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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是什么意思(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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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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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地税( )不罚[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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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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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庆林

地 址:东源县涧头镇洋潭村委会边塘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源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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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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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

地址:xx区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xx市xx区九龙岗镇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北为水塘,东为道路,南为富华制衣,西为空地,占地面积11263.4平方米,地上无新建建筑物,占地类型为耕地(20xx.66平方米)、沟渠(207.9平方米)、农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处以罚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计算,其它土地按2元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九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498646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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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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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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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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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正文全部用仿宋体,三号;页面设置:_________________上37毫米,下30毫米,左28毫米,右26毫米;段落行间距:_________________固定值,29磅)

经查,当事人在….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一: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二:_________________…

……

证据*:_________________……。

(执法程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之规定,构成…行为;(自由裁量理由)依据….条,决定处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罚款**元,上缴国库。(多条分列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________市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格式文字)

二○**年*月*日(注:_________________这种格式在“标准”输入法下输入按回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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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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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水同志的处理决定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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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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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那么你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决定书,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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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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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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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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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建工商处字„20xx‟75号

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1728220xx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28.00元/条销价: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600.00元/条)。本局于20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页共 2 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罚款20xx.00元。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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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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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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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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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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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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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某地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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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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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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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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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年 月 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 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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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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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法[20xx]126号

被处罚人:许越飞

经查实,20xx年7月2日,你与林成、方美英、苏枝耀、许宏政等共5位专家被依法抽取组成“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11#楼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华盛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没有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开标时,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明细表也没有华盛公司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你和其他4名评委在评审阶段,均在华盛公司资格标评审表“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项目“通过”意见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华盛公司实际于20xx年7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补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你和其他4名评委对华盛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评通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重新评标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厅决定,禁止你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处罚(时间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起算)。

你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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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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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介质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搭建在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大家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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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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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牛肉面馆 地址:x镇街道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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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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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文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xx 家住x镇

20xx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对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宽2520高*2540,实际为长6950*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体有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

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xx]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xx年10月26日,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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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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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1号)和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年1月26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2月28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4月《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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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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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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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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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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