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2025年联想移动产品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业务转出方)__________
丙方:(业务转入方)__________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定的《20__财年联-想手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继续承担其所有义务,乙方对本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壹年。债权或债务如下:
应收帐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返款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其它未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委托甲方转入丙方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壹年。
四、为履行本协议,丙方需向甲方提交交易所需各项信息:丙方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信息登记表》、《代理背景资料调查表》、《收货专用章授权书》。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甲方按照丙方所提交信息履行《合作协议》。
五、如《合作协议》涉及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上级分销商;或者乙方的下级经销商),本协议乙方应事先将本变更通知该第三方,并征得其同意。因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七、本协议所有附件为本协议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大区审批意见:
大区确认同意业务转入和转出方之间的变更,请业务代表、大区销售总监及销售部副总在下表中签字后将本协议及其附件转给商务部。
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业务代表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
大区销售总监: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 业务转入方(丙方)印章备案
为顺利履行本协议,转入方将其预留印鉴如下: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章: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专用章:______________
货物交接专用章:__________
自本变更生效时起,甲方可按照以上预留印章履行本协议及《合作协议》。
业务转入方:(盖公章)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_合同范本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限期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提单签发的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上诉人,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上诉人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上诉人催询和交涉。但上诉人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被上诉人仍未收到钢材,去电指责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时,上诉人于同年10月30日至电被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2290250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审判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诉讼费13311美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1082.18美元,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12228.82美元。反诉费4540美元,由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并在二审时对其反诉被原审判决驳回表示不服。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反诉作了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1美元,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篇3:电信优惠套餐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一、服务内容、时间、地点:______
1、甲乙双方经过相互协商,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为: 碧海(天津梅江)______年春季钓具展销订货会
2、活动时间:______
3、活动费用:______
三、结款方式:
活动结束后,乙方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服务,甲方现场以现金形式全款付清乙方。
四、其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
2、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服务内容高质量地完成礼仪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活动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内容,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须向甲方赔偿签约金额的100%。
六、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活动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章)联系人:______乙方(章)联系人:______
电话: ______电话:______
篇4:2025年联想移动产品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XX公司
乙方:(业务转出方)__________
丙方:(业务转入方)__________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定的《_________财年联想手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继续承担其所有义务,乙方对本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壹年。债权或债务如下:
应收帐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返款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其它未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委托甲方转入丙方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壹年。
四、为履行本协议,丙方需向甲方提交交易所需各项信息:丙方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信息登记表》、《代理背景资料调查表》、《收货专用章授权书》。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甲方按照丙方所提交信息履行《合作协议》。
五、如《合作协议》涉及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上级分销商;或者乙方的下级经销商),本协议乙方应事先将本变更通知该第三方,并征得其同意。因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七、本协议所有附件为本协议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大区审批意见:
大区确认同意业务转入和转出方之间的变更,请业务代表、大区销售总监及销售部副总在下表中签字后将本协议及其附件转给商务部。
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业务代表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
大区销售总监: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业务转入方(丙方)印章备案
为顺利履行本协议,转入方将其预留印鉴如下: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章: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专用章:______________
货物交接专用章:__________
自本变更生效时起,甲方可按照以上预留印章履行本协议及《合作协议》。
业务转入方:(盖公章)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5:《移动产品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协议_合同范本
甲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业务转出方)__________
丙方:(业务转入方)__________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定的《财年联想手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继续承担其所有义务,乙方对本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壹年。债权或债务如下:
应收帐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返款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其它未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委托甲方转入丙方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壹年。
四、为履行本协议,丙方需向甲方提交交易所需各项信息:丙方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信息登记表》、《代理背景资料调查表》、《收货专用章授权书》。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甲方按照丙方所提交信息履行《合作协议》。
五、如《合作协议》涉及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上级分销商;或者乙方的下级经销商),本协议乙方应事先将本变更通知该第三方,并征得其同意。因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七、本协议所有附件为本协议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大区审批意见:
大区确认同意业务转入和转出方之间的变更,请业务代表、大区销售总监及销售部副总在下表中签字后将本协议及其附件转给商务部。
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业务代表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务转入和转出方属于关联公司,同意变更。
大区销售总监: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 业务转入方(丙方)印章备案
为顺利履行本协议,转入方将其预留印鉴如下: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章: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专用章:______________
货物交接专用章:__________
自本变更生效时起,甲方可按照以上预留印章履行本协议及《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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