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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咨询服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服务,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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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甲方的咨询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范围是 。

二、甲方的咨询要求如下:

(一)甲方经营现状的分析;

(二)甲方的客源市场及竞争对手分析;

(三)甲方新阶段发展的具体策略;

(四)甲方的发展规划(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经营管理策略)。

三、咨询服务的具体标准:本次咨询服务合同结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甲方的咨询服务报告书,其中包括:

(1)甲方经营现状分析及整改方案;

(2)提升竞争力的营销策略、市场定位、市场调研、形象策划、运营框架等;

(3)甲方重新定位的中长期规划等。

四、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姓名、职称、专长及分工,并确保专家在行业内的专业性符合甲方要求。

五、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咨询成果的框架性意见。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结束咨询工作。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初稿,必要时甲方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年 月底前提供报告定稿。

六、在乙方咨询期间,甲方提供如下配合:

(一)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甲方经营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二)为乙方的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甲方为本次咨询服务业务向乙方支付 万元咨询费;

(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 %,即 万元,乙方提交了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之报告后 日内支付其余的 %,既 万元;

(三)乙方为本次咨询服务所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对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咨询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人身等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本咨询服务合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或乙方咨询人员间的劳动或雇佣关系。

九、乙方提供的咨询报告等材料必须具备专业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乙方对咨询服务的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十、乙方必须对因履行本协议取得的任何甲方信息负保密义务,同时本次咨询相关的全部材料保密,并不得用公开发表等方式为社会所公知。

十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执。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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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生人力资源管理实习报告优秀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人事,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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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力资源管理实习报告优秀范文

一、实习目的:

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还能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有利于融会贯通。同时,也能开拓视野,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锻炼能力的目的。让我们对本专业知识形成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从而不与社会现实相脱节。参观、学习企业的生产、销售流程和理解企业文化精髓,有利于加深对现代企业营销管理现状的了解,加深对企业管理活动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并通过实习调研活动,锻炼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就业和将来的工作提供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实习时间:

20xx年7月8日至20xx年7月31日

三、实习地点:

深圳市鼎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南100米。

厂址: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公园。

四、实习单位概况:

深圳市鼎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始于xx年,主要致力于旅游景区、主题公园、大型演艺活动的策划,是国内最有朝气、最具实力的品牌文化公司。公司主营旅游景区演艺规划策划、景区节目编排制作,景区演艺管理,景区活动项目策划。

公司在实践中形成了“创想、娱乐”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做“欢乐旅游的播种人”为定位,倡导“以智慧创造演艺,以激情传递欢乐”的品牌理念,为客户提供以旅游文化娱乐活动为核心的欢乐产品,打造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旅游景区演艺规划、策划、制作、管理公司。

几年来,鼎彝始终坚持这样的专业态度和敬业精神,竭诚为深圳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文化村、成都欢乐谷、西安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长沙世界之窗、重庆美丽乡村嘉年华等客户打造旅游品牌,提供专业的景区演艺策划、规划、制作等服务。伴随着这些客户在旅游业中取得的累累硕果,鼎彝也在景区常态演艺、景区节日活动策划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国际化服务体系。

鼎彝始终站在旅游景区规划的最前沿,树立了景区演艺策划的标杆,引领景区旅游文化走向新的高度。

五、实习内容:

我们的实习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7月8日—7月14日,我们主要是接受了公司为期两天的培训,办理了相关的入司手续,对工作做了简单的学习很认识。

第二阶段从7月14日—7月24日,主要是在人力资源部主管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人事激励计划、员工手册、还有招聘计划做了修改和完善 。

第三个阶段从7月24至结束,我们是在大明宫遗址公园度过的,在这里,我们遵循公司的安排,和其他同事一块管理景区事业。我们每天早上在公司辖区的各个摊点检查其是否合理、卫生、还有各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等,此外,我们还充当销售人员,亲自和顾客面对面交流。

六、实习心得:

首先,我要总结一下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体会。

1、自主学习。工作后不再象在学校里学习那样,有老师,有作业,有考试,而是一切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只要你想学习,学习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员工们从不吝惜自己的经验来指导你工作,让你少走弯路;集团公司、公司内部有各种各样的培训来提高自己,你所要作的只是甄别哪些是你需要了解的,哪些是你感兴趣的。

2、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你不只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同时也提高了自己,象我这样没有工作经验的新人,更需要通过多做事情来积累经验。特别是现在实习工作并不象正式员工那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没有事情做,所以平时就更需要主动争取多做事,这样才能多积累多提高。

3、团队精神。工作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个项目,在工作的过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团队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曾对团队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这样的观点:要有与别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人合作的能力。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尽所长,团结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个人要想成功及获得好的业绩,必须牢记一个规则: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在团队工作中,会出现在自己的协助下同时也从中受益的情况,反过来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这是保证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4、基本礼仪。步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基本礼仪,而这往往是原来作为学生不大重视的,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多学习,比如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

5、为人处事。作为学生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而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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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方开挖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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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乙方开挖拖运地点:湘运兔子山

2、项目名称:“金林雅苑”

二、土方工程承包范围

1、乙方包工包开挖包拖运和场内包安全包各项运费手续(含税单价22元/方)。

2、甲方将约45000方土方承包给乙方,最终结算,按实际土方量为准。

3、进场时间大约签约在35天之内进场开工。

三、其他

1、签订协议书向甲方谘合同保证金伍万元,进场后甲方将合同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2、场内事宜,全部归甲方负责处理,出场事宜全部由乙方负责。

3、由于甲方,场内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在签合同之日起五十天之内,不能正常开工,按违约金千分之三甲方赔偿给乙方。依此类推。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应按每壹万立方付75%给乙方,分四次付清,余款从乙方完成工程验收为准,四个月内全部付清给乙方。

2、乙方如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场,乙方按千分之三赔偿给甲方,如有其他事宜,甲乙双方再另行协商。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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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管理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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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步入了一个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跟谁而来的软件行业也在如今各企业领域中炙手可热。每一个企业在每天的运作过程中都都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这些文件分散在每个人的工作电脑上,邮箱里面,手机,U盘等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之上,而当你想要去寻找一份需要的文件之时,尤其是这份文件非你自己所创,你就需要去联系拥有这份文件的人,让他通过各样的方式传递给你。传递给你的文件就是原来文件衍生出来的副本,但当原文件发生变化之时,副本却没有发生变化,你需要获取正确的文件,就还需要联系人再次给你传递一份,并且同样一份文件版本太多,分散存在电脑各个角落,就跟容易照成混乱,而难于管理。这样一次次下来企业的一个整体的工作效率,以及运作方式的混杂,都大大的影响了企业发展的速度。

针对上述文件分散的状态影响企业整体运作的这样一个问题,小编特意请教了广州润普公司企业文档管理系统方面负责人了解到,对

于企业要想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就必须先要拥有自己的一个完善的知识体系。就好比你要构建一座图书馆,房子书架就是体系内的支架,再然后你就要把各类图书放到体系中来,图书可以是上面拨下来的,别人捐赠的,自己采购过来的等等来源方式,而最后这些图书都是放到书架上归类整理好,这样下来完整的知识体系库才算是搭建成功了。

那么企业如何来搭建自己的一个知识体系平台呢?我们就市面上非常常见的易度文档管理系统来看,它首先解决的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文档分散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要快速的去收集企业每天产生的各类文件,这些文件你可以自动去上传,也可以跟你的业务系统,办公系统,甚至是邮箱,扫描仪等等做集成,让文件自动收集到系统中来。 收集到系统中文件你就可以像图书分类那样组织规范起来,这样你要查找使用一份文件就不需要经过他人的渠道,可以自行到这样一个知识系统中检索查阅。企业运作效率便自然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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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地装修施工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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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及做法。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种承包方式。

承包人包工、包料;

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提供:

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设计费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7.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9.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9.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9.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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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3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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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人代表:李?联系电话:-824X7489

资质等级:国家一级?证书批准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所属物业”、“甲方物业”专指“?”)提供专业物业管理顾问事宜,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物业概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以上各项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于变更后壹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

二、合作方式

乙方以驻场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方式,指导甲方开展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顾问服务目标:

1、指导甲方组建物业公司,结合甲方物业的特点制定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文件,结合甲方物业地域状况及需求导入乙方物业管理模式。

2、指导甲方对所属物业实施科学、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并顺利完成入伙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入伙后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使甲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物业的规范管理和正常运行。

3、在物业管理软硬件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乙方确保入伙后在合同期内(一年内),达到深圳龙岗区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区标准。

4、乙方指导甲方建立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甲方提出认证申请时协助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5、指导甲方进行科学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协助甲方建立一支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

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范围:

1、指导甲方所属物业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2、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

3、指导所属物业红线规划内属甲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和附属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公共绿化、园林的保养、管理。

5、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公共部位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管理。

6、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安全(不包含人身、财产_____、保管义务和责任)、消防、_____停泊管理(不包含_____及车内财产的_____和保管责任)。

7、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管理体系。

8、指导甲方所属物业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社区便民服务、商务、中介_____的开展。

9、指导甲方所属物业的装修管理、建筑立面外观管理。

10、指导甲方所属物业的组织架构设置、职能分配、人员编制及聘用。

11、指导甲方所属物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和各项工作流程。

12、指导甲方所属物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的技巧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13、指导甲方要求的和所属物业物业管理相关的其它顾问服务(如物业经营等)。

五、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按照提交的顾问咨询服务方案内容进行,方案见附件二)

(一)前期介入期

1、协助甲方成立物业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指导甲方物业公司拟订组织架构、人员定编、人员招聘、岗位职责及作业指导书等工作。

2、从物业管理及物业使用人角度对甲方所属物业的规划设计、土建、给排水、电气、环境景观、智能化、安防、管理设施、便民设施、商业中心设施等涉及物业管理品质提升的关键工作提供合理的指导性意见及改进建议。

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物业管理方案实施细则》等物业管理程序文本及入住后具体运作指导,并拟定《物业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对甲方物业公司形象、自身建设、管理提供建议,并协助甲方全面、全程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

4、为促进物业销售,提供物业管理配套顾问服务的建议,具体包括为甲方所属物业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培训文本,解答销售过程中关于物业方面的相关疑难问题,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乙方的宣传资料(包括_____、光盘、展示架等)。

5、指导甲方物业公司对甲方所属物业楼宇接管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6、指导制定并审核甲方所属物业的各项服务项目及其_____标准、收支测算,并在销售中向业主明示物业管理费_____标准。

7、对甲方所属物业的装修和建筑立面外观提出建议,并配合甲方根据龙岗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业管理费标准确定甲方物业管理费标准。

(二)正常操作期

1、协助制定并指导甲方实施所属物业入住方案,包括制定入住资料(业主公约、业主手册、入住指南、装修手册等)、制定入住流程、装修管理办法、入住仪式的策划及业主档案的建立等。

2、指导甲方建立所属物业客户服务体系(包括业主服务、服务项目的开发、业主沟通与信息反馈模式、投诉处理等),修订客户服务流程,设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即“客户服务中心”,并结合业主的各类需求提供_____。

3、制定合理的培训制度和日常培训计划,提供甲方要求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文本。组织相应的培训训练,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方式:内培为主,外培为辅(外培发生的属于甲方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培训内容见附件

一)。

4、根据甲方所属物业特点,制定社区文化活动计划。

5、协助甲方所属物业通过所在地区的优秀物业住宅区的评审。

6、提供质量体系范本,并给予甲方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帮助甲方建立系统化的ISO9001质量体系,如甲方需要认证,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指导甲方要求的和所属物业物业管理相关的其它顾问服务(如物业经营等)。

(三)监审期

1、对甲方按照乙方的指导要求进行物业管理操作过程予以监审,对发现的问题提交《监审报告》(提出问题,并指出整改意见)。

2、对甲方按照《监审报告》进行整改进行跟踪,并指导甲方完成整改。?以上三个时期具体工作计划乙方按照甲方根据顾问合同及顾问方案具体制定《阶段工作计划表》执行。

六、物业管理顾问期限:12个月。

1、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其中:

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为前期介入期,

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为正常操作期,

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为监审期。

2、由于整个顾问期(12个月)和顾问费的限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整个顾问期或个别阶段出现变更,甲方不能以此改变本合同的时间和已经确定的支付给乙方顾问费用的金额。如果本合同项目各阶段的变更导致顾问期超过12个月或按自然日连续计算,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满12个月,则本顾问合同期结束。

七、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方式:

乙方以顾问驻场服务方式,选派物业项目经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前进驻甲方至合同期结束,全面开展物业项目顾问工作。

1、前期介入期:二个月。合同签订后甲方书面通知时起至入伙前两个月止:在前期介入期内,注册成立物业公司,确定物业管理各项_____标准,确定公司组织架构、招聘人员,对甲方进行指导、培训、咨询和会诊;协助甲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准确定位,并从物业管理角度对甲方前期的设计方案及各项配套提出专业建议,以方便日后的物业管理,完成本阶段承诺的服务内容。

2、正常实操期:八个月。从入伙前两个月起至入伙后六个月止(入伙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在正常实操期全程指导甲方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甲方正常实操期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及《整改意见》

3、监审期:二个月。从入伙后的第八个月起至第九个月止在监审期内,对甲方物业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甲方管理中的疑问进行指导,并针对检查出发现的问题进行会议讲解,并提交《监审报告》和《整改意见》。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经乙方书面同意,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物业管理资料咨询、信息(乙方提供用于宣传的录像、_____、文字说明、展示架等)、广告等,但不得对乙方之社会声誉造成损失。有权在各类宣传媒介上登载:物业顾问: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XX公司。

2、承担物业管理业务中的所有投资、收益及债权、债务。

3、全面、全程实施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并履行各项权利、承担责任。

4、对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意见。

5、对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如不称职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调换到位。

6、尊重并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并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7、按时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

8、无偿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

9、审核《物业顾问服务阶段查检表》(根据合同及顾问方案要求,分阶段查检表,由乙方提交,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三),评价乙方的顾问成效。

10、在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提供过程中,对乙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文件、策划文件等,对外传播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11、完善本项目各项配套设施,满足创优所需要的各项硬件条件。

12、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前往本项目现场,指导甲方全面、全程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

2、认真负责地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顾问与服务。

3、定期检查和督促甲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4、在保证甲方管理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在组织架构、人员编订、人员招聘、任用和辞退及其他各项管理程序上有监督和建议权、决定处置权。

5、对物业咨询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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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收银,全文共 14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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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下面是最新消息!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 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

第五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二)非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予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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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程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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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维修站点项目顺利实施,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全权委托北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承担承担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程名称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程服务。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技术服务内容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程服务。

第四条 工程工期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派工单并收到甲方支付全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信天线的调试及布线工作。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提供所使用卫星的参数、信标及验收标准。

2 负责制定工程计划及组织协调工作。

3 负责待调试站点管理协调工作。

4 全权委托乙方承担调试任务。

5 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工程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通信站点4.5M天线的调试及天线到机房位置的布线工作。 2 乙方负责向甲方用户交流天线调试及线缆的铺设情况。

3 站点调试完毕及线缆铺设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端站维修报告。 4 在调试过程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信誉,

处理好与甲方及用户的关系。

5 乙方保证小站的正常接收和发射。

第六条 卫星远端站工程技术服务费

湖南人防4.5M通信站点的调试及布线工程:人民币7000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以方支付合同全款人民币7,000元,以方安排工程师上门对站点进行调试,同时乙方应就合同全款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按照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给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补充说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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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7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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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服务业务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他管理人不得将其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同意接受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不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七十七条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七十九条 自行管理需要雇佣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雇佣人员依法订立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修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其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投保的物业可以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与分部保修范围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追回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审核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雇佣人员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其他管理人,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洁、绿化、保安服务、设备维护等专项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防雷、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二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条例规定的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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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每日高血压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范文_工作计划范文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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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高血压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篇一】

一、工作目标

1、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病患者管理项目,对城乡居*的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病等慢性病。

2、建立高血压病患者的健康档案。

二、主要任务

(一)、高血压病患者的管理

1、高血压病的检出

根据《城乡居*健康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利用建立社区居*健康档案、健康体检、我院的诊疗服务、社区免费测血压、主动检测、首次测血压等方式发现高血压病患者。2、高血压病患者的登记

将检出的高血压病患者以及我市慢病报告网络所报告的属于本社区的高血压病患者,建立高血压病患者管理花名册并将所有信息录入相关的数据库,进行微机化管理。

3、高血压患者的随访管理和转诊

对检出的高血压患者收集详细的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根据《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和随访,随访采用门诊随访、下乡家庭随访、村医协助随访等多种方式,对高血压患者采用药物治疗方案和非药物治疗方案。当患者出现《城乡居*健康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中规定的情形时及时转诊到上级综合性医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回继续治疗、随访。帮助患者制定自我管理计划,对高血压患者进行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

(二)、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对高危人群采取群体和个体健康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健康教育以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通过健康教育提高高危人群对高血压病相关知识及危险因素的了解,给与健康方式的指导,定期测量血压。

(三)、社区一般人群的健康促进

根据社区人群的健康需求,在社区广泛开展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宣传,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社区人群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减少危险因素,预防和减少高血压病的发生。

1、在社区建立高血压防治知识宣传橱窗,制作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宣传单,通过居委会、医疗站点等发放给社区人群。

2、在社区举办高血压病知识讲座和健康生活方式讲座、义诊等活动。

3、利用社区居*活动室等居*较集中的地方作为高血压防治知识的宣传阵地,摆放各种宣传资料。

4、在社区开展免费测血压活动。

【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和老龄化的加速,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发病率和患病率呈快速上升趋势,致残率、致死率高,严重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并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慢性病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而慢性病的防治的重心则在社区,慢性病的社区预防是慢性病防治最有效的手段,社区慢性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接关系到慢性病防治的效果。我中心充分认识慢性病防治的重要性,将慢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考核目标,创造支持性的环境,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道路。根据>要求,特制定高血压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管理项目,对城乡居*的高血压等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实施预措施,减少吸烟、饮酒不良生活方式等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

2.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登记建档率达98%以上;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体检率达到98%以上;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等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等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高血压患者管理

根据《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1.高血压患者筛查途径为:对35岁及以上辖区居*每年首诊测血压;居*诊疗过程测量血压;健康体检及高危人群筛查中测量血压;通过宣传教育让患者主动与我中心联系;居*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询问等。

2.建立高血压患者健康档案。建立高血压患者健康档案,按要求对高血压患者进行体检、咨询、随访与健康干预等,将相关信息与活动记录在居*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实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我中心对高血压患者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记资料规范化,达到高血压登记规范要求。在对高血压患者实施健康管理过程中,要用好健康档案,不断充实和丰富健康档案内容。

3.高血压患者管理。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开展血压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开展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4.高血压患者健康检查。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随机血糖(指血)测量,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和血常规。

5、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定期开展高血压专题知识讲座及大众宣传,普及社区居*高血压的防治知识,控制各种危险因素,提高人群的健康意识。

【篇三】

为建立健全符合我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血压病管理系统,对我院辖区居*的高血压病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暴露,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皋兰县卫生局关于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管理项目,对各村居*的高血压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病。

(二)年度目标:

1、开展高血压病人的管理工作,对高血压病人建档率≥100%,管理率≥100%。

2、高血压病人规范管理率达90%。

二、高血压患者管理

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高血压患者,尽早通过规范管理和行为干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血压,限度地减少或延缓高血压并发症的发生,降低高血压的危害。

1、高血压患者发现

发现途径:

(1)机会性筛查

就医:在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医生诊疗过程中,通过血压测量发现或确诊高血压患者。

血压测量点:如在镇卫生院的医疗点、村卫生室等场所设臵血压测量点,增加检出机会。

(2)重点人群筛查

开展35岁及以上居*首诊测血压;

高危人群筛查,如超重、肥胖等高危人群。

(3)人群健康档案建立,在建立人群健康档案时血压的测量和询问,发现患者。

(4)健康体检,在居*健康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时查出的高血压患者,特别是无症状的高血压患者。

(5)通过健康教育或健康咨询,发现高血压患者。

2、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

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应及时更新或建立居*健康档案,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xx年基层版)》和《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村医师每年要提供

至少四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血压、心率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做好随访记录;认真填写居*健康档案各类表单,如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登记表、双向转诊单等,不缺项漏项,做好备案。建议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高血压患者的干预

(1)健康教育:广泛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全镇广大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引导社会对高血压防治的关注;

(2)饮食干预:控制钠盐、脂肪、烟草、酒等摄入量,倡导使用健康小工具,如控油壶及限盐勺等;

(3)体力活动:重视运动形式和运动量,适量运动;以各行政村为单位结合全*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4)精神因素:精神压力及紧张等,心理平衡。

加强高血压患者的自我管理,全镇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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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用电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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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村委会

为明确农村用电管理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电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书如下:

一、产权界定

近年来,供电企业对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农村电网改造集体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书》的要求,在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之前,改造后的农村高低压线路产权暂时维持不变,归属村委会所有。未改造的农村配电网设备产权归属暂时维持不变。

二、村委会应配合电力部门对产权暂属本村的10KV进村分支线及以下的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尽快向供电所报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三、农村的广播线、电话线、有线电视闭路线(签有合同者除外)等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电力线与弱电线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村委会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

五、村委会应经常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组织群众学习《电力法》、《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及各种电力法规,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安全用电,并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家用漏电保安器的安装、投运管理工作,保证家用漏电保安器安装率、投运率达100%。

七、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由供电所具体承办临时用电有关事宜,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安器。

八、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农村配电网整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项工作;并按照供电所要求,对本村自筹配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九、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供电所、村委会各持一份,上交支公司农电股(县农电总站)存档一份。

十一、本协议经供电所、村委会双方同意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为止。

供电所: (盖章) 村委会: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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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酒店管理暑期实习报告范文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全文共 1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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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暑期实习报告范文实习报告范文

来大学的第一个暑期我就选择了社会实践工作,那是7月7日。我们乘坐校车一行来到实习地点——湖北武汉思远双n教育集团,做话务员工作。其实在实习之前,对话务员这个工作的了解很少,只知道会与电话机打交道,具体的做什么内容却不是很清楚。直到来实习公司后才知道话务员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听员,一种是呼叫员,而我们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呼叫为主。

所谓的呼叫,也就是要求我们主动与客户交流,所以到双n实习的前几天,也就是从7月8日到7月15日这段时间,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训——培养我们与客户之间的说辞,从而搭建与客户交流的心理情感桥梁。而这种培养主要也是以我们新员工自学为主,学习整个呼叫工作的流程,怎样做好笔录,怎样回答客户的咨询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通过前段时间的培训以及自己的学习和掌握,我们的实习工作才真正步入正轨,同时,我们感觉工作起来也有一种得心应手的效果。比如说当客户问及有关双n教育集团的问题时,我会把学到的有关双n这个企业的相关文化知识有序而有针对性的告诉客户,供他们参考和选择。还比如当客户问及有关高考查分、填志愿、补录、录取方面的话题时,我会尽所能的帮助客户,提供方便。当然,每个客户的问题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所以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每天都必须充实自己的知识量,或者与上级主管询问交流,或者与同事伙伴沟通,所以在这方面我的感触就是:我们每天都在与不同的客户交流,同时我们每天都在不同程度的学习和上进,不管是知识掌握方面的还是沟通能力方面的,我们都在加倍的努力。正如我想的那样:做话务员工作,我们不仅是一名沟通能手,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员,更是一名合格的推销员。在此我得到了很好的体会。

当然,值得体会的还有很多,最值得一提的就是与我们酒店专业有关的。我们工作的是一栋十五层楼的呼叫中心大厦,所以每天上下班都用电梯进出。我们在专业课上老师有提及有关电梯礼仪方面的知识,所以在实习中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和应用。比如电梯有宾客专用和员工专用之分,只有经理以上或外来宾客才能乘坐宾客专用型的,普通员工则不准。乘电梯时有一个先来后到之分,先到的主动靠里站,并且不要面壁而站,同时电梯里更应保持安静。另外就是餐桌礼仪方面的。公司有规定,每个小组每个月有几次聚餐的机会,在聚餐中有很多学问,第一杯酒是经理等主管举杯敬酒后用餐才开始,还有座次也很有等次之分的,哪边是主座,哪边是次座,哪桌是中心餐桌都能看出来,这是我们在学校很难学习和感触得到的。最后一点也就是酒店了,我所在的小组是负责江西省区的呼叫工作,所以对江西有些地区的酒店也是有所了解,比如萍乡的金领大酒店,樟树的兴隆宾馆,宜春的秀江宾馆、阳光大酒店,吉安的华丰宾馆。最有名的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景区的有名酒店有金穗宾馆、国脉宾馆、南湖山庄等等。

在这些当中,我有必要提及这么个细节话题。那是发生在我们一次聚餐的晚上。我们小组几十个同事在酒店用餐结束时,准备返回公司,突然狂风四起,暴雨如注,所有的人此时此刻不知如何是好,那些小组负责人更是烂醉如泥,同事们不知所措,有的冒雨打的,场面乱成一团,而此时的主要负责人张经理却十分清醒有效的解决了这个场面,先是让大家不要慌,在酒店里避雨,然后打电话叫来一辆大巴,让员工们安全返公司。经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个管理者,你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突发事项,这不仅是我们所学习的,更是我们走向高层管理者过程中必备的管理素质和理念。

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我认识到工作其实是能力的体现,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有可能用处不大,但是没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万万不行,同时,工作更多的是我们的耐心和细心,只有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际的去工作,把基本的工作做好,才能赢得上司和同事的信赖,更而体现自己的价值。

很高兴能有这次社会实践,总体而言,我可以说自己真正学习到了社会经验,相信这次社会实践将在我的人生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将影响我以后的社会实践活动乃至一生的足迹。

最后,感谢院系部给我们提供了这次实习工作的机会,在您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的实践工作才得以如此圆满结束并获益匪浅,同时还要感谢实习公司同事和上司的帮助和指引,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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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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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

物业争端常见,而物业费又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很多矛盾的直接导火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很多物业公司“一言不合”就断水断电的做法,今后将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开发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将罚款20万元

本来是公共绿地,却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区内业主私搭滥建现象严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间,破坏小区环境,这类问题往往难以解决,加剧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

公共区域设车位应2/3业主同意

现如今,车位一位难求,特别是晚上,不少小区的内外更是被车辆停得满满当当。如何分配车位,如何保障业主权益,要不要将小区车位对外开放,是很多小区当下面临的难题。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在停车位设置中,《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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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地铁施工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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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落实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起重机械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其中机械施工安全,甲乙双方达成一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安全生产目标

伤亡控制指标: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控制在1.2%以下,火灾事故为零,。

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无安全事故

2.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建设部办法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及省建设厅、市建委、市施工安全监督站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二、甲方责任

1. 审核乙方的从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资格,是否符合本工程建筑机械施工的要求

2. 将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概况和要点向乙方进行交底,对乙方施工全程进行监督。

3. 甲方和乙方安全负责人,应统一协调工程起重机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提供本工程目前安全生产的动态,提供相关的安全宣传资料,指导乙方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5. 指导乙方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协助乙方的安全管理,提高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指导、协助乙方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7. 对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必须采取强硬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8. 如发生重大上伤亡事故,必须派人指导,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救援工作。

9.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方法》,控制好本工程安全生产设施费,按进度分阶段验收乙方的安全措施,经安监机构同意、监理通知,收到业主付款和甲方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情况后,支付乙方安全措施费,支付比例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方法》执行。

三、乙方责任

1. 遵守国家、省、市、建筑公司所颁发的各项安全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程序、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与现场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2. 应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遵守有关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3. 严格按照劳动保护法,定期发放工资。

4. 进入施工现场后,服从甲方的管理,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指定安全生产责任人,成立安全生产架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工前把指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项目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指定安全管理措施,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保证员工持证上岗,减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5. 开工前将指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方案、措施报甲方和监理按相关程序审批,审批后严格按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方案、措施施工。

6. 进场前将施工中需使用的设备、设施书面报甲方项目管理部,同时遵守设备设施的安全施工规定。

7. 施工中需要搭设、安装安全设施、临时用电、使用设备、施工方案的编制、材料的检验、装拆资质、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完工后的检验、检测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8. 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或危害,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部通知其他施工单位,共同防范。

9. 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管理规定,填写好安全运行记录,定期上交给甲方。

10. 做好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教,自觉遵守《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11.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规定编写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其他约定

1. 乙方在施工时间,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没有达到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每次罚款300元,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参加检查的每次罚款300元。

2. 乙方不及时编写方案、安全运行记录,每次扣款300元。

3.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台帐,填写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报表,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甲方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台帐或将安全生产措施费挪作他用的,从重处罚。

4. 乙方被国家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通报,提出停工整顿,造成甲方停工扣分时,在工程款中扣除所有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5. 甲方项目安全员有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安全隐患较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的情况,有进行限期整改和罚款的权利。

6.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的规定

7. 甲方统一购买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安全设备材料,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资料等发放给乙方(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8. 乙方未按施工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平安卡的,每人罚款50元。

9. 甲方发现乙方的安全员、电工、焊工、装拆工未持证上岗,每人罚款50元。

10. 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知识考核,未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11.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管理人员戴白色安全帽,专兼职安全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工人戴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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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业商务互联网二级中心授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商务,全文共 2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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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文化程度:

专业: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居住住址:

户籍地址:

紧急状态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三)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二)乙方享有在法定假期和企业规定的假期休息的权力。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临时加班的,乙方应当理解和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具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人民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作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薪酬为:______元/月(学历、绩效、职称、社保另计)。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情形所涉及的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甲方按照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条件,并不断改善。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基本知识教育和培训。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六、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法根据国家和甲方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修改。

七、保密及竞业限制责任

(一)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各类经营、交易、管理、技术等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技术秘密,亦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以及协助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行业及产品的各项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后________年,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之日起。

(二)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需签订涉密人员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书。

八、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关于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相应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专业技能培训,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乙方应遵守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在乙方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后依法支付。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如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的,或者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以合同到期日计算,每提前____天应支付甲方____天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劳动合同不得代签或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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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农业企业仓库管理工作计划_公司企业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农业,企业,仓管,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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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企业仓库管理工作计划

XX年已经来到,为了更好的做好新一年的仓库管理工作,在此,制定如下计划

1)、注重形象,多参加一些公司组织的企业活动,每天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面对工作。

2)、农业企业的竞争已到白热化,单一的工作技能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自己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多加学习做到懂得,做得更好!

3)、多与同事沟通,保持良好的沟通方式,吸取好的建议。悉心听取领导的点评,对自己不好的做法即时予以改正。

4)、加强对自己的学习,真正掌握物品进、出、存的工作流程,使物品能起到物流顺利周转,同时也真正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作用,使其仓库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改进。积极配合同事,对库存物品的积压进行整改,避免物品日期太长,促销部分呆滞物品,并改善仓库物品和堆放的紧缺现象。

5)、努力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争取每月的工作失误次数≤1次。

6)、物品现场所有标识清晰,明确,对库存信息准确率达99.7%。

7) 、对货品进仓库数量严把关, 对于进货管理的不断完善与维持。

8)、时时做好仓库的6s工作,保持环境整洁,所存放的物料井然有序。

9)、为了使仓库物品做到帐、物一致,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盘点,盘点过后,与电脑库存对照,看每月的消耗是多少,递交会计。

总之,仓库能在现实情况中不断的改善是离不开店里每位同事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挥手昨天的时刻,我们将迎来新的一年,将不骄不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对过去的不足,将不懈的努力争取做到最好,我们将会用行动来证明我们的努力,我们更加清楚获取不是靠辉煌的方式,而是靠不断的努力。为了店面发展得更加壮大,我将更加努力!献上自己微薄的力量! XX年,是全新的一年,也是自我挑战的一年,我们将努力改正过去一年工作中的不足,把新一年的工作做的更好,为店里的发展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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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温州开发区企业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园区,企业,生产,全文共 9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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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注册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厂房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厂房占地面积 亩,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厂房功能为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限为____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_个月提出续租,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 元/年,于每 年 月 日以现金方式上缴,实行上打租。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按期交付租赁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 元。

2、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并负责一切费用。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准私自转租他人。

4、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四、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鉴证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鉴证单位或镇监管办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 法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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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料,全文共 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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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拆装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甲乙丙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避免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规定,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__]75号)与《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__]368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20__)和20__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物料提升机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物料提升机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3、审核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留盖有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4、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拆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并留盖有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5、审核拆装单位编制的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核、审批相关手续。

6、编制物料提升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8、监督产权单位对物料提升机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对物料提升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物料提升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物料提升机拆卸后,注销使用登记。

10、未按上述1~9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有关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必须向甲方提供下述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甲方核验后,将复印件留甲方存档;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编号(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3)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4)检验检测报告(现场安装完毕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

(5)安装使用说明书;

上述所需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至少提供两份。

2、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物料提升机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及地方标准等的要求。

3、按有关规定对物料提升机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对物料提升机的检查、维护、保养每月至少两次,严禁夜间保养物料提升机。并填写“物料提升机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将“物料提升机定期检查记录”交甲方备案。

4、物料提升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未按上述1~4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与相关的经济损失。

6、因物料提升机设备问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三、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必须向甲方提供下述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1)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与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甲方核验后,将复印件留甲方存档;

(2)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装和拆卸合同原件二份,并留甲方存档;

(3)拆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与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甲方核验后,将复印件留甲方存档;

(4)对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

(5)安装与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盖法人单位公章);

(6)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7)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表AQ—C9—10;

(8)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经法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与盖法人单位公章);

上述所需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至少提供两份。

2、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卸前,必须要签订三方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方可进场施工。

3、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负责。

4、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物料提升机及现场施工条件,保证安装与拆卸时,不影响周边建筑与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5、对进入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拆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与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

6、物料提升机安装与拆卸前,要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

7、在从事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8、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卸作业前,必须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向委托单位与甲方联系。

9、安装和拆卸作业时,要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11、安装和拆卸作业时,要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

12、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要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物料提升机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作业结束后物料提升机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13、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同委托单位共同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4、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合格不允许任何单位使用。

15、未按上述1~14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丙方承担主要责任与相关的经济损失。

16、因物料提升机在装拆与进出场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丙方负全部责任与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书中未明确的相关责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并至物料提升机拆除退场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盖分公司章)

分公司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乙方(盖章)

(盖法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丙方(盖章)

(盖法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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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7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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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白河采油大队

乙方:外雇劳务工(姓名)_____,住址___省___县____乡(镇)_____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一、 合同书签订范围

甲方与外雇劳务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负责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二、 双方职责

1、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若不买保险双方不得签订合同。

2、乙方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甲方管理、调派,确保谁叫随到,按时到达作业现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投机取巧。乙方若不服从甲方管理,不遵守以上规定,违反一次罚款200-500元,而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损坏单位财产。否则。除赔偿因自己不法行为的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劳务人员在执行(乘车回家)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和任何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劳务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私自乱开票,乱填单,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罚款200-500元。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装卸(做饭)范围内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保证材料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8、乙方完成工作量后,由甲方按照单位规定的价钱开票,并按照我厂挂账程序付乙方工资。

9、违约责任:

甲方:在此合同范围期内,再不能向第三方发包,按照第八条规定验收付账。

乙方:按照此合同第二、九条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甲交给的任务,否则按照第七条解除劳动合同。

10、乙方个人行为造成的所有一切严重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11、此合同一式三份,甲、已双方及人力资源科各执一份,合同从鉴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介绍人:(签字盖章)

白河采油大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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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3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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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大学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要求:

、了解建筑公司物流业务的特点、主要设备和作业流程。

、立足项目管理和物流管理的相关知识,通过实习将理论与实际的操作相结合,在实践中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

、锻炼实际操作的能力,为今后的学习工作积累经验。

二、实习主要内容:

在2019年的8月25日到9月20日这近一个月的时间,我有幸到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进行实习。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任务是跟随公司的物流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建筑行业的物流相关状况与基本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运输成本的控制,有效降低费用率;

、建筑装备在仓储阶段的审查和保管

、建筑装备在运输和环节的调查、分析,以及运输渠道的拓展、维护;

、参与发货和市内配送相关工作,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最终使得运输成本与时效、OTD(订单到货时间)及客户满意度在到相关要求。

、观摩调动车辆,合理安排公司运输资源。

以上内容全是我跟随公司的物流主管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完成的。虽然在很多时候我都是一个学习与旁观的角色,但在这次宝贵的实习过程中,我还是认真学习,努力讲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三、实习总结(可另附报告):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的主要工作是跟随物流主管,了解建筑公司的物流方面的基本流程。以往我接触和了解到的物流都是以小件产品为主的物流知识,而建筑装备公司的物流则是以大件产品为主。所以这次实习加深了我对物流专业知识的了解,让我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全面地了解物流行业。

(一)公司简介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是具有国家一级技术资质,关于一九九七年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的专业化的设备安装施工企业,中国务院总500家实力最强的施工企业之一,也是中国线路管道100家实力最强的安装施工企业之一。专门从事建筑与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从事大中小型各类国产,进口工业设备及整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各类压力容器和金属结构件的和与安装以及工建工程。

(二)实习内容

来公司实习的第一周,我被安排在公司的后勤仓库,主要负责产品的审查与保管工作。具体的工作强度并不大,主要是给各种建筑装备进行标号并分类存放,并按时清点与查验。期间还有两次值夜班的经历。仓库现有液压车,堆高车和铲车等设备,所以在没有货物进出仓库时,要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清理轮子中的杂物,保持其顺利使用。发现隐患要及时报修,还要安全用电,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成品的出入库作业。

、成品、出口品的出库作业  成品、出口品在出库时根据定单或出口装箱单出库,一定要坚持“先进先出”原则,特别在出口方面。还有出口时,装箱单上的箱号和封号要填写正确,并传真至货代部确认后再封箱放箱,最好让集卡司机进来时把箱号和封号与“设备交接单”上的对一下,是否一致。

、成品、出口品的入库作业  相对于成品、出口品的入库比较方便,但还要注意点数,带我的师傅说以前有过空箱的现象出现,所以一定要小心仔细。入库堆放整齐,要在每一件成品上标明生产日期,便于“先进先出原则。为了做到先进先出,可在填制一张记录单用于记录每一货品每次入库的数量和同一生产日的数量,出库时进行“先进先出”销账,并记录余数。

随后,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的建筑装备在运输和环节的调查、分析工作,以及发货和市内配送相关工作,并对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这一部分的实习内容更加贴近物流行业的工作性质,同时也很好地体现了建筑装备公司的工作特点。因此,这一部分的工作更容易与理论知识相联系。

在建筑产品的整个建造过程中,加强物流管理是工程项目精准建造的资源保证。在我实习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以及向师傅们的询问,总结出了工程物流管理的工作内容。工程物流管理是以共享工程项目数据库为基础,工程物流管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工作:

(1)预测物资用量、编制物资供应计划;

(2)组织、采购或者调剂物资;

(3)物资的验收、储备、领用和配送;

(4)物资的统计、核算和盘点。

工程建设项目是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的投资建设过程。工程建设项目消耗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木料、砖瓦沙石等。这些材料体积笨、质量大,需要大型物流设施,并占用较多的场地。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个异性、时间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产品的形成属单件生产方式,因此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的物流服务也具有特殊性,如服务量的不稳定、服务地点的变动性、服务方式的灵活性。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受影响的因素多而复杂,特别是受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难以预料,因而对材料消耗计划很难做到准确,这就要求强化施工过程中对材料供应的控制。

低效率的物流活动,或者使材料库存过大,浪费资金;或者库存不足造成停工待料。这些都会增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甚至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因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材料供应管理,通过降低材料消耗、节约材料供应过程中的物流成本,对于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至关重要。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工作内容十分广泛,涵盖机电安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几点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等很多工作。因此,工程项目物资现场动态平衡十分重要。

工程项目物资现场动态平衡是物资优化配置和优化组合的手段和保证,是优化企业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动态平衡是按照项目内在规律,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各施工阶段的物资投入,并对物资按时间节奏进行动态优化,以保证整个建造过程的均衡性、实现物资供应的动态配置、平衡协调和均衡投入的过程。因此,在工程项目中,有机、紧密地结合物资投入数量、结构、时间、范围的计划与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使物资、人员均衡地投入到工程项目中,实现物资综合控制、工程项目均衡节奏性地建造,达到预期进 度目标,实现精准物流管理,减少物资浪费,降低建造成本。

此外,供应渠道的选择是工程物流管理的核心业务之一,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中地位非常突出,是物资的源头。供应渠道的选择的目标是使物资从采购、租赁到材料入库的总成本达到最小,质量、交货期、服务水平达到顶期水平,尤其是物资供应商、租赁公司的选择。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供应渠道方面坚持多方面、立体化的供应渠道,在其主要业务范围,即山西省内,采取公路与铁路运输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采取供应链管理,努力实现现场物资的精准控制和物资需求精准预测。但至于具体的决策与设备选取及调度,作为实习生的我,只能以观摩学习为主要形式,具体调度内容我无法接触到。

(二)发现的问题

、部分仓库的利用率不高。

可根据仓库的实际设立加大业务量,使企业发挥最大的生产调度能力。进货堆放货物时不能只顾着一时的方便,应该考虑到出货时的方便,不能耽误时间,因此要按照标准把货物堆起,堆放要整齐合理,以便货物的出库。

、 铁路专用线的使用效率仍可提高,选择这一运输方式的客户比公司预想的要少。 其实铁路运输在我国现阶段的长距离,高密度的运输中,仍然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这种门到门的运输,更可以降低公司的物流成本,提高商品的流通速度,企业应主动寻找适合的客户推销这一特色服务。

、企业的信息系统普及扔有待完善 企业虽然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将一系列的商品信息,仓库状态,作业流程,养护情况及业务合同记入其中,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系统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企业往往仍然依靠传统的人工方法和票据进行作业及信息传递。应尽快在企业中提倡信息化的作业方法,使每名员工都能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与管理。

、健全物流加工服务,正确面对第三方物流的挑战 流通加工也是物流的一项重要功能,作为非纯专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重视流通加工,将其同其他服务一起视作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提高服务的档次与水平。

、重视人才的培养与技术的落实与转化

物流专业的人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因此如何设置公司的人才吸纳计划,是一个永不过时的问题。此外,还需要专业人才讲其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真实地转化到企业的运营过程当中,把技能知识与企业实际结合起来,做到人尽其才。

(三)心得体会

尽管实习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在这一个月里,是我对企业的了解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之前,作为一名企业管理的学生,尽管知道自己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需要与实践结合,但只有真正在企业中参与了实习工作之后,我才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原本自己所想的差距更大。在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司里,我面对的不仅是书本上的一个个部门与企业流程,而且还有种种现实情况。只有当企业的运营与一个个具体的人结合起来之后,企业这个概念才会真实。

企业不仅仅是厂房与设备,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人”。这是我此次实习的最大体会。坦白地说,每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未必是与其专业相符合的。因此,如何进行工作人员的在岗培训,如何保证已经培养成型的人才留在公司,这些都是公司面对的问题。无论是公司书面上的工作人员流动情况,还是师傅们在闲谈中所提及,都表现出了人在企业中的无比重要的作用。

只有感受外面的世界,才真正体会到社会竞争的现实性和残酷性。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和技能,书本上的理论和知识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很难转化为实际的应用。通过这次实习,我清楚地认识到物流业虽是一个新兴产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就业前景非常可观。但是,它又是一种艰辛的行业,社会上需求更多的是实际操作人员,而管理层人才往往需求较少。因此,在大学期间我们除了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培养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这对我今后的就业、择业非常有帮助。志当存高远,事应求卓越。此次实习还存在很多遗憾,我只认识了一些皮毛,初步了解了物流业的发展情况,有很多细节方面的实际操作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习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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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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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本工程自 _________年 ___月 _____日开工,于____ 年 _____月 ______日竣工。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小写人民币:_______ 元

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甲方权责

2.1 向建筑施工单位协调好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等。

2.2 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工程审核。

2.3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4 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验收工程。

2.5 确保在 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交付施工现场于乙方。

2.6 组织人员验收乙方的工程。

2.7 确保按照合同确认之日期支付款项于乙方。

2.8 甲方负责此项广告工程的报批。

第3条 乙方权责

3.1 开工前____ 天,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份,并向甲方现场交底。

3.2 指派 为乙方代表,负责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和合同履行。

3.3 指派 为乙方工地代表,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4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流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做好工程进度表,并提供给甲方参考。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5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管理好施工队伍,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6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3.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8 乙方现场施工时必须全程戴印有博艺广告字样的安全帽,穿着印有_____公司字样的工作服。

3.9 现场施工场地或水、电、设备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10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2 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能相应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_______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______)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如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但乙方必须尽力配合甲方尽快完成工作。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或人员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______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的 ____日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如甲方在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后的 日内仍未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视为已经验收和交接。但假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改善工程,工程时间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自理。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_____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6.2 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出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3 本项目造价根据结算书和现有设计图纸内容进行项目造价包干(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合格的国标产品。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与样板材料不一致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和现场建筑施工单位的规定。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___% 违约金。

9.2 乙方除自然力(台风、龙卷风、地震、冰雹、大雨等)、政府、战争、火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有权拒付费用,并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9.3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和追讨经济损失的权利。

9.4 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 ______%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9.5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 ______份,每份包括合同正本和合同副本。甲乙双方各持正本 ____份,副本 _____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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