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加工合同版本格式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采购清单
1、材料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
2、材料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
3、材料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
4、材料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不予付款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按时供货,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供货,乙方需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需根据合同所欠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予乙方支付材料款。
第四条、付款方式
单项材料项目:材料____________以每__________的价格付款;材料____________以每__________的价格付款;材料____________以每__________的价格付款;材料____________以每__________的价格付款。
第五条、其它
1、该合同所尽一切事宜仅针对____________项目。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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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协调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_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协调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对土地界至纠纷调解协议书要怎么写的解释,
篇2: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_____与__________自愿离婚。
2、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__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__万元-未还贷款本金____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____万元在两年内分____次付清:
(1)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__万元;
(2)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3)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_万元。
3、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4、儿子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5、____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文2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登记结婚。现鉴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登记产权人为____、______的位于___市___区___村___的商品房(套内面积约为___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2)对财产分割的意见
1)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2)乙方同意甲方独自享有位于____市____区____的商品房____%的产权(含家具家电等);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3、双方婚生女儿____由乙方负责抚养(即跟随其共同生活),甲方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___元。
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______。
5、双方一致确认
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自行承担对外所欠债务,若有任何第三人向双方主张共同债权,对外负债的名义债务人应赔偿因此给夫妻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7、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另一份留存民政部门。
男方: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_合同范本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篇4: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徐州市某某路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20__)云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5: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起诉状
你好,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主要的格式是: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岁,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篇6:吊车租赁合同正规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承租设备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设备名称:汽车起重机
规格型号:SYM5330JQZ(STC250H)
台数:一台
出厂日期:20__年3月7日
二、设备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设备进场时间
本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工地现场;
工程项目名称:公司所有工地;
设备进场时间:随叫随到,不固定时间。
三、租赁期限:
根据甲方需要,随叫随到,不固定期限。
四、租赁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租用吊车为包月制,租金按月计费_元/月(含税金)。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产生的天数/30天乘60000元计算。包月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五、租赁相关费用的约定
2、设备租赁时间自设备进场正式使用起计算。
3、吊车燃油费以及乙方操作人员的吃饭和住宿由保养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方为该设备配备司机、起重工。
5、采用按月结算方式设备,当月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单,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产生的时间按台班计算。另甲方在工程结束后五日内应结清乙方所有的租赁费。
六、甲方责任
1、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保证设备有正常的维修保养时间。
2、不得将乙方设备转租、抵押及变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拆除任何部件或变更施工地点。
七、乙方责任
1、保证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做到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在租赁期间能正常投入使用。车辆每月维修期限为两天,维修时间可以尊重甲方的意见,乙方应已不影响甲方现场施工进度为主,合理安排修理时间。
2、乙方司机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持证操作,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上班时间:乙方驾驶员应完全遵守甲方工人的上下班时间,原则上每天10个小时工作时间。如因进度需要,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加班需求。
4、乙方司机在现场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配合度不够好的司机人员,乙方应尽快送选合适司机,以不影响进度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篇8: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原告:
法人代表:
住址:
被告:
负责人: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
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元,_____年和_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_元。
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__元的_____%计_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9:物料零件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材料加工零件(见图纸部件加工明细表),总计按甲方提供的每种零件的数量,价格按双方协商所定的的价格(见图纸部件加工明细表)。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外包加工零件清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说明、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延时交货,按总款额的1%/天缴付违约金。
第三条: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质保量,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
加工完毕送货至甲方工厂,经过甲方初步验收后入库。
(因甲方提供的物料本事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经过甲方确认,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通过初步验收的入库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双方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乙方将
零件按时加工完毕,交付甲方工厂,经过甲方验收合格,核算出加工零件总款后,甲方付到本次加工零件总款的
%。
余款%在甲方第二次订单到货,乙方开具发票与第二次加工零件订单的定金(第二次零件加工订单总款的%)一起支付;以后长期合作以此类推。
2、此类付款方式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基本条约。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年月日
篇10:交通纠纷协议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建筑面积: 用途:商业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首付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 元,付款方式:现金
三、甲方在 年 月 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买卖合同纠纷
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2:纠纷协议书
甲方:_公司
乙方:_公司
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乙方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甲方确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货款及垫付运费余款计人民币2010000.00元(大写:贰佰零壹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承诺于甲方足额给付贰佰零贰万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法院自动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买卖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 月日
篇13: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诉杭州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原判适用法律不当。3本案不构成误交付。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上诉人企业已依法分立,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种意见明显不妥。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承运人一直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意见也不妥,因为从本案情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释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张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此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该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张误交付的权利。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情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张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张供货合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张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请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篇14:通勤班车租赁合同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____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_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海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________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篇15:因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____________,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_____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16: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接受被上诉人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公然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混淆黑白,依法不应支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保护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管合同纠纷案由定性准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上诉人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签定的保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擅自处分了合同项下的货物,我方收取赔偿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按照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xx年12月7日,20xx年1月2日将货物送达到新泰市新兴路中段陈真手中,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签定了保管合同,该保管合同只是将原先的“口头合同”落实到了纸面上。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三、该保管合同签定后没有任何变更、解除、终止或撤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诉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上诉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合伙协议、投资比例、甚至连证人证言也没有。 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推翻我方的证据。
五、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收取对方的赔偿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对方违反了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一审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是有充分证据的。
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完全地、充分地、排他地得出了保管合同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上诉人私自处分轮胎理应赔偿。
综上,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篇17: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xx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5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xx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0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18:经济纠纷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侦查阶段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20__]川兴所刑字第号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包括: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
1.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____________元,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其它方式: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1、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日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篇19:2025纠纷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因小事发生冲突,继而打了起来,乙方把甲方打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该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二、乙方在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把该款支付给甲方。(如果钱比较多,可以约定分期付款)
三、甲方收到该款后,不能再追究乙方关于本次伤人事件中一切相关责任。打架民事纠纷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在名字上要打指模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在名字上要打指模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篇20:外籍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名
乙方: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_________)
___公司名(甲方)聘用_________(乙方)为甲方技术顾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双方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xx年5月1日起到20xx年5月1日止,合同期限为壹年。
二、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技术顾问。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除了承担甲方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以外,还应按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1、乙方在工作期间,随甲方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和休息。
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若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加班时,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平时加班
1.5倍,周末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四、劳动报酬
1、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前),其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2、甲方每月15日向乙方支付上月报酬。乙方可委托甲方办理换汇、汇款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3、甲方不再另外向乙方支付加班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执行中国政府和广州市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
2、乙方应接受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在甲方应严格遵守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签订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60天)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福利和保险待遇的。
5、在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第八条3、4款所规定的以外,若甲、乙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6、劳动合同到期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7、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八、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它
1、本合同须经甲方、乙方签名(或盖章)方能生效。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遇本合同未明确规定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
3、本合同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中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