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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评分细则表格(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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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幼儿园出纳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出纳,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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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工作要求。

2、遵守本园财务制度及操作原则,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认真审核各项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款项不予报销。

4、按时按规定向会计报帐,正确计算收入支出,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批准限额,做到不挪用现金,不白条抵库,不透支,不开空头支票,无遗失支票事故。)

6、负责幼儿园所有现金(管理费、代办费、伙食费及其它现金收入)收缴工作和银行解款、取款工作。

7、按规定做好临时收费、退费工作。

8、协助保健员合理调控幼儿伙食帐,盈亏范围控制伙食费标准的±2%在以内。

9、负责工资、奖金等各种费用发放工作;管理好收据、支票、印章等;保管好保险柜号密码。

10、做好幼儿园大活动的配合工作。

11.参与本园财产物资的管理盘点工作

12.配合主办会计做好其他财务工作。

13、幼儿园部分人事工作。

14、退休人员的理赔工作

15、按要求完成园方布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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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卫生院职工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卫生,职员,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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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医生按排班表执行,双人科室按轮流班执行,单人科室按行政班人员执行.如有事需先请假,工作在本科室内调剂,发现不调剂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行政班每月上班天数不少于26天,少一天扣当月相应固定工资;月出勤超过26天的,多出勤一天加1分,满勤另加2分。个人晋升、学习、考试,轮换班科室内调剂,行政班人员安排好工作,均不计算公差。

⑵每天自觉按时上下班、值班和交接班,提倡早上班、迟下班,未及时签到一次扣1分,如迟到早退5-10分钟,事先未请示扣1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另扣一日平均工资,凡未经请假一天未到岗者,扣4分,

三天未到岗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⑶按时参加集体会议和学习,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早会的一次扣2分。

⑷坚持24小时服务,上班不脱岗,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脱岗论处。脱岗5分钟扣2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处理。包庇脱岗者,同脱岗者处理。下班保持联络畅通,对信息联系不上,又未口头告知,而影响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每次扣2分。(手机变换号码、信号死角,应及时告知单位,凡未及时告知者,按此款处理)。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者,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服从安排,积极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

⑸各类法定假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医疗组长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并报经院长同意,事假条超过三天由院长批准,请假条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备案。方可离岗,有紧急情况及时到岗。未及时销假每次扣1分。婚假、丧假各7天,按日平均绩效工资数补给,到期不归者按缺勤天数扣除每日工资。产假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独生子女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此时间内只享受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一半,到期不归者按缺勤计算,扣除每日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⑹病假:小病提倡坚持上班,大病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一月以内享受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一半,一月以上不享受绩效工资,3个月以上请示主管部门后解决。

⑺事假:3天内科室内部调剂,超过3天必须经院长批准,但不得超过一周。如既不履行请假手续又超过一周者按旷工处理,扣除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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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五年级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五年级,班级,全文共 2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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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每一位同学的日常行为,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使十三班成为学校最优秀的班集体,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学习方面:(负责人:学习委员、各科课代表、学习组长)

1、作业优秀被老师表扬者,一次加1分;反之,扣1分。

2、不按时上交作业者每人次扣1分(如确实不会,可适当晚一些,但不能超过当天);作业不交者扣2分;抄作业或被抄作业者扣3分。

3、布置的背诵和听写任务不过关者一次扣1分,英语听写一周连续满分加2分。

4、周末作业不能完成者一科扣3分,不按要求签字者一项扣2分。

5、课堂积极参与,被老师表扬者加2分。

6、单科测试优秀者,第一名加5分,第二、三名加4分,第四、五名加3分,六至十名加2分;年级统一考试,年级前五十名加10分,前一百名加7分,前一百五十名加5分,前二百名加3分;其中进步特别大的视进步程度的大小加分。

7、考试时作弊,一经发现者扣10分。

二、纪律方面:(负责人:各值日班长、各寝室长)

1、无故旷课、缺席、早退、扣2分(含早读、上课、自习、课间操、集会等)。

2、课前准备没做好,老师开始上课才拿课本者扣1分;上课做其他科作业被发现者每次扣2分;上课私自讲话、接嘴或因其它原因被老师提名者一次扣2分;上课坐姿不正者一次扣1分;上课睡觉(包括晚自习)扣2分。上课看课外书每次扣2分,屡教不改者加倍扣分;上课不认真听讲,随意说笑打闹,交头接耳,吃零食,传纸条,故意给老师起哄者扣3分;课堂无理狡辩、顶撞老师者扣6分。

3、课间在教室或走廊追逐打闹者,扣2分。

4、自习课随便说话打闹,串桌,随意出入教室扣3分;课前不准备好东西,自习课上擅自下座位拿东西、交作业者扣2分。

5、眼保健操不认真做,被值日班长提醒后依然如此的扣2分;下午课前的唱歌时间,不认真唱,做作业或干其它事情的,被音乐委员提醒后依然如此的扣2分。

6、每天负责门窗水电的两名小值日同学如有疏漏,扣2分,并罚值日一周。

7、在校园内翻越栏杆、乱扔垃圾、隔墙购物、食堂违反一米线、加队、占位被学校政教处查到者扣3分。

8、宿舍内就寝后讲话、唱歌、吵闹、洗漱、打电筒看书、吃泡面或零食、玩游戏、随意调换睡铺者扣3分,并罚值日一周(超过三次,通知家长取消该生住宿资格),寝室长如不管理,一并扣分;如找不出责任人每人扣3分;双周考核中被评为示范性宿舍为班级争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4分。

9、在宿舍内打架、抽烟、喝酒者,责任人扣10分并通知家长带回。

10、携带不该带物品(手机、随身听、不健康书籍等)到校的,扣3分,并没收所带物品。

三、卫生方面:(负责人:劳动委员、卫生组长、各寝室长)

1、小组内不值日者扣2分,迟到扣1分(由组长决定);教室、卫生区打扫不合格者,(以政教检查人员为准),涉及的人扣3分,并罚做该项值日一周;清扫工具摆放不整齐扣相关人员1分;值日工具丢失或损坏如找不出责任人由值日同学赔偿。

2、在教室、楼道乱扔果皮、粉笔头、碎纸、杂物、随地吐痰者扣2分,并依据情节轻重罚值日;个人座位下及周围被检查到有垃圾的扣1分(如查到责任人扣除责任人的)。

3、个人书柜摆放不按要求,经提醒后依然如故的扣1分;个人桌面及桌斗内被抽查到不合格的扣1分;擦黑板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1分。

4、寝室卫生每日表扬的给当天值日生加2分,批评的扣除值日生3分。

5、卫生大扫除失分环节的相关责任人扣除3分,并罚值日一周。

6、班级、卫生区值日和大扫除劳动时服从负责人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由负责人提名班主任批准加3分。

四、品德方面:(负责人:各值日班长)

1、升旗、课间操、集会等动作散漫、在队伍中说话影响班级形象者扣2分。损坏班级、 学校公物扣3分,并照价赔偿。(玻璃、桌凳、电源开关、灯、值日工具等)

2、讽刺、挖苦、给同学起外号、说话不文明或顶撞班委、不服从班委管理者一次扣3分。

3、好人好事被学校表扬者加2分;积极帮助同学者加2分;集体活动和各项竞赛积极参加,为班级做出贡献的加5—10分。

4、对老师没有礼貌或顶撞老师者扣2分,说服教育后仍没有改进的双倍扣分。

5、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分;班干部以权谋私,“当老好人”,扣4分。

6、按各项要求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生活,一月内没有任何违纪行为(未被扣分)者加 5分。

补充说明:

1、本细则经全体班委会讨论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同学意见不断修正,以期达到更好地管理班级的目的。

2、加分、扣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应本着为班级负责,为同学负责的精神,立足于事实,认真作好记录。负责人徇私舞弊,不认真工作,造成工作出现问题,一经查实扣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记录,有问题应向班主任提出。

4、每人起始分为100分,每周总结一次,每月公布上墙一次,并记录在成长档案中。至学期结束。量化考核的分数将会成为期末评先的主要依据。

制定班规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为班级争光,让我们携手共创二外的先进班级,共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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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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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工作机构编辑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协助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中间监督检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程曙光 杨士岩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吴建国 穆大玉(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邮政编码:20xx33联 系 人:徐建平 胡树华(3)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邮政编码:110141联 系 人:田 杰(4)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联 系 人:徐 刚(5)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邮政编码:154002联 系 人:王晓文 尚志奎2.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见表2:表2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表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广州专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专家——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黄钢单位名称: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5号(农商银行)703室

许可程序编辑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注: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4.1.1.6根据国发[20xx]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和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查阅获证企业名单。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编辑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1.G B3836.1-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G B3836.2-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3.G B3836.3-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4.G B3836.4-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5.G B3836.5-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6.G B3836.6-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7.G B3836.7-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8.G B3836.8-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3836.9-1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12476.1-20xx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10068-20xx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T10069.1-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T10069.3-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T12785-20xx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T13007-1991 离心泵效率18613-20xx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5.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表3-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型)表3-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组装型)5.3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1)产品按照所属产品单元抽取样品,抽样原则是:①不同系列产品应分别抽样;②同一系列产品,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分别抽样。不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可抽取一个规格的两台样品;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两个规格各两台样品;③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如:应优先抽取较复杂产品或容量、电压和电流等级较高的产品。示例:某企业申证的YB2-160、132、90、80、71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抽取YB2-160和YB2-71电动机各两台,检验合格后证书中标明该产品单元中生产产品的规格。2)抽取的同一规格两台样品,一台用于检测,另一台备用(作为运输或意外损坏时的备用品,如样品未损坏时,备用品不参加检测)。3)考虑到特殊情况的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急需、应对突发事件等),对一些重要或较大型产品,必要时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采取先抽样检验,后开展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方式。4)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6台,大型或高价值产品等特殊情况须与审查部协商。5)封样:采用专用的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6)抽样地点和要求:申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7)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审查部留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申证企业留存。5.4.1.2 抽样单格式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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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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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各街道、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争先创优意识,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操作细则》和《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奖惩细则。

一、奖惩对象

依据《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统计排名,对街道城市管理月度绩效考核前三名及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工作类别考核评价和区域评价排名第一的单位予以奖励;对排名位居末位的单位和人员视情予以通报、处罚和实施行政问责。

二、奖惩内容

(一) 对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奖励与处罚。

1. 全年综合排名前两名的街道推荐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红旗街道;3-7名为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红旗街道;8-11名为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合格街道,12-13名不参与年终评先。

2. 街道城市管理当月考核排名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5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

3. 当月排名位居全区末位的街道,扣缴区对街道下拨经费3万元,由街道分管领导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年度内连续三次排名位居末位的街道,全区通报批评,由街道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向区长说明情况,若因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行政问责。

4. 城管执法中队干部责任心不强,与街道配合不好,造成街道城管工作被动,或对督查考核组下达的整改任务不按要求落实到位,街道或督查考核组可书面向区城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由区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调整中队人事的建议。

(二)对环卫局、市政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大队、治尘办的奖励与处罚。

1. 建立单位履职保证金制度。按照区财政每年下拨环卫、市政、园林、治尘办的部门维护经费总额和区城管执法大队工作经费总额的1.5%计提履职保证金,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全额返还,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扣除;另提取1.5%用于调剂平衡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其他临时性城市管理任务。

2. 当月在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类别考评中排名第一的,履职保证金全额返还原单位,其中环卫局、市政局、园林局排名第一的,奖励8万元,城管执法大队、治尘办排名第一的,奖励5万元。当月区城市管理工作在市城区区域评价中排名第一的,奖励城管局8万元,奖励城管督查考核组5万元。如出现全市排名并列情况,则以并列单位个数折扣奖金数额。

3. 环卫、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大队及治尘办当月成绩未进入全市前二名的,按当月考核得分,每差0.5分(对照全市第二名的得分计算,不足的按0.5分计算),扣除当月履职保证金总额的8%,直到扣完为止。所扣保证金用于其他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临时性城市管理任务。

4. 当月考核成绩排名全市倒数第一的,扣缴区对该单位下拨经费3万元,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区长说明情况;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排名全市倒数第一的或季度总成绩排名全市倒数第一的,主要负责人向区长说明情况,单位写出书面检查。

(三) 对街道爱卫工作考核的奖励与处罚

1. 全年爱卫工作综合排名前两名的街道,推荐参评市爱卫工作先进单位;3-5名推荐参评区爱卫工作先进街道;6-10名为区爱卫工作合格街道,11-13名不参与年终评先。

2. 连续二个季度排名位居末位或列为全市最差的街道(局),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通报批评。因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向区长说明情况,实施行政问责。

三、奖金安排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市对区下拨奖金全区统筹管理,区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月度考核奖励经费根据本细则制表,送区城管督查考核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后发放。各单位所获奖金的70%用于城市管理维护和工作经费,30%用于奖励相关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人员。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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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团支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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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支部的机构设置:

团支部的构成:团支部支部书记一名,广大团员为其支部成员。支部书记由学生担任,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团支部书记应明确其职责,带领本支部成员做好本支部工作并配合团总支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二、团支部的工作职责:

1.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

(1)团员发展工作的方针

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员发展的大门。团支部的书记应积极了解班级内入团积极分子的情况,向团总支汇报并提出发展计划,按规定开展团员发展工作。

(2)团员发展工作的条件与要求

1)符合入团的年龄规定:《团章》规定年龄在14周岁到28周岁之间的青年都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2)承认团的章程;

3)愿意积极参加团支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

(3)团员发展的程序

1)申请:凡符合《团章》要求的青年加入团组织,首先要向所在单位团支部递交入团申请书。团支部将申请书递交团总支,经系团总支及院团委审核批准后确定具体发展事宜。

2)考察:团支部在接到入团申请书后,要安排团员做申请人的入团介绍人,并开始对该申请人进行考察。

3)发展:

A、考察期满,召开支部大会,大会程序如下:

a)支部书记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唱《国歌》;

b)支部书记公布与会人员情况(应到团员人数、实到团员人数,是否超过应到人数的2/3);

c)由被发展人宣读入团志愿书;

d)团员评议;

e)支部表决;

f)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决议;

g)与会领导团总支书记讲话

h)全体起立唱《代团歌》,支部书记宣布发展大会结束。

B、将该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入团材料及支部决议上报系团总支及院团委,经审批同意后,该发展对象正式成为团员,其团龄从支部发展大会之日起计算。

C、将发展对象的所有发展材料及时归档,并定期进行整理。

4)其他

为新发展的团员颁发团徽、团员证,并从即日起新团员开始缴纳团费。

2.做好团员的推优工作

(1)团员推荐工作的程序:

1)在开展推荐活动前,团支部要组织团员学习《党章》中有关党员要求部分,明确党员标准。

2)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宣布申请入党团员的名单,然后根据申请入党团员在支部中的表现进行全面评议考察。

3)团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评议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团支委扩大会议(由团支部委员、本班学生党员、班长组成),汇总评议意见,提出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及推荐理由上报团总支。

4)团总支对材料进行整理,听取意见,经讨论同意后,下发《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由团支部负责填写。

5)团支部推荐工作完成后,将《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上报上级团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

6)经上级团组织审核后,将一式两分的推荐表,一份存入团委推优档案,一份存入被推荐对象所在的单位党支部。

7)推优结果仅作为党组织听取群众意见,推荐其参加院系业余党校学习及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依据之一,党员发展由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的原则决定。

3.团员管理

(1)团支部是对团员进行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团章》要求,结合不同时期团的任务,对团员提出严格的要求和分配一定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2)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其中包括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等时期的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工作。

3)严肃慎重的做好团员离团、脱团、退团工作。

4)严肃执行团员的奖励和处分制度,包括评选年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等。

5)认真做好团员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向系团总支反馈团内情况。

6)经常了解外出团员的情况,密切与外出团员的联系.

7)关心团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团支部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1)以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

2)团支部委员会的全体团员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接受团员监督。

3)团组织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3)对团员的处分的几种形式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4)做好收缴团费工作。

4.组织生活:

A.内容

1)学习团的基本知识

团的基本知识一般包括:共青团性质、基本任务等,团章对团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团员与团组织的关系等。

2)学习、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团支部必须紧密结合形势的变化,组织团员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学习党的基础知识

党的基础知识包括:学习党章、党的有关文件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模范事迹。团支部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重点培养对象。“推优”工作的会议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团支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团员中存在的问题和团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组织讨论。

5)讨论和落实团的工作

在支部工作开展中,要注意收集团员对团支部工作的评价和反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检查团员工作,帮助团员解决困难。

B.形式:

团支部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参观式

组织参观要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参观对象应具有明确的教育意义,如参观历史革命博物馆、参观展览等,参观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召开支部会议对参观活动做出总结,并及时上报系团总支,进行及时宣传教育。

2)调研式

结合组织生活的主题,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方式多种多样,可采取问卷、采访等形式,调研报告要及时呈报系团总支。

3)直陈式

以授课、讲座等方法对团员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注意保持授课、讲课的活泼气氛,最重要具有互动性。

4)讨论式

组织团员讨论与阅读相结合,进行主题讨论,讨论结果应详细总结上报系团总支。

5)讲团课

6)组织民主生活会

7)组织生活形式多种多样,应鼓励班级内团员进行形式创新。

三、团干部的选举

总则:团内民主选举是共青团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制度,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组织形式。

要求:

①团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一年。

②团支部改选前将选举的工作计划向系团总支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请示。

③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共青团工作、素质高、作风正,能力强,敢于负责,并在团员青年中有威信的优秀团员或青年党员。

④候选人名单可以采取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三者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团员反复讨论酝酿后产生。

⑤团支部改选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⑥应根据预先设计出的选举方案确定出适宜的选举方法。

⑦选举办法要提交团员大会讨论通过,选票要求字迹清楚,规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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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店面财务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1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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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3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企业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4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5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6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7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8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9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10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修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管理费。

(三)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11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企业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12条企业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13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14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15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16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17条企业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18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19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第20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21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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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县医院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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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现金管理制度,遵守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工作原则。

3. 保守本公司商业机密,不经过领导同意,不许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4.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

5. 负责每天办理各项经营收入的收款工作,每日逐笔核对收入款的到账情况,收到款在第一时间开出收据并交会计开送货单。

6. 出纳员直接收到的现金销售款,要在第一时间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不能挪用公款和私自外借,如有以上问题公司将严惩不怠。

7. 每日根据凭证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簿一律采用订本式,做到记账准确、整洁、日清月结。不得随意更换、涂改账簿。

8. 支出报销、借款时,要对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符合报销程序和管理制度、金额准确后才能付款。不见会计、市场部经理的签字,出纳不得付款。无论经理是否签字同意,借款要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9. 负责每日清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保证现金安全。如出现现金长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原因不明出纳要负责赔偿。

10. 服从领导安排,及时配合会计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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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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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xx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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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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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督学责任区建设,加强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和督学责任区学校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实效,根据上级有关督学责任区建设和责任督学工作的规程,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评对象

(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

二、组织实施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考核小组: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社会公众代表(含家长代表)组成3个考核小组,分别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三、考评原则

(一)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四、考评程序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考评对象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并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对照考核细则逐项填写)。

(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进行综合考核。

(三)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估结论须经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核认定。

五、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考核内容分别见附件的两个考核表。

(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责任督学督导工作不到位的,取消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的评优资格:

1.责任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责任区内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社会反映强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称职:

1.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开展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的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的50%;

2.违反督导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学校和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评为优秀。

1.有学生作业负担过重、法定休息日上课、节假日补课、没有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违规收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严重违背办学行为规定的现象;

2.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3.群众来信、来访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情况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忠于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考核为不称职者,或群众反映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撤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资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不再予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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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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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市以全面创建无传销城市为总目标,构建“打、防、控、管”为一体的打击传销工作体系,全市打传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市民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巩固打传工作成果任重道远,为此,我市近日出台《20xx年合肥市打击传销固守防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对标考核

依据《考核办法》,考核将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联合实施,采用百分制,以月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其中,月度通报是综合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国家工商总局传销举报网站等平台提供的有效传销投诉数据,将所有县(市)区、开发区及一类街镇和排名前三名的二类街镇投诉情况在《合肥日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考核则是对各类考核对象年度打击传销固守防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划定为一类固守县区8个,二类防控县区5个;一类重点固守街镇12个,二类一般防控街镇25个。考核对象皆实行动态管理。

据介绍,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专业队伍、经费保障、清理固守、物业和房屋租赁管理、处罚教育、投诉处理、宣传教育、加强维稳防控等“题目”,而且还设有加减分项目。

奖优罚怠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类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街镇给予专项补助,用于打传工作经费支出。其中,成绩排名前三的一类街镇、一类街镇转化为二类街镇的、成绩排名第一的二类街镇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其他考核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一类街镇5万元奖励、二类街镇3万元奖励。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计分,并作为年度创建或复评“无传销县(市)区”的认定依据。年度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收回“无传销县(市)区”标牌并通报。

《考核办法》还规定,二类县(市)区进入一类县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对二类街镇调整为一类街镇的,全市通报批评,并约谈街镇主要负责人;打传形势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实施严格问责,直至采取必要组织措施。另外,对年度考核成绩最后一名且成绩低于80分的一类街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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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变电检修人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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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电检修的定义

变电检修是指对电网系统中运行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在电网系统中,变电检修主要是检查容易发生事故的电气设备,包括对设备自身的故障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的检查。通过变

电检修对设备的危险点进行分析,提醒人们加以防范。变电检修对电力事故具有良好的预防作用,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进而促进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变电检修的重要性

变电检修对电网系统日常运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解决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问题,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保障每个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变电检修是电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补充,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电力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由于变电检修的影响因素很多,因此在进行变电检修时,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造成用电危险的因素,从而保证变电检修的全面性,确保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3.变电检修常见问题分析

3.1 变电检修中常见危险点分析

变电检修常见危险点的影响因素有现场因素、环境因素和工作情况。工作现场能带给工作人员危险的因素有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变电设备周围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会威胁到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工作操作流程、设备的操作方法等都会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运行状况造成影响。

在进行设备检修前,要根据设备的运行特点选择检修方法,然后根据以往的资料和检修经验,科学地分析设备潜在的危险,并制订合理的处理方案。为避免遗漏某个危险点,要将检修作业分成多个层次逐级分析,尽量将所有的危险点找出来,然后对其进行整理、总结。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设备比较多,工作时间比较长,工作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盲点,因此检修人员要准确地记录检修的地点和时间,尽量扫除所有的盲点、死角,从而减少危险状况的发生。

3.2 变电检修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设备工作状态检修是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分析可能出现的故障,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在设备的运行中,经常出现的故障有:

①断路器误动、拒动、发出奇怪的响声、过热、爆炸等;

②设备直流电压过低或过高;

③合闸回路元件出现断线、接触不良等现象;

④合闸线圈层次短路,设备蓄电池容量不够。在电网系统中,机械故障占全部故障的70%,因此,在进行变电检测时,要特别注意对电力设备机械故障的检测。

4.变电检修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措施

4.1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电力企业中,变电检修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因此,电力企业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变电检修危险点预防知识的宣传,使变电检修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变电检修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变电检修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保证变电检修工作人员能严格地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变电检修,进而保证电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4.2 加强变电检修管理

变电检修工作人员在进行变电检修工作时,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检修人员在检修结束后,要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没有故障后,才能离开现场,同时还要做好设备检修的记录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更改检修设备的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也不能随意更改检修设备的运行记录。如果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特殊状况,并需要更改运行方式时,相关人员要做好记录。

4.3 提高变电检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的变电检修人员,因此,电力企业要注重对变电检修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电力企业要根据变电检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的培训内容,并定期对检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不断提高检修人员的专业水平。变电检修人员要积极地积累变电检修工作方面的经验,努力学习变电检修理论知识,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

5.变电检修中的注意事项

变电检修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变电检修前,相关部门要对检修项目、检修设备和检修人员进行统一调配。检修人员在检修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测,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然后跟据实际情况制订检修方案。检修人员要明确检修计划,并围绕检修计划进行检修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损耗和物力损耗。由于影响检修工作的因素有很多,因此,电力企业要对检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

6.结束语

变电检修是电网设备管理中的重要手段。变电检修不仅能降低设备的检修费用、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增强供电的可靠性,还能极大地提高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性,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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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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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班级是学校的基本单位,班级的管理水平,直接体现了学校的整体工作。为落实学校内涵提升工程,更好的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强化班级管理,体现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客观性、合理性,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班级量化管理考核细则

二、考核的基本内容

1、班主任工作(10分)

(1)班主任工作材料:计划、总结(3分);其他上交材料(2分)(如班会教案、主题班会材料等)。

(2)家校联系工作(5分)。

2、班级常规管理(60分)

⑴升旗仪式;

⑵课间操;

⑶眼保操;

⑷卫生;

⑸纪检;

⑹黑板报。

3、学习情况(50分)。

4、荣誉奖励:

(1)班级集体荣誉;

(2)学生个人荣誉。

5、其它

三、考核细则

(一)班主任工作

(1)开学第二周内按照要求上交本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上学期班主任工作总结(3分);日常举行活动材料(2分)。教导处负责(计划要有学情分析、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配档表等内容;总结要有情况回顾、经验体会等内容)。

(2)家校联系工作。班主任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采用各种形式(电话联系、登门访问、接待家长来访等)与家长沟通,《家校联系手册》记录完整,效果好(5分)。

(二)班级常规管理部分:以下项目根据记录算出平均分并排序,全校第一名为10-5×,第二名为10-5×,以此类推。

1、升旗仪式:刘燕负责每周组织打分,一周一公示,学期末总评。

2、课间操:体育教师负责每天检查,一天一公示,学期末总评。

3、眼保操体育教师负责每天检查,一天一公示,学期末总评。

4、卫生:袁晖负责每天组织打分,一天一公示,学期末总评。

5、纪检:

教导处组织文明监督岗进行检查(每违纪一项-1分)。一天一公示,学期末总评。拾金不昧,将同学、老师丢失的钱物、饭卡、衣服、胸牌等价值5元以上的物品上交学校,或有其他好人好事的行为,如见义勇为等,将在全校对学生进行表扬,并在纪检量化中加1分(造假者扣5分)。举报他人违纪者(如扔垃圾、践踏绿化带,购买零食、从家里带零食到教室等),每人次在纪检量化中加1分。

6、黑板报:教导处负责每期检查,一期一公示,学期末总评。

(三)学习情况(全镇各班平均分名次+全镇各班优秀率名次+全镇各班后30%平均分名次)÷3为一科名次,加上另外一科或两科名次排序,得分低者为年级第一名记50-20×,第二名为50-20×,以此类推;(成绩由教育办和教导处提供)。

(四)荣誉奖励

1、班级集体荣誉(10分):学校开展的集体活动,在每项活动中按级部团体总分(镇级和中学校级)第一名为10-5×,第二名为10-5×,以此类推;各项活动中的精神文明班集体另加5×;所有集体活动得分之和第一名记10-5×,第二名为10-5×以此类推。

2、学生个人荣誉:学生代表学校、教育办、乡镇等参加章丘市级以上运动会、艺术活动、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获得的个人荣誉。章丘市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济南市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山东省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国家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运动员获章丘市运动会前三名2分,四五六名1分。

3、评选出个人荣誉不记分(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都不计分);个人在学校获得的荣誉不记分。

(五)班级其他管理部分:

1、白云教育(5分)。发表文章:白云教育编辑部负责;全校按照用稿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第一名为5-3×,第二名为5-3×,以此类推,无录用稿件班级计2分。

2、公物维护:(10分)公物指教室门窗、玻璃、课桌凳、楼道和校园卫生区内属于本班管理区域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价值约每30元扣该班1分(若能查出损坏者,只照价赔偿,不扣分),扣完为止,总务处负责。

3、加分项目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学校通报嘉奖者,每人次加班级量化5分;受上级部门通报嘉奖者,每人次加班级量化10分。

4、扣分项目

(1)学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除学生赔偿损失、负责医疗费外,一次扣班级量化5分。

(2)顶撞或辱骂老师者每次扣班级量化3分,造成恶劣影响者扣5分(由全体教师向教导处反映).

四、班主任的奖罚班主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优,也不得发放考核奖金。

(1)班级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2)不能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学生、家长意见较大者;

(3)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含人身与财物安全事故)或对班级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教育处理不力者;

(4)因工作不努力、不负责而导致班风、学风差或不服从学校安排而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者;

(5)学期考核不合格者。

五、考核办法

1、以各种检查记录、资料为主要依据,若计算每项过程中出现分数相等的班级,则按两个(或多个)班级应赋分的平均分来计算。

2、各项得分之和为该班学期最后得分;若总分相等则参考班级学习成绩,学习成绩靠前者优先,再相等则参考教职工考核成绩。

3、本考核细则由教导处人员与每个办公室推荐一名班主任进行核算。

4、一学期结束后,按学校班级数×比例确定优秀班集体进行表彰。

5、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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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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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近日,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业主可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等进行登记。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吧!

原房产证仍有效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 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专家表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小区内道路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在去年3月份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这些建筑共有部分应当实施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方式。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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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县医院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2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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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标:

为了激励广大医护人员工作热情,遵循以病人为中心,以医院利益为目标的宗旨,体现分配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二、 考核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考核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办公室:

成员:院办、医务科、护理部、院办、财务科、总务科及各临床

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

(二)职责:

行政执行:由院长牵头,会同副院长、办公室等部门科室考核,由办公室组织;

医疗质量:主要由业务院长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组织考核; 财务指标:由业务院长会同医务科、护理部、财务部考核,由财务部组织;

科室管理:主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办考核,由医务科组织;

患者满意度:主要由医务科、护理部、院办考核,由院办组织。

继续教育:主要由院办、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科室考核,由医务科组织。

三、考核依据:

国家政府相关法规;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和会议精神;各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各部门责任目标和经营任务指标等。

四、业绩指标考核与奖励:

以医院下达的任务为标准,按照节余和亏损给予奖励与处罚.

(一)、临床科室:

工作数量(即住院部医师每人每月完成出院人数或总床日数,门诊医师完成的日诊人次数、收入院人数),门诊和住院业务收入等内容。

20xx年业务收入总体目标 万元,分解到各临床科室年度和季度目标,并按之实行考核和奖惩:

按医院给各临床科室制定的业务目标超额完成后,超额完成的收入给与经济奖励:季度目标超额收入按3%奖励给科室,年度目标超额收入按5%(超额比例=10%)奖励给科室。

急诊科不适用第一条,

1、以门诊量和收入院人次为目标,全年年门诊量目标 人次,全年收住院目标 人次,保持门住比超过3.8%。

超出门诊量季度奖按4.5元/人次奖励,年度奖按7.5元/人次奖励,超出收住院人次季度奖按110元/人次,年终奖按185元/人次奖励。

门住比如果不达标季度按差额每人次110元扣罚,年度按每人次185元扣罚,扣罚奖励金额到零为止。

2、科室奖励分配原则:A、单人科室全额奖励给个人,出勤不满按出勤比例发放;B、大科室:科主任30%,护士长10%,其他60%由科主任和护士长根据考勤和工作表现来分配给科室员工,如果科主任和护士长出勤不满奖励周期,按实际出勤发放部分奖金,其余转入科室员工分配。

员工分配最好按个人系数,个人系数即是按个人职称职务而确定的分配基数。

3、各科室年度目标:妇产科 万元,外科 万元,内科 万元,儿科 万元,康复科 万元,皮肤科 万元,肝病科 万元,泌尿男性科 万元,急诊科门诊量 人次,收住院 人次。

4、各科室季度目标:

说明:A)门诊收入以门诊收费室实收金额计算;

B)住院收入以月结算的住院病人费用计算,病人虽已出院但当月

25日未结算的费用不计入当月收入;

C)结算单以当月25日前到帐的金额计算。

(二)、医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临床科室人均分配额的0.8。

此类部门人员绩效工资=临床科室人均分配额0.8*个人系数+质量考核结果。

五、质量指标考核:

质量考核总配分100分。

当绩效考核结果100分时,绩效工资=财务指标*个人系数;当绩效考核结果大于或小于100分时,则会影响绩效工资分配,则绩效工资=财务指标*个人系数+质量考核结果。

即1分=10元(或对应业绩所得100%,每扣1分即扣罚1%);仅有奖罚款的条款除了实际奖罚款外,在绩效考核里不再奖罚分数。

当考核扣分超过该项配分额的,扣至当项配分额全完为止,不再涉及其他项。

(一)行政执行: 配分:100分

1、坚决服从上级指示,服从领导安排,忠于职守。

配分25分,否则扣25分;

2、遵守医院各项制度,遵循各项管理流程。

配分25分,否则扣25分;

3、遵守行政纪律,按时上传下达,令行禁止。

配分25分,否则扣25分;

4、及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及临时任务。

配分25分,否则扣25分。

5、对于执行中的先进部门科室或个人,另外给与奖励。

(二)医疗质量: 基本配分:100分

按医院现有的医疗质量考核方案(细分科室)执行!

在医疗质量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将根据客观事实和情节,除扣分外还可追究其它责任。

(三)、科室管理: 配分:100分

(1)工作计划:每月每周有计划,有任务分解,有评议有总结。

如无书面记录者每次扣10分;

(2)登记制度:清晰可查,可追溯,保存完好。

否则每次扣10分;

(3)会议活动:遵守晨会、周会等各种会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否则每次扣20分;

(4)安全管理:科室及楼道的消防等应急设备设施完好,并能熟练操作。

否则每次扣10分。

(5)团结合作:科室内外关系融洽,协作良好,团队意识强。

否则扣20分。

(6)卫生秩序:整齐清洁,规范有序。

否则扣10分

(7)劳动纪律:遵守上班时间,遵守请假制度,遵守工作流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并每次加扣20分。

(四)、客户关系: 基本配分:100分

客户关系一是指医疗临床医技科室对病人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二是指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对医疗一线科室的支持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

也包括医院部门科室之间以及医院与外界的各种关系的;(1)仪表仪态:仪表端庄、服饰整洁,上班必须穿工;(2)服务态度:说话和蔼、举止文明,待人热情大方;(3)服务技能: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能顺利地解决客;(4)服务及时:对上级、客户的需求凡是当时能解决;(5)对于得到病人的感谢信、锦旗或其他形式表彰的;六、考核方法与结果;1、绩效工资=业绩指标提成*个人系数+质

也包括医院部门科室之间以及医院与外界的各种关系的融洽程度及状态。

(1)仪表仪态:仪表端庄、服饰整洁,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并佩带工牌。

否则每次扣10分。

(2)服务态度:说话和蔼、举止文明,待人热情大方,努力为客户着想,尽量使客户满意。

否则扣10分。

(3)服务技能: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能顺利地解决客户的需求。

否则扣10分。

(4)服务及时:对上级、客户的需求凡是当时能解决的必须当时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必须及时地解释清楚。

对于有时间限制(约定)的,必须在限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对于上级、客户没有明确时间概念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比较复杂的事情可延至七个工作日完成,特别复杂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

在完成的过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跟上级、客户说明。

否则每次扣30分,情况严重的另外追究责任。

(5) 对于得到病人的感谢信、锦旗或其他形式表彰的,按规定另外给予奖励。

(6)客户满意度调查合格率必须在85%以上。

不足85%者每下降百分点按照绩效百分点相应扣除。

若是接受病人红包礼请或者遭到病人、外界、内部投诉甚至医患纠纷的,将根据客观事实和情节,除扣分外还将追究其它责任。

六、考核方法与结果

1、绩效工资=业绩指标提成*个人系数+质量考核奖惩结果

2、如果医疗质量和客户关系项目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可以一票否决,即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并追究其他责任。

3、本考核方案一般针对科室,科室再行二级考核分配。

各科室可在一定的原则下制定更细致的考核细则,但需要通过医院批准备案。

4、考核的形式主要是上级对下级、主管部门科室对从属部门科室。

5、采取日常考核和季(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奖惩及时兑现。

季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另外给予奖励/

6、年终考核则是在季考核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年终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另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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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比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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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兴演讲的规则

1、各参赛选手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

2、每位参赛选手的演讲时间为5分钟左右,不超过6分钟,演讲满6分钟时由计时员提示,选手中止演讲;

3、比赛由评委现场打分,但不当场亮分,选手演讲结束后,由计分人员统计选手的得分,在下一位选手演讲结束后进行公布;

4、评委必须坚持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5、比赛采取100分制,选手演讲结束后,由评委按照评分标准打分,计分人员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的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为该选手的最后得分;

6、比赛决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和优秀奖若干名,所有获奖选手均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品。决赛前设初赛和预决赛。

二、评分细则(满分100分)

(一)演讲内容 35分

1、思想内容能紧紧围绕主题,观点正确、鲜明,见解独到,内容充实具体,生动感人(15分)

2、材料真实、典型、新颖,事迹感人、实例生动,反映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意义,体现时代精神(10分)

3、讲稿结构严谨,构思巧妙,引人入胜(5分)

4、文字简练流畅,具有较强的思想性(5分)

(二)语言表达 35分

1、演讲者语言规范,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圆润。(10分)

2、演讲表达准确、流畅、自然。(10分)

3、语言技巧处理得当,语速恰当,语气、语调、音量、节奏张弛符合思想感情的起伏变化,能熟练表达所演讲的内容。(15分)

(三)形象风度 15分

演讲者精神饱满,能较好地运用姿态、动作、手势、表情,表达对演讲稿的理解。

(四)综合印象 5分

演讲者着装朴素端庄大方,举止自然得体,有风度,富有艺术感染力。

(五)会场效果 10分

演讲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号召力,能较好地与听众感情融合在一起,营造良好的演讲效果;演讲时间控制在6分钟之内。

三、评分注意事项

满分为100分,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取平均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同分,则精确到后三位,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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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员工入职培训管理制度细则_入职培训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培训,全文共 1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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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培训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入职培训的目的

1. 使新进员工熟悉和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工作流程及各项制度政策,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 使新进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增强作为企业人的意识。

3. 帮助新进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投入工作角色,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4. 使新进人员深切体会到公司的宏伟目标,激发其求知欲、创造性,不断充实自己,努力向上。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凡本公司新进员工必须接受本公司举办的入职培训,悉依本制度实施。分公司新进员工入职培训制度另行制定。

2. 本制度所指新进员工包括新进间接员工、直接员工及其他认为应该接受培训的员工。

第三条:入职培训的内容

1. 公司概况及企业文化

2. 品质管理知识

3. 消防、安全制度

4. 公司劳动纪律、《员工手册》等各项人事制度

5. 相关部门组织架构及作业流程

6. 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

7. 参观生产线(视实际需要)

第四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新进员工名单,对于间接员工,原则上每月开

班2次,员工接受公司入职培训时间为1天。直接员工接受公司入职培训时间为半天,培训发展中心随时提供入职培训。

第二章:培 训 阶 段

第五条:对于新进员工的入职培训,按照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 公司入职培训

2. 各部门入职培训

3. 实地训练

第六条:公司入职培训的重点是:

1. 公司历史、现状及发展前景介绍

2. 企业文化宣导、组织目标、组织架构讲解

3. 公司质量目标、品管知识、环保知识讲解

4. 公司人事政策及保密制度

5.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入职培训的重点在于业务工作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重点如下:

1. 各部门组织架构、职权、工作内容及规章制度

2. 每天例行作业及可能的临时任务

3. 从事未来工作的业务知识、技能与方法

4. 各部门要求掌握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第九条:各部门入职培训负责人由部门主管确认,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十条:实地训练即在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其注意事项及应改进的地方。操作员工实地训练时需佩带训练证。

第十一条:为有效达到教育训练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第三章:入职培训的考核、考勤及建档

第十二条:为保证入职培训目标的实现,在公司入职培训结束后,培训发展中心必须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继续接受下一次入职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公司入职培训考勤规定

1. 培训发展中心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人员名单在培训前2—3天在公司内部网络及公告栏中发放培训通知及确认培训人员。同时各部门培训联络员及文员有责任将培训通知告知部门受训人员。

2. 培训发展中心必须严格入职培训考勤,所有受训人员须在上课前签到确认并领取培训讲义。

3. 确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及中途缺课者应在培训次日前持有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说明,否则将作迟到、早退论。

4. 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来参加培训者,应在培训前持有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说明,否则将作缺勤论。培训发展中心将安排其接受下一次培训。

5. 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及中途缺课者,将作缺勤、迟到、早退论处,并书面告知其部门主管。培训中心仍将安排其参加下一次入职培训。

6. 凡未经部门最高主管批准而不参加入职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转正。

7. 入职培训是每一位新进员工必须参加的培训项目之一。各部门主管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培训发展中心,确保员工能够按时参加入职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发展中心应建立完整的入职培训档案,并能体现在个人培训档案中。各部门入职培训由部门自行组织,并保存培训纪录。培训中心将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保证部门入职培训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为程序文件的补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公司入职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表

一. 部门入职培训反馈表

二. 入职培训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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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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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国家会计法,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 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 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报。

五、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六、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七、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八、 按照规定,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窜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窜改会计报表数字。

九、 按公司领导的要求,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资金,随时进行控制,向领导提供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考核,以利于公司领导采取措施,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十、 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十一、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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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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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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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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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弘扬“和爱”团队精神,大力打造学校“和爱”办公文化,学校工会委员会决定开展优秀工会小组评选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周期

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评选范围及工会小组分组情况

1、评选范围:学校所有在职在编工会会员组成的工会小组

2、工会小组分组情况

本部:

一年级工会小组、二年级工会小组、三年级工会小组、四年级工会小组、

五年级工会小组、六年级工会小组、体育学科小组、音乐学科小组、

英语学科小组、美术学科小组、信息技术工会小组(组长:黄维)

科学学科工会小组(组长:戴俊)后勤综合工会小组(组长:孙俊)

朝晖校区:

一年级工会小组、二年级工会小组、三年级工会小组、四年级工会小组、

五年级工会小组、六年级工会小组、音乐学科工会小组、英语学科工会小组、

体育学科工会小组、美术学科、信息技术、科学学科工会小组

幼儿园:

小班工会小组、中班工会小组、大班工会小组

说明:其他工会小组组长由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担任

三、优秀工会小组评选条件

1. 遵章守纪好:上班、开会、教研活动等不迟到,不早退;文明办公,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电影、打游戏、炒股等);文明施教,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违反师德师风现象;认真做好办公室环境布置及卫生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2.团结协作好:同事之间、干群之间、老师与学生、老师与家长之间关系融洽,相互理解支持;个人服从组织、小集体服从大集体,支持配合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年级组、学科组的活动,服从安排,尽心尽力;乐于接受代课或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3.课改创新好:潜心教育教学研究,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年级学科组主题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年级特色活动等,讲求实效,活动育人;积极承担各级各类公开课、竞赛课、展示课任务,积极撰写论文,参与课题研究,科研成果丰硕。较好地发挥工会小组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

4.突击任务完成好:积极承担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不互相推诿,不随便应付,认真筹备、精心组织,通过各种突击任务、接待考察活动等展示年级组形象,展示学校形象。

5.文体活动好:小组成员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小组文体娱乐活动活跃,营造积极向上的和爱文化氛围。

注:工会小组有教职工受到崇川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责任追究问责的,实行优秀工会小组评比一票否决。

四、评选名额和办法

1.名额:

优秀工会小组的组数为工会小组总数的40%。

2.评选办法:

凡申请评选优秀的工会小组,按评选条件,由工会小组自检自查,写创建总结上报学校工会。工会将根据各工会小组自报和推荐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展示方式进行评比,最后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总结表彰

1.每学期召开表彰会,向评选出的优秀工会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人均150元奖励。

2.评选出的优秀工会小组填写登记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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