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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作条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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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实施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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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合同条款之项原因决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 乙方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重大损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原合同无法经当事人协商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9、 乙方胜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培训或者工作岗位仍胜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也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 乙方辞职;

13、 法律规定的情形;

14、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___月工资合计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标签:终止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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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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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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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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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信息服务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就_________进行经济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内容、形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七、保密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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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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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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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机器维修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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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同保修的机器型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保修时间

合计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RMB¥元

备注:

二、保修地点:__________(外地客户另收取交通及食宿费用,其费用不计入保修费内)三、付款方式:现结

四、保修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其他

1.保修费用一年每台_____元,一年之内配件费用不到_____元的我公司将配以墨水或墨头形式抵消剩余款,配件价格和墨水、墨头价格具体附表格一。如超出部份仍然按_____元作为_____。

2.当使用机器时有异常时,请填写好维修表传真到我司,我司将会在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_____(节假日除外)。

4.合同一旦签订,我司将安排技术员对所保机器作全面检修及维护。

5.在保修期间我司汇总凭证以每次实行签单形式进行核算。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合同执行时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_____机构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签名(盖章):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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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机器维修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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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维修(保修)条例

机器维修(保修)条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用户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修单位)

为使甲方的机器保持最佳性能和工作状态,乙方依据此条例由工程师为甲方提供保修服务。

一、保修期限:自签定协议起_________年(期满后再办理续保)。

二、保修期限内,乙方主动每个月为甲方机器上门保养一次,每个月检修一次。

三、甲方在日常使用中如遇机器故障,拨打乙方服务电话:_________,乙方将在五小时内派人上门检修。

四、甲方所需黑粉、感光鼓等消耗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供应纯正的消耗品及零配件,并负责送货上门。

五、保修期限内,乙方将机器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情况记录在案,建立“机器维修档案卡”,以备查或管理。

六、机器如遇大修,根据需要可提供备用机。

七、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他人擅自拆装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坏;

2.使用假冒或伪劣消耗材料造成的故障和损伤;

八、保修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年一次性收取)。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机器维修(保修)条例

机器维修(保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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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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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20__年8月3日上午,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__年8月3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_________________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系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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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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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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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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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借款合同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它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应参照《借款合同条例》执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批准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

合同原则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了解借款方的经济情况、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归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②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加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③按期偿还原则。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归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

合同担保 借款方若不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对企业单位而言是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有独立支配财产和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并要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如以个人作保证人的,必须是有当地正式户口和固定工作单位,同时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经济责任的人作保证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合格后,双方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证明必须有法定代表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为法律根据。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调动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应继续遵守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原有的权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①贷款种类。银行贷款分为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②借款用途。银行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等。③借款金额。要填写清楚,大写小写数额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贷款银行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专业银行在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各种贷款项目的最长期限。借贷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确定借款期限。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方还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中还应规定借款方是一次归还本息还是分几次归还本息。⑦保证条款。即将借款方对借款合同予以保证或提供担保人的内容写入合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算。⑧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当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由于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双方可将双方一致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内容写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规定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借款转贷给他人,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方发放贷款后应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检查借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检查贷款物资保证性、测定贷款风险程度、落实企业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及时解决影响贷款按期归还的不利因素。对风险性较大的贷款种类还应反复进行检查。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如贷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时或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对原来的合同条款作某些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内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许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几种情况:①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③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无论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还是因贷款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以及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都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以及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要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根据影响大小、金额多少由省、市或者国家仲裁机关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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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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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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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1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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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正确的理论引导女教职工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1.是加强理论学习,探索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北师大百年校庆上指出:"我国广大教师要率先垂范,做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弘扬者和推动者,做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努力成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因此,我们要把加强女教职工的政治学习,特别是对"xx大"会议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的学习放在首要位置。根据学校工会的工作安排,带领女职工进行一系列学习,通过学习,要使广大女教职工的政治理论素质、师德修养、依法治教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有所提高,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得到进一步发扬。

2.是加强与女教职工的联系,做女教职工的朋友和知心人;

3.是积极参加上级妇联组织的各种培训,开阔视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以"巾帼建功创建文民家庭"活动为载体,推进"女教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的发展

“女教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主要有巾帼标兵、学习成才、姐妹爱心和创建文明家庭等内容。为搞好此项活动,特提出如下要求:

1.在巾帼建功活动中,组织鼓励引导女教职工广泛学习专业知识、信息技术等,不断提高自身的内涵修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我校女工委结

合自己的工作安排,鼓励女教职工积极参加课堂评优、论文评选、课题研究等活动,并为女教职工学习成才提供方便。"三八"妇女节开展评比巾帼标兵、标兵事迹报告、外出参观学习等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母亲节"要组织尊老敬老活动,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争取做"好女儿、好儿媳"活动;"教师节"开展"今天我为学生做什么,我为学生的今天做什么"的讨论和"教师爱心实践"等系列活动;积极组织女教职工参加教育工会举行的教职工书法、演讲、篮球、乒乓球、象棋、卡拉ok、拔河等一系列比赛。活动中要注意及时发现、培养、推荐成绩突出的女职工,通过层层搞活动、层层选拔的方式,真正把那些师德修养好、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女教师,推出来,年底将评选出"巾帼标兵"。并以师德报告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在全校内进行宣传和推广。

2.在文明家庭活动中,开展以家庭文化建设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职工家庭活动。要引导女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做家庭文化建设的带头人,带动家庭成员讲究文明礼貌,共同提高素质,创建平等和睦、健康向上的家庭环境,以家庭的文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今年创建文明职工家庭的着眼点是用先进的文化引导文明职工家庭活动的深入开展,创建学习性家庭。继续开展好"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12月份把我校读书多、教子有方、尊老爱幼、民主平等的学习性家庭推荐到乡.县妇联,接受表彰奖励。通过活动激发女职工爱岗爱校的积极性没,使女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突出维护职能,切实把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落到实处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工委责无旁贷的职责。我校女工委要充分发挥维权功能,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女职工,使他们在各方面有更大的进步。落实好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各项待遇,宣传更年期心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妇女得到关怀,继续坚持每年两次为女职工查体,初步定在2-3月份和7-8月份。

2.切实为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关心女职工的生活,为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首先做好困难女职工的调查摸底情况,尽快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并按上级领导要求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利用好各方面力量做好帮扶工作,做到平时救助

与年终集中救助相结合,用具体的关爱温暖她们,使她们充分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集体的温暖。

3.在女职工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切实做到男女平等;

4.是在解决职工子女上学、单身教工联谊方面做一些切实有效的工作,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使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工作上。

四、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做到女工主任要履行好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和第一上报人的职责,工作中紧紧围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这条主线,加强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学生健康教育、人口教育。要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抓对女生青春期的教育,并通过听讲座、看光盘、办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播健康向上的同学关系及正确处理好男女生之间的关系,使学生能有健康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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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2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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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学期的到来,学生会的工作也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上个学期,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其他各部同学大力配合和帮助及我部成员的努力下,我部开展了很多活动并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回首过去与姐妹们共同奋斗的日子,女工部这个集体在成功中奋进,在挫折中成熟,在失败中成长,在拼搏中磨练,懂得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更懂得了工作上的严谨与创新。

在新的学期里,我们将以一种互助进取、团结求实的工作态度,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竭诚的为我院服务。同时希望我部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尽量让大家都满意,并为同学们课余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尽一份微薄之力。本着这样的思想我们在新学期之初做出了本学期的工作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一、“阳春三月青春女生”女生节活动

女生节,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源于山东大学,是一个关爱高校女生、展现高校女生风采的节日,也是校园趣味文化的代表之一。我们女工部计划将于三月七号举办女生节活动。“爱的抱抱”游戏,规则如下:“选一个人当指挥员,其他人围成圈跑,指挥员喊爱的抱抱,爱的抱抱,爱的抱抱,一直喊,最后说一个数。如;2,就2个人抱在一起,如果只剩某1个人,则不符合2人一起,那个人则会淘汰”。‘照片集’展示,将女生的生活照片收集起来,用绳子将照片挂起来,充分展示各位女生在生活中的活力。

二、“把爱献给她”三八妇女节感恩活动

我们女工部计划在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这天,将感恩之心送给我们亲爱的女老师们,感谢她们对我们的教育。从女生中选出手艺比较好的亲手制作贺卡送给老师。同时,让同学们发挥各自的想象力以给老师们一个惊喜。让同学们选择自己喜欢的老师和老师进行交流等。

三、“展我风采魅力设计”徽章设计

女生节是我们的节日,是女生节作为高校发展过程中极具代表性和趣味性文化之一,大学教育除了要教给学生具体知识之外,更应该利用本身积淀的文化传统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培养。尊重女性,男孩女孩都是社会的建设者,不可或缺。我们女工部计划进行女生节徽章设计,我们部将统一时间让各位女生进行徽章设计,画出图纸进行统一评比。

四、装扮青春服装设计

在大学里我们要学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需要从全方面提高我们的能力。我们女工部计划举办服装设计活动,让各位女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服装设计和搭配能力,展示自我。

五、心灵手巧大比拼

为充分展现各位女生的动手能力以及自身的文化内涵等,我们女工部计划举办女生作品展活动。让各位女生展示自己亲手制作的作品,作品类型不限,只要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来的都可以参加比赛。并且收集起来以后在学院里进行展示评比。

六、“爱你我这样表达”母亲节感恩活动

敬重母亲、弘扬母爱的母亲节,至今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国际性节日。我们女工部计划在五月十二日母亲节这天举行感恩活动,鼓励同学们写信、发祝福短信、制作礼物等方式向母亲表达自己对母亲的爱和感恩之情。“爱她就表达出来,让她感到。”

七、仪态万千风采在其中

我们女工部在上学期建立了礼仪队——新星之队,本学期将继续进行礼仪训练。我们部计划让各位礼仪队的成员在本院中进行礼仪T台展示,也让各位同学从中学习到一些礼仪的内容。并且在礼仪展示中穿插一些男生的搞笑舞蹈和搞笑小品,让这次的活动展示让同学们感到正式端庄的同时,又能开怀一笑。

八、“关爱女生让健康伴行”女生健康知识讲座

九、“让爱播下种子”献爱心活动

德乃人之本;孝为德之先。尊老、敬老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灿烂文化之精华源远流长。古往今来,多少敬老、爱老的故事被传为千古美谈。关注老人,关心老人,关爱老人,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则是我们的理想。因此我们女工部计划组织同学们举行敬老院献爱心活动,让爱的种子在老人和我们之间发芽长大。

我们的同学可以帮各位老人打扫卫生、打水、洗洗衣服、给各位老人剪剪指甲等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女工部也将提前准备好一些节目为各位老人们表演,例如小品、演唱、舞蹈等。并且我们的各位同学可以和各位老人聊天,同老人聊天的内容也是很有讲究的,毕竟是相差了大半个世纪的人了,于是需要同学们尽力去想一些我们所知道的老人那个年代感兴趣的事情,比如同老人聊子女的工作,聊最近的天气或是聊老人的身体近况等等。

十、“青春魅力活力无限”女生才艺展

放飞心中的理想畅想青春的旋律,我们女工部将举行女生才艺展示晚会,让各位女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在才艺展示中可以增进各个班级女生的交流。才艺展示的内容不限,例如唱歌、朗诵、跳舞、演讲、走秀等。只要你想站在舞台上,我们将尽我们所能,给你机会,让我们院的每位女生都可以向各位同学展示最美的你。

本部时刻本着为女生办实事,解决女生所遇问题,融洽女生关系为原则,真正落实到女生中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一系列活动,组织女生加入到活动中去,以此调动女生活动积极性,成为真正为女生着想的部门。从实践出发,实事求是,化理论为实际将成为我部工作的核心。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协助学生会中的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其它各项活动的开展。

以上是女工部对这一学期的工作计划,当然在这学期中还会有临时性的活动,应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坚信,我部成员将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在做好我部基础工作的同时,充分展开各自的想象力,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将我部的活动办得更具创新性,更具吸引力!我部各个成员将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竭尽全力为我部及我院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此,衷诚期待来自领导及同学们的支持、批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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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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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着新春的足迹,我们即将迎来新的学期。曾经的辉煌渐渐淡出的我们视线的同时,新的挑战和契机也正在等待我们,因此我们更要加倍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女工部。

上学期的女工部以活动为主题,在学生干部素质拓展计划中举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作为举办者和参与者,得到了很多经验和教训。开学伊始,我们女工部也应该以新的面貌面向广大同学,更好的为广大同学服务。尤其是10级即将入学,在这个迎新的关键时刻,我们更要加强女工部的迎新工作,加强女工部的宣传。

一、女工部特色工作

1、《温馨小贴士》

《温馨小贴士》是女工部的特色刊物,也是南校区学生会的一大特色。在开学伊始,要增加小贴士的出版,出一些关于新生如何调节心理等来更快的适应大学生活的小贴士。

在下学期女工部要继续创新,将《温馨小贴士》办的更加贴近女生。多增加一些女生感兴趣的内容,尤其是期刊要突出“小贴士”的特点,不要涵盖一些与其不服的内容。我们要将这项常规工作要抓牢、抓紧,关注女生关注的问题,及时了解女生的学习思想动态,将《温馨小贴士》办的更好。

小贴士与“女生网站”息息相关,在小贴士的落款等地方可以加大“女生网站”的宣传。

2、女生网站

女工部在南校区学生会网站新开辟了“女生专区”,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许多,例如:网站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等。下学期我们要在网站上花更多的心思与时间,坚持定期更新网站内容,加大网站宣传力度,让网站和《温馨小贴士》一起深入女生,成为女生真正的朋友,让其真正的发挥出该有的作用。

加大“女生网站”的宣传工作,这方面可以请新闻中心来配合制作宣传展板等。事实上还有很多同学不知道“女生网站”的存在,或者对其兴趣不浓,因此“女生网站”的宣传和质量上的提高刻不容缓。

3、校史、礼仪工作

礼仪队、校史解说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代表了我们整个南校区的形象,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在下学期我们要坚持培训,保持高的素质。

下学期礼仪队、校史解说队将会纳新,训练新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新生的训练力度,不断提升他们的素质。

在校史解说队方面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与部门联系较少,不能很好的配合部门工作,因此要加大对校史队的管理工作。

4、女工部部门建设

女工部部门例会和各学院女工部部长例会按时召开,坚持与学生会其他部门交流,方便工作做得开展。

加强部门内部的交流合作,更有效率的去完成各项工作和活动。

5、与各院女工部的联系工作

作为南校区女生工作的核心力量,在与各院女工部的联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疏漏与不足,下学期可加强与各院女工部的例会交流,及时获得各院女生工作方面的信息,迅速有效的解决问题。

二、加强女工部成员的素质

定期举行部门内部培训,像是礼仪培训、文字写作培训等,提高部门成员的工作效率与业务水平。

三、部门建设工作

1、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出更适合学生会工作的优秀的部门副部长。

2、下半学期准备部门纳新工作。

3、下学期校史、礼仪队的纳新工作。

四、活动计划

1、举办化妆、服饰、礼仪讲座

大学女生要秀出自己的风采,就要了解必要的着装礼仪知识,这也是许多女生迷茫而急于了解的内容。更是许多新生需要学习的知识,在开学初可针对新生举办这方面的各种讲座。女工部联系公关老师定期举办讲座为同学们讲解这方面的知识,填补这一空缺。我们希望通过活动,让同学们对未来更有信心,顺利的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并让自己的能力得到提升。让大学成为我们燃烧激情的开始。

2、女工部将积极配合文艺准备大型迎新晚会以及其他各部的迎新工作。

3、深入新同学中,与其近距离接触,并参考各位班助的意见,调查新生适应和学习情况,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

4、加强女生的“四自”教育,提高女生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每一学年根据学生特点,创新工作,努力做到办出自己的风格,做出优秀的成绩。女工部可以通过谈话或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同学关心的问题,根据同学反映的问题不同而区别对待。可将女生部成员分成若干组,使她们各自管理一部分或者一方面工作,这样既可以解决一些难以管理的事情,又减少成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的工作效率。

5、下半学期第二届拔河比赛及女生节的各项活动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女工部会越来越好,更好的服务于同学们,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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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女工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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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议和为行动纲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第一要务,围绕本园中心工作,引导和凝聚广大女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实践中,继续以“学习新知识、创造新业绩、建设新生活”为女工工作主线,不断增强女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她们的知识、智力、智能和人才优势,不断加强女工委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女教工,为幼教事业而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学习方面

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创造优良宽松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在广大女教工中形成“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学习风气,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开发女教工的创新能力为主线,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引领女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有所作为。 措施:

1、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以科学的世界观看待问题,学习教育工会女工工作要点,把广大女教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教育改革上来。

2、学习新的教育改革理论,不断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促使女教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觉学习新课程的积极性,积极开展课例研究,进行课例研究探讨从而提高女工的综合素质能力。

3、学习新技术,开展网上管理平台的操作学习,不断提高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能力。

4、学习各种法规及计划生育各种条例,认真学习《职工保护条例》、《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等等,使广大女教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在工作和生活中依法办事,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组织教师参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识竞赛。

5、继续开展文明组室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向上的精神风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二)弘扬“洋山”精神,加强岗位练兵

措施:1、开展学科带头人、教学帮教活动,由教学中获奖的老师或教学上有一技之长的教师带教青年教师 ,使青年教师尽快成为园骨干教师。

2、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工程及优教工程,对教学中获奖的教师除了进行教学研讨以外,还给与他们一定的行政津贴,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一致;对校内的其他青年教师则进行外出跟班学习,积极参加青年教师评青活动。

3、学习教育新技术。注重计算机能力的学习和运用,人人学会网上管理平台的操作,利用多媒体上好教学实践课,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教学技能。

4、开展“文明礼仪教师、礼仪青少年、好家长”的评选活动,以及“人人动手、清洁家园”的各系列活动,通过社会实践、环保宣传、小品表演等活动,来达到预期的目地。

(三)、维护女职工权益,提高女教工生活质量

措施:1、坚持做好每年一次的女工体检工作;做到无病防病、有病早治,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投身于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中。

2、继续做好女教职工的保障工作,为教师办理特种重病两只保险,为每位女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使大家都能平等享受,报一份平安。

3、落实政策,执行兑现女工福利待遇;积极宣传和落实新一轮妇女团体特种保险,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4、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对困难职工、单亲职工家庭要做到及时探望、及时帮困,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真正体现大家庭的温暖,形成“一人有难大家帮”的良好风气。

5、对女教职工的生日,对教龄满整五或整十的教师进行集体庆祝,使女教工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活动,展现新女性风采。

措施:

1、以学雷锋、“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契机,通过外出参观、邀请学生家长来校同乐、为社会做好事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女教职工的作用。

2、开展符合女性生理特点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如健身活动、外出旅游、教工运动会、节庆联谊活动等,使教师们以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

3.积极参加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一日捐”和“蓝天下的挚爱”捐款工作,并及时提供关于我校女工工作的经验与特色、撰写随笔、展示女性风采等信息。

4、积极参加“百万家庭学礼仪”活动,通过评议礼仪好教师等载体,营造一个“学礼仪、讲礼仪、用礼仪、遵礼仪”的良好氛围。

5. 组织开展“人人动手、清洁家园”标志和宣传语的征集工作,积极投入到“人人动手、清洁家园”活动中,规范女教职工的日常行为,引导女教职工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新生活理念,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文明素质。

四、具体工作

一月份:1、做好“一日捐”和“蓝天下的挚爱”捐款工作

2、召开教代会

3、对下半年经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审议

4、审议校长述职报告,民主评议校长工作。

5、欢度春节联谊活动

二月份:1、教师生日活动

2、组织工会学习区局工会、女工工作重点。

三月份:1、教工体检普查工作

2、分组开展庆“三八”活动。

3、开展“人人动手、清洁家园”标志和宣传语的征集工作。

4、制定“文明礼仪”教师的标准。

5、为每位女教师上特大疾病保险

四月份:1、组织教师春游活动

2、“文明礼仪”教师推荐活动

3、教学评优活动

4、做好校务公开的自查工作

五月份:1、组织教师参加“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

2、参加校务公开工作先进的评比活动

3、全园进行“文明礼仪教师、礼仪青少年、好家长”的评选活动。

4、“人人动手、清洁家园”的系列活动

六月份:1、庆“六一”活动及文明礼仪教师、青少年、家长表彰活动。

2、确定暑期疗修养人员

3、参加区工会组织的师德论文的评选

4、向家长开放半日活动

5、家长对教师、学校的民主测评活动

6、学期结束教代会民主审议工作。

7、文明组室和文明班的评选

七月份:1、教代会民主管理大会

2、全体教师外出旅游活动

3、部分教师参加区工会旅游活动

4、对退休教师送清凉活动

九月份:1、教师节活动

2、各班环境评比(第三周)

3、迎国庆大活动。

4、区级亲子活动方案、教玩具送审。

5、“巾帼文明岗”材料送审。

十月份:1、半日活动设计评比活动

2、督导活动

3、课题的实施(市青年教师基金会课题的申报)

4、各班敬老节活动

5、参加上海市教师评优活动

6、文明班的评比

7、退休教师一日游活动

十一月份:1、秋游活动

2、青年骨干教师开放活动(园内)

3、教师风采展示活动(教育技能除外)

十二月份:1、二期课改、课题展示活动(区级)

2、 “迎新年”活动

3、新教师教育技能展示活动

4、教工运动会

一月份:1、家长半日活动

2、文明组室评比活动

3、家长评议活动

4、年终帮困送温暖活动

5、本年工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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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女工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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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__年我校女工工作将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以“提升内涵,搞出特色”为主线,以服务全体女教职工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女工工作的新路子,依法维护妇女工作的权益,共同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1、加强自身建设

不定期与女教职工进行交流、学习,反映她们的意见和情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女教职工服务的意识,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成为学校党政和工会的得力助手。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

(1) 组织女教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女工工作。进一步增强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切实把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女工工作中去,引导她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2) 认真学习《妇女生育新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增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及知法用法、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3) 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勤奋工作,坚持开展以“创先争优”为平台的教育活动,增强女教职工的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 关注女教职工的思想变化,全面关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变化、新特点,坚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把女工工作渗透到教育教学领域,切实有效地发挥女工委员应有的作用。

3、开展“五个一”活动,促进教师岗位成才

“五个一”活动即:读一本好书、上一堂好课、研究一个课题、制作一个课件、写一篇文章。以此来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为教师岗位成才搭建平台。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女教职工的身心

(1) 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庆祝和娱乐活动

(2) 配合学校办好教职工趣味运动会

5、关心女教职工生活,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1)做好关爱教师实事工程

(2)坚持“五必访”制度:生病住院必访、生活困难必访、突发事件必访、家有丧事必访、权益受损必访

(3)继续为教职工送健康、送体检,做好一年一度的体检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4)加强退休女工的工作,坚持“夏送清凉冬送暖”的慰问制度,进一步为她们提供服务和保障

三、工作安排

1、一月份:庆元旦活动

2、二月份:春节慰问活动

3、三月份:组织庆祝“三八”节活动,参加青年教师赛课选拔活动

4、四月份:读书节活动

5、五月份:“五一”国际劳动节活动、教职工趣味运动会

6、六月份:参与学校庆六一文艺汇演

7、七、八月份:组织老师进行全面体检

8、九月份:教师节庆祝活动

9、十月份:我爱祖国演讲比赛

10、 十一月份:冬季运动会

11、 十二月份:元旦庆祝准备活动,女工工作总结

德阳市东汽小学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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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银行女工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2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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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女工工作计划

今年,是实施规划的关键年,做好关键之年的各项工作,对规划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做好基层行女职工工作,结合本单位女职工的特点,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级行女工工作和支行工会工作的思路和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女职工工作,紧紧围绕支行中心工作,以“想全局、重维护、做助手、办实事”为宗旨,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深入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和“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为载体,积极开展女职工工作和女工活动,不断创新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新理念,迎接新挑战,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更高的工作效率、更佳的精神状态、更优的工作质量”在本职岗位上再创佳绩,全面推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发展。为支行的建设和支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氛围、凝人气、聚力量,推动支行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女职工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1、组织广大女职工和女工干部学习领会xx届三中全会和规划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妇女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不断提高女职工素质和理论水平。

2、进一步继续深入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展业营销”等活动,鼓励女职工学业务、练技能、强素质,提高广大女职工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引导广大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3、开展“创建学习型银行、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积极响应上级行号召,按照上级行的安排部署,在全行女职工中开展“我为创建国际一流商业银行做贡献”主题征文活动,借此提高女职工的思想理论水平。

4、继续开展“五个一”活动。倡导女职工读一本好书、发表一篇文章、掌握一门新知识、争取一项科研项目、达到一个新目标,为女职工岗位成才搭建平台。

5、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针对女职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创新女工工作。

(二)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女职工会法权益。

坚持“人本”理念,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健康素质,关爱女职工特殊利益。及时了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女职工的权益问题,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努力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深入到女职工中去,做她们的第一知情人;主动关注女职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做她们的的第一报告人;主动为女职工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做她们的第一扶持人。关心女职工中的特殊群体,积极帮助她们克服各种困难。

1、积极探索总结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防止借改革之名侵害女职工合法的就业权、学习权、发展权。促进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树立典型、弘扬先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女先进人物的事迹,关心女先进人物在工作、生活、精神等方面的需求,加大对女先进人物的人文关怀,利用节假日,慰问女先进人物。

3、深入开展姐妹献爱心帮扶活动。建立帮扶责任制,对单亲困难女职工设立帮扶登记卡,签订帮扶责任书,真正把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对困难女职工从经济上物质上帮扶,对单亲女职工从情感上、人文关怀上帮扶,使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4、采取多种形式对女职工进行加强生理卫生、健康保健等科学知识教育,认真组织好女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

5、建立女职工联谊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地区女职工联谊活动、女干部联谊活动、困难女职工联谊活动、高学历高职称女职工联谊活动。

(三)以文体活动为载体,着力提升女职工综合素质

针对女职工的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精心设计一些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富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女性群体活动,展示女职工的精神风貌,修养女职工的身心。多开展有关健身、保健、营养、美容等方面的修身活动。通过讲座与沙龙的形式进行婚姻家庭、亲子教育、职场解压、插花、茶道、形象设计、职业礼仪等形式进行修养训练;通过讲座与培训的形式进行英语、计算机等培训;通过对书画、书法、手工艺作品、烹饪等的讲座、沙龙、比赛、展览等等形式提高社会品位;通过举办讲座、观看光盘等形式,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使大家学会健康的生活。通过这些活动,丰富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她们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学会享受工作、享受学习、享受生活,在支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再展银行巾帼“健康、时尚、聪慧、发展”的时代风采。

今年活动的主题是:营造和谐、宽松、向上的氛围,增进友谊和交流,释放心情,调节情绪,引导广大女职工树立“一三一”健身理念(每天健身活动一小时,健康工作三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自觉参加健身活动,提高身心素质,以健康的体魄更好地为学支行的发展多做贡献。

(四)加大女职工组织能力建设的力度,不断提升女职工工作水平。

引导女工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勤学习,多思考,带头做知识型的女工干部,努力学习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相关的科学和人文知识,提升人文素养和开拓创新能力,增强女职工工作的活力。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月份,慰问单亲困难和生病住院女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

二月份,拟定2019年女工工作要点

三月份,开展“庆三八”活动。

①组织女职工参加登山比赛。

②签订姐妹“献爱心”帮扶责任书。

③慰问女劳模。

四月份,①组织离退休及内退女职工春游。②组织女职工体检。③设立单亲困难女职工帮扶登记卡。

五月份,开展庆“五一”活动和女职工读书月活动。

六月份,举办女职工知识竞赛。

七月份,举办女职工技能大赛。

九月份,开展“我为创建国际一流商业银行做贡献”主题征文活动。

十月份,举行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

十一月份,申报和评选巾帼文明示范岗。

十二月份,开展庆“元旦”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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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医院工会女工工作计划范文_医院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工会,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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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会女工工作计划范文

紧紧围绕院党委确定的工作思路,以组织女工参与医院发展建设,以联系女工、服务女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依法维权推动和谐,凝聚妇女共建和谐,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

工作任务

一、健全女工组织,规范女职工工作制度。

目标:完善女职工工作体系,发挥女工组织作用,履行“联系女职工、代表女职工、服务女职工”的职责。

措施:

1、组织健全:各级工会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全院建立4个基层工会女工委员会。

2、干部配备到位:院设立女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配一名专职女工主任,女工主任为同级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基层工会配备一名兼职女工主任,各科室设一名女工委员,负责女工工作,及时补选缺额女工干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时限:3月25日前

3、定期召开女工工作会议,每半年一次,布置工作任务;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工作重点,对女工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等,通过不断学习、提升女工干部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把握好工作方向。

4、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女职工组织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时限:6月;12月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报送女职工工作信息,每年不少于2篇。

时限:3月;11月

6、完善女职工档案,全年进行二次女职工档案信息调整工作,做到及时更新女工信息,掌握女工情况,为上级女工部和各级相关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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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会女工工作计划模板_工会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2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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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工工作计划模板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以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的工作方针,促进女教职工建功立业,提高女教职工素质,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广泛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推进伊宁市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积极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科学文化素养。组织和动员广大女教职工,采用多种形式学习好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本职岗位的专业知识。认识加强学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主动学习、超前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教职工”活动,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增强女教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

(二)突出维护职责,在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1、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女工委致力于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把握不同女教职工群体的*要求,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继续认真落实教代会制度,坚持教代会有相应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充分发挥了女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中的作用,畅通女教职工建言献策渠道,落实好了女教职工参与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加强自身建设、以活动为载体,着力提升女教职工综合素质。

1、着力提升女教职工政治素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女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2、展开“家庭美德教育,创建文明家庭”等主题活动。

3、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会女教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

(四)关心女工生活,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1、继续开展职工无互助保障,送温暖和献爱心活动,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切实为困难女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2、举办女教职工健康知识讲座、新时期女性修养讲座。

3、认真组织好各类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充分展示新时期女教职工风采,不断增强女教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4、积极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她们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学会享受工作、享受学习、享受生活,再展教育巾帼“健康、时尚、聪慧、发展”的时尚风采。

【篇二】

20xx年,在厂和车间两级工会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依法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带领全车间女职工继续深入学习,促进女职工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今年我们更应时刻准备用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应对发生的一切。20xx年的女工工作重点仍放在“女工协管安全”、“三违帮教”等活动上。

一、围绕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动员女职工深入开展“三违”帮教活动。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本质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进一步提高。车间根据目前的生产情况,从安全保生产,生产促安全的形式出发,积极配合党政工做好“三违”人员及思想薄弱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车间女工委组织车间班组长和部分女工继续进行“三违”帮教活动,使三违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为大家做了很好的献身说教,使每个员工深刻认识到三违对个人及车间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多要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对发现安全薄弱人员也进行谈心,看其存在的困难,组织能够解决的一定帮助解决。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分心,要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分析自已周围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个人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关口前移,营造“人人抓安全,安全保平安”的良好工作氛围,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二、积极组织女工开展各项活动,提倡节支降耗促生产。

今年,仍要组织全体女职工配合我厂开展的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种活动。像“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并组织女职工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使大家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积极开展“春季优质服务月”等活动,树立职工计划生育新观念,新风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使大家意识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响应我厂“增收节支、增产节约”活动,提倡女工在本职岗位节约每一块下脚料,节约每一度电,为我厂节支降耗活动尽一份微薄之力。

三、加强女工学习,提高女工素质

组织女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知识、各类三违执行标准学习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活动,增强了女职工对安全生产知识和了解、掌握和学习。杜绝在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教育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进取,超越自我,发扬女职工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组织女职工进一步学习妇女权益保*规,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作用,为安全生产的发展多作贡献。

四、关心女工身心健康。

全面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女职工的生活质量。普及科学保健知识,培养女职工健康习惯。开展形式多样,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利用业余图书馆,开展女性生理、心理健康知识学习。丰富和满足女职工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车间将积极推荐女职工参加各级才艺展示的文体活动。本年度,将组织女教工免费进行两次妇科体检,一次健康查体,以便女工能及时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发现疾病能够及早治疗。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教育工会的中心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女教职员工的工作作用,调动女教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理论学习,继续提高自身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学校工会的重要职能。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通过抓政治理论学习,促使广大女教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参与学校建设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上有明显增强。

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有益活动

1、维护女教工合法权益,切实为女教工办实事。围绕区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中心工作,在校领导的关心下,通过女工委员与卫生老师的共同努力,关心女教工的身心健康,继续做好妇女病普查和女职工保险工作的落实,做好对女教工的“四期”权益的维护,以及做好对单亲和贫困女教职工的物质和精神援助工作。

2、以“三八妇女节”为契机组织系列活动。学先进树典型举办《和田十佳》橱窗展。开展好主题教育“加强师德修养,提升自我形象”征文、心得交流活动。

3、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年底召开女教职工工作总结会和女教师迎春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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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工会女工部工作计划_工会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2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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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会女工工作计划

【篇一】

20xx年,在厂和车间两级工会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依法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带领全车间女职工继续深入学习,促进女职工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今年我们更应时刻准备用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应对发生的一切。20xx年的女工工作重点仍放在“女工协管安全”、“三违帮教”等活动上。

一、围绕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动员女职工深入开展“三违”帮教活动。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本质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进一步提高。车间根据目前的生产情况,从安全保生产,生产促安全的形式出发,积极配合党政工做好“三违”人员及思想薄弱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车间女工委组织车间班组长和部分女工继续进行“三违”帮教活动,使三违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为大家做了很好的献身说教,使每个员工深刻认识到三违对个人及车间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多要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对发现安全薄弱人员也进行谈心,看其存在的困难,组织能够解决的一定帮助解决。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分心,要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分析自已周围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个人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关口前移,营造“人人抓安全,安全保平安”的良好工作氛围,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二、积极组织女工开展各项活动,提倡节支降耗促生产。

今年,仍要组织全体女职工配合我厂开展的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种活动。像“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并组织女职工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使大家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积极开展“春季优质服务月”等活动,树立职工计划生育新观念,新风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使大家意识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响应我厂“增收节支、增产节约”活动,提倡女工在本职岗位节约每一块下脚料,节约每一度电,为我厂节支降耗活动尽一份微薄之力。

三、加强女工学习,提高女工素质

组织女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知识、各类三违执行标准学习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活动,增强了女职工对安全生产知识和了解、掌握和学习。杜绝在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教育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进取,超越自我,发扬女职工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组织女职工进一步学习妇女权益保*规,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作用,为安全生产的发展多作贡献。

四、关心女工身心健康。

全面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女职工的生活质量。普及科学保健知识,培养女职工健康习惯。开展形式多样,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利用业余图书馆,开展女性生理、心理健康知识学习。丰富和满足女职工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车间将积极推荐女职工参加各级才艺展示的文体活动。本年度,将组织女教工免费进行两次妇科体检,一次健康查体,以便女工能及时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发现疾病能够及早治疗。

【篇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教育工会的中心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女教职员工的工作作用,调动女教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理论学习,继续提高自身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学校工会的重要职能。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通过抓政治理论学习,促使广大女教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参与学校建设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上有明显增强。

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有益活动

1、维护女教工合法权益,切实为女教工办实事。围绕区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中心工作,在校领导的关心下,通过女工委员与卫生老师的共同努力,关心女教工的身心健康,继续做好妇女病普查和女职工保险工作的落实,做好对女教工的“四期”权益的维护,以及做好对单亲和贫困女教职工的物质和精神援助工作。

2、以“三八妇女节”为契机组织系列活动。学先进树典型举办《和田十佳》橱窗展。开展好主题教育“加强师德修养,提升自我形象”征文、心得交流活动。

3、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年底召开女教职工工作总结会和女教师迎春茶话会。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以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的工作方针,促进女教职工建功立业,提高女教职工素质,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广泛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推进伊宁市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积极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科学文化素养。组织和动员广大女教职工,采用多种形式学习好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本职岗位的专业知识。认识加强学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主动学习、超前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教职工”活动,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增强女教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

(二)突出维护职责,在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1、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女工委致力于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把握不同女教职工群体的*要求,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继续认真落实教代会制度,坚持教代会有相应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充分发挥了女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中的作用,畅通女教职工建言献策渠道,落实好了女教职工参与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加强自身建设、以活动为载体,着力提升女教职工综合素质。

1、着力提升女教职工政治素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女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2、展开“家庭美德教育,创建文明家庭”等主题活动。

3、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会女教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

(四)关心女工生活,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1、继续开展职工无互助保障,送温暖和献爱心活动,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切实为困难女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2、举办女教职工健康知识讲座、新时期女性修养讲座。

3、认真组织好各类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充分展示新时期女教职工风采,不断增强女教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4、积极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她们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学会享受工作、享受学习、享受生活,再展教育巾帼“健康、时尚、聪慧、发展”的时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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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工会女工工作计划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1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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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镇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切党的x大、x届三中全会XX县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切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妇女十大和四川妇女十一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扣全县工作大局,紧贴妇女发展需求、解放思想、与时具进切实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努力做到组织动员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新贡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新作为,创新妇联工作有新举措,以优异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组织动员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

围绕党的x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继续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大力实施“巾帼创业发展行动”,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压滤机滤布扶贫救助网络,重点加强妇女特别是返乡妇女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积极创建“巾帼文明示范村”,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有效发挥各类种养基地和回乡创业人员的作用,开展农业产业标准化指导,推广活动。帮助和促进农村妇女脱贫致富,返乡妇女就业地创业。

二、维护妇女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努力构建社会化维权机制,健全和完善妇女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做好预防预测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继续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法侓援助,家庭等机构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切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妇女的法侓素质和维权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扩大妇女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

三、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和儿童工作

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家庭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滤布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开展:“父母家庭教育大讲堂”,推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引导广大家长以科学的方法培育子女,以良好的行为影响家庭。

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切落实“两代会”精神,了解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法侓、法规,学习好业务知识,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学习培训,强化理论武装,注重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党的妇女群众工作的本领,努力把妇女干部自身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素质全面,作风踏实的高素质人才,从而达到各项工作上新台阶。

20xx年我社区妇联将全面贯彻党的xx大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区发展大局,为社区妇女儿童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面开展妇联工作,将我们的妇联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妇联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计划建立高余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并进一步健全社区妇联组织,使运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基层妇联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妇联组织的组建率和工作覆盖面。积极发挥辖区妇女居民的积极性,推进社区基层妇联的建设。

二是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展示新世纪妇女风采。表扬社区为妇联积极工作的妇女组长及居民骨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妇女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月,为庆祝“3.8”妇女节,我们将组织社区妇女同志前往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梅园参观周恩来同志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4月,我们将结合妇女维权知识培训的主题,组织辖区妇女及“两新组织”妇联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发》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7月,将组织辖区妇女党员参加社区举行的系列庆祝活动,通过演讲、朗诵等多样形式共同庆祝党的生日。9月,将计划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社区广场文化活动,社区妇联将积极组织辖区妇女参加文艺活动,共同欢庆双节。

三是增强妇女同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我们将以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形式,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发》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保证当妇女儿童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力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的一年,高余社区妇联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社区妇联工作力争创出新业绩,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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