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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条例》【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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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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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的要求,局党支部召开“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会议,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下面就谈谈我的所学、所感、所悟。xx大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每段内容,每个观点都是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学好新党章,目的是贯彻好党章,充分践行党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应不断改正缺点不足,不断调动自身的热情与激情,在教育教学中充当表率和带头作用。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通过深刻学习,深知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一样要坚持原则。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说实话,办实事。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要以党章的规程严格要求自己,永葆一名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党章要求,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立场坚定,做一名政治坚定、目光远大、乐于奉献的党员教师,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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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档案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1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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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企业的主要档案之一。

第二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3、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4、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1、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或卷皮)进行包装。

3、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5、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上述分类和卷盒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1、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会计主管或企业领导人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2、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档案、财会、上级主管单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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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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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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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宣传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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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大力开展节水知识宣传,积极配合全国第x个“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我市开展了一系列的节水宣传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深入宣传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广泛宣传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巩固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已取得的成果,推动城市节水工作。

二、活动主题

建设海绵城市,促进生态文明

三、活动时间

20xx年x月10日至x月16日

四、活动内容

1、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要求,市节水办向城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了《黄石市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会同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了“节水进企业”、“节水进校园”、“节水进社区”等系列节水宣传活动。

2、在黄石市团城山学校举行第x个“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邀请省市各级领导参加。同时,组织举办首届“节水杯”中小学校园足球赛,邀请全市16支中小学足球代表队参加,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3、全市计划用水企业(单位),特别是我市节水工作先进单位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要求悬挂宣传标语,通过广播、橱窗、墙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将节水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防止“跑、冒、滴、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须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4、对全市度创建的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黄石市节水型小区、度黄石市节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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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幼师简单规范辞职信范本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幼教,全文共 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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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幼儿园领导:

非常抱歉,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申请!

20xx年1月27日那天,我怀着憧憬来到这里,在这些日子里,我不敢说我为幼儿园贡献了多少,起码自己在职业素养为人处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所有的一切都是带给我的。可以让我在以后生活中,未来的道路上出现困难的时候不断的督促我、鞭策我、鼓励我。让我心怀感恩,让我知道在与一千多天相处的日子里是多么的珍贵。多么的让人难忘。

过去的岁月里,幼儿园给予了我良好的学习空间和时间,使我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充实了自己,扩展了我狭窄的知识面,并增加自己的一些实践经验。对于幼儿园这么长时间以来的照顾,在此我表示真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20xx..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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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规范教育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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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谈到“家风”,他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注重家风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格,良好家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儒家文化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把修身和齐家放在首位,不修身齐家则无以谈治国、平天下。

良好的家风同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回顾党的历史,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当代党员干部树立了光辉榜样。陈云同志是践行中国共产党优良党风的楷模,他的家风也是一流的。陈云同志为亲人定下“三不准”原则:一是不准家人搭乘他的车;二是不准家人接触他看的文件;三是不准家人随便进出他的办公室。早在建国初期,陈云与妻子于若木同在中央财经委员会工作,时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的陈云有一辆公车,他的妻子于若木本可以每天搭乘这辆车上下班,但她坚持自己骑自行车上下班,从未搭过一次便车。

家风是我们立身做人的行为准则,家风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现代传承,家风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风连着党风、政风,党员家庭的家风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作为党员干部应该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榜样,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铭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持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纯洁党性,严格按照党章办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时时处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其次,党员干部自身就是全家人的榜样,更应该自觉带头规范家人的言行。党员干部要时刻对自己家人,在思想、情感上给予正确引导,经常向家人宣传党的纪律和政策法规,自觉把好家风贯穿于家庭生活之中。第三,党员干部要自觉带头弘扬良好的家风。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家庭的主心骨,又是单位的领航人,把良好的家风践行到各项工作中,在工作中展现良好家风的时代价值。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个家。让我们从我做起,从每个党员做起,树立良好的家风,让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让良好家风成为我们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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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护理职业礼仪规范_职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1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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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职业礼仪规范

随着现代化医学模式的转变和护理学的发展,严格护理管理、完善护理程序、强化护士高度的责任感都是不可缺少的促进要素。然而,贯穿这些要素的其中,护士礼仪已成为当前护理教育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临床护理工作的内在品质和灵魂。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护理职业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护理职业礼仪规范

1.对护士礼仪的认识及语言修养

礼仪是护士的职业形象,仪表端庄、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有助于培养积极的心态,养成高度的自制力和高超的领导才能,受到别人的尊重和爱戴,并在职业工作中获得惊人的成绩。语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广泛运用的一种传递信息和交流情感、沟通人际关系的工具,是心灵的声音,护士美好的心灵要通过言谈举止体现出来,给患者留下美好的印象,从而获得患者的信任、尊重及安全感。

2.热情礼貌待人,产生美好的第一印象

患者入院时,当班护士迎上前去,目光正视患者,点头微笑问候,送患者到病房,让患者休息,护士作自我介绍,向患者介绍环境、主管医生、饮食作息并亲切的告知患者将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使患者感到亲切和温暖。住院患者由于环境改变和疾病的影响,会有不愉快、不满甚至愤怒、忧郁等情绪。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宽容大度、体贴耐心的职业性格,消除患者不稳定情绪,引导患者积极配合治疗护理,保持轻松愉快的心境,使患者早日顺利康复。

3.规范的言行举止是与患者沟通的桥梁

在对患者进行护理治疗时,得体的称呼使患者感到自然、亲切,对老人应用尊称,年龄和自己相仿的可称姓名,对儿童可适当运用触摸以减轻儿童的陌生、恐惧感。护士在与患者交谈时,应以平等待人的态度,尊重患者的自尊心,既要使患者感到温暖、亲切,又要保持一定的严肃性。如:为患者解除忧虑时,话题可从同情、关心患者的问题谈起,诱导患者说出心中的忧愁,护士就能了解患者的心态,给予启发、引导和鼓励,用轻松愉快的语言缓解患者愁闷的心绪,获得与患者沟通的良好关系。

随着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水平在不断的提高,护士礼仪教育在临床护理中不容忽视,因此应该将护士礼仪教育贯穿于护理患者的各个环节中,从而提高护理整体素质。以后我会从体态、仪容仪表、言谈举止等方面详细介绍,希望能和各位老师们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行为举止美

站立姿势:一个训练有素的护士在街上行走,应该有那种在千百人中,能单凭你背后的走姿就可以大致推断出你的护士职业的效果。护士的站姿要求:头正颈直,嘴角微微上翘,双眼平视,两肩外展,双臂自然下垂。挺胸收腹,收臀并膝,两脚脚尖距离10~15公分,脚跟距离3~5公分。两手交叉于腹部,右手四指在上,握左手食指。这是规范站立姿势,主要用于比较正规的场合,平时的时候可以采用自然站姿,即在规范站姿的基础上双手自然垂于身体两侧。

端坐姿势:坐姿显示了一个人的文化素养。护士坐在椅子上,应该左进左出,从椅子后面走到椅子前面分五步,然后,将右脚后移半步,稍微侧头,顺左眼余光,抬左手从腰间往后下挪动理顺白大褂下摆,缓缓落座,臀部占椅面的1/2~2/3。

行走姿势:在站立姿势的基础上,双手臂自然前后摆动30度左右,双脚落地在一条直线,不要扭动臀部。要求抬足有力,柔步无声。

下蹲姿势:要求侧身顿下,先后移右脚半步,左手整理衣服,缓缓下蹲,挺胸收腹,调整中心,收回右脚。注意不面对他人蹲下,也不要背对他人蹲下。

护士端盘的时候,应用双手拇指和食指掌住盘的两侧,其余三指分开托于盘的底部,原则上要求双手不能触及盘的内缘,需要开门时不要用脚踹门,可用后背开门。

护士坐小轿车的时候应该采取背入式,即先进背再进头最后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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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收银,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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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我校各项教育收费在学校工作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搞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校容校貌的有力保障。学校教育收费的开展是否能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将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使学校得到发展,关建在于学校对教育收费的管理以及对各项收费制度的执行力度。因此,我校历来对教育收费的管理都非常严格,将教育收费抓好抓实,在教育收费的开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为此,根据《关于开展XX年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教育收费的开展情况自查自纠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的管理力度

为了这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检查力度,使教育收费作的开展做到合理、合规、合法,通过自查自纠,查找收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便在下一步将收费工作做得更好,成立了学校收费工作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具体事务由负责。

二、教育收费的开展及自查情况

1、制度建设

制定有财务室工作管理制度、收费经办人员工作职责、出纳人员工作职责、记账人员工作职责、严格按国家收费法律法规搞好收费管理工作。

2、收费情况

制定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相关制度措施情况,我校及下属的村校和幼儿园无任何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从中牟利情况。

(1)xx年秋学期开学注册收费项目有学前班收费,其中中心校学费207元,课本、练习册66元,合计:273元。村校学费135元,课本、练习册66元,合计:201元。收费前曾向学生家长公示,家长无异议。

(2)住宿生每人每天伙食费为8元/生,收费前曾向学生家长公示,家长无异议。

(3)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坚持“一个渠道、一个目录”的原则,即坚持向县新华书店征订,坚持按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目录范围内进行征订。教辅资料按家长自愿的原则征订,无硬性要求。学校规范教辅材料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不准集体或个人私自购买教辅材料。

3、校服征订

学校考虑学生在校统一着装校服,这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需要,是学校管理和促进养成教育的需要,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因此向家长征求意见,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征订,无硬性要求。

4、两免一补

学校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两免一补”工作,无违规行为。

5、收费公示

我校在每学期收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都及时利用橱窗展板向广大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标准,并建立举报箱,接受广大师生及家长的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虽然学校在收费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难免在教育收费的开展中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学校制度建设还不太完善,有些收费工作条例需要从新制定和改进等。

今后,学校严格管理教育收费工作,将教育收费抓好抓实,使学校教育收费工作能做到合理、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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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本_人事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人事,档案管理,全文共 6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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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本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本篇一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定位,紧扣档案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措施,扎实开展工作,重点项目档案工作、档案服务于利用、档案业务培训等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局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这充分说明了档案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重要使命和重要意义。我局十分重视档案工作,以党的xx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材料的收集和案卷的整理,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非常重视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管局长亲自抓,加强了对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下设办公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准确、真实地保存好各种档案。档案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和深入的开展,努力开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三、归档与整理情况

在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后,我局就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将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进行了认真研读,并明确了时间、要求和标准。同时,我们严格按照文件,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第五章《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归档》执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逐份清理干部档案,对所缺材料逐项进行登记、索要。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鉴别,剔除不应归档的材料,使归档材料真实可靠、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归入干部档案。

在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我们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号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鉴别制度、整理制度、查(借)阅制度、转递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等各项制度,做到完善各种登记薄和台帐。

四、档案的利用和转递情况

我局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利用时,查阅单位要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有主管局长签字方可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局长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在干部档案的转递中,我们也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包,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取回。

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应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积极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制定了经费预算并得到落实,购置新式档案盒,更换密集架,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齐全。

通过自查,找到原因,也增加了信心,目前,我们干部人事档案已经全部加工整理完毕,正在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目录阶段,逐步完成市委组织部文件中要求的任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涉及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管理干部档案,为干部工作服好务,今年,我局将就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并就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本篇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的干部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迅速行动、突出重点、认真细致地逐条逐项按照《xx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一、20xx年工作总结

(一)完成全区档案业务培训工作

11月30日,我局举办了为期1天的档案业务培训班,对全区各部门及社区(村)档案工作人员等150余人进行了培训。此次培训规模大、参训率高、管理严、学习效果好,为今后全区档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工作

一是土地流转档案工作。完成城北森林公园、华兴城核心起步区涉及的吴官屯、赵官屯、徐官屯等3个村的土地流转档案57卷、831件的立卷工作。

二是生态观光园项目档案现场指导工作。我局派专门人员到昊天热力生态观光园指挥部,现场指导园区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要求。目前指挥部已经收集包括会议纪要、进度汇报、简报以及土地征收协议、土地流转协议等资料160件,并已进行了科学分类,妥善保管。

三是商贸物流项目档案指导工作。我局深入物流园区,对彩龙国际商贸广场、沧州水产品批发市场、沧州国际五金城、佳兴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华信现代农业物流配送中心等5个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

(三)完成20xx年度全区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河北省档案局关于20xx年度档案统计年报工作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及时下发通知,严格审核,力求报表填报准确。最后,对50余个单位的50000余卷、40000余件档案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汇总,顺利完成了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四)优化档案服务与利用

今年以来共为工信局、水务局等20多个单位及个人提供查阅服务70余人次,共查阅复印企业个人档案、土地承包档案等3650余卷,为我区“创园”工作、园区建设、水利体制改革工作、办理退休、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五)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6月9日,我局举行以“档案与你相伴”为主题的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对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知识进行广泛宣传,设立档案服务咨询台,免费发放《档案知识常识》、《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等主题宣传页;同时制作并悬挂档案宣传条幅,将“以档资政

服务民生”等关于档案资政惠民的宣传条幅悬挂于辖区突出位置,营造宣传氛围。此次活动宣传了档案文化、普及档案知识,扩大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六)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行动,组织人员每天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测记,并适时通风换气;定期更换防虫防霉药物,每周对库房的线路及设备、内外防火防盗设施进行经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七)参与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自4月13日开始,档案局按区领导的要求,派出2名干部参与国富指挥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截止目前,共收集整理档案资料5029件,装订档案97卷,累计4500余件。

二、20xx年上半年工作安排

(一)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档案。

增强各部门档案意识,进一步推进观光园项目、商贸物流项目等档案指导工作,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归档。

(二)加强全区汛期档案安全检查。

对全区各乡办、区直部门汛期档案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如发现有档案室受损、档案受损、设备受损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确保全区各部门档案安全。

(三)参与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继续参与国富指挥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指挥部档案科学分类、完整归档,安全保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本篇三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和省委组织部《xx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等文件要求,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我部从20xx年开始,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自评得分97.5分,达到干部人事档案二级管理目标的标准要求。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你部报告。

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

1、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顺利实施。把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作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组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一名分管副部长具体抓,配备一名专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一名兼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立后,多次召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会议,加强了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宣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性,明确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任务和补缺时间,要求各单位要以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工作,使档案材料补缺工作得以全面完成,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和深入开展。

2、分管领导严格要求,奠定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扎实基础。分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领导意识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严格要求,每月听取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并亲自与县直相关单位协调,抽调6名干部到档案室参加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3、管档干部履职专责,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稳步推进。我部注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对管档干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定期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上实行专职专责,一般情况下不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和不进行轮岗交流;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予以提拔使用,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工作有冲劲,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履职尽责做好工作,积极主动研究探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制定好干部人事档案5年发展规划和每年,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和年度实施。

二、加强建设,规范管理

1、健全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我部认真履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十项职责,完善和健全了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制度、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等八项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使档案材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硬件建设,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做到安全管护。在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我部争取县委的大力支持,专门安排了118.97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作为档案库,完善了“一库三室”;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的财务计划,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投入了20多万元,按照一级档案库的标准进行了装修,购置了配套设备设施:更新一批档案盒、档案皮、分类纸;安装灭火器、空调机、排气扇、抽湿机、温湿度表等相关设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此外,还按规定专门为档案室配置了切纸机、打孔机、复印机以及灭菌杀虫机等设备,使档案的保管与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3、集中管理,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安全和质量。我部针对各镇、县直各单位档案室硬件设施不完备、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今年已对全县管理公务员人事档案50卷以下的单位的公务员人事档案,全部收归我部档案室集中代管,对管理公务员人事档案50卷以上的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我部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对单位档案库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实行跟踪管理。

4、动态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规范转递和合理利用。为了使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部制定了《查(借)阅干部档案制度》,严格按查(借)阅制度提供利用,凭查(借)阅档案审批表查阅或借阅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一般不借出,特殊情况要借出,须经部领导批准,且规定借期不超过15天。转递的档案填写转递材料通知单,造册登记,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调动人员的档案及时转出,接收新档案及时退回回执。此外,配备了专用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把所管辖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档案信息查询、检索迅速,档案员利用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统计分析方便快捷,能较好地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认真组织,确保达标

1、加强归档和整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符合有关要求。为了做好归档和整理工作,把好装订整理质量关,我部重点抓了几方面工作。一是把好参加整理档案同志的业务培训关。集中参加档案整理的人员学习如何分类、如何辨别材料,并具体操作示范,严格要求参加整理档案的同志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时间服从质量,并由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进行复查,把好分类准确的质量关。二是把好目录打印关。由2名熟悉电脑且责任心比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目录打印工作。三是把好装订关。由一名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同志专门进行装订工作,使档案装订规范,做到四面整齐。四是把好入库关。对已整理装订完毕的档案逐本验收入库,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翻工重新整理。通过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达到了材料齐全、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加工合理、目录清楚、装订整齐、新型档案夹和目录纸用品符合有关要求。

2、加强自查自纠,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从20xx年开始,我部从县直有关单位抽调6名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人事干部,按照标准对每一个干部人事档案认真地进行查漏补缺,本着对每一个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鉴别,做到手续完备,组织上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材料的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名;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转递或按有关规定销毁,力求使每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达到完整、真实、符合规定;对所欠缺的材料逐一登记进行追收及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目前共追收欠缺材料800多份。

3、加强联系,及时领会和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我部能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学习有关的文件,认真领会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派人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种学习培训。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每半年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平时与上级部门的业务人员加强沟通联系,经常向上级部门的业务人员请教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邀请上级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前来检查指导。

4、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全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狠抓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建设,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严格要求,每年结合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进行一次思想的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平时经常深入各镇、县直各单位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个别素质较低的管理人员建议有关单位进行调整,使全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明显的提高。

几年来,我县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上级组织部门的帮助和具体指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今后,我部将更加注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继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投入,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干部的培训,切实抓好本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对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完成全县科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全县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和信息化管理,更好地保障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达到更高级别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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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班级处罚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2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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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班级违纪处罚条例

1.自习课违纪现象(除教师安排外)

①课堂上走动;②收发作业;③聊天;④喊叫;⑤故意发出其它有碍课堂安静的声音。

处理意见:

A.让该同学担当一天的纪律委员,若当天有课堂纪律违纪现象,则一同接受处罚;

B.以上违纪,先由班干出面教育处理,若不听从班干的合理处罚意见,则交由班主任从严处理。

2.课堂上:

①(包括自习课与上课课堂)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②上课趴倒、睡觉或坐姿过于夸张,影响到周边同学听课学习的;③不经教师允许中途擅自离开教室的。

处理意见:

A.对于趴台睡觉的,自动罚站5分钟,让自己清醒后即可坐下;

B.对于姿势夸张的,下课用标准姿势静坐10分钟,班干监督;

C.对于中途离开课堂的无理行为,请自觉向科任老师道歉,并写悔过书存档。

3.作业问题:

①不按时完成作业(每天作业晚自习第一节下课交,特殊情况经老师允许可以推迟,但要按期限时间完成);②迟交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上交的,算迟交);③抄袭作业(主动去抄袭别人和给别人抄袭自己的,同等处理);④作业不按规定要求,字体潦草、涂改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处理意见:

A.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科代表登记并催该同学于第二个期限时间内补交,若能依时补交,则记录“迟交”,若仍不能上交作业,则视为缺交;

B.抄袭作业的,应重新独立把作业完成,并写一份500字的说明书;

C.作业潦草,将样品班级展示,并买一本练字本,潦草一次,练习3页。

4.作弊

①听写英语作弊;②默写语文作弊;③考试作弊。

处理意见:

A.听写(默写)作弊则一个单词(词语)抄20遍,短文或句子则抄5遍;

B.取消本学期竞选班干资格;

C.若考试作弊,则报由教导处处理。

5.乱丢垃圾:

①除允许的塑料瓶外,带盒装的牛奶、饮料,冰淇淋,零食进教室吃;②随意乱丢垃圾;③发现个人桌子底下有垃圾的(若找不到乱丢垃圾的人,则该位置同学负责)。

处理意见:

A.一周之内,若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带违禁食品进教室吃,则应主动写500字的说明书,若要班干出面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B.若一天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应主动承担一天的班级卫生保结。

6.仪容仪表:

①发型不合格,经过老师提醒三次以上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过关的;②指甲过长,经提醒两天以上不修剪的;③进教室不戴红领巾的(一天中在教室发现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戴红领巾);④衣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

处理意见:

A.对于发型不合格,则依照本人在调查问卷中的处理意见处理;

B.(每周不定时由生活委员检查一次)指甲过长,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则应主动修剪,并为班级买一把指甲钳,交由生活委员管理;

C.对于校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则没收归班级做抹布处理,并应及时买新的校服。

7.宿舍问题:

①宿舍被扣分;②休息时间使用手机,玩MP4等影响到别人休息;③休息时间冲凉。

处理意见:

A.若一星期宿舍扣分达三次,则请自觉与班主任办理停宿一周手续,若不主动执行,则停宿时间翻倍;

B.凡是带手机、MP4到校使用的,请周日晚自觉将手机、MP4交由班主任管理,周五下午放学时再领取,若有不自觉者,一经发现,加倍扣留一星期;

C.休息时间冲凉,则须背诵一篇由语文或英语科代表提供的短文(语文、英语科代表注意收集一些500字左右的美文,备违纪同学背诵使用)

8.走廊违纪行为:

①在走廊追逐打闹,玩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等);②故意跳起拍打班级标志。

处理意见:

A.没收球,并自觉停打该类球一个星期;

B.发现一次,原地弹跳10次,若造成损坏,则照价赔偿。

9.课前三分种超过倒计时时间入座(没有备好课堂用具:课本、笔记本、笔等),除特殊情况外。

处理意见:(以下任选其一)

A.若一天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在班干监督下,下课时间安静待在自己位置;

B.让该生执行当天全天侯的倒计时,若期间有人不按时入座,则应主动写500字说明书,若让班干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10.经教师提问站起来回答问题时,若不严肃,扰乱课堂秩序或拖拉时间。

处理意见:(任选其一)

A.换位思考:请该生做一天老师,而老师扮演该生提出疑难问题5个,请该生给以解决办法;

B.第二天请自觉一天课堂上不许发言。

11.劳动值日不尽职的:

①包括逃避劳动、自私心比较重(即只完成自己部分,而不协助同学完成就离开的);②值日负责人当天离开教室不关门关窗不关电脑的。

处理意见:

A.摘抄一篇与劳动有关的美文;

B.摘抄一篇关于责任心的文章,并在第二天早读时念给全班同学听。

注:除以上处罚外,以下有12条建议供参考,特殊情况,经班委商量报班主任同意后,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条来代替。

1.讲一个哲理的故事

2.为班级添加一本有意义的书籍

3.写500字以上检讨,并展示在班级违纪专栏内

4.自觉上讲台向全班同学道歉,并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检讨

5.讲一段父母的辛劳故事

6.讲一段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的辛劳故事

7.讲一个伟人故事

8.任选班上5个同学,说说他们的优点

9.说说自己的优点

10.唱一首校园歌曲

11.清洁讲台桌面三天

12.整理班级书架一周,保证天天时时整齐

特别声明

1.班级违纪条例执行过程,即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若有同学能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可由班委及班主任商量随时更改,解释权归班委所有。

2.凡是违反以上条例的,若能主动向班主任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则由班主任酌情减轻处罚。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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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西餐礼仪规范知识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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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牛肉500克,番茄2个,白心土豆1个,洋葱半颗,胡萝卜1个,包心菜1/2半,洋葱2片,大蒜3瓣,山楂2个,面粉50克,黄油,牛奶,番茄沙司,黑胡椒粉,白糖,食盐做法1.【准备过程】

2.牛肉洗净,切成大小均匀的小方块

3.番茄洗净,切成小块

4.白心土豆洗净,去皮后切成小块

5.洋葱洗净,切成小片

6.胡萝卜洗净,去皮后切成小块

7.包心菜洗净,用手撕成大小合适的小片

8.【制作过程】

9.牛肉洗净,切成大小合适的块

10.将切好的牛肉块泡入清水中,浸泡30分钟泡去血水,用清水冲洗干净

11.汤锅内放入清水,放入牛肉块、洋葱2片、大蒜3瓣和山楂2个,大火烧开转中火盖盖焖制1小时至牛肉熟

12.炒锅内放入1/2汤匙黄油,小火融化

13.放入洋葱片爆香

14.将炒好的洋葱片倒入已煮好的牛肉汤锅中,文火煮开

15.炒锅内放入1/2汤匙黄油,小火融化

16.放入胡萝卜块,煸炒30秒

17.放入土豆块,继续煸炒30秒至土豆脱水

18.放入包心菜,继续煸炒至蔬菜脱水

19.将炒好的蔬菜倒入煮好的牛肉汤锅中,用文火炖至蔬菜熟,加入食盐、白糖、黑胡椒粉调味

20.炒锅内放入1/2汤匙黄油,小火融化

21.放入番茄块,翻炒至番茄出汁

22.倒入1/2瓶番茄沙司

23.翻炒至出红油

24.将炒好的番茄酱汁倒入汤锅中,文火煮开

25.将牛奶倒入汤锅中,文火煮开

26.炒锅内放入1/2汤匙黄油,小火融化

27.放入50克面粉

28.小火反复炒至面粉发热,颜色微黄

29.将炒好的面粉趁热放入汤里,用只大汤勺搅匀。再熬制20分钟左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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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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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一、学校基本情况:

杨庄小学现有9个教学班,323名学生,教职工21名。

办学宗旨:以德为先,以技为重,育人为本,全面发展;

育人方向:一好就好,多好更好。二.自我总体评价: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有相关制度和规定保证,全校教师文明度高;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开齐所有学科课程,不随意更改挤占挪用;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测试和作业量严格控制,教育活动科学安排;

财务收支严肃规范,教师队伍师德师风优良,学生和家长评教良好。

三.报告要点:

1.规章制度保障:学校建立和完善了杨庄小学校务委员会,规范办学领导小组、行风监督小组、工会等组织。完善和建立了《杨庄小学教职工考核细则》,《杨庄小学班主任考核条例》,《杨庄小学教师聘任办法》,《杨庄小学校本教研制度》,《杨庄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等。制度的建立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后由教代会通过。这样经全校教师充分酝酿,反复修改,知晓度高。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制度为根。

2.规范学生分班: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学校不将学生的竞赛成绩,不用各种形式的选拔方式对学生进行分班,不设重点班、实验班等。而是采取平行分班,对教师任教班级的学生成绩实行增量和显著性差异分析评价,以整体评价的方式来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来提高整体教学质量。

3.执行课程计划: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方案,按规定配足、配齐所有课程教师,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不随意更改挤占挪用非考试科目课时,同时还本着差异发展的理念,一直坚持“合格+特长”,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发展。结合本校实际开展了合唱,舞蹈,器乐,田径,篮球,绘画等特长生培养活动,张扬了学生的个性,培养了学生的实践及审美能力,提高了综合素质。

4.严格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控制在7小时,要求教师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向课内40分钟要质量。开展系列教学活动,旨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提高教学效率。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禁止教师向学生推销资料。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自本学期始,要求所有学生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确保学生睡眠时间在9小时左右。5.规范假日活动:学校和学校教师从不占用学生的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上课或集体补课,也不随意停课放假,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性庆典和非教育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任何竞赛、读书活动。

6.控制考试次数:控制学生在校统一考试次数,成绩采用等级和分数同时呈现,不统一对学生的考试分数进行排名公布。

7.促进身心健康:学校坚持近xx年开展冬季长跑活动,每年举行寓田径游戏于一体的运动会学生参与率达95%以上,开展安全教育周等。坚持每天做好两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各年级每年进行一次广播操团体比赛。

8.培养实践能力:近xx年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值周班制度,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督促两操,检查评价学生行为规范。

9.教师职业道德:杨庄小学教师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教师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很强的团队意识和创新意识。但是学校党支部、工会始终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的常规工作来抓;通过榜样激励——校级以上教学新秀、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评选,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育教学水平;通过校本研训——结对互助、委托培养、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鼓励年轻教师脱颖而出;通过监督反馈——课堂教学调查、家长座谈、校长信箱、年度相互评议等方式,客观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这就是下丁小学特有的教师文化,艰苦创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争先创新的教师队伍,赢得了学生的喜爱,家长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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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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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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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施工安全生产规范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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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本次项目组织施工安全,本单位:负责人: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一、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绿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要求,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人员遵守公司的规范,服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承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公司监管人员发现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承诺承担完全负责,与公司无关。需上报安康市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的安全事故,一切手续由施工方负责处理,无需公司办理。

四、承诺施工期间不影响周边人员、公司生产和卫生、环境安全,对本单位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负责。

五、本承诺书是公司对外来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证明文件,是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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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档案管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个人,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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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我们在处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有关科室的支持和本科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履行了本科室的工作职责。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服务质量,做好电脑及其外设的维护工作

日常工作中,我们的电脑维护工作量比较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工作量大、人员少;二是基层档案室多且分散在各二级单位;三是我馆办公自动化设备多。但大家齐心协力、团结协作、认真负责,努力做好电脑及其外设的维护工作: 快速排除系统故障。工作中我们坚持履行与处里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承诺,做到随叫随到,及时解决各档案室上报的电脑系统故障问题。半年来,通过电话指导排除的突发故障大约110多起,现场排除故障70多起。

2、不定期对电脑设备进行维护,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3、与基层档案室联系,征求服务意见,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工作定位和服务承诺,明确工作目标。

二、加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工作 继续完善单机版文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

2、设计开发了普光档案管理数据库

3、做好电子文件上传的系统的后台监控

4、做好两个网络版数据库的后台监控和系统使用指导工作

5、作好数据库备份工作

三、加强档案馆内部网络管理工作 做好档案楼内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楼内各单位网络的正常运行。

2、认真做好各档案室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每台电脑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全年没有一台电脑因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影响工作,确保上网档案数据的安全。

3、及时更新档案信息网站动态信息、数据库信息和各静态版信息

四、做好网络版及单机版数据库应用的业务指导工作 到档案室直接答疑解难,解决档案人员提出的数据库及计算机方面的有关问题。

2、配合处里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班对全员进行培训工作;

3、通过电话及qq及时解答业务问题。

五、强化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今年我们加强了内部管理工作,实行面各个人的业务考核,对个人工作量及工作进度进行考核,提高了工作效率及质量,同时加强机房管理,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技能还不能完全到位,对数据库的高层次开发应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二是没能按计划完成单机版科技档案数据库的设计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不断的提升业务能能力,断续做好本职工作,为我处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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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践行八不行为规范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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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教室是我们求知的殿堂,宿舍是我们生活的圣地,操场是我们健身的乐园。我们在这方土地上学习生活,我们在这片绿荫下快乐成长。然而,在我们这个草地茵茵、环境优美、歌声萦绕、书声琅琅,充满着生机、充满着希望的校园里,一些不文明行为正浊蚀着我们美丽的校园,正污染着我们纯洁的心灵!那些随手丢弃的废纸和零食袋,在校园中肆意飞舞;那些脱口而出的脏话不时在我们的耳边回荡。我们是新时代的中(小)学生,我们是先进文化的继承人,我们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讲究卫生,是我们的义务;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责任;爱我校园,是我们的美德。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生活、学习,我们需要一个优美、和谐、温馨、干净、有序的校园环境,而这个美好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去营造。为此,学校倡议同学们做到如下几点:

1、诚实做人、信守承诺,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公共秩序,养成文明的习惯,主动告别陋习。

2、心怀感恩,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热心公益。

3、团结友爱、宽以待人、语言文明、举止优雅。避免与他人发生不文明争执,要从大处着眼,不因小事斤斤计较,共同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做一个友好亲善的文明学生,共建和谐校园。

4、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随手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校园乱涂乱画,认真搞好教室与宿舍内务整理,不破坏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备设施。

5、勤俭节约,珍惜水电,爱惜粮食。

6、勤学好问、力争上游,树立集体荣誉感、集体荣辱观,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代表个人,还代表着班级和学校的文明形象,我们要以构建校园的和谐文明为己任。

7、拒绝毒品,远离烟酒、赌博、盗窃、早恋等不良现象;利用网络文明上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同学们,高尚的品德,文明的言行,是每个当代学生必备的素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彻底改掉生活陋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告别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学生,为提升我们胜利学校的形象,建设文明和谐的校园争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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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请写规范字国旗下的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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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至少此刻不明白。

有人说,当年李白吟出“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时是幸福的,因为他摆脱了权贵的束缚,得到了真正的自由。有人说,当杜甫的茅屋被秋风卷去“三重茅”时吟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在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时是幸福的,因为他心胸之广阔可容天下寒士。庄周是幸福的,因为他能摆脱世俗,独自逍遥。当周恩来说出“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时是幸福的,因为他有追求。

幸福到底是什么

幸福是一种心境。当你开怀大笑时,你是幸福的;当你为梦想奋斗时,你是幸福的。

幸福只可是是一种心境。可我却一度与她绝缘。当时的我,心胸陕隘、遇事斤斤计较,所以我处处碰壁,所以我不开心,更别谈幸福了。

此刻比以前好多了,因为我认识到了吃亏也是一种收获,不吃小亏,将来必定要吃大亏,凡事不必斤斤计较。所以我此刻开心了,但我并不幸福,因为我不充实。内心的空虚唯有让开心来填满。开心能够令人忘烦恼、能够让人重振精神。

不幸福的国王派宰去找最幸福的人,将他的幸福的秘密带回来。宰相问了男人、女人、穷人、富人。但他们都不幸福。不幸福的原因可是是没有功名、没有美貌、没有钱、钱还不够多。

当宰相找到最幸福的人后,最幸福的人告诉他幸福的秘密:对能够改变的事情竭尽全力,追求完美,对不能改变的事情顺其自然,随遇而安,要心怀感激,因为感激才能珍异,珍异才能满足,满足才能幸福。

幸福只可是是一种心境。当你知足、心胸广阔、对应当做的事尽力时,你会感到很简便,很愉快,很充实。这就是幸福时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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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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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常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试用期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担任 一职。所聘职务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以甲方的岗位说明书为主。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身体健康等)的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具体实施时间可视工作需要进行弹性操作。

2、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因服务客户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甲方可给予调休或补休,因此甲方不再给予与加班相关的补贴。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每月正常出勤且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之际,公司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2、甲方如实行新的薪酬制度,乙方的待遇按新制度执行。

3、甲方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薪资发放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是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乙方须提供相关的资料给甲方备案。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防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的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2、甲方可以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酌情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和劳动纪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内部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核实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集力。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不得兼任甲方以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不得保留任何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如有隐瞒,将承担被辞退的后果。

4、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工作,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规定的项目,该项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解除。

5、保守个人工资待遇的秘密,乙方不得泄露和传播本人及他人的工资,不允许探听他人工资、不允许将自己工资告知他人。

6、乙方必须对本人的职称、执业资格、注册证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被开除,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应为甲方服务至合同期满。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

2、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如下:

(1)。

(2)。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 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合法授权而代签的无效。

甲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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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简述化妆礼仪规范_交际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1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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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化妆礼仪规范

化妆既为自尊,也为尊重他人。女士妆容非一成不变,不同场合决定不同化妆。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简述化妆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简述化妆礼仪规范

8小时之外休闲时,你可以不化妆,或者化淡妆。上班时你可以只化淡妆,提倡化妆上岗,但要求淡妆上岗。环境性质、职业身份和化妆规律都要求职员工作时化淡妆。

浓妆艳抹的职员给人以不稳重感,使人怀疑其真才实学、工作能力。只有在参加晚间正式活动,你才可以化浓妆。化妆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只能在家中进行。化妆应与自身条件相协调,善于扬长避短,讲究简约素雅,追求朴实无华。

粉底霜应根据油性或干性皮肤类型加以选择,应选择与脖颈最为接近的颜色,涂抹匀称,以避免造成不自然的感觉。粉饼用于去油光和定妆,但要涂抹均匀,不留痕迹。眼线应选用黑色眼线笔沿睫毛根勾画,粗细适当,不弯曲起伏。睫毛膏起到增大眼睛的作用,但不宜过多,不然将会污染眼帘。巧用适合自身特点色系的眼影,这将使你的眼、眉、鼻更加完美。胭脂增添眼部色彩,但不必艳丽和浓重,所选颜色应与口红颜色相同。

口红的效果需要比较,应适当选用橘红系列或粉红系列,处理好唇线、中间色和高光色的关系,修改不足,保持对称。不可太过鲜艳,也不可用黑色、灰色和紫色口红,这样既不适合职业要求和出席正式场合,也不适合大多数人的皮肤。口红、眼影和指甲油等流行色彩年年变换,与其追逐时尚,不如塑造一种永不过时的职业形象。

1、化妆要视时间场合而定。

建议女士在社交场合尽量不要素面朝天,应该略施脂粉,以最佳的状态示人。男士在某些特定场合可以略施脂粉,调整良好的面色和外在表现,但是不可以太露痕迹,如下图刘翔的经典妆容就让我们记忆深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只能允许工作妆(淡妆)。浓妆只有晚上才可以用。外出旅游或参加运动时,不要化浓妆,否则在自然光下会显得很不自然。吊唁、丧礼场合不可化浓妆,也不宜抹口红。

2、化淡妆

职场女性在工作岗位上应当化淡妆,目的在于不过分地突出职场女性的性别特征,不过分吸引注目。如果一位职场女性在工作场合妆化得过于浓艳,往往会给人过分招摇和粗俗的感觉。女士画工装时要求使用相应的化妆品略施粉黛、淡扫蛾眉、清点红唇,恰到好处地强化可以充分展现女性光彩与魅力的面颊、眉眼与唇部。

3、避免当众化妆或补妆。

常常可以见到一些女士,不管置身于何处,只要稍有闲暇,便立刻掏出化妆盒来,替自己补一点香粉,涂唇膏,描眉型。当众化妆,尤其是在工作岗位上当众这样做时很不庄重的。并且还会使人觉得她们对待工作不认真。经常当众化妆的女性可能会因此得到“花瓶”的绰号。在许多公司里,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化妆间,它就是为有必要随时化妆或补妆的人预备的,女士要补妆最好去专门的化妆间或去卫生间。特别需要提到一点,就是活跃于职场的女士们千万不要当着一般的异性的面,为自己化妆或补妆。

4、不要借用他人的化妆品

众所周知,借用他人的化妆品很不卫生。

5、力戒与他人探讨化妆问题

每个人的审美观未必一样,所以不值得在这方面替别人忧心忡忡,更不要评价、议论他人化妆的得失。当面指出对方的妆容失误会招致对方的不快,甚至会因此和对方产生矛盾,费力不讨好。

6、力戒自己的妆面出现残缺

在工作岗位上,假如自己适当地化了一些彩妆,那么就要有始有终,努力维护妆面的完整性。对于唇膏、眼影、腮红、指甲油等化妆品所化过的妆面,要时常检查。用餐之后、饮水之后、休息之后、出汗之后、沐浴之后,一定要及时地为自己补妆。要是妆面深浅不一、残缺不堪,必然会给他人留下十分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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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规范城市劳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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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 人 单 位)

乙方(劳 动 者)

须 知

1、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务。

3、甲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4、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除约定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经营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分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居住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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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校规范收费自查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收银,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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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省市《关于开展 20xx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部际办函〔20xx〕14号)工作指示精神,我校认真开展了规范教育收费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是一所农村寄宿制初级中学,现有16个教学班,在籍学生619人,在编在岗教职工88人。

我校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实施免除了学生的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确保了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其他所有收费均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1、严格执行国家的惠民营养计划政策,在校学生每天发放4元,每位学生每年发放800元。对贫困住宿学生实行生活补助。每年资助261人,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学校及时发放到位。

2、寒、暑假作业、抄本、非免费义务教材、《新课程资源与学案》、地方课程等由区教育局发行公司实行预约征订,学生自愿,经家长签字后生效。

3、学校严禁教师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无教师向学生推销资料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资料的现象。

4、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交费,学校不参与收费。

5、学校不办快慢班,不组织学生补习、补课,无相关收费行为发生。

6、对校服款,学生自愿订购,学校不抬高标准收费,做到实付实收。

7、对外地借读的学生,学校与本地学生一样对待,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把规范教育收费当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教育收费领导小组和教育收费监督专班,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从思想上、源头上、过程中把好收费关口。

2、政策先行,按规操作

学校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收费有依据,多少有标准,缴纳有票据,不抬高标准收费,不搭车收费,不巧立名目乱收费,确保学校的收费行为在政策法规的规定下运行。

3、民主理财,接受监督

学校每月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学校财务计划的制订、大型项目的开支,均由校委会科学论证、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利用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收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财务结算情况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杜绝了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侵占公款、乱收费等违纪违规的行为。

今后,学校将继续通过规范教育收费的系列措施,使学校工作朝着正规和健康的轨道迈进。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以规范收费为手段,为进一步建好人民满意的学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树立人民满意的教育形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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