同时,河流中的生物也渐渐销声匿迹。而作为“生命之源”的水也在受到一天比一天严峻的威胁。

作为高中生的我们,也应为“生命之水”作出行动。我们可以通过用洗菜水浇花;或缩短每次洗手时间;或在每次洗漱之后拧紧水龙头,等方法来节约用水。同时我们不能往河道以及河流中丢弃垃圾,倾倒废水来污染河流,在别人做出破坏水环境或浪费水资源的举动时我们应该勇敢站出来指证。

或许,你认为凭借这些事并不能对这个世界产生什么改变,可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这些小小的举动,汇聚到一起,便成为了“壮举”改变着我们所生活的环境,赋予世界更多的色彩。

作为高中生的我们,或许没有改变水资源的能力,可这些小小的举动对于我们而言,应该是易如反掌。所以做好身边的那些小事,或许你就是改变世界的那个人。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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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主题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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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有一则公益广告:画面上有一支水龙头,正艰难的往外滴着水,滴水的速度越来越慢,最后枯竭了。随后出现的是一双眼睛,从眼中流出了一滴泪水,“如果人类不珍惜水,那么我们能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我们自己的眼泪”。

大家可能不知道,水源危机已成为当今世界四大危机之首。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12个贫水国之一,淡水资源还不到世界人均的四分之一。全国600多个城市半数以上缺水,其中就包括我们威海。按科学计算,每人年需水量6000吨,而现在只能供给4000吨。然而,我国的水污染非常严重,全国有三分之一的水体不适合鱼类生存,四分之一的水体不适合灌溉,40%的水源不能引用。不仅如此,水的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一个中等城市每年浪费的水相当于一个洞庭湖的水量。

人类的生存需要水,经济发展需要水。而水资源却是有限的。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学们,今天是世界水日,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吧,积极行动起来,宣传节约水的意义,自觉保护和节约每一滴水,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让我们的爸爸、妈妈也加入到节水的队伍中来,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的水资源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的世界将变的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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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主题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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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在20xx年12月7日晚,湖南省的一所私立中学发生了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事故造成8死26伤。也正是这一事件敲响了社会安全意识的警钟。

为了避免校园踩踏事件的发生,在这里,我倡议全体同学做到:上下楼道要互相礼让,靠右行走,不在楼道里推、挤、打闹、开玩笑,集会做操排队时,要保持一臂距离,不得在队伍行走过程中突然弯腰绑鞋带、捡东西;如果遇到人群拥挤时应保持冷静,双脚站稳,抓住身边牢固物,发现人群向自己涌来,应蹲在墙角下,一手紧握另一只手腕,保持呼吸道通畅。

防范校园踩踏,要求每个同学不但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它在校园安全中的重要性,更重要的要落实在平时的一举一动。其次,近日是流感多发季节,如何预防流感也是必要的。

我们应尽量避免直接触犯死禽畜、勤洗手、室内勤通风换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体质等。做到以上这些也可以有效预防新型流感h7n9.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懂得如何防火,防触电,防溺水。在遇火灾时,我们需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逃生时应用沾水的手帕捂住口鼻,身体紧贴地面前往安全出口,切记不要乘坐电梯;如若发现某处着火,也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在触电时,我们应单脚站立,并及时就医,在遇雷雨天气时,不应在树下避雨。

在校园内,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防暴力伤害,懂得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在食品安全方面,也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止中毒。

以上就是我讲的内容,希望同学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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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主题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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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当我们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声降落到人间,这就标志着又给人世间增添了一份宝贵的财富。因此我们要懂得在人生的路上走好每一步,处处小心,时时提防,保持警惕的头脑,绷紧安全之弦。事事处处想到“安全”二字。学校一向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并采取了种种加强校园安全的措施,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我们进行包括交通安全、运动安全、食品安全、交友安全、用电用气安全、防火安全等教育,以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自我保护的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我们身边,还有一些同学视安全隐患而不顾,例如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同学之间互不谦让恶语伤人;不注意饮食卫生等。这些现象无不给我们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我们没有安全意识,视安全隐患而不顾,对安全问题防范不严,那么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我们中学生而言,提高安全意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校园内不追跑打闹。走道及教室不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右行礼让,上下课时不跑、不推、不逗、不闹、不拥挤,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2.注意体育课及课间的运动安全 。体育课听从老师管理,按照老师要求,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按照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做危险的体育项目。如果身体不适合体育活动,要和老师说,保证身体安全。

3.注意饮食安全。不吃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买无照商贩食品,预防食物中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尽量不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如果发烧一定要到医院就诊看病。

4.注意交通安全。上下学时路途中人多车多,过路时要特别小心,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遇事冷静,多做自我批评,学会沟通与理解。

6.学会防火、防震、防入室抢劫、防煤气中毒、防高空落物等方面的知识,掌握防范的技巧。

珍爱生命吧,让我们在灿烂的阳光下沐浴一方平安,健康成长,愉快生活,让生命的一泓清泉,永流不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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