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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履职待遇【经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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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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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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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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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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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员工因工作待遇低工作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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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指算来,我到公司已有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里,虽然我的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但在公司同事们的帮扶,我也要求自己尽心尽职,每一项工作努力去对待。凭心而论,领导青睐器重,同事齐心融洽,这真的是我工作以来,所遇到最好的工作环境。

我要离开公司了!

我是一个理智而现实的人,虽然事业上的进步也是我的梦想,但我不敢去拼什么青春。父母对我来说,真的比什么都要重要。虽然会很安依,但是我相信父母有我的陪伴会很幸福,虽然说父亲有病在身,我相信随着心情的开朗会比任何药物都起作用,加之我又是家里最小的,儿时的我是享受父爱母爱最多的。所以我不想为难自己,我必须要离开了。我不奢求太多的荣华富贵,只希望陪伴爹妈安享晚年,这是我目前唯一能做的。

我真的不希望有一天父母走的时候,而我还有好多话、没跟爹妈道完,好多事还没带着爹妈去做!

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您对我的器重与信任,令我非常感动,也成为激励我努力工作的动力。

再一次真诚地感谢您和同事对我的关爱与信任!

恳请您接受我的辞职请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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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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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

(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

(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执行(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多少元。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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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带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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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备 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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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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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诉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并向贵院缴纳了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现该案已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退回所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至如下账户: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恳请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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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给付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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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系甲方雇用的木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时许,乙方在地处______市______南北干道的______商住楼建设工地务工时,从1米7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在地受伤。乙方当即被送入______市中医院治疗,现伤已基本痊愈。甲方支付了乙方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经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甲方已经支付乙方的治疗费由甲方承担,不得要求乙方返还,也不得作为本次协议书约定支付费用的抵扣项目。

甲方除支付乙方从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前的医疗费用以外(已经支付),还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赔偿金(即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手术费用)、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因此次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元整)。此款在本协议生效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追偿权,乙方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关系全部解决。乙方不得向甲方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任何要求。

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双方签字(盖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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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待遇和解协议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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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驾驶轿车行至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村口处与_______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_________当场死亡。事后肇事司机______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__________的家人替他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现_____的家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____万元。

对于_____的死亡,肇事司机_____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_____家庭也很困难,但____依然让其家属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_______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_______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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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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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期医疗费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吗

答:北京市人保局于20__年下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医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申报,并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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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待遇和解协议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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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事故,甲方认可乙方所受伤害为工伤,甲方已经使乙方的伤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已为乙方支付了住院费_______________元、门诊费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_元。

现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相关待遇事宜,经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除支付乙方上述费用以外,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_______________元,此补偿金包括乙方受伤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应享受的所有待遇(具体包括乙方6个月工资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贴元),双方一次性解决。

2、乙方因本事故受伤,还有腿部钢板未取出,将来因此发生的手术费,由甲方根据相关单据据实支付。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签署本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不得就本事故于本协议之外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也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或向任何其他机关追究甲方的责任。

乙方有违此条,应退还所收取甲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

4、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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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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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_______,现年______岁,系__________________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贵辖区_______小区购买了一套________㎡的住房一套,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际入住。根据太原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_________的本人及孩子_______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___小区区_____幢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

望早日批复,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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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保险待遇分配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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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提出职工_______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审查,已收材料列表如下:

本受理单一式三份,社保工伤生育科、社保财务科和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单位经办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伤职工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伤生育科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社保财务科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申请人请于每月1—20日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业务,并于受理的次月20—25号来领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本人对以上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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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待遇原因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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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正式向您提交我的辞职信.之所以今天才提交我的是因为我前几天一直在犹豫.我很想找出可以让我留下来的理由!可惜-很少呀!这里的食宿还可以之外,其他的没有可以吸引我的了。

除了工资低之外,最让我忍受不了的是生产和管理!生产方面出现问题总是处理不了!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总是要把各级领导都要问候一遍,我不想把精力都浪费在和领导的沟通上!再有就是,我在这里工作总觉得很孤独!总觉得不是在高阳县工作!而是在邢台工作!有时候还有一种被歧视或者敌视的感觉.总之心情很压抑!也许只有我自己是这种感觉,我适应不了"邢台标准"或者说我不是一个合格的工人.对此我感到很遗憾!我对我旷工的行为感到很抱歉!请领导按照规定给予我处罚。

我的工资请按照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给予结算!对此我将非常感谢.我知道领导批准还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希望自我提交辞职报告之日起1各月内解除我与麦迪生巾被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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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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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是专业本科级班的学生。在20年,因原因,被学校给予处分。事后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自己当时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特恳请学校领导撤销我的处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一年多来,我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和态度上的不端正进行纠正,认清了_____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_____行为,是因为我平时的学习不够认真、要求不够严格、思想觉悟不高,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所造成的。这个处分使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觉悟,理解到无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所以在处分下达以后,我并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严于律己,在学习上比以前更努力,较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懂得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下面向学校领导说说我这一年多所做的努力。

首先,在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触、交流!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和觉悟。与时俱进,了解社会的发展动态,认识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当代大学生,特别是即将毕业的我,就更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_____,自己需要往哪些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融合发展。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在行动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和基础知识,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所作所为得到了领导和老师的赞许,并参与到了一些实际项目中去。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努力学习各科知识,成绩一直在稳步上升,从来没有挂过任何科目,也没重修课目。学年平均成绩77.5,学年平均成绩85.8,目前在校平均成绩80.05。学习成绩由全班27名晋升到第八名;综合测评有34名提升至第15名,连续两学年获专业三等奖学金;通过英语六级。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多来的主要表现,希望各位领导和老师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请学校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我能圆满完成大学学业,拿到学位,并以此为新的起点,走上美_____的道路。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日期:20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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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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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_.01.01,截至20__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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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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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

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

近两年来,x乡在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不动摇,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同时积极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对农村“三老”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改善了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条件,稳定了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不断增强了我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农村“三老”人员概况

1、截止2004年12月31日,我乡“三老”人员总数为182人,可实际享受财政生活补贴人数为142人,其中老党员为100人,老干部为42人,劳动模范为2人。1995年核定享受财政补贴人数为139人,截止2004年12月,享受财政补贴“三老”人员比1995年增加3人。

2、在执行《暂行办法》期间,没有终止享受生活补贴和照顾的“三老”人员。

3、没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以外的“三老”人员。

二、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情况

1、根据乡、村两级财政情况,我乡2003年制定了《x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每个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为“三老”人员划拨2亩耕地。通过落实制度,确保我乡“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得到有效落实。

2、《x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先由村党支部申报,然后经乡党委审核、批准,备案。主要负责部门为乡党建办公室,由乡党委书记负责。

3、近两年来,乡党委每个季度组织人员对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全乡各村建立了重大事项邀请“三老”人员进行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年终时发放民意调查表,向他们征求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意见,整理好后,列入本村下一年村“两委”班子整改项目。每逢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乡领导、村干部都要到全乡的“三老”人员家中进行慰问,了解社情民意,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4、“三老”人员去世后,全部举行丧葬仪式,开追悼会能够达到90%以上。并根据现有财政情况一次性给予丧葬费500元/人。

5、对于那些生活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三老”人员,乡党委积极组织人员加大对“三老”人员生产技术指导,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为“三老”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了一部分“三老”人员实现了脱贫致富。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三老”人员,由各村党员成立帮扶小组,在生活上给予帮助与照顾,解决了生活困难。

6、全乡18个村推行村级在职干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是在职村干部一次性交纳5000元养老保险金,60岁后,每月可从保险公司领取80元的养老金。现在全乡有5名“三老”人员已经可以每月按期领到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是让村级干部一次性交纳5000元养老保险金对许多村干部来说比较困难,许多干部不能够理解,所以应加大对他们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发挥“三老”人员作用的情况

1、定期组织“三老”人员举行我乡发展情况通报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制度,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民主。

2、定期组织“三老”人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全乡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间断,提高了党的吸引力,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近两年来,因个别党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被县委、乡党委表彰鼓励的有2人。

4、发挥“三老”人员作用好、中、差的比例为3∶5.5∶1.5,作用发挥不好的“三老”人员主要由于年纪较大不愿更多地参加我乡的公益事业,影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

5、应继续坚持在涉及全乡、各村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创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方面广泛听取“三老”人员意见和好的建议,为加快我乡发展增添新力量。

四、农村“三老”人员财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对每村无偿划拨给“三老”人员耕地进行了落实,2003年共落实耕地199亩,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

2、我乡对“三老”人员生活补贴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

3、建议:

(1)应明确县、乡、村三级责任分工,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应有组织干事与乡财务人员同时到组织部领取,发放时“三老”人员凭生活补贴发放证领取,由主管党务的副书记或其他乡领导在场监督。

(2)应加强对乡党委组织干事的严格合理监督。并坚持每年集中对组织干事进行业务知识和党性、党规知识培训,提高组织干事的党纪法规意识。

(3)在发放生活补贴的同时,向“三老”人员宣传自治区党委关于发放生活补贴的政策,发放的时间。根据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对现有“三老”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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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用工待遇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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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公司管理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 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 。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乙方到甲方工作时起至退休时 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职权范围。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 奖金、津贴及保险福利和其他约定的补贴。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工作卫生条件。

㈣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在乙 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 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职权范围内 充分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和无理的干扰。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 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时、按质、 按量的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㈢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 损失。

㈣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营业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㈤乙方执行甲方交给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 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甲方的财产。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 他人,不得以甲方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甲 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㈧乙方如有上述

㈣-

㈦四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与 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现实情况 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 方解除合同,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 并办理有关手续,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 应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规定, 除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对方违约金。

九、如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市劳动仲裁委员 会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____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商予以补充解决。十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 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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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上诉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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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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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员工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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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待遇提成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_________电话营销员的管理,更进一步提高电话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近来的管理经验,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_________年度电话营销人员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如下:

一、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提成+福利奖金

二、基本工资的计发

1.试用期

凡进入_________市场部的电话营销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包食宿,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最低底限业绩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业绩低于_________元者视为不合格,只发给基本工资的75%,即_________元,试用时间不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没有基本工资;试用时间超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发给补助_________元。完成最低底限业绩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有业绩特别优秀者,试用期工资以转正后的标准予以结算,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2.试用期后

进入过度期,过度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公司包食宿。第一个月的最低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低于___元以下,只拿基本工资的65%,即_________元。业绩优秀者(达到或超过规定月任务指标),可直接转正,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3.转正后

试用期、过度期满即为_________公司市场部电话营销组的正式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包食宿并享社保,月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月,月业绩达不到底限任务的,只拿基本公司的50%,达到最低底限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的财务核算

1.电话营销人员的业绩以款到账为准,每月截止日期为20号,20号以后到账的计入下月业绩。业绩以款到账数为核算依据。

2.电话营销员和本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一样,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条例,违规按章处罚。

四、业务提成的比例

月业绩

提成比例

五、星级奖金制度

星级

月任务额度

奖金

一星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1.连续三个月保持星级的,按高出一个星级标准予以奖励并且基本工资以_________元计。

2.每半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3.每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两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4.本规定为_________年度的执行标准,所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考核都将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六、工作量

1.试用期内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2.试用期后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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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伤待遇申请报告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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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请报告

申请人: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________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_________级伤残,平均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申请人住院_________天,停工留薪_________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入职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_________天_________元/天=_________元

6.住院护理费为:_________天_________元/天=_________元

7.停工留薪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___在___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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