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广东计生管理条例相关消息_条例_网
20xx年最新广东计生管理条例
根据20xx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的最新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 评奖。
具体产假安排如下: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8、二胎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没有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产假。
具体婚假安排如下: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相关阅读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20xx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再婚夫妻单方不超过2胎仍可再生
新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对广东女性的又一利好消息是: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段宇飞表示,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
去年底修订的条例将此前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新条例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更多相似范文
篇1:暑假仓储管理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一、实习目的
安排学生到仓储类物流企业实习基地实习,在企业实训教师的指导下,熟悉仓储类企业的物流作业流程,了解仓库物品管理及基规定,了解仓储结算等手续,最后写出专题实习报告
二、实习时间
12年暑假
三、实习地点
吴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四、指导老师
鲁雅亲老师
五、实习内容
“仓”也称为仓库,为存放物品的建筑物和场地,可以为房屋建筑、大型容器、洞穴或者特定的场地等,具有存放和保护物品的功能;“储”表示收存以备使用,具有收存、保管、交付使用的意思,当适用有形物品时也称为储存。“仓储”则为利用仓库存放、储存未即时使用的物品的行为。简言之,仓储就是在特定的场所储存物品的行为。
通过暑假两个月在物流公司的实习同时结合书本上的知识使我对仓储有了更深的认识,现从以下几个部分讲:
第一部分:自我介绍
我是公司储运部吴中仓库的仓库保管员:我是今年七月一号进入公司工作的,作为一名新员工进入了一家高速发展的物流公司工作,深感欣喜。我想这是我职业的新开始。
第二部分:人力的合理安排和运用
1:人力的安排
作为物流公司的传统业务———仓储,虽然技术性并不高,但需要勤劳,心细,作业强度大,体力要求比较高。象我们吴中仓库,随着客户的不断进入,业务不断增多,原本在人力方面就比较紧凑,这就要我们合理安排装卸工人,做到在有限的人力上作合理的安排,做到有条不紊,作业顺,这时就要合理安排人员,使每一作业尽量不受影响。
2:合理的休息
在出口装箱时,高温季节,仓储作业量大,出汗多。像卫洗丽的箱子,每一箱成品都套有一个塑料袋,很滑,装箱时不能碰伤箱子,作业要求高,难度大。在40多度的箱内,一会儿就汗流浃背了,所以要合理安排作业和休息,做到轮流休息,不间断作业,这样在保证作业安全的情况下,作业效率就不受影响了。
3:人员的培训和提高
虽然装卸工人的工作比较简单,但为了作业的不断提高,我们也要不断提醒他们现场作业的规定,及客户对我们的要求,这样有利于我们对仓库的管理,理货,配货等作业。他们的作业效率也会有所提高的。
第三部分:货物的管理
吴中仓库开业六个多月来,味之素,toto上海工厂,toto卫洗丽的业务已相继进入吴中仓库。客户的成品,出口品部分或全部进入吴中仓库进行保管。所以要做好仓库的管理,货物的入出库作业,日常保管,仓库清理工作,把好库存数量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损耗的发生,有效的利用库存区面积。
a:易拿,易放,易看,易点的堆积方式,
b:货物堆放不要超过托盘,不要超高堆放,要注意“五距”,
c:货物入出时做好桩脚卡记录(计好箱数和枚数)
d:坚持货物先进先出,对于频繁进出库的货物和小件的货物应多盘点这样减少库存差异
e:保持仓库的整洁,地面的清洁,通道的顺畅
主要有:
一、部品的管理
1 :部品的入库作业
现toto上海工厂的大部分部品已进入松江仓库保管,部品作为成品的一个部件,其种类繁多,大致分f部品和d部品,从加工手册上有分手册品(保税品———存放在保税区域)和非手册品,保管也有不同的要求。部品在转库进入仓库时,往往比较乱:部品外箱比较破因为它是周转箱,要用到不能用为止的。而且进来的端数有时乱,要整理清点每一个型号,箱数,端数;特别注意的是d部品中的便坐器系列的部品,它是toto工厂中直接生产线出来由仓库开转库单过开的,不像他们协力厂过来的部品那样整齐,所以一定要多留神,多注意清点。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进行保修。
2、该工程在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及许昌安全管理局监督下,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3、保证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材料用证制度,严格建筑材料采购、产品合格证、复验报告手续,确保使用建筑材料的合格率达100%。
4、该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部()号规定,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合格工程。
5、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用户在使用时,向用户提出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已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应注意事项和发现问题及时向我方反馈。
6、我公司承建的建筑产品,在保修期内和出现因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方面的一切问题(除人为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我公司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处理,且在工程交付使用期后进行工程回访工作,以观察询问工程在使用期间的情况。
7、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有需施工解签的技术问题和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反馈到我公司或打电话进行咨询,我方接通之后____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达到用户满意。8切实搞好建筑产品的质量,实行建筑产品交付使用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联系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项目经理:
篇3:市委审计部门全年审计项目管理计划[页2]_培训工作计划_网
2、对年-年市委农办阳光工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市移民局移民后续扶持资金,市老区办造福工程、支援不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市为民办实事农村一事一议专项补助,救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3、对国土资源局年-年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土地收储及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的主要目标
以财政财务收支为主线,紧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主题,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审计,摸清家底及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工作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在政府经济活动中重大决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业绩与相关责任,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领导干部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提升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审计重点
1、市政府制定的年度财政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2、本单位自行制定的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的效益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4、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任职前后的变动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的负债情况;
6、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管理、使用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审计的部门单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项目总数约25个左右。(《年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安排表》另行下达)
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项目:
1、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年]6号文件暨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执行。
2、 配合南平市审计局开展武邵高速公路征迁补偿审计。
3、 配合南平市审计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调查。
4、配合省审计厅做好年“6.13”救灾资金跟踪审计、校安工程跟踪审计等。
四、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
五、计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措施:
㈠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对照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加强进度控制,确保完成计划进度的时效性;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统计台帐和报表。我局将加强效能跟踪检查,不断关注项目进度,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各股室原则上应按确定的时间实施完成。审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审理会研究,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㈡偿试机辅助审计
要重视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尝试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并注意搞好计算机审计应用案例的总结和交流,争取今年在计算机审计方面有所突破。
㈢积极开发利用审计成果
要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要根据审计情况进行加工分析。争取更多的审计成果得到领导的关注和重视,有力地督促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共2页,当前第2页12
篇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3楼
法定代表人:万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向购买乙方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项目(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甲方为该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计贷款规模最高为___________万元,有效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满未使用的贷款规模经甲方同意后可展期。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楼盘)的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房产状况以及乙方资信、保证能力、机构变化等情况对本条款规定的合计最高贷款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三、甲方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及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签订的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资料,对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________万元、最高贷款成数不超过总房价________%、贷款年限不超过________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四、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放款条件,委托委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内,具体账户为: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 或______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须保证所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楼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项目(楼盘)能合法、按质、按量、按期建设完成,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与购房人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发生纠纷,应由乙方与购房人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的合同借款本息、罚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抵押登记无误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执之日止。
八、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和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九、楼盘期房转现房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将借款人(购房人)办理房产抵押、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公司,并督促借款人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十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5: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经过五天的使我懂得了很多,也使我生活充实了很多。通过这次实习,有一次刷新了我人生中的目标!我学的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以前我选择这个专业,我认为可以轻松的实现我的愿望。但是我错了,经过实习我发现我真的差得很远!
古人有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自从走进了大学,距离工作就不远了,学校为了拓展我们学生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我们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学习管理专业知识过程中,组织我们进行认识实习。认识实习是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它不仅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经验知识,还使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了解一个企业是怎样进行工作的,怎样进行生产的。为我们以后更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认识实习过程中,学校也以培养学生观察问题、解决问题和向生产实际学习的能力和方法为目标。
第一天,我和几个朋友去校内的几个超市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了以下几点:
1要选择好地理位置
2取一个好的店名
3超市的战略性管理的方案
4商品的销售与信息管理
5顾客服务与价值管理
6员工的管理与制胜的策略
7员工管理制胜的策略
调查结束后我感觉开一家超市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调查的结果我还总结了一些我自己的看法。例如我认为开一家店要认清自己所面对的消费者的种类,就像学校的超市一样,他们面对的是90%的大学生。然而大学生的特点就是:处在学习阶段没有经济收入。所以在校内的超市最重要的是讲究,经济、实惠、种类齐全、等适合大学生特色的超市。如果是一家名贵超市专卖稀有物品的并且价格昂贵的。我想他在大学的校园里是生存不下去的!如果我开一家超市的话,恐怕困难还挺多的!所以我还要继续努力!
第二天老师带领我们乘车去了金士百啤酒有限公司。在解说员的带领下,我在了解金士百。据说钟天地之灵气的仙马泉,是金士百啤酒集团公司的取水地。仙马泉天然矿泉水天然纯净、品质优良、无污染,是酿制啤酒的绝好佳品。甘甜的泉水,经过金士百人的精心酿造,便有了现在包括d牌、金士百、顺牌、甲天泉、凯宾等五个品牌,三十余个系列清爽可口,享誉东北、华北的优质啤酒。公司拥有自己的麦芽生产车间,生产的麦芽质量稳定,可满足绝大部分生产需要,保证了啤酒口味的恒定。
百啤酒集团公司和金士百的所有员工,有着非凡的创造力、凝聚力和进取精神。公司获得了“中国经济企业五百强”、“科学进步奖”等称号;产品还多次获得省、部优称号。其中 “金士百” 和“甲天泉”分别获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于初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国家质量达标产品”和“国家质量信誉品牌”的称号,并在XX年“3.15明明白白消费”活动中获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使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了很大提高,并使产品在强手如林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XX年,金士百啤酒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认证,成为吉林省首家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啤酒,从而实现了啤酒质量及产品档次的全面升级,保持了纯生啤酒的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金士百绿色啤酒,选用优质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原辅: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6: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计划_采购工作计划_网
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 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那么如何对物资采购制定管理工作计划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几篇工作计划。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计划一:
一、降低采购成本
1、20xx年我们要协调好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谈判延迟付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2、20xx年针对公司常用规格板材、原料物料辅料,要多家走访,市场询价,不单一采购,力争每次所采购的价格在市场上都比较有成本优势。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
3、目前请购部门分散(请购人员太多,请购部门太多),后期公司是否可对这方面进行整合,所有请购信息由请购人先提交到仓库,由仓库根据现有库存情况再统一制作请购单,这样有利于集中归口请购,减少不必要的采购,减少重复采购,起到有效监督采购物资的机制。同时货品到公司,统一交到仓库,集中由仓库收货入库,没必要去找各部门助理收货,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能使物资进入仓库进行有效的入库和出库的数据管理;提前采购计划性:针对目前采购频繁、每月采购稳定的物资(同时是稳定的客户的产品),因目前客户的量在增加,从客户到业务,业务到生管,生管到采购,考虑提高安全库存量,建立更合适的备货数量,提前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标是能做到一月采购一次或者提前两月三月采购一次的计划性更强的采购,充分的确保了公司生产上的有序,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批量采购,计划采购更有利益采购对供应商价格谈判的优势,合理降低采购成本;
4、多寻找直接供应商,减少贸易和中间商的周转;减少上门提货的情况,多让供应商直接送货到公司,合理降低采购成本;20xx年度降价谈判,按照供应商年度供货情况,合理要求供应商做有比例的降价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二、确保产品质量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20xx年我们要严把质量关,大到原物料,小到五金螺丝螺帽,都要认真负责对待。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平时与供应商勤沟通,向供应商学习、多了解产品的使用性能
三、供货的及时性
目前公司的采购流程还在不断的完善中,但因生产计划变动无序、销售急单等原因,常出现采购物资延期交付,供应商供货不及时等现象。20xx年采购工作要在供货及时性上下功夫,首先,结合公司实际采购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考核,合格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在合格供方中择优选取,保持及时供货渠道。其次,保持相对稳定的供应渠道,采取同时对应多家供应商办法,不仅质量比三家,供应商排产速度、发货速度也要比较,避免“一对一”供货,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后,督促生产部门提供相对准确的采购计划,且建立相对安全的库存数量
四、供应商管理
1。开发新供应商,针对只有一家或者有两家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我司需求的供应商,做调查后需开发备用供应商,以降低采购风险,同时让供应商的品质、交期、成本具有竞争优势;
2。针对TS精神,对目前供应商进行季度和年度评核,到供方现场评估等方式,对于条件无法达到我司评审要求的,依据我司评审条件,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任不达标的供应商,进入公司淘汰机制;
3。所有原物辅料和外加工以及模具供应商,全部纳入质量协议约束管控,增强供应商供货及时性、提升供应商品质意识、规范供应商处罚机制;
4。整合五金供应商,前期小五金耗材等比较零星,供应商、价格、交期、品质等比较杂乱,现在对相关供应商进行整合,采取“集中采购、就近采购;以多带少,量大拉小”的采购模式,使供方能积极有效的配合服务我司,减少采购专人专车亲自外出采购的人工成本,降低采购产品的单价,有效提高送货的及时性,充分满足了生产需求,对于前期小五金的零星杂乱,仔细进行了梳理和深入的熟悉,目前的五金耗材采购满足了工程、技术、仓库、生产的使用需求,供应商的交货及时性、产品稳定性、价格优势性大大提高;
5。改进供应商的选择。在进行供应商数量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寻求多家供应,同时又要保证所选供应商承担的供应份额充足,以获取供应商的优惠政策,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成本。这样既能保证采购物资供应的质量,又能有力的控制采购支出。
6。公开公正透明,采购比价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五、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采购部做为一个服务性部门,将谨记自己的职责,将一切以公司为重,与销售、生产、技术、财务各部门之间搞好关系。要与各部门勤沟通、勤学习。积极主动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
六、细化采购管理流程
公司管理最明显的体现在流程管理上,流程管理成熟度是衡量企业是否进入规范化的主要标志,公司从规范化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最重要的前提是建立强大的流程管理体系。抓住公司推行流程管理的契机,细化采购管理流程,从而全面提高公司采购管理水平。
七、提高部门工作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除公司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外,还注重在平时的每项具体工作和每个工作细节中不断的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反复强调采购人员的责任感,强调每个人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到底,保证了对材料、设备有效的追踪。增强员工积极性,让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八、采购信息反馈
采购部门对于正常和非正常的供应商送货,都应该第一时间反馈到生产等请购部门,确保送货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平时多和生产、销售等部门沟通,多了解供货信息和材料备货情况,多和上游供应商联络,确保采购信息得到有效的传递
以上是采购部门20xx年工作计划,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管是困难重重还是多姿多彩,我部门全体成员都会与公司同事一起共进退,同担当。总之,采购部门在工作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都是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要完善的。同时,也会尽最大努力来学习和积累经验,更好的完成工作,不要骄傲,继续努力,以便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计划二:
一、供应商的选择。
首先我们采购部做到多多开发物料资源,调查价格,做到货比三家,控制价格审核流程,让采购部的工作透明化,并且建立完整的采购部供应商档案及物料申购档案。做为公司合格供应商必需要能做到准时,保质,乐于沟通等几个方面。本人计划完成现有原材料供应商的评定工作,为公司后期的大批量生产做好准备。同时进一步发展新的供应商网络,用以获得最理想的采购价格和品质。
二、账务的清理。
采购是一份繁琐,复杂的工作。同时因为其工作性质关系,对公司产品的成本有直接影响。另外因为相关物资在采购工作的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退,换,修,废等情况发生,因此必须对每一批物资的采购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并且做好跟踪检查,定期盘点。这是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目前也一直都在执行着,x年本部门将进一步对本项工作进行完善。努力做到每笔定单的进行情况都可追溯,可查核。
三、品质保证。
本部门相关人员将经常前往车间了解相关物资的使用状况。对所采物资的使用状态进行跟踪,了解相关参数指标性能,收集数据进行同类产品的对比。每批物资至少做一次使用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评估计录。
四、成本控制。
x年,本部门将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除采购价格等方面的控制外,还将其它方面的成本控制纳入管理优化的范围内,具体方面如办公物品的使用,电脑的使用管理,物资运输费的控制等方面。
五、采购效率。
x年,我部将进一步完善的供应商网络的建设以及采购模式的优化,尽可能的减少采购周期,提高采购的效率和及时性。并且对各种物资的采购周期进行统计计录,提供各请购单位制定请购计划时的参考。
六、异常情况的处理。
因供应商生产能力的不足,或其它原因引发采购异常时,我部将第一时间知会相关领导并积极应对。同时将对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处理,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将进行法律程序进行公司利益的维护工作。
七、部门之间的协调
独木不成林,采购部做为一个服务性部门,将谨记自己的职责,将一切以公司为重,与公司其它部门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使公司效益最大化,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计划三:
一、根据20xx年酒店年度总计划,酒店将在淡季对酒店内部进行装修,为此我们采购部针对装修前的各项善后工作做出以下计划:
1、根据仓库所出具的库存单,要求各部门及西湖春天、盛世开元两店据此进行物品、食品及调料的申购,处理库存积压,力争装修前做到零库存。
2、装修期间合理进行工作安排,确保即使性物品的及时采购,装修期间配合各部门车辆使用。
二、货品采购渠道问题
1、定点供货商
加强对定点供应商货品、价格、质量的监督,提高供货商所供货物品的品质,加强食品卫生、保质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零售店采购
所有零点采购食品均要求商家出具质量检疫证明,其他采购物品均索要保修卡和发票。积极配合财务部健全台帐、保证随时能通过工商防疫、动检等部门的检查。
3、主打羔羊肉产品采购
做好每年一次去内蒙采购羔羊肉工作,跟踪库存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办,制定周密、详细的采购计划,及时与内蒙羔羊肉供应商保持联系。掌握全国羔羊肉价格情况。保证采购的羔羊肉肉质优价廉,维持酒店的正常需求,保持我们酒店羔羊肉品质在南阳餐饮行业的龙头地位。
三、关于新品的发现和采购计划
主要是通过每日一次的市场调查对当日市场上出现新菜品经过询价后少量采购,通知一、二楼厨师长进行新品研制,每周一由两位厨师长到市场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四、对采购员的管理制度
1、对驻郑采购员加强货品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对驻郑州发的海鲜类货品要尽量提高存活率,对郑州多发的调料类及冻品要提高质量确保无变质、无过期现象并提高驻郑采购员的工作效率。
2、对店内所需要物品的采购、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段,确否工作有条不紊,对需要及时采购的物品要在第一时间购回。
3、配合财务、仓库掌握库存货品数量,对不必要物品不予采购,做到零存确保酒店现金流通顺畅。
五、采购车辆的管理
1、不断强调采购员行车安全意识,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要求采购员外出执行任务时着装干净、整洁,言谈举止文明大方,注重礼节礼貌,使用礼貌用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对采购员行车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和督导,规范驾车操作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要求采购员熟练掌握路貌路况,少行弯路,节约采购成本。
3、在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随叫随到,不扯皮、找理由,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常督导、常检查,抓典型、重处理!
六、物价控制和节约
1、所有采购物品均详细掌握其市场行情,耐心讨价还价,坚决买到最低价,从一点一滴进行节约。
2、所有供应商送货价和每日零星采购价每日填入“采购部每日价格对比表”,每日对照,探寻规律,要求供应商及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供货价,一经发现调价不及时,则按最底供货价倒推一个月进行货款清算。
3、每日准时准点带领采购员到市场采购,对当天所有货品价位认真咨询、掌握,以便对供应商供货价进行核对并采购质最优、价最低的货品。及时将新品购回交于厨房进行新品研发。对当日沽清的货品尽最大努力组织货源,力争不影响当日销售,确实断货的商品及时通知厨房。
4、接受厨师长每周一时常调查监督,不定期对驻郑采购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各项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5、对采购部外线电话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供应商及酒店内部人员通讯录,除通讯录上的电话外,其他电话一律禁打,特殊情况需将电话号码及联系人进行存档,以便月底调出话费清单进行核准,以次达到话费节约的目的!
最后,祝大家鼠年工作顺利,心想事成!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们美好、灿烂的明天努力奋斗吧!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计划四
步入三立已三月有余,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心与互助下,逐步对公司有了新的认识,让我在新的环境中开始了新的起点。
这几个月以来,慢慢的从最初的一无所知到渐渐了解公司一些作业流程、规章制度,慢慢融入了三立这个大家庭。一直喜欢用家来形容公司,或许有家的感觉是比较温暖,而个人又容易对家产生依恋和赋于责任感。突然想引用一句话“三立是我家,成功靠大家”。公司是一个团队,只有依靠大家的力量,公司的各项制度才能得以实施,从而走向更高的境界。
在这三个月所接触的工作中,发现了很多弊端,如:
一、ISO的推行过于形式化
很多人把ISO当做一种应付,认为只要拿到一纸证书便万事大吉。而事实,这是一种极端的想法,ISO是一个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满足顾客需求。先前公司形成书面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亦不少,但是大多徒于形式,未并真正执行。且大部份文件并不适宜公司目前状况,尚没有有效利用。而导致在产品追溯时无依据可查,对后续所发生之异常状况亦无相应之应急措施,造成恶性循环。针对这些现象,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才能真正实施ISO,发挥ISO之有效功能。首先让公司全员明白ISO的精神,使公司各项作业有所依据,并能真正执行。
二、20xx年度管理层未制定有效、可量测之品质目标
工作和人生一样,在执行的时候都会朝着一个方向,而最终达到一定的目标。就像管理的目标是人,管理的目的是事。在过去的一年里,每个部门针对自己部门的业绩不明确,是否达到公司所要求之境界无从查证,更谈不上改善措施。后续每一个部门所负责的工作,都应该制定一个较为合理,有效之目标,并定期以数据统计,是否达到目标,甚至超过目标,并针对未达成部份提出原因分析、处理对策及预防再措施。
三、计划执行度不力,造成等待浪费
由于生产原料供应中断、作业不平衡和生产计划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无事可做的等待,被称为等待的浪费。生产线上不同品种之间的切换,事先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势必造成等待的浪费;每天的工作量变动幅度过大,有时很忙,有时造成人员、设备闲置不用;上游的工序出现问题,导致下游工序无事可做。此外,生产线劳逸不均等现象的存在,也是造成等待浪费的重要原因。
四、物料未能得到有效管理
原材料未能得到良好的控制,经常性的无单领料、补料或未经办理入库便直接领用,导
致库存帐物卡不符,物料确认不准确,该申购的材料未申购,不该用的材料申购一大堆,恶性循环。造成库存积压,生产断线。严重影响生产进度,增加太多呆滞产品,给库存管理带来极大的困扰。但在近一两个月内,已严格要求所有领料、补料必须凭领(补)料单方可发料,且遵循《产品交付管理程序》办理。并严格按照陈总所要求之以销定产执行材料申购、生产排产。以上改善,十一月份在销售状况未减少的情况下,采购金额已明显降低100万人民币。由此可见,控制库存材料对公司资金的流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制造过多
制造过多,过早,提前用掉了生产费用,失去了持续改善的机会。因五金部门间断性空闲,为了不浪费生产能力而不中断生产,增加了在制品,使得制品周期变短、空间变大,还增加了搬运、堆积的浪费,带来庞大的库存量。
六、管理不当
常常问题发生以后,管理人员才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进行补救而产生的额外浪费。这些问题由于事先管理不到位而造,科学的管理应该是具有相当的预见性,有合理的规划,并在事情的推进过程中加强管理、控制和反馈,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管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七、内外沟通有待加强
每一个办公区,应该是充满温馨、和谐的气氛,随之才会有一份好的工作心情。可是,公司部份人员却常常火气冲天,出言不逊。造成对同事、员工、供应商的不尊重。工作面前,人人平等,何不是建立在一种平等、互助之基础上。
建议改善措施:
一、确实推行ISO体系,已成立ISO专案小组,督促各项工作依流程办理,完善公司制度。
二、在十一月份的管审会议中,针对xx年度各部门品质目标做出相应之讨论,并由董事长制定了较为合理,有效之可量测性质量目标。希望各部门能严格执行,依要求做出相应对统计,对策并持续改善,提升公司效益,降低产品成本。
三、事先策划是每个部门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如在生产排产前,事先确定人、机、料、法、环是否足够,能否满足生产所需。有事前周密的策划,必能减少相应之停工待料、生产线劳逸不均等现象的存在。
四、有了一个良好的策划,严格依照计划执行,并协调所发生之异常状况,依循P-D-C-A过程方法,对每一项工作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建立合理的常规材料安全存量,尽量避免人为的制造过多不适宜之材料,造成公司成本的浪费。
六、ISO中有八大管理原则,若灵活运用,对事前预防应该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每一项工作必是团队的参与,则需要有效利用以下原则:
a)以顾客为中心的组织:满足顾客需求并争取超过顾客的期望。
b)领导作用:领导层的目的是保证整个体系的目标能够完全得以实现,使员工充分参与实现所制订的目标。
c)全员参与:整个体系的实施成功十分依赖公司所有员工,只有大家充分参与才能使全员的才干为公司带来收益。
d)管理的系统方法:为实现目标,有利于提高各部门的有效性和效率。
e)过程方法:这是一个循环模式,任何一项工作,经需要经过适宜的策划方案,然后再严格执行,以确认最终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所想,从而做出相应之修正。
f)持续改进:目前公司所从事的每一项工作中,都需要经过努力,持续不断的纠正之前不适宜之方法,以寻求更有效之方法使工作业绩再上一台阶。
篇7: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8: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服务业务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他管理人不得将其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同意接受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不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七十七条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七十九条 自行管理需要雇佣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雇佣人员依法订立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修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其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投保的物业可以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与分部保修范围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追回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审核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雇佣人员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其他管理人,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洁、绿化、保安服务、设备维护等专项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防雷、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二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条例规定的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9: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合作建设协议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建设甲方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合作原则: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的初步合作协议,目的是甲乙双方就甲方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需求、业务流程、数据处理流程等进行考察、研讨,制定基于乙方产品的系统解决方案,并就项目的建设实施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
二、系统涉及的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价格清单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清单、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见附件一。
三、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四、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本协议中授权许可指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乙方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五、软件使用许可费及相关费用
甲方预计向乙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总计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详细清单见附件。
六、付款
甲方须按下述付款期限,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作为本项目的定金。
2、甲方应于系统投入使用前,向乙方支付所用软件的使用许可费的50%,并于系统运行3个月内付清余款。
3、甲方于签字后1周内向乙方支付二次开发费的50%,并于开发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1周内支付40%,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服务费用按月结算,甲方应在相关费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七、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驻地
2、交货方式(请用√选择交货方式):
□乙方上门安装;
□甲方自提;
□邮寄。
八、限制规定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一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
2、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乙方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转让或非存档目的的拷贝及其他商业用途。
3、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对乙方的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
九、服务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附件中未明确的有关服务的内容、要求和费用,视同甲方放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如甲方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后,有权按服务内容和_____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3、甲方已付清上月服务费用后,乙方有义务满足甲方新的合理服务要求。
十、软件保证及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所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符合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本保证的范围内:
1、甲方未按软件所附文档的规定使用软件;
2、甲方安装的第三方产品出错、硬件或网络出错等。
十一、权利保留
在甲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应当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加密卡及文档)的所有权利。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约定金额的20%。
十三、损害责任
乙方将不负责任何附带的、继起的或非直接原因引发的信誉或商业利润的损失,也不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由于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对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乙方对甲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使软件的性能符合功能说明。
十四、可分割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包含的任何一项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项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
十五、商业秘密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软件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十六、其他
甲方付清所有的软件费用后,乙方应给甲方出据相关产品的《最终用户许可证》。
十七、解决纠纷方式
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_____机构_____。
十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起草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仓储货物管理合同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
储存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此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仓库租金计算
确定乙方提供仓库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整。
2.货物进出库手续及验收
3.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乙方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害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者仓单持有人。
(4)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管人不承担责任。
(6)其他。
4.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最新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物业管理合同编辑也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最新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想了解更多,欢迎访问第一范文网。
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____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物业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 物业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 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 管理事项包括:
1. 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 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 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 公共生活秩序;
5. 文娱活动场所;
6. 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 车辆行驶及停泊;
8. 住宅区档案管理;
9. 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 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 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 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 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 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____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 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付给乙方;
3、 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标准租赁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 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租用;
5、 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 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 委托乙方对违反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以及业主公约的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集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进行催交、催改;
10、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 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 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义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维修经费;
4. 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胜败甲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 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 乙方须本着商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处;
7. 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 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每三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缴交一次50%商业用房的租金,作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回收;
9. 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住宅区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0. 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牧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 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六、 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 各项管理指标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 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七、 风险抵押
(一)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 如由于乙方过错致辞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反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 奖罚措施
(一) 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用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 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间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裣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 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至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九、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 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但根据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规定被取消优先承包理资格的除外。
十、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调解,或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五)
(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篇12: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四条 请购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 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 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之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公司经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钢板、预应力钢丝、线材等),采购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之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
第八条 询价、议价
1、采购部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请购单》,除集中采购方式外,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条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之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 议价原则
遇以下状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 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经理审核;采购部经理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经理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1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送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供应商后,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传真形式签字确认。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 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 采购物品之品质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品质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4、所需之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品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类似物料以往采购之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 品质保证之协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品质管理体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质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生的因供应商责任导致之不良的责任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 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品管部依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品质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对检验不合格之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臵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臵依据,并于《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
(2)采购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之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之物料。
(4)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之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 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
第十九条 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 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之给付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采购员(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篇13: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效率、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咨询项目
二、委托项目进度
1、第一阶段:完成《 》,限期为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完成《 》,限期为 个工作日。
3、第三阶段:完成《 》,限期为 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交叉,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 个工作日。
三、报送与确认方式
乙方在各阶段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任务,取得阶段成果后报送甲方审定,甲方审定或要求乙方修订的时间不在限定期限内,审定通过后,由联络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确认之日为下一阶段期限起始日。
四、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预付金 万元。
(2)第一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 日内,付 万元。
(3)第二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 日内,付 万元。
3、工作费用分担:乙方去甲方处工作往返路费乙方承担,在甲方处工作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责任与权利
1、指派专人(须书面指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材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指导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作出了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六、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 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 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报审;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成果;
4、自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后,提供 年的咨询服务,期间费用按本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执行;期间的专题培训、讲课费用另议另计;
5、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七、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对成果冠名宣传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无权要求返还预付金;
2、由于乙方原因推延进度,每推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当期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本协议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当期款项,并返还预付金。
九、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教育网安全管理协议试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施工时间: 年 月 日始
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的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
1、乙方人员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作业区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2、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治安、防火、防爆等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3、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乙方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5、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乙方进入甲方施工作业前,必须经甲方安全教育交底之后方可作业。
6、乙方作业过程中,如需要使用能源介质等,必须经甲方领导同意,由指定的专业人员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器具,乙方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经确认不得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因违纪安全管理规定或因意外发生工伤事故的,必须上报上级公司和政府部门,并同时报告甲方。甲方配合乙方人员实施救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乙方除承担上述相应责任外,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与此相关的其他损失。
9、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证上岗。
10、乙方员工不得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11、乙方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2、乙方须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不得同甲方员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盗窃和私拿甲方的物品。如有违反,由乙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并移送保卫部门处理。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天进行清理干净,施工结束,乙方对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施工完毕后,清理出的垃圾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14、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定制管理制度,物料要摆放整齐,工器具用完之后要归位,做到整洁、整齐、文明。
15、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并上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6、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乙方停工整顿。乙方人员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项目款内扣除。
1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8、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质量与环境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委托方(甲方):_________咨询方(乙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质量与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获得9001:与14001:1996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综合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9001:14001:1996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质量和环境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9001:14001:199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9001:14001:1996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符合9001:14001:1996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综合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综合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综合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综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甲方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9001:及14001:1996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_________元整。 b)甲方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_________元人证,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注:住宿基本要求为干净、整洁、安全、温度适中、照明条件良好,并带卫生间。)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十
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十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附件补充条款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a;adc;) 国内□国外□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全过程甲方均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直至获证。
返
篇16: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字,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第二条 乙方须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 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 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三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二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订地点:_________
篇17: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同意按照附录条款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总则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等工作情况。乙方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在其施工范围内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乙方的相关有效证照、特殊工种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报甲方安监部门备案。乙方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安全资格证和特殊工种资格证,方可上岗监督、检查、指挥和作业。
3.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合同规定的安全保证金。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各种规定,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____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严禁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发生。
5.乙方必须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检查、瓦斯治理、职业病防治、领导带班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现场落实三大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生产。
6.乙方负责编制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救援预案》,《瓦斯治理措施》及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报送甲方(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通风瓦斯部、调度室)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后方可组织施工,甲方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乙方对施工成巷段的管、线、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施工设计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铺设和安装。管线吊挂间距符合标准要求,必须要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志牌。电气设备入井必须经甲方进行防爆检查,取得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电气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防爆检查和维护,并将检查和维护资料交甲方安全监察部及机运部备查。
8.乙方施工的机械和电气设备设施必须做到完好、使用安全平稳,设备清洁卫生。严格执行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制度。小型设备、器具不使用时必须按用途或功能分类整齐的摆放在离工作面一定安全距离的材料架上,材料架要挂有标志牌(标志牌包括:材料型号、用途、数量等),不得乱堆乱放。机械设备____米范位内要挂有设备操作规程等安全牌板。
9.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施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好三大规程,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做到头清渣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甲方业务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照标准检查验收。
10.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巷道地段畅通,排水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施工巷道的整洁,随时清理施工垃圾。
11.乙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12.甲、乙双方必须加强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领、用、退制度。
13.乙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14.乙方三班必须有队管人员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做好带班记录。甲方只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罚执行。因事故和被上级部门和甲方责令停产整顿期间,甲方不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
1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甲方安全监察部有权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罚。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队伍中不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安全条例、指令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乙方无条件执行。
2.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工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地点,甲方有权立即撤出现场施工人员,停止工作,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否则,甲方将加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病防治、治安、消防、规定的行为,甲方依据相关规定有权要求已方进行整改、完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4.乙方必须遵守并且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5.乙方必须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等审批制度、安全例会与班前会讲安全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
6.乙方必须执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向甲方提供培训记录。
7.甲方负责安排专职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规程措施在施工现场得到贯彻实施。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施工地点和附近所有人员的安全。
9.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电器设备,做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各类机械、电器设备和防护设施自检后报甲方机运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乙方必须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1.乙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防治职业病危害。
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汇报甲方调度室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甲方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13.石门揭煤、抽放钻孔及探防水钻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三、罚则
1.甲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立即落实按要求整改,对未按规定时间、标准、要求整改的,按____工矿(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乙方在合同期内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伤亡事故,乙方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时承担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并包括上级罚款和对甲方单位及个人罚款。
3.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地方政府与甲方的安全检查。若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发生“三违”等原因导致安全处罚、停产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按双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上级罚款。
4.本协议未进事宜,按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8:咨询服务协议书企业管理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事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遵守。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二、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三、合作分工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提供服务所需的资料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将在著作版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5、甲方对合同中的网站建设的网页、图像享有排它的使用权;
6、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软件使用环境说明、发现问题时的程序报错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提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甲方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软件技术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3、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修改;
4、向甲方提供软件安装、使用、模板制作等各类咨询服务,对服务范围内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天之内)答复;
5、对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四、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
1、费用以乙方每次提供服务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于服务工作结束后以服务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确认;
2、甲方于双方共同签署服务确认单____日内以现金、转账支票或者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号:。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七、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日期:
篇19:2024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网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xx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质量目标、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串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0: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条 释义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万元)。受托人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2)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计算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3.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计算。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4)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 (3)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_________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 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