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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承诺函范文【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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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内最新药品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1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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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GSP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合理、公平、公正的购销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质量责任

1、甲方在经营乙方提供的药品时,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确定

的质量信息。配合乙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2、甲方在向乙方购进药品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甲方原印章,并提供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因市场原因造成药品批号陈旧或滞销,由甲方自行负责。

4、甲方应按 GSP 有关规定储存乙方所供药品,由甲方储存不当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质量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另提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银行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所提供的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原印章。

2、乙方若首次向甲方供货或乙方的销售业务人员变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其公司法人代表印章或者签名的药品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及加盖乙方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有效期不能低于15个月(特殊情况另外协商),其包装能确保药品质量和货物运输要求。并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包装标识进行操作,确保药品质量。

4、乙方所供整件药品内必须附药品合格证明。

5、乙方供应药品的同时,须提供相应的产品批件、质量标准及出厂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加盖乙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乙方提供的药品因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双方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甲方在验收药品时发现大纸箱或套盒破损、污染,请及时与乙方联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超过15天没有通知乙方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乙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送货,要保证药品质量;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外箱出现严重变形、破损、浸水等现象,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按GSP要求拒收。

8、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甲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 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乙方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适应。

三、协议说明

1、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双方协议为准。

2、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本协议未尽事宜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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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品销售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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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任务和考核标准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

(二)、牢记“两个务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对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要认真完成。

(三)、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出发期间不准饮酒,不接受任何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决不接受任何名目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八小时内外都要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五)、根据签定的20__年各科室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职责。

(六)、不许参与赌博。

(七)、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药品生产、经营和推销活动;不准私自处理依法查扣、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八)、不许违背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擅自行使减、免、缓等权力。不许在执法期间消极怠工、推诿扯皮、互相攻击、泄露案情和自行其事。

(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全年上廉政课不少于2次,并每季度向纪委党风廉政办公室报送宣传稿件至少1篇。

(十)、认真制定年初计划,搞好半年和全年总结。

(十一)、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不处理的,或防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的,一经查处,要严肃处理。

(十二)、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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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药品公司委托管理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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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负责人

地 址

服务方(乙方):

签定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网吧局域网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对甲方内部网络进行维护,使之能正常上网。维护终端数包括终端的系统( )台

2、乙方不定期对甲方网吧的终端程序如:游戏、多媒体、互联网应用进行升级与更新。

3、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维护范围:硬件设备损坏的维护、网线脱落、鼠标、键盘更换等服务,以及私人服务器的更新。

二、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服务项目费用为(维护费)第一个月(含初装费): 元;第二个月起至本合同终止(纯维护费): 元/月。

2、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超出服务合同以外的技术工作费用双方另外协商。

3、支付方式:甲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先行支付乙方维护费,乙方收到费用后开始维护。

4、维护费计算时间为网吧系统开始安装或维护之日。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及设施,以及双方约定提供的其它维护条件。

2、乙方在维护过程中如需甲方网吧全部或部分停止营业,应当事先书面告之甲方并得到同意。

3、在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有意刁难或要求乙方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乙方可拒绝或终止履行合同。

4、如甲方要求服务涉及添加、删除系统资源由本合同甲方签订人通知乙方。

5、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资源转用于其他合同以外的营业人与网吧。

四、违约责任

1、双方所定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删除之前提供的资源。

2、乙方按约向甲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甲方需按约支付乙方维护费,否则将双倍赔偿乙方。

五、合同终止

1、双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使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完成本合同可以终止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中间人进行调解。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本合同附《网吧系统维护服务质量责任书》一份,该责任书与主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网吧系统维护服务质量责任书》是以双方自己协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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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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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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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采购,全文共 2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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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①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②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序号

标的名称

规格

生产

企业

商标

计量

单价

数量

单价

金额

通用名

商品名

各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约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XX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XX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

木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①转帐支票②代记凭证③电汇④汇票⑤其他

2,结算期限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____%,

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①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束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邮编: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帐号: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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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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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青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巩固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成果的工作部署,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巩固先进县创建成果为载体,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构建安全、放心、规范的食品消费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从组织上保证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多次专题部署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辖区责任制度(学校部门、餐饮行业、食品加工业),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安全监管。

2、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年初镇政府与各村签订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示范镇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镇上明确专人负责本镇日常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村配备食品药品信息员、监管员,建立村级监管网络信息,具体管理本村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消费监管,镇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得到完善。

4、建立和完善了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修订了《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指导和规范全镇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巩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示范镇创建成果取得明显成效

1、镇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各村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或监督员、信息员,职责明确。

2、制定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任务明确、措施有力,体现实效。

3、镇政府与各村和有关食品药品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年终对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4、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

5、落实了经常性的巡查制度,加强了对各类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

6、生猪、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率已全部达到95%以上,基本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7、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8、 食品加工企业和各类小作坊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9、镇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全面落实,无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10、对企业、个体户违反食品安全的事件,协助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通过进一步健全了青山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基本构建起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食品药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促进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提高了全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1、开展专项整治,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隐患,改善食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根据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精神,青山镇全面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步骤有序推进各个阶段工作。根据本乡实际,重点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植物油、面粉等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整治。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核查活动,全面摸清了全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奠定了基础。

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深入加工现场,检查生产环境、卫生状况、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及在食品中掺杂使假行为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2、加强日常监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由于食品生产涉及多个环节,相应的涉及多个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镇食品药品领导组 统一领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了各环节的日常管理。今年以来,青山镇的食品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做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等的齐抓共管。通过宣传教育,深入现场检查,食品消费维权监督等多种渠道做好管理。镇食品药品领导组每逢节日期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全年累计食品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责令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单位多家。有效的维护了食品市场,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今年以来,青山镇食品安全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通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村食品安全隐患明显存在,目前青山镇的食品流通市场的主体仍然是集贸市场、小型商店和小餐馆,由于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监管相对薄弱,容易成为假劣食品的侵害对象,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存在;二是流动摊贩食品、学校周边饮食卫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各食品安全责任部门的协作有待加强。

总之,食品药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今后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青山镇将再接再励,依法监管,促进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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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授权药品代理经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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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

制造商: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制造商、代理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制造商方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经销制造商研发制造的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合约:____________

第一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1.经双方友好协商,制造商愿意委任代理人作为在______销售其产品的独家经销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2.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区)。

第二条:制造商和代理人的职责:

1.制造商责任:

(1)自费向代理人提供新产品的样品,每种样品为2-3个。

(2)同意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制造商的网站,并表明其独家经销的身份。

(3)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制造商如获得专利产品的注册、或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均须立即向代理人提供。

(4)制造商必须将希望与其建立商业关系的境内新客户转给代理人。

(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

2.代理人经销责任:

(1)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切实地为甲方推销产品。

(2)向制造商提供一个由制造商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

3.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协议之外或无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____________

1.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有权利不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

2.代理人是所在地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

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制造商和代理人纯属制造和代理关系。本协议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本协议所称的产品,系指制造商所制造的产品。

5.制造商必须向代理人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惠的价格即必须低于正常贸易的价格。

6.发生在双方间的每一笔交易,双方均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刊登广告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收回应付货款。通常销售运营的开支应由代理人负担。

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一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反馈信息。

第八条:正当竞争:

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在制造商未同意的情况下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

2.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时,不得损害制造商的利益。3.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3.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1.经销权:制造商给予代理人在所在范围内以独家出口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2.专营权:除代理人外,制造商不得再委任范围内的其它公司或个人为其经销商和代理商。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代理人可建议制造商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第十五条:现金反点:

1.月度反点:代理人以每月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反还现金。(货币以人民币计算)(月度日期按当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1)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以下(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3%现金。

(4)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1*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2.季度反点:____________代理人以每季度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还现金。(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季度日期按每年4个季度每季度3个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1)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以下(不含____________元),反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3%现金。

(4)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3.年度反点:代理人以每年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还现金。(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年度日期按当年的实际天数计算)

(1)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以下(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___元),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4)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____________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8%现金。

第十六条:____________平分佣金:____________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代理人也可以按第十二条规定拒绝。

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现金点的计算方法:

现金点以代理人从制造商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的实际进货总额决定。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出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不纳入现金点之内。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代理人没支付全部货款,制造商将冻结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现金点的计算,直至货款完全支付。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月度和季度或年度应向代理人说明点现金数额和付反点现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月度和季度或年度规定时间10天内支付点现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1.协议由 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开始,至 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终止。

2.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期满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期满后的下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1.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有关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2.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力所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份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击、台风、旋风、疫病、爆炸、机械事故、战争、暴乱、制裁、劳工纠纷或政府的政策性行为,或其它的确实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但一方必须将得到政府或有关机构证明的不可抗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另一方并直至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

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

1.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2.协议文本以中文文字书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将于所约定的时间生效。

3.双方签定本协议时不得涂改,不得加入手写补充条款。

4.签字时用黑色碳素墨水。

5.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有补充条款需双方协商后,补写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仲裁: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纠正。如若违约一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甲 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帐 ________号:____________ 帐 ________号:___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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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药品区域代理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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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区域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宠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bn0810js1002

乙方:

签订地点: 北京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实现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经营甲方宠物疫苗、生物制品及药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北京宠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宠物疫苗、生物制品及药品。

二、代理区域: 省(自治区) 市场。 (地区)行政区域内。

三、代理期限:XX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四、代理价格:见北京宠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代理商价目单。

五、结算方式:乙方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发货。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销售任务:

截止 年 4月31 日(至合同截止时)乙方完成有效提货额(不含按特价提货部分的实际提货额,下同) 万元。

七、合作方式

1、 乙方以甲方区域代理的名义,在授权区域内销售甲方的宠物疫苗、生物制品及药品,并享受甲方的代理商提货价格。乙方完成当年提货任务的,年底甲方按照乙方的有效提货额的3%给予返利;超过提货额部分,返利5%;完不成提货额的,无返利。

2、 乙方签约的产品销售项目,应由乙方负责终端销售和售后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派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应提前7日内通知甲方。

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所代理产品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特价优惠促销活动。

a) 经营方式,乙方自负盈亏。

b) 特价及赠送产品按实际价格计入乙方提货金额。

八、信誉保证

1、 乙方首次向甲方提货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作为信誉保证金。该款应直接交甲方财务或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附后),因乙方将该款交甲方经办人带回所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负。

2、 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乙方不能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甲方将派人服务。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给的有关证件。双方没有发生业务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的证件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九、技术服务

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正常提货后,即在技术服务方面自动享受甲方设立的销售甲方产品技术服务积分回报活动。乙方可凭所获得的技术服务积分换取甲方在技术培训、广告宣传、经营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具体如下:

1、技术服务积分的获取办法如下:

a) 按乙方所提货金数额的30%,获得甲方的技术服务积分(1元人民币=1分,下同);

b) 按照乙方不含按特价提货部分的实际提货额的5%,获得甲方的技术服务积分;

c) 年底甲方根据乙方的年度销售业绩,奖励乙方的技术服务积分;

a) 按照1元人民币购买1分的办法向甲方购买技术服务积分(购买积分费用不计入销售额)。乙方用现金购买的积分,本自然年度内可以用其他方式获得的积分换回本年度内购买积分所付出的现金,但乙方不得拿积分换钱,也不能转给第三方使用。

b) 乙方在本自然年度内获得的积分可以自动转到下一个自然年度继续使用。

c) 甲乙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时,乙方所获的技术服务积分自动失效,不能转给第三方使用。

2、当乙方要求甲方对某产品进行更换时,甲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因乙方造成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

① 因保存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

② 有效期不足3各月的。

③ 产品包装严重损坏的。

④ 非甲方供应的产品。

⑤ 赠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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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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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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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药品区域代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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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求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就传统贸易,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产品)代理问题达成一致,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具体事项,特依法签订本代理合同。

1.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确定的代理期,自________年____月到________年____月止,代____区域在______省______市所属区域内。

2.甲方认定乙方为______代理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将代理权金金额______万元付给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属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人,乙方如发现甲方在乙方所属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人,甲方将以___倍的代理权金赔偿乙方。乙方如跨范围进入其他代理人区域从事该业务,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向乙方提出___倍代理权金的赔偿。

4.传统贸易国际代理,按国家现行法规办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认可并实施贸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证金额的___%代理费,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服务贸易收入,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所获收入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乙方自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5.乙方负责办理所属区域内的一切合法手续,并依法独立自主代理好涛X国际的业务,因乙方违反法规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纠纷,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甲乙双方在宣传,推广,应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广中,甲方给予乙方全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协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广活动和完善代理服务的善后服务。

7.奖励:乙方

a.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b,甲方奖励___%。

b.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b,甲方奖励___%。

c.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b,甲方奖励___%。

d.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b,甲方奖励___%。

8.本代理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并于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权金款项到达甲方账户立即生效。甲乙双方互相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备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自然人代理凭身份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账号:账号: 开户行:开户行: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邮编:邮编: ea:ea: 网址:网址:____日期:日期: 手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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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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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

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贵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且如因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自己负责。

特此承诺!

协作队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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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药品集中招标的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采购,全文共 3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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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供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____________________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见附表《挂网采购药品明细表》。

第二条 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四条 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公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_______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________小时。

(二)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_______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1、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它挂网品规的药品。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替代药品时所超出的乙方供应价款部分的费用负责,并在甲乙双方结算时予以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如甲方未按集中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加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处理。

(二)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挂网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网品种。

(二)甲方无故不完成挂网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条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合同周期不低于______年。

二、双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挂网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义务

(一)凡在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须按公布的挂网价格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二)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

(三)甲乙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采购形式,并认可____________________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四)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如果乙方对以上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五)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原件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份,电子文档合同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附表:挂网采购药品明细表

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规格

单位

厂家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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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药品招商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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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邮政编码:英文简称:

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英文缩写:

协议背景:______会已召开过两届,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但______会会期短、参展单位、参与洽谈的机构有限;

如果此刻及时地开辟______会网上会场,即网上“_____人才交流暨项目洽谈会”(以下简称网上______会),可以发挥网上洽谈时间长、不受场地限制、能进一步扩大______会知名度等优势,起到补充______会的作用。

就网上______会的合作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以网上“______人才交流暨项目洽谈会”的名义在(且仅在)______地区开展招商和推广工作。

甲方将负责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技术支持、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及价格等。

甲方有权对乙方招商推广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必须是______人才网______的会员单位(要求已交纳维护费)。

乙方在实施招商推广计划中,保证尊重遵守此次活动的相关规定。

乙方负责将此次活动的宣传材料在______地区的主要一家主要媒体和相关专业媒体(如人才市场报等)刊登。

乙方承担在______地区的大会招商招展工作,招展对象为与当地有密切合作关系的海外国际人才交流机构,招商对象为有意赞助本次大会的企业、机构等。

乙方需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和收费标准向有意愿参加此次大会的机构进行说明和收费。

三、争议条款:双方将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未尽事宜。

如经双方同意,可签署补充协议以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同意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要求进行仲裁。

四、协议的生效条款: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

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约。

五、协议终止条款:协议到期,或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内容,甲方保留随时中断协议的权利,但甲方必须提前二十(20)天通知乙方。

六、本协议包含若干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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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采购,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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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供大家阅读参考。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品目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认证情况

中标价(元)

采购量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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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药品供货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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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以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企业名称(以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诚信经营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药品事宜,经协商达成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开展药品购销业务前,应按法规规定相互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经质量管理部门对合作方合法资格,履行合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调查,评价后,建立档案。如因一方证明文件虚假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应按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甲方不得向乙方销售超范围药品。

二、乙方每次购买药品之前需要向甲方发送书面的《药品购买清单》,清单中应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等基本信息,甲方在收到清单后应进行书面确认。甲方在规定药品范围内供应的药品,其质量应保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提供的药品必须具有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进口药品供加盖企业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通关单复印件。生物制品提供加盖企业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书》复印件,甲方因违反上述条款,引起质量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进行药品购销业务中,应确保药品质量,按生产、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凭法定部门出具有关票据向责任方索取赔偿。质量问题解决前,受损方可暂扣责任方货款或责任方可预支经费先行解决。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解决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乙方收货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所供药品质量有问题,应在 天内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查询,甲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储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因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如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乙方有权送到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检验,药品质量以法定检验报告为准。

七、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可约定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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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药品销售人员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销售,职员,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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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已经逐渐远去了,总结一下这一年的药品销售情况,能更好的为明年的工作做好准备。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学海无涯,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业务发展。所以,一直以来我都积极学习。一年来公司组织了有关电脑的培训和医药知识理论及各类学习讲座,我都认真参加。通过学习知识让自己树立先进的工作理念,也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也催促着我不断学习。通过这些学习活动,不断充实了自己、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和见识、为自己更好的工作实践作好了预备。

二、求实创新,认真开展药品招商工作。

招商工作是招商部的首要任务工作。20xx年的招商工作虽无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我们还是在现实中谋得小小的创新。我们公司的代理商比较零散,大部分是做终端销售的客户,这样治理起来也很麻烦,价格也会很乱,影响到业务经理的销售,因此我们就将部分散户转给当地的业务经理来治理,相应的减少了很多浪费和不足;选择部分产品让业务经理在当地进行招商,业务经理对代理商的情况很了解,既可以招到满足的代理商,又可以更广泛的扩展招商工作,提高公司的总体销量。

三、任劳任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

本年度招商工作虽没有较大的起伏,但是其中之工作也是很为烦琐,其中包括了客户资料的邮寄,客户售前售后的电话回访,代理商的调研,以及客户日常的琐事,如查货、传真资料、市场销售协调工作等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员认真的完成。对于公司交待下来的每一项任务,我都以我的热情把它完成好,基本上能够做到“任劳任怨、优质高效”。

四、加强反思,及时总结工作得失。

反思本年来的工作,在喜看成绩的同时,也在思量着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不足有以下几点:

1、对于药品招商工作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在招商的实践中思考得还不够多,不能及时将一些药品招商想法和问题记录下来,进行反思。

2、药品招商工作方面本年加大了招商工作学习的力度,认真研读了一些有关药品招商方面的理论书籍,但在工作实践中的应用还不到位,研究做得不够细和实,没达到自己心中的目标。

3、招商工作中没有自己的理念,今后还要努力找出一些药品招商的路子,为开创公司药品招商的新天地做出微薄之力。

4、工作观念陈旧,没有先进的工作思想,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达不到百分百的投入,融入不到紧张无松弛的工作中。“转变观念”做的很不到位,工作拘泥习惯,平日的不良的工作习惯、作风难以改掉。在21世纪的今天,作为公司新的补充力量,“转变观念”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重中之首。

总结20xx年,总体工作有所提高,其他的有些工作也有待于精益求精,以后工作应更加兢兢业业,完满的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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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药品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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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方:

为加强药品供销管理,明确责任,做好药品供应工作,确保药品质量,更好地为全民健康服务。根据有关药品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药品内容

1、甲方提供的药品,其名称、型号、数量必须与乙方要求的相一致。

2、甲方所供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供货期限

乙方提出用药计划,甲方应在两天之内提供供货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后,甲方须在三天之内供货(对急救特殊药品必须在24小时供货),不得拖延。

第四条 价格与结算方式

1、甲方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的限价供货,乙方应按照国家价格法相应规定销售甲方所供药品。

3、乙方于每月的25-30号之间结清甲方当月所供药品货款,当月回款5万≤当月回款8万时,甲方返给乙方回款的1%。当月回款≥8万时,甲方返给乙方回款的2%。(注:逾期回款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五条 验收方法

甲方送货时必须做到货单同行。

第五条 质量与责任

1、双方必须是证明齐全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严格执行G、G确保药品质量,保证全民用药安全、有效。

2、药品供销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认真执行医药服务规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3%日计算。

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不能如期交货,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按货物总金额3 %日计算。

4、。甲方所交药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甲方负责调换,否则将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七条 其他

1、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民法典》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方可变更。

3、本合同未尽事宜请参照《民法典》。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药品供销合同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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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食品药品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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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省、市局和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中心任务,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xx大、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中国幸福家园”为目标,强化队伍建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继续履行综合监督职能,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按照省、市局食品药品工作会议精神和XX县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在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职责,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1、充分发挥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抓手”作用,代县政府办草拟制定了《XX县**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XX县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年中国诗歌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地沟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问题乳粉清查暨夏季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意见》等通知,组织召开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使食品安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2、积极主动向县领导汇报辖区食品安全情况,争取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协助县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签定了《**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督促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有重点地进行日常,力求使工作西装到位,不留死角,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推进日常制度化,有效规范了辖区食品市场秩序。

4、为确保各种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制定了《**年中国诗歌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方案》、《XX县白马关景区啤酒节食品安全检查方案》和《快乐男生活动食品安全检查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20余人次,检查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100余家次,发出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4份,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全年来全县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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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药品销售员2024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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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忙忙碌碌的一年过去了,在这个陌生的城市,似乎觉得一年的时间过得更快,让人有点不愿意去相信.

2019年让我学会了很多,感谢接纳我工作的企业,感谢我的领导,感谢我的同事们,感谢我的朋友,感谢我的客户们,因为是他们的帮助、信任、认可、鼓励才能使我更加热爱我的工作,更加努力工作。

销售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也是很能锻炼人的行业,刚开始工作的时候真的很没有信心,业绩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在下滑,我除了天天的拜访和宣传,我不知道我还能从哪方面进行努力,两个月过去的时候,我已经不能说是一名新员工,市场我已经熟悉了,跟大部分的客户应该也算是熟悉了,可是月底销售单出来的时候,我傻眼了,我总是不敢在拿到单的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因为这不是一张让人兴奋的成绩单,拿到单的时候变得心事重重,走在路上,在想着台词,如何给主任打这个电话。结果往往都是想不到任何一个理由可以来保护这张不及格的成绩单,来保证自己不接受批评,往往都是第二天主任打电话过来询问才不得不如实相告,当然免不了批评。

那个时候的夜晚总是让人难以入眠,躺在床上,关着灯,眼睛睁开着,看着由外渗入的一点微弱的光,怎么也没有睡意,脑子里都在想,明天该做什么,要见什么人,跟他们聊什么,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每晚都在想的问题,天天都照着做。可我心里是没底的,不知道这样下去成绩是否能上升,那个时候主任说过换人,假如三个月试用期后我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要么给我换市场要么走人,我记得当时跟主任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鼻子酸酸的,这样的情况下我一般不说话,等主任说完后,我的心平静后,很认真的请求说,希望他能多给我一个月,说真的,面对这个市场,我也是没有信心的,因为前面两个业务员的努力都没有结果,我并不比他们优秀,甚至很多方面还不如他们。

但我还是希望在我的努力下,希望能有稍好的成绩,能让我继续这份工作,带着有可能被炒鱿鱼的负担,艰难地走过了第三个月,终于在月底成绩单出来的时候,我接到叫我去拿单的电话,忐忑不安地询问的时候,他开玩笑说这个月公司该给我发奖金了,告诉了我数字,我在房间里跳起来了,兴奋冲到脑门,尽管那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至少成功地翻了一倍。这个时候我还是不敢第一时间给主任电话,因为我不知道用哪种方式告诉他,兴奋怕以为我会骄傲,平静怕以为听错了。直到第二天上午到医药公司打流向接到主任的电话他问我,才告诉他,记得当时他说了三个字,还可以。这对于我来讲就是一句表扬,一名鼓励,因为在这之前主任从未表扬过我,所以对于他我很敬畏。

我还是不敢松懈,有了这个鼓励,我更加勤奋于我的工作,接下来的两个月,成绩都有进步。但好景不长,两个月后的九月十月成绩又在大幅度的下降,于是生活又回到了从前,变得紧张起来,但是在11月份又发生了转折,量又返回来了,这又成为一次失败后的自我鼓励,就这样生活还在一如既往的发生变故,而唯一不能变的就是自己对工作的态度,不管怎么样,每个工作日都容不得半点偷懒半点松懈,因为竞争无处不在,竞争者只要看见有一个空子,就一定会手插进来扰乱你的平衡,当然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没有市场。

最后,再一次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们,我会用实际表现让销售业绩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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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食品药品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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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完善责任体制和诚信机制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成功举办湖北省暨襄阳市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20多项。20xx年,我市食品总合格率95.3%,部分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基本药物合格率99.8%。新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22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3件、餐饮服务许可证1181件,完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64次;查处药品违法案件 925件(其中:一般程序395件,简易程序530件),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56件(其中:120件当处,136件一般程序)。全市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平稳有序、持续向好。

一、今年以来主要工作

(一)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进展迅速,效果较好。目前,XX县已通过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XX县审核,襄州区通过了省级餐饮示范区验收,XX市通过了省级药品安全示XX县验收并将争创全国药品安全示XX县。经考核评选,万达广场步行街等10条街道被评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川惠大酒店等88家餐饮服务单位被评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独活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连门店等50家药品经营企业被评为“百姓信赖的诚信示范药店”。

为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创建工作,协调市综治委和民政局联合印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全市加快推进。在XX市召开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创建推进会,提出下阶段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任务,要求各县(市)区强加措施,再加力度,为率先在全省建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和药品安全示范市打下坚实基础。

8月,开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我们进一步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完善了24小时值守、首问负责、受理和查办机制,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受到群众欢迎。12331开通以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80多起,全部按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1至10月,完善7000多家企业诚信档案,为1200多家小餐馆、小农家乐建立了食品安全档案,900多家无证经营小餐饮整改后领取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关停硬件设施难以达到标准的小餐饮20家。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1600多家,完成抽验检验任务1609批次,监测违法药品违法广告402条,全部移交工商部门查处。注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9 家,查处药品违法案件925件,已结案880件,结案率95%,全系统罚没收入430多万元。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和“五常法”管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推崇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面”和“点”的管理中分别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广泛培训和大力宣传,我们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推行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haccp),监督指导餐饮食品安全做到“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展开。截至11月,全市a级餐饮单位达到29家,b级餐饮单位达到130家。二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显著。重点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设施改进、从业人员健康、餐具消毒、添加剂采购使用等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1至10月,全市检查学校食堂300多家,督促90多所学校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督促12所学校健全了防鼠防蝇设施,督促5所学校维修了餐具消毒设施、5所学校增设了餐具消毒设备,查处违法行为9起。三是开展餐饮服务监督抽验工作。抽检47家早餐店碱面,1家碱面不合格、抽检一次性使用餐具1703份,合格率79%、抽检餐饮食用油60份,合格率为88%、抽检自制饮料118份,合格率80%。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餐饮单位给予了处罚。四是落实餐饮服务红黑榜制度。1至10月,3600多家餐饮服务单位统一悬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统一信息公示,统一脸谱管理,统一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餐饮单位和38家存在“食品原料采购未作记录、餐饮具消毒不落实、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做卤肉使用非食用物质亚硝酸盐”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引起社会反响。违法行为曝光刺痛了违规者,被曝光的企业迅速进行整改,要求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五是积极开展餐饮服务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在XX区杨家花园社区、铁佛寺社区启动了试点工作,在社区建立餐饮服务基础档案,赋予网格员开展日常监管、专项任务信息收集、核实、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小餐饮专项治理等职责,做到网格内监管任务、监管底数、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和监管责任四清楚。

(三)加快厅市合作协议项目落实取得较大进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把合作项目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跟踪督办落实,项目取得积极进展。在签署的10个项目中,已经完成项目4个,取得较大进展的项目6个。其中,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项目已经列入东津新区建设规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安排658万元检验检测仪器中央专项资金。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强兵工程,打造一流监管团队。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重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三谈两述”、“三重一大”监督制度,深入开展治庸问责、警示教育、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廉政文化进机关、“喜迎xx大,争创新业绩”、学习贯彻xx大精神等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取得良好效果,今年以来,组织勤政廉政学习30多次,举办勤政廉政演讲比赛2次,上廉政党课20多次,开展局长接待日8次,各单位均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全系统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案件。二是引导干部在学习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素养,提高工作能力。2月,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邀请全国范围内党校知名教授、药监系统专家、纪委检察院领导、心理学专家等,讲授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还邀请到全国药监系统查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专家、河北省局杨占新、医疗器械案件的专家,江西省局王张明等,为我市药监系统150多名干部讲授稽查办案实务。我们还以“学习大讲堂”为阵地,举办“干部夜校”,利用节假日和晚上时间组织学习,为干部职工充电。先后邀请大专院校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12次,赋予“干部夜校”新内涵,成为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廉政文化素质、工作业务素质的“加油站”。

(五)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获得好效果。一是发出主导声音,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根据不同时期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组织策划宣传主题和稿件采写,局领导带头参加电台、电视节目,正确引导舆论,保证主流媒体上经常有我们的声音。二是依托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权威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提示。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在电台、电视台连续播放;与政协、电视台合作制作食品药品安全专题宣传片,通过移动通讯、电视台播出公益广告,不断提升公众的健康消费理念;在新浪网开设政务微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普及安全用药常识,受到网友好评。在各级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538篇(中央媒体29篇、省媒体16篇),局门户网发布原创信息280多篇,编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34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提示6次、发送手机公益短信10万条、发表食品药品安全政务微博188条。三是占领主要阵地,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六进”活动品牌。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宣讲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依托社区街道、乡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教活动;与市科协合作,开展科普宣传,受到市民欢迎。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受到了上级肯定,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授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型机关先进单位”,局机关4支部“先进党支部”、“红旗基层党组织”、党组书记、局长刘全新荣获“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先进个人”、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室主任包艳春获全省“十大药监之星”,并入选全国“十大药监之星”,另有2个单位和4名同志受到省局表彰。此外,在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城乡互联共建、政务信息公开、创建平安单位、文明单位、工作目标、新闻宣传、抗灾救灾、诸葛亮文化节等工作也受到了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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