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2025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 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 “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地等公共场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援助宣传的浓厚氛围;六是以会代训,强化培训。吴航、古槐、湖南等法律援助站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所在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牌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利用法律援助联络员网络向所在村(居、街道)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七是各法律援助站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的利用综治宣传活动,把法律援助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结合,有的通过组织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释疑解惑,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如端午节等,通过组织活动宣传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注重实效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援助意识。为此,我们本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将法律援助宣传重点向基层各村(居、街道)倾斜,有效地增强了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援助也进一步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中心及各法律援助站共发放各种法律援助资料6000余份,出动法律宣传车2车(次),悬挂标语35幅,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2场次,法律咨询人数千余人(次),解答法律疑难问题200多件,宣传覆盖面遍及全市各主要村(居、街道),收到了良好法律援助宣传效果,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篇2:2025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年8月份成立,为县司法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直到20xx年我上任之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县市一样,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几乎需要从零开始。加之由于我县农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县域经济滞后,群众生活条件差,交通便利外来人员多,多数群众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为一项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xx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代写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的我,20__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目前,我为之努力的法律援助工作,不但得到了困难群众特别是贫、弱、病、残者的认可和欢迎,而且正越来越受到全县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好评。
两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使我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跟社会的需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我的工作差距还较大。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以取得更大的成绩。尤其要在帮助同事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让中心充分行使好对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探索制定出一套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程序。这正是我目前最大的工作愿望。
篇3:法律援助工作站总结_单位工作总结_网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镇各村、社区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受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镇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社区、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镇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镇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镇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镇法律援助新领域,密切同工青妇、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镇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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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诉讼援助协议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__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_________________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5:2025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4月,是自治区第六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根据自治区教育系统文件精神,克州三小认真组织开展了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单位,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也是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更是“法治六进”的重要内容。我校党组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的开展,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日常工作,制定下发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全面落实
把学习宪法法律作为当前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五五”普法的内容。我校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
(一)以领导干部学习宪法法律为重点,树立学习表率
领导干部学法是“五五”普法教育对象的重点,领导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校充分利用党组中心理论组学习时间,认真研读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决策和宪法等,并认真指导机关干部的学习。在党组领导的带动下,全局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二)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咨询活动
按照统一部署,4月3日、26日,各班级组织老师、学生大力学习和宣传。
(三)送法上门。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责任区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经营场、农牧区所等活动,受到群众欢迎和好评。
(四)举办法制培训班。州教育局局派出流动宣讲组,深入基层,宣传工商行政法律法规,面对面解答基层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积极组织干部观看法制教育片,完善了学习园地。
(五)积极开展法治实践活动。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服务责任区机制,使人员职责清、责任明,监管服务无死角;加大我校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查处不法行为。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治理水平。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教师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采取“四项措施”强力推进《教师法》学习宣传工作内外结合,抓好《教师法》学习宣传月活动。
通过“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克州三小人员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始
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决杜绝和预防执法过程中“三难”、“四不一低”现象发生,切实把“法治进校园”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宪法法律学习宣传月活动虽然已经结束,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作出新贡献,向祖国六十华诞献礼。
篇6: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_条例_网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以下详细内容请看: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第十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十二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危险的;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联系方式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与决定书载明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受援人隐私;
(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文书等结案材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法律援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物。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的查询费、咨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减收。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7:2025年法律援助工作半年总结
市委、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22件实事之一,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援助案件需达到1200件以上,对此,市、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
一、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法援网络。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构建纵横相交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到10月,在纵向上,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县(
1、在纵向上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人员建设、提升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确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层,扶助百姓。
2、在横向上加大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证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覆盖范围。
3、在整体上强化法律援助网络的管理机制,形成综合优势。强化各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以目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措施,提高各机构的协作协调能力。同时,进一步发挥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并将其延伸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协调相关机构,营建综合优势。年我市即成立了由23个机构和部门参与的“牡丹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建设及工、青、妇、老、残等部门或社团积极参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和促进了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与市妇联、残联、总工会、老龄委及劳动局、建设局建立了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援助对象确认、协作程序、信息互通及考核办法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办法,法律援助的综合运作局面得到基本体现。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援助能力。目前,我市两级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残联、妇联有少量的经费补贴,社会资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制问题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进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拨款数额处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万元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能满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师办案补助费因资金问题尚未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的补助标准,在全省处最低标准状态,从一定意义上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经费的严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础建设薄弱,硬件设施落后,影响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发展步伐。从我市所属县(市)、区的经费投入而言,各地经费投入不足且极不均衡,城区和个别县(市)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极少,甚至无经费,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的工作构想和工作重点: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资金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县(区)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确定经费数额并逐年
增加,对此,一方面我们将积极争取,以优质、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业绩争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求得帮助和支持;
二是专项法律援助经费的适时给付,确保重点工作的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到二十二件“利民工程”之中,1200件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仅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需要二十六万元的办案经费,而市财政的预算仅为八万元,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广开法律援助资金的渠道。对此,一方面我们将与残联、妇联等行业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其机构中的专项资金,补充专项援助所需资金;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得企业界的支持和赞助,同时积极对上争取资金。
四是挖掘资源潜能,优化人员结构。年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大学和博大律师学院协作,依托其人才优势在教师和学生中招募了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并直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收效显著。各县(市)、区也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挖掘本地的法律人才资源,吸纳公、检、法离退休人员和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的提高了基层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和强化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五是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行为。制定“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细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 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程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咨询、非诉、调解及代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后劲。
六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数量,充分挖掘社会法律援助人才资源,主要是公、检、法、司的离、退休人员和法律专业但目前非政法机关人员,充实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质量,直接面对援助对象,直接服务于基层百姓。
七是与我市的大专院校建立起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常效机制,以工作目标、日常考核等方法,全面调动、运用其内在法律援助资源,参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动,增强法律援助的整体实力。
八是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人进行调整和明确,今年8月,我们将支部召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例会,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协调人。同时根据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细化各部门协调的办法和程序。
九是细化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及相关的考核办法,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化和效率化,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性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十是争得人大、政协的进一步支持,强化对各成员单位协调、监督力度。今年我们将向市人大、市政协定期汇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求得人大和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各成员单位责任义务的履行。
篇8:诉讼援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起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一案的_________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办案人员接管。
三、甲方对乙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如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确有不当的,乙方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办案人员。
四、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违规_____、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_________。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本案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篇9:2025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为县司法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直到20__年我上任之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县市一样,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几乎需要从零开始。加之由于我县农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县域经济滞后,群众生活条件差,交通便利外来人员多,多数群众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为一项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__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本站推荐)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代写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的我,20__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保德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保德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保德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保德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目前,我为之努力的法律援助工作,不但得到了困难群众特别是贫、弱、病、残者的认可和欢迎,而且正越来越受到全县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好评。
两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使我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跟社会的需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我的工作差距还较大。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以取得更大的成绩。尤其要在帮助同事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让中心充分行使好对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探索制定出一套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程序。这正是我目前最大的工作愿望。
篇10: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总结范文
今年,我所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司法局、乡政府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加大宣传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半年来,我所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法律咨询23人次,代书各类法律文书7件。现将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我所加强村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建设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基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将法律援助网络构筑在村,深入到各村民小组。同时与派出所、民政科、劳保所、妇联等各部门加强联系,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为实现信息畅通、快速便捷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制定了我所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村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众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我所制作了便民联系卡,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设立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创新开通了司法所微博,多型式多渠道接听群众的法律咨询,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
一是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凡是涉及农民工工伤及劳务报酬纠纷的案件,一律零门槛受理。二是做好老上访户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老大难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依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政府分忧解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篇11: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总结_年度工作总结_网
今年已接近尾声,下一年即将到来。为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特对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加以审视和小结,并对下年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置,形成如下书面汇报材料。
一、xx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所辖涡阳、蒙城、利辛、谯城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下,经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司法公正为工作重心,坚持扶贫济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思路,强化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受到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做出了较大的工作成绩。具体来说,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律援助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上半年我们积极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我们和市广播电台联合开办的“法律在线”节目,每周两期,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安排执业律师、公证员轮流上线,现场解答群众的电话法律咨询。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解答法律咨询385人次,得到群众的较高评价。我们和市电视台联合开展了“法律援助在行动”大型公益活动。活动从五月中旬起,每逢周六、周日,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都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轮流设置展台,指定律师在市区的主要街道、大型超市门前以及乡镇集市开展义务咨询活动。截至六月底,该活动已开展10余场次,当场受理案件26件,现场接待群众咨询一千一百多人次,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亳州市电视台的全程采访报道,也进一步扩大了这次活动的影响力。此外,我们还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农村集市设置法律咨询台,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在残疾人维权日活动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指派律师参与帮助残疾人维权,发放法律宣传单。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还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 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对外形象。
2、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事实依据。
上半年我们重点进行了两项较大规模的社会调研活动:一是就如何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行深入调研;二是就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展开专题调研。三是就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问题展开调研。三项调研历时近三个月,我们通过向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向受援群众回访征询,向社会公民发放征询意见表及随机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方法,尽量扩大调研覆盖面,拓展调研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法援中心提供了书面调研报告,为上级了解基层实情和社会民众的呼声,从而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比较扎实的事实基础。
3、市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把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送入千家万户。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2:法律援助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一案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已获批准。现委托该法律援助处指派,为委托人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一般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3、签收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注:_________________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由委托人、法律援助处、承办人员各持一份,交审理机关一份。
篇13:2025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局自1999年以来,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了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工作中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先后指派律师为30多名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我县每年需要指派律师为弱势群体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达200件以上,但是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人员,经费不足,我们每年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非常有限,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自1999年以来,我局共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案件927件,因经费困难只对30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影响了政府这项“民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的要求,成立县法律援助中心,列编为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工作人员从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剂2-3名,其余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中考试择优录用。
2、按中央、省、市要求,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每年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在200件以上,所以每年至少需经费5万元,1999-20xx年县财政均未足额拨付,目前我局还欠指派律师办案经费3万余元,因此,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申请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欠帐支付和办案经费。
篇14:今年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范文_网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1件,比上年同期增加65件,其中民事案件99件、刑事案件2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15场次,解答法律咨询3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1面、感该信2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5月31日——6月10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148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13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11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18”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106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51件,老年人援助案件23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101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5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83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
通过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县法律援助已成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增长点,开辟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领域、新舞台,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窗口。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篇15: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 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 “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地等公共场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援助宣传的浓厚氛围;六是以会代训,强化培训。吴航、古槐、湖南等法律援助站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所在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牌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利用法律援助联络员网络向所在村(居、街道)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七是各法律援助站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的利用综治宣传活动,把法律援助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结合,有的通过组织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释疑解惑,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如端午节等,通过组织活动宣传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注重实效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援助意识。为此,我们本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将法律援助宣传重点向基层各村(居、街道)倾斜,有效地增强了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援助也进一步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中心及各法律援助站共发放各种法律援助资料6000余份,出动法律宣传车2车(次),悬挂标语35幅,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2场次,法律咨询人数千余人(次),解答法律疑难问题200多件,宣传覆盖面遍及全市各主要村(居、街道),收到了良好法律援助宣传效果,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篇16:2025年法律援助工作半年总结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20xx年上半年,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是打造平台,“148”法律服务效果显著。为及时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区司法局在实行办公室电话咨询的基础上,主动推行“148”法律服务专线进大厅,打造政务公开大厅法律咨询平台,实现了“148”专线法律咨询平台化,有力推进了我区法律咨询活动的深入开展。上半年,我区通过“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154人次;接待来访17人次。其中,请求社会保险待遇5起,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起,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3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8起,见义勇为1起,请求劳动报酬19起,交通事故3起,医疗事故7起,婚姻家庭77起,其他16起。
二是合理分流,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管理,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合理分流,使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当事人申请28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件,同比增加88.89%,援人数27人。其中,刑事案件3起,全为未成年案件;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5件,受援人都是农民工;赡养5件,受援人经济困难年老体弱;其他案件4件,切实解决了辖区弱势群众的难点难题。
三是主动参与,不断宣传法律援助范围。20xx年以来,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参与法律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48”法律服务专线等平台,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坚持以法律服务推进法援宣传,以法律援助促进法律宣传,先后参与了“法律进企业”、法律讲座、“法律大集”等活动6余次,为群众解答法律难题20余个。同时,还结合市局“法律援助绿色活动”精神,将环境污染案件也纳入法援“绿色通道”,联合区环保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上半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一是与法援协调问题难。与基层法院协调不好,存在着不经过区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直接将案件指派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问题,给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案件分流和统计工作造成困难。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近些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未给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拨过经费,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由于我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数量较少,仅3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下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抓好省市法援中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进一步与辖区工会、妇联、残联进行合作,加大乡镇、街道和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指导力度,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篇17:法律援助协议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男/女民族: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工作电话: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文盲小学中学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残疾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
残疾老年未成年妇女进城务工者一般贫困者军人军属其他
前次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行政/仲裁:_______________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
刑事:_______________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申请法律援助方式:_______________刑事犯罪嫌疑人代理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
申请人基本经济状况:_______________无收入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元救济金每月元其他月收入每月元
申请人家庭人口:_______________人月平均收入:_______________元/月月基本开支:_______________元/月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日下: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元)
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与其关系____________月均收入____________职业工作单位____________或就读学校____________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____________元,年度总收入____________元。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元/月)
基本生活费用合计____________
其中住房(租金)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其他必要开支____________
申请人供养人口费用备注姓名年龄关系供养费用____________
合计
申请人家庭自由物页状况地址:_______________产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状况:_______________自用出租
另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
篇18:法律援助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范文_网
一、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法援网络。xx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构建纵横相交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到XX年10月,在纵向上,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骨干,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部为支点、村屯(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辅助的四级工作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我市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内共计11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81个,法律援助联络员756名;在横向上,与市残联、妇联、总工会、老龄委协作组建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下岗职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达到26个,设立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员及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29个,横向援助体系基本覆盖了弱势人员集中的主要群体。据此,纵向到达村屯(社区),横向涉及各主要弱势群体,我市法律援助纵横相交工作网络已基本成形。
1、在纵向上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人员建设、提升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确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层,扶助百姓。
2、在横向上加大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证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覆盖范围。
3、在整体上强化法律援助网络的管理机制,形成综合优势。强化各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以目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措施,提高各机构的协作协调能力。同时,进一步发挥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并将其延伸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协调相关机构,营建综合优势。xx年我市即成立了由23个机构和部门参与的“牡丹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建设及工、青、妇、老、残等部门或社团积极参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和促进了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与市妇联、残联、总工会、老龄委及劳动局、建设局建立了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援助对象确认、协作程序、信息互通及考核办法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办法,法律援助的综合运作局面得到基本体现。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援助能力。目前,我市两级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残联、妇联有少量的经费补贴,社会资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制问题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进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拨款数额处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万元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能满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师办案补助费因资金问题尚未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的补助标准,在全省处最低标准状态,从一定意义上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经费的严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础建设薄弱,硬件设施落后,影响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发展步伐。从我市所属县(市)、区的经费投入而言,各地经费投入不足且极不均衡,城区和个别县(市)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极少,甚至无经费,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的工作构想和工作重点: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资金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县(区)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确定经费数额并逐年增加,对此,一方面我们将积极争取,以优质、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业绩争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求得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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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5年度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2010年上半年,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是打造平台,“148”法律服务效果显著。为及时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区司法局在实行办公室电话咨询的基础上,主动推行“148”法律服务专线进大厅,打造政务公开大厅法律咨询平台,实现了“148”专线法律咨询平台化,有力推进了我区法律咨询活动的深入开展。上半年,我区通过“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154人次;接待来访17人次。其中,请求社会保险待遇5起,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起,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3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8起,见义勇为1起,请求劳动报酬19起,交通事故3起,医疗事故7起,婚姻家庭77起,其他16起。
二是合理分流,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管理,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合理分流,使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当事人申请28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件,同比增加88.89%,援人数27人。其中,刑事案件3起,全为未成年案件;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5件,受援人都是农民工;赡养5件,受援人经济困难年老体弱;其他案件4件,切实解决了辖区弱势群众的难点难题。
三是主动参与,不断宣传法律援助范围。2010年以来,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参与法律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48”法律服务专线等平台,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坚持以法律服务推进法援宣传,以法律援助促进法律宣传,先后参与了“法律进企业”、法律讲座、“法律大集”等活动6余次,为群众解答法律难题20余个。同时,还结合市局“2010年法律援助绿色活动”精神,将环境污染案件也纳入法援“绿色通道”,联合区环保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上半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一是与法援协调问题难。与基层法院协调不好,存在着不经过区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直接将案件指派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问题,给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案件分流和统计工作造成困难。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近些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未给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拨过经费,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由于我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数量较少,仅3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下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抓好省市法援中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进一步与辖区工会、妇联、残联进行合作,加大乡镇、街道和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指导力度,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区法律援助中心左志林
2010年6月6日
篇20:怎么写援助的倡议书素材
亲爱的同学们:
众所周知,烟草的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影响人类健康的最大的危险因素,每年全世界有350万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调查研究表明,吸烟者肺癌死亡率比不吸烟者高10~13倍。
学校是文明健康场所,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同学们拥有健康的体魄。自20xx年起,国家出台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教育部也下发文件,要求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为展现我校学生良好精神面貌,养成健康生活习惯,构建无烟美丽校园,我们在此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
一、从我做起,营造无烟校园环境
不在校园内吸烟,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远离烟草,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二、友好劝诫,形成无烟生活氛围
自觉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坦然拒绝别人的敬烟;如看到他人吸烟,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健康,请对其进行友好的提醒和劝诫。
三、主动禁烟,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广大同学特别是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学生干部要主动参与禁烟活动,给身边同学创造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四、担负使命,为建设文明校园贡献力量
学校是文明建设的窗口,广大学生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我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托,拒绝烟草,倡导文明,为构建安全文明校园贡献力量。
亲爱的同学们,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了营造积极、乐观、向上的学习、生活校园氛围,让我们携手共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远离烟草,为创造安全整洁、清新舒适的文明校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