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修改后的婚姻法于XX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和原来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强了对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些规定更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宗旨。但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损害赔偿提起的条件。 “同居”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共同居住生活,这里的“同居”应作字面解释,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呢?即“同居”一词如何界定呢?,是仅仅指“包二奶”呢?还是包括一般的婚外情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同居”应严格按照其字面解释去理解,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同居与一般的婚外情相比具有较大的公开性,易于无过错方的举证。如果将制裁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婚外情,无过错方为了获取证据,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采取跟踪、盯梢、偷拍等违法手段,这样不仅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大量的纠纷,而且最终因其取证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将不满集中到法院。其次,“包二奶”的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判决后易于执行。而一般的婚外情并不需要什么经济基础,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如果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三,从过错方的意图、情节来看,与他人同居,公然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置家庭与子女于不顾,其行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该予以严厉的制裁;而一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 二、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因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自己的配偶。笔者认为,无过错一方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向与其配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损害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本身而言是一种侵权责任,它是由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因而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而对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与刑法上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诉人的配偶,也包括与自诉人配偶结婚的第三方。即使第三方的配偶不提起重婚自诉或第三方系未婚,只要第三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三方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制裁了婚姻犯罪行为。如果将损害赔偿被告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第三方,也能同样起到最大的惩戒作用,反之,第三方将可能逃脱法律对他(她)的制裁,如第三方未婚,或第三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维持两个家庭且第三方的配偶不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势必造成“包二奶”这种令世人所不齿的行为禁而不止。第三,将第三方也作为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保证无过错一方的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仅把有过错一方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当有过错一方无任何经济来源时,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这不仅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也使制定该条法律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还是将第三方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抑或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与第三方作为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主体,应该由无过错一方自由选择。 三、损害赔偿的提起方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损害赔偿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而更多的情况往往是有过错的一方首先提出离婚诉讼,那么作为被告的无过错一方能否直接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呢?有人认为,无过错方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首先,将损害赔偿诉讼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会使离婚案件复杂化,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且还要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样就增加了婚姻案件的审理难度,使本来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矛盾趋于激化。第二,单独提起诉讼并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反诉也应该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并不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三,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不增加法院的审理成本。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诉讼时,对离婚案件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予以认定,而只需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和反诉中的审查范围是一致的。第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请求损害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将离婚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此时离婚诉讼是离还是不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最终婚姻不能得到解决,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法院势必要驳回无过错方的反诉请求。而无过错方在婚姻案件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第五,如果无过错方不仅要求其配偶进行损害赔偿,还要求第三方进行损害赔偿就更应该单独提起诉讼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②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④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⑤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或诉讼理由,必须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与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不一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
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一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损害赔偿的标准。 婚姻法中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核定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即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标准也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计算给付。而婚姻法中的这种损害赔偿则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没有任何可作参照的系数,更不用说形成统一的标准了。从这一点来讲,它更类似于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致出现了广州精神损害赔偿最低线为5万元,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线为5万元的反差。上海与广州都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经济基础大体相当,所制定的标准尚且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全国各地经济条件迥异,所制定的标准更将五花八门,这样就会出现同样案例因所在地区的不同,而判决结果悬殊的现象。对此还可以作出由于人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的不同,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的解释,而婚姻法中的这种损害,其损害程度并不与无过错方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成正比。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以便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具体操作,也便于双方当事人自己把握,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那么如何在经济基础迥异的全国制定统一的标准呢?笔者认为,这个统一应该是一个相对的统一,即按照过错方和第三方财产的一定比例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这个比例是统一的,但随着过错方和第三方个人财产的不同而存在赔偿数额的差异。这样做既有一定的原则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审理,也便于今后的执行。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提起条件应是过错方实际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可以及于与其配偶同居的第三方;损害赔偿诉讼提起的方式应以独立起诉为原则;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相对统一。
篇2: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现改为:___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不同意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弃权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股股份,现减少股股份,减资方式为,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股,占注册资本的%;……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万股,占注册资本的____%;……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5、……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公报范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公报_公报_网
公报范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公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二)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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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对甲方、乙方发起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进行家装工程部分的收益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家装收益_________%股权。
2.乙方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家装收益_________%股权。
3.丙方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家装收益_________%股权。
4.丁方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家装收益_________%股权。
5.戊方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家装收益_________%股权。
6.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 ①(家装收益是指:公司以家庭装饰装修所获得除去成本外的净利润。工程装饰装修收益除外)
②(成本包括:公司日常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房租,车的使用及养护费用,水电物业费,以及一切公司正常应该支出的费用)
第二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方,乙方对丙方、丁方,戊方加入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投资各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三条 增资扩股的具体事项
丙方加入公司以个人能力分担公司日常业务并增进公司收益的方式投入。 丁方加入公司以个人能力分担公司日常业务并增进公司收益的方式投入。 戊方加入公司以个人能力分担公司日常业务冰增进公司收益的方式投入。
第四条 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与股本设置
在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甲方方持有家装收益的_________%股权,乙方方持有家装收益的_________%股权,丙方方持有家装收益的_________%股权,丁方方持有家装收益的_________%股权,戊方持有家装收益的_________%股权
第五条 有关手续
为保证_________正常经营,投资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履行后,投资各方即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向丙方、丁方,戊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丙方、丁方、戊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乙方是_________之合法股东,各方同意丙方、丁方,戊方作为_________的新股东对_________增资扩股;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丙方、丁方,戊方各方入股_________的情况或事实;
(3)甲方、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乙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乙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2.丙方方向甲方、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丙方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对此次增资扩股所投入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丙方方向_________投资的情况或事实;
(3)丙方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戊方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丙方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戊方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丁方方向甲方、乙方各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乙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丁方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对此次增资扩股所投入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丁方方向_________投资的情况或事实;
(3)丁方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己方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丁方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己方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戊方方向甲方、乙方各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乙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戊方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对此次增资扩股所投入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戊方方向_________投资的情况或事实;
(3)戊方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己方
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戊方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己方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丁方,戊方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丙方、丁方,戊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丁方,戊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丁方,戊方各方有权在通知甲方、乙方、各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此次增资扩股的投资。
(1)如果甲方、乙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任一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保密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免责补偿及违约赔偿
1.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本协议他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过错方同意向受到损失的协议他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本协议他方自己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第九、十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丙方、丁方,戊方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处理自己一切事物而尽快进入公司相应职位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方各执_________份,报_________一份,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戊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6: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篇7: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公司已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这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的表决权。
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______%,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⑤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______)。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组成,由______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______在______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元,其中,净资产为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税款:
4、债务: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______公司清算组: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篇8: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公司已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这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______%,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⑤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______)。清算组成员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组成,由______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______在______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元,其中,净资产为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清算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债务: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______公司清算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首次股东决定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地址)做出如下决定: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执行董事,由________(姓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3.决定由________担任公司监事。
4.其他事项:
股东(法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篇10: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如下决定:
(l)成立_________公司,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股东为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
(2)签署公司章程;
(3)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____年;聘任____为公司经理(或:成立公司董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等人为董事,任期____年;)
(4)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监事,任期____年;(或:成立公司监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_等人为监事,任期____年;)
(5)指定公司拟任员工________(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_)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11: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
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修改章程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四、修改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款"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五、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三条顺延为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附件2 :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篇12: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年月日
篇1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会议通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到会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会议股东:_________________;弃权股东:_________________
会议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会议决议情况:_________________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_________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_________%;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_________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_________%;弃权股东所持股份_________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_________%,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三、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四、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机构: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为监事。其中为职工代表。
五、通过公司章程。
六、全权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承诺:_________________到会股东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声明,即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会议股东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篇14: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篇15: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公司已经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这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___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_______%,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_________________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_________________股东会会议作出:_________________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⑤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_____)。清算组成员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组成,由_______________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净资产为_________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_________________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_________________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_________________
1、清算费用:_________________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_________________
3、税款:_________________
4、债务:_________________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_________________
截止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清算组: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篇16: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
会议性质:首次股东会议
会议通知方式:本次股东会议已于会议召开____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到会情况________、________共计两个股东全部到会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________召集并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一、确定了公司名称为:
一、确定了本公司股东人数由________、________两人组成;
二、决定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向房地产企业投资。
四、制定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五、公司不设董事会,选举________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________为本公司监事,聘任_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兼任)。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均为三年,连选或连聘可以连任。
六、经审查,以上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成立后,五日内向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八、同意委托同志前往市工商局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
以上决议,全体股东100%通过。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7: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_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_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章程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
二、章程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现改为:_______万元。
三、章程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_______。 现改为:_______。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不同意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弃权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8:第14条 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1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以及先于本协议为本次股权转让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承诺及保留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非因甲方违约在先的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在延迟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
14.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该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故意隐瞒重大财务缺陷、披露给乙方的丙方名下资产信息失实等。
(2)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14.4 任何—方违反本协议的,致使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即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协议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篇19:网站制作及维护修改合同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项目
乙方代甲方进行注册域名、网络实名、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的制作、维护与修改工作。乙方为甲方注册顶级国际域名:_________,网络实名为:_________,虚拟主机租用一个_________m ,企业邮局:_________,网站的制作及今后网站的维护与修改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图片等,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协助并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
(2)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服务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足额交费,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服务(包括国际域名,网络实名,虚拟主机),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internet域名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internic和/或nic,下同)有权取消对域名的注册,网络实名的注册和虚拟空间的租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甲方支付internet域名管理机构所需的有关费用,网络实名和虚拟主机的费用。
(2)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时完成本合同中的技术开发工作和今后网站的维护工作。
(3)依合同收取费用。
三、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域名注册:_________元;网络实名:_________元;虚拟主机:_________元;企业邮局:_________;网站制作费用(包括第一年的免费维护费用)_________元;合计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乙方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的域名注册费+_________年的网络实名+_________年的虚拟主机租用费+_________年的企业邮局),网站制作费用在制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四、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如没有接到甲方第二付款,本合同自动失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履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规范。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
七、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阅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八、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有关陈术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20: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项目施工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______,利息在借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在公司内部银行中账户划款或在工程款收取中冲抵,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_____%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_____%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
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其它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