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小学英语广播稿:谈一谈欧美国家的一些礼仪习俗_广播稿_网
good morning:
boys and girls! welcome to our happy english!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我们英语之声又和大家见面了。
a: hello, boys and girls. i’m from class grade 。大家好,我是。
b:my name is from class grade 。我是。
ab:nice to meet you.
a:同学们,上期我和大家说说怎样学英语?相信同学们一定每天都坚持听读英语了吧!今天的“say you say me”,说你说我。和大家一起谈一谈欧美国家的一些礼仪习俗。
b: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其重视礼节程度不亚于欧美任何一国。但是由于中西风俗习惯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我们对此不了解,在与英美人进行交往时,就会引起对方的误会,发生不必要的误解。这里我仅把英美人在问候、告辞和称呼上的礼节习惯介绍给大家,以便有助于大家的英语学习和同外国朋友的交往。
一、greetings问候
我们中国人见面打招呼时习惯说:您吃过了吗?(have you eaten? / have you had your meal?)或者说:您上哪去?(where are you going? )。而英美人见面时如果是上午则说:good morning. 如果是在下午则说:good afternoon, 在傍晚就说:good evening. 如果与熟人打招呼则说:how are you? 如果是与较熟的人或朋友打招呼则说:hello, 或hi. 如果用我们中国人见面打招呼时常说的"have you eaten?"去问候英美人,就会引起对方的误解,因为"have you eaten?"在英语里不是打招呼用语,而是"邀请对方去吃饭"。如果见到英美人时说:"where are you going?"他们会很不高兴。因为"where are you going?"对英美人来说则是"即干涉别人的私事。"
a:二、parting告辞
到别人家串门或作客,告辞时,英美人习惯说:"i should go now." 或 " id better be going now."意思都是"我得走了"。英美人在告辞时从不说:"ill go back."(我回去了。)或"ill go first."(我先走了。)因为在英语里, "ill go first."的意思是:"时间不早了,客人们该离开了。我先走给大家起了头,其他客人也应该马上离去。"
b:三、addressing people 称呼 平时,我们常听到学生称呼老师为"teacher wang"(王老师),"teacher li"(李老师),即便对外籍教师也是如此称呼。其实这是不符合英美人习惯的。
在英语中,"teacher"不能用于称呼。那么怎么来称呼老师才符合英语习惯呢?一般来说,英美人称呼中小学的男老师为"sir",或mr,女教师为"miss",如 mr wang miss zhang miss green
b:节目的最后是我们的魅力音乐。今天将听到的歌曲是,希望大家喜欢。
a:ok,so much for today,good-bye!
篇2: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_调研报告_网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而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原告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欠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除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诉讼的(实质是债权人“越过”债务众向欠债务人提起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对此,诉讼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是众说纷纭,颇有争论。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常常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及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之讨论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债务人否认债权人之代位权,则可以就次债务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被告之参加人,但不能就债权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原告之参加人,因为对于代位权之存否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相互对立。债权人亦可以在起诉时因)债务人否认其代位权而直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代位起诉后,因次债务人否认债务人对其有权利,则此时债权人可以告之债务人,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亦可以在代位诉讼系属后,自己对次债务人起诉,于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代位权诉讼⑴。(2)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后,不论次债务人有无否认债权人之权利,债务人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指我国台湾地区之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至于是辅助债权人,还是辅助次债务人,则因原、被告的主张不同而有异。而债权人或次债务人亦可以依据第65条(同上)关于告知参加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⑵。(3)可考虑采取当事人主导的引进权制度,即在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时,应承认次债务人可能申请法院命债务人为原告,而成为共同诉讼人。这样既能给债务人提供较为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有助于解决关于代位诉讼判决之效力应否及于债务人的争论⑶。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讨论来看,对于代位权诉讼,依据诉讼参加的规定,原则上债务人可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告知其参加,但对于是否仅限于对被告(次债务人)为参加的问题则存在着争论,此其一。其二,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因而基于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保障、统一解决纠纷、确定既判力范围等方面的考虑,出现了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引进为原告等各种不同的观点。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主张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⑷。(2)认为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⑸。(3)认为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⑹。(4)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⑺。(5)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d、充当证人⑻。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之界定,不仅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确认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为第三人,但未明确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文拟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笔者认为,债务人如果参加代位权诉讼,其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证人。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另外,代位权行使是一种强制介入权,如债务人以原告身份出现,则代位权的意义将失去。其次,债务人又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就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少必要的实体法基础。第三,认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诉讼地位也非合理,因为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要受到判决效力的约束,这一点与证人有着显著的不同。第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的请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显而易见,对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构成要件。因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代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有着正当的法律根据,并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有所谓独立请求权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利超出债务~利的范围
,代位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所以应推定债务人是权利人。因此提出由于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可以独立主张,他应是代位权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苟同,因为虽然代位权在法国法上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实质上它并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虽是实体法上次债务人的权利人,但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因代位权的行使将使债务人的请求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同时也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否则,这不仅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只能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如果债务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债务人应与本诉的原告即债权人、被告即次债务人对立,也就是说,债务人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既不同意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也不同意实体意义上次债务人的主张。对债务人来说,无论债权人胜诉或自己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胜诉,都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在代位权案件中,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债务人就有权将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竟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是非常荒唐的。 由此可见,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绝对不是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是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明显特征,它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⑼。许多学者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以使权利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就是仅依债权人之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上文对此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其次,代位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特征⑽。债务人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如果该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民事权益。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如代位权人胜诉,则债务人的实体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如次债务人胜诉,则代位权人就不能从债务人的债权中获益。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以起诉的方式加入到诉讼中来,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常是怠于行使债权,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绝大多数是被动加入到诉讼中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而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法院是不能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被动加入诉讼也是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一个特征。 二、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既然已明确债务人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代位权诉讼中,那么,他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历来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争议的引起,又与立法本身规定的矛盾和模糊分不开。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这一规定意味着需等到第一审判决之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可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到一审法院判决之前,他是否都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具有明确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显然不能为债务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如果适用《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则在法律适用和选择等方面均缺乏正当性的基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是在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外存在一个新诉讼标的,还是依附于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也并不明确。立法上的漏洞导致了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和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同时也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判决将涉及到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这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又不被明确地赋予诉权,必然会造成诉讼结构的倾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被告对立的诉讼结构中,只能总是辅助一方当事人,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帮助一方,反对另一方,站在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在诉讼中,因其既不是案件的原告,也不是案件的被告,第三人享有的实体抗辩权、支配权等权利也不能向对方独立主张。正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种可怜的依附地位,法律对其诉讼权利并未给予和原被告同等的保护。不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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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校德育要加强班集体的基础地位——浅谈学校德育工作体会_工作体会_网
德育是中学教育的中心和统帅。教育规律表明,德是学生个性的主导因素,对智、体诸多方面的发展起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单位——班级,更应该发挥德育的基础作用,加强班集体思想建设,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个优良的小环境,从而形成大环境——中学整体德育工作的新局面。要创造良好的小环境,首先要注重学生的行为规范,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抓好新生的起始教育。
一个新的班集体,往往是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劳动观点、身体素质等各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的几十名不同的个体组成。要想建立一个优秀的班集体,达到整个优化的目的,必须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狠抓学生的养成教育。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其言论、指导其行动;用正确的思想理论,来教育其思想,用健康的活动来陶冶其情操。让新生一到校,就一言一行有准绳,一举一动规范化。接受的是正确引导的教育,看到的是激人奋进的校园文化。如熟记《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再配以适合本班特点的班规班纪。让各项制度上墙,加以严格的检查,召开以“尊师、爱班、修身、自律”为主题的班会,从而达到行为习惯的逐步养成,思想意识的点滴渗透,促使良好班风的逐渐形成。班主任是班集体直接而具体的管理者、领导者,因此要创建良好的小环境,应特别重视班主任的师表作用。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刚到校,还带着小学生的许多仿效心理,直观教育与形象教育,学生是最容易接受的。班主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知识、民主意识、接人待物、气质风度、仪表语言,工作作风等许多方面都会成为学生仿效和学习的对象。
因此,班主任要首先做好修身自律,还应扮演好几种角色。
首先,要投入真挚的感情,爱如慈母。
作为班主任,在接纳新生之后,要尽快熟悉全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尽快叫出新生的姓名,使学生对班主任自然就多了份亲近感,少一份陌生感。有时出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如英语课)把每个学生的名字和英文全部叙述一遍,使学生们觉得他们已在老师的注视关切中了,也让他们在心理上对班主任产生尊敬和信赖,这样就可在短时间内建立一种互相平等、信任,相互关注的师生关系,对于单亲家庭的学生,更应该关心他们的生活,对他们多一份爱心,多一些谈心接触的机会。从感情上贴近他们,精神上支持他们,学习上帮助他们,尽可能地传递给他们来自班主任的温暖,使他们感到并不孤单,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性格。
其次,寻求科学的教育方法,管如严父。
现在的学生,独生子女多,以“我”为中心的“自由”意识膨胀,周围的人往往是腻爱多于管教,对这样的学生如果运用强硬的手段去教育,意志薄弱的学生往往受不了,甚至出现问题。如果对他们的缺点、错误,先让他们自己写出说明书,说出自己当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再由此而引导他们认识到其错误所在,让其自我反省,自我战胜,增强自律意识和是非观念,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在生活和学习中,抓住小错不松手,大错自然就不敢抬头,要经常进行公德教育,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与别人和集体的关系,找准自己在班集体中的位置,培养他们对集体的荣誉感、责任感、树立整体意识,严格自律,塑造自我形象。第三经常口头询问、书面谈心,使师生之间亲如朋友。班主任一声和谒可亲的问候,作业本上一两句鼓励的批语,胜过许多空洞的说教,这样学生就愿意与老师说实话、亮思想。只要投入真情就能换回真情,以理解换回信任,班主任如果赢得了学生,也就等于赢得了教育的成功。要创造良好的小环境,还必须重视班干部,领头雁的作用。班干部是一个班集体的骨干与核心。
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必须要有一个素质良好,能独立工作的干部队伍。因此,班主任必须抓好班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教育工作,使他们发挥领头雁的作用。对班干部要严格要求,又要多加指导。树立其形象、运用其才能、发挥其作用。随时发现和肯定他们工作中的成绩,激励他们的创造性。抓紧他们的学习、支持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在相互对比中找出不足,在相互学习中取长补短,在开展活动中增长才干。让他们带领全班同学去学习、去劳动。由他们去管理班级、组织活动,充分发挥班主任助手的作用。那些思想品德好、学习努力、能广泛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责任感、有一定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的学生干部,必然会带出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守纪的班集体。要创造良好的小环境,还要重视班级个体成员的细胞作用。
在一个班集体中,学生个体素质的好坏,会影响到整个班级肌体的健康状况。所以,抓好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也是非常重要的。学生间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就决定了班级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学生个体间能彼此增进理解,互相尊重,即使有时发生了矛盾,也会从自身寻找原因,相忍相容,互补互利。另外,任课老师的形象也会影响学生的思想和情绪。如果师生间能相通相容,这种良好的气氛胜过任何教育技能。因此,班主任应协调好与任课老师的关系,让他们在这个集体中起到长短相济,整体互补的作用,达到师生的同频共振,从而提高教育效率,这也是一种艺术。
总之,中学德育工作应充分发挥班级小阵地的作用,学校工作只有创建一个个优良的班级小环境,才会有学校优良大环境的出现,促进校风校貌的好转。因此,班级德育小环境的建设不容忽视。
篇4: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基础地位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转帖]关于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基础地位的调查与思考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多,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城市管理,既是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城市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搞好城市管理,关键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1999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就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事权与财权、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以及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工负责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年多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如何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情况
街道城管工作是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在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分工上,一般由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内设城管科和城建监察总队,一般定编为5-6人。部分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了一些义务城管人员,他们主要协助街道城管人员在一些重要地段进行监督管理。城管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口市、区级12个部门。而市、区级12个部门则分别对街道城管工作相对应的方面进行领导、管理、检查、验收。由于执法机构多,职能交叉,造成街道办事处很多时候工作上“撞车”的现象。在市、区级部门实行机构改革之后,这种状况有所好转,但多头指挥的管理体制基本未变,致使街道城管工作存在工作任务变化无常、工作安排无序、工作主动性不强的状况,基本上是在围绕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开展工作。
(二)财政体制情况
我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包干经费(区财政承担)、税收分成和其他收入三方面构成。由于区情不同,各区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存在一些具体差异。如有的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零,有的街道办事处税收超收部分全返(因国税的75%要上缴中央财政,所以国税的全返指上缴后余下的25%)。例如,某区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800元,含人头经费、公用经费、公医经费、增资及其他经费,人均每月不足500元,仅占工资支出的50%左右。税收返还分别确定地税、国税的任务数、奋斗数。完成任务数按3%分成,奋斗数按10%分成,超奋斗数部分全返。其他收入除财政划拨的包干经费和税收分成外,街道办事处自己还有市场管理、“出摊占道”、罚没返还等收入,共同构成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的总和。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支出包括不断增长的工资、福利、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公益事业支出以及招商引资和税收引进奖励等其他支出。总的情况是,由于财政体制将街道办事处税收任务与财政收入挂钩,我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街道办事处肩负着与企业一样的创收任务,必须为维持生计和发展做出种种努力,尽可能多地获得税收分成、引税返还和其他收入,满足支出需求。所以,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精力都用在创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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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欧美国家的餐桌礼仪_饮食礼仪_网
欧美就是指欧洲和美洲,那么你们知道欧美国家的餐桌礼仪是怎样的吗?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欧美国家的餐桌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欧美国家的餐桌礼仪
法国
吃饭的时候不要把手放在腿上,要把双手都放在桌面上。尽管你的双手可能没有在使用餐具,但是要别人看到你的手是一个礼貌的行为。
德国
不要用刀切土豆,而应该直接用叉子叉着吃。如果你用刀切土豆,意味着你觉得土豆还不够熟,用叉子叉着吃你才能尝到鲜嫩多汁的土豆。
西班牙
不要吃完饭就溜之大吉,而要享受“饭后闲聊时光”。这里的人更喜欢在饭后喝杯茶、消消食,慢条斯理才是西班牙的生活节奏。
英国
吃莴笋的时候不要使用餐具,直接用手指蘸酱吃,就是为了品尝那个爽口的滋味,这才是英国最传统的吃法。
匈牙利
不要边喝啤酒边干杯,甚至最好都不要喝啤酒。因为在1848年匈牙利革命被奥地利镇压后,奥地利士兵喝啤酒庆祝,此后,匈牙利就禁止喝啤酒庆祝,这一传统延续至今。
墨西哥
不要用刀叉吃鸡肉卷,直接用手。用大拇指、食指和中指抓住鸡肉卷的头部,然后大快朵颐,这种吃法才地道。
格鲁吉亚
在传统晚宴上,不能一口一口的喝酒,豪爽点儿,一饮而尽才是正确的!
欧美日各国孩子的餐桌教育
美国:孩子就餐也需自立
美国人在吃饭这件事上的态度和做法,体现了美国儿童教育学的一个核心目标: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父母最常做的事情就是鼓励孩子自己进餐,孩子长到一周岁半时,开始喜欢自己用汤勺喝汤吃菜。绝大多数美国家长认为,孩子想自己进食,标志着一种“人格独立”的向往,完全应给予积极鼓励。
孩子吃饭,大都自己决定喜欢吃什么,不喜欢吃什么,或者自己是否吃饱了。如果明明没有吃饱,而是为了贪玩而不再吃,那么过一会儿他就要挨饿,因为那是他自己的选择,他必须自己承受后果,真正尝到苦处,下一次就不会重犯。美国人爱说,犯错误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学习过程,儿童教育学对这一认识尤其重视。美国家长相信,孩子的生活是孩子自己的,不管现在还是将来,孩子只能过自己独立的生活,所以必须尽早培养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
日本:学校食堂也是教育阵地
日本的公立和国立小学都会向学生提供午餐,孩子们把和同学一起在教室吃午饭当成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在很多学校看来,营养午餐不仅是为了改善学生体质,孩子们一起就餐也是从小培养他们遵守秩序、关爱他人的好机会。
在日本的大多数小学,学生们轮流负责“午餐服务”。一般是2到3人一组,负责为全班同学搬运餐点并分餐。午餐要在教室里自己的座位上吃,值日的学生为其他同学盛饭、分菜,并摆好牛奶和面包等。这些午餐都是由专业营养师设计的,营养平衡、菜量适中。如果不够吃,同学可以举手要求加饭,但是绝对不允许剩饭和浪费食物,学校还会尽量要求同学们不要偏食。午餐后,同学们会主动把用过的餐具等送回,再由值日的同学统一送回食堂。一顿午餐在日本已经被融入了品德教育之中,也不失为提高国民素质的一个渠道。
英国:讲究进餐礼仪
英国人对家教抓得很紧,可谓“无孔不入”,就连餐桌都成了父母教育孩子的家庭课堂,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传统。
在英国,孩子从与大人一起上餐桌进餐时起,家长就开始向孩子传授进餐的礼仪:如何喝粥、如何吃西餐、如何与客人同桌进餐,先吃哪样菜、后吃哪道菜以及进餐时的穿着,如何与同桌客人交谈等。英国人一向以“绅士”著称,他们对“进餐礼仪”也非常看重。在他们看来,一个“无礼”的孩子,既是个人学养不够、家教缺乏的表现,也难以在社会上立足,长大后更不会有所成就。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进餐习惯。为此,英国的家长们把“进餐习惯”纳入了“餐桌教育”的内容。他们从孩子坐上餐桌的那天起,便鼓励孩子自己夹菜、进食。家长们认为,孩子“自食其力”,有助于孩子独立人格的形成,这对于孩子将来走上社会能“独当一面”“自食其力”是一个不小的启蒙和帮助。
英国家长非常重视对孩子的“环保意识”教育,他们把餐桌当成环保教育的生活课堂。在餐桌上,家长们会教孩子区别哪些餐具是“环保餐具”,哪些塑料袋可能成为污染环境的“永久垃圾”。英国的家长和孩子一般都拒绝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而且也拒绝购进那些带塑料包装的食品。厨房里产生的垃圾,孩子们也都按照家长的要求进行分类。
德国:重视吃饭,但更尊重孩子的选择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德国人,都超重视吃饭,德国家长关心孩子的饮食一点不逊于我们,但跟国内的父母相比,具体做法上却有着天壤之别。德国人在吃饭这件事上的态度和作法,体现了德国儿童教育学的一个核心目标:培养孩子独立思维的能力。
中国人重视吃饭。家长对孩子的爱,尤其体现在吃饭上。首先是让孩子多吃,使劲喂,只要孩子多吃就好,自古如此。德国的家长也关心孩子的饮食。但他们从不硬逼孩子多吃饭,德国孩子从能够拿得动勺子那一天起,就开始自己吃饭了,即使弄得满脸满身,家长也不会去管。而且,德国孩子从上小学一年级开始,每天中午就在学校吃午饭,根本不会有家长跑回家给孩子做饭。有的需要在幼儿园待全天的孩子,甚至从进入幼儿园开始,就开始学习用餐礼仪。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可以在学校领免费午餐。孩子在学校想吃什么不想吃什么,都是自己决定,家长看不见也不知道。德国家庭吃饭,桌上摆几样菜,孩子喜欢吃哪样或者不喜欢吃哪样,都由自己决定。德国家长把孩子当做跟自己平等的人,尊重孩子个人的意愿。
事实上,几乎全世界的孩子都不喜欢吃青菜,有的德国家长会要求孩子吃一些,如果孩子坚持不吃,也就不吃了。尽管德国父母也知道青菜的营养价值,但他们绝对不会强迫孩子去吃。德国孩子吃饭,自己说吃饱了,就可以立即放下刀叉,甚至离开饭桌。德国家长不会在孩子说吃饱后,还连哄带骗地逼孩子多吃几口才许离桌。德国孩子从小懂得,自己应该决定要什么,不要什么,是饥还是饱。所以,德国孩子长大后,最爱说的一句话是:“我知道,我会”。
篇6:欧美高等学校道德教育史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欧美高等学校道德教育史考察报告
一 在12世纪前,整个西方还没有现代意义的高等学校,但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学者与机构早在古希腊就有了,如苏格拉底、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及其创办于公元前392年的教授雄辩术的学校,柏拉图及其阿卡的米学园(Academy)等培养哲学家、统治者的哲学学校;同时,也有为教士与医生开办的专业学院或学校,如为希波克拉底及他的医术开办的伊斯奇勒斯医学寺院等。在这些高等教育机构,特别在那些哲学学校或学园中,道德教育从一开始就被作为其重要目标甚至核心目标。在苏格拉底看来,教育的目的就是学会“应当怎样做人”,“敦促你(人)们专心向善”以“努力成为有德行的人”;在柏拉图那里,“如果你问什么是教育的用处,答案是简单的——造就好的人,而好的人就是德行高尚的人”;所谓“德行”指的就是中庸、勇敢、自制、公正、守法、友谊、温和等等。 这些雅典的哲学学校,特别是柏拉图的阿卡的米学园、亚里士多德的学园以及稍后的“类似学校”对于中世纪大学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样,古希腊高等教育机构中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视传统也在中世纪大学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当然,同古希腊哲学学校与学园中学者在道德问题上的非政治性与非宗教性传统有所区别的是,中世纪大学中的道德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从原先的世俗化慢慢地向宗教化过渡;在其中,罗马帝国晚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与教育家奥古斯丁的“原罪说”、“禁欲论”与“灵魂不死说”对于道德教育的进一步被加强及其宗教化过程起了极重要的作用。在以后的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与工业革命各个时期直至19世纪后期,道德教育在欧洲高等学校中的重要的或核心的地位基本上没有动摇过,所不同的只是各个历史时期中高等学校在道德教育的目的、任务与内容中有性质的改变。 在美国,哈佛大学及其他最早建立的大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具有坚强信念与正直品性的部长与城市领导人”;所谓“道德”或“品性”就是美国化的、世俗化的清教徒道德规范,当然也有一些启蒙思想混和其中,具体地说有节制、缄默、秩序、真诚、公正、中庸、宁静、谦逊、贞洁、坚强、节俭、勤奋、惜时、清洁等等道德规范。在18世纪,大学是通过《圣经》的学习与道德哲学课及其他措施来培养具有如杰弗逊所说的“具有才智与美德的优秀人物”的;这些人将成为政治家、律师与法官以及其他专门人才,由于他们具有的才能、特别是高尚的德行从而成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幸福得以保障的支柱。”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在那里,布朗大学的校长弗兰西斯·威兰德曾说:“在年轻人的教育中,最重要的目的是道德品性的培养”,这句话代表了他那个时代的所有大学校长的共同看法。在具体的教法上,除了学习《圣经》与道德哲学课外,还有一种哲学研究课,由于大学与学院基本上成了教会的侍女或附庸,这种哲学研究的目的首先被规定为把所有知识连接成一个整体以合乎理性要求、调和科学与宗教的矛盾,或至少阻止科学对于宗教信条的削弱。此外,这种哲学研究课也要求教授那些对学生个人生活与专业活动有用的道德诫律,并使之运用于学生行为中。在教材方面,哲学家与教育家们还写作了许多“道德科学”的读本或手册,在其中,从私人道德到公共哲学与公民美德各个方面的诫律与规范都以明了、简洁的教条式组织成一个系统的整体;要求学生掌握。在当时,大学当局还通过宗教活动、教会服务活动、校长与教授的演讲以及其他各种活动去促使学生过虔诚敬神、正直高尚的生活;大学当局也制订一系列规则支持上述道德教育目标,这些规则又由罚款、记过、甚至在必要时开除学生的方式来强制执行;在其中,教师对于规则的执行起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作用,有些大学的校长们甚至在助手的帮助下给学生的道德品性打分数、评等级,并将其与学生的学术成绩联系起来作为评定学生的主要标准。此外,大学当局十分强调教师的言行在大学生道德教育与道德发展中的“榜样”作用。许多大学认为,教育者个人的品性是学生道德成长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普林斯顿大学的校长詹姆斯·麦考什则同每一个申请做大学教师的候选人亲自谈话以了解他们的宗教信仰;稍后的另一位校长则说,他宁愿选择一个绅士而不是一个学者(如果这个学者的道德品性不符合他的要求的话)来做大学教师。在哈佛大学,有名的艾略奥特,校长虽然非常强调学问与研究的自由,但仍然很重视教师个人的道德品性。对于这种情况,教育哲学家威廉·弗兰肯纳在《道德教育的哲学考察》一文中曾作了归纳:“根据传统的观点,各种道德规则或价值和由此而来的品性应通过教育的而非法律的途径灌输给个人。那些教育途径不仅诉诸说理,也求助于培养习惯、运用奖惩或褒贬手段、采用规劝、榜样和问答教学等不同形式的灌输性方法。”总之,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最初几年,高等学校在道德教育方面的这一传统一直没有发生过根本性的改变。 二 但是,从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叶起,这种情况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从表面现象看,首先是19世纪末高等学校中道德教育的开展变得越来越难,然后是20世纪初期逐渐的忽视,最后是在20世纪中期,道德教育在高等学校中的实际消亡。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源概括地说是:科学、特别是进化论、新物理学与新哲学的发现与发展对于宗教及其道德价值观的怀疑、批评与否定;工业与经济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的冲击;现代城市的兴起、扩大及人口的增加与流动对道德价值观念及高等教育的冲击;社会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的变迁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对于道德与道德教育所产生的影响等等。具体地说,在上述社会变化与发展中,原有的宗教教条与道德价值、规范与新的社会状况的矛盾不断产生并扩大,新的道德问题不断产生,而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的新的道德价值观念尚未产生,或尚未发展到旧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系在那个时代所具有的权威性与指导作用那样的程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旧式的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布道式的说教越来越显得过于简单化、教条化并落后于时代,与学术精神相背离;旧的哲学研究课、道德哲学课、伦理研究课等慢慢演变为纯理论性的、抽象的道德学课,只讲解或澄清伦理概念的含义,分析道德推理的逻辑与结构,比较各种伦理体系而不涉及真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不涉及学生的具体生活与日常言行,原先的规范伦理学及道德教育课变成了元伦理学课;同时,因为新时期的理智主义的学科训练倾向与功利主义的职业定向的课程的兴起,公民教育的目标与课程不再被大学师生及社会所重视,大学校长与教授对于学生的言行不再象过去那样过问;学校对于纪律、规则不再那么强调;学生的品行不再象过去那样被评定,甚至在教师的选聘上也不再强调个人的品德与宗教信仰;教授们只对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负责,道德与行为问题则被留给系主任与有关的专门管理人员,而后者实际上不再真正关心学生的品行问题,而将注意力放在一些非道德领域的日常事务上,从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看,理智训练与品德培养第一次在高等学校中被分割开来而出现了“两张皮”的状况。对此,托夫勒也正确地指出:“由于工业革命的浪涛冲击了古老的价值结构,新的情况要求新的价值,教育者便对此退避三舍。作为对传统神学教育的反动,‘教授事实并让学生们自己做出决定’被看成了进步的东西,文化相对主义和科学中立化取代了传统价值的主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高等学校完全停止了道德教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当然,一些明智的大学校长、教育家与思想家们即使在这个时期也未放弃过复兴道德教育的努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45年的《哈佛报告》——《自由社会的普通教育》。论文认为,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接受教育本身的要求,也是大学的重要责任。《哈佛报告》指出:“大学必须停止它对于寓于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与理论科学中的价值问题的忽视,大学应相信苏格拉底的教导——善的知识将会导向善的德性。”随着大学重视普遍教育的运动在整个欧美的展开与发展,高等学校对于道德教育又重新给予重视,各种有关人类道德价值的学科被开设、恢复、发展与加强。但是,即使在当时也还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难题:应该在课程中规定多少比例的道德教育或公民教育的内容?如何将公民教育或道德教育的内容压缩编制到“核心”课程中去?这些具体而又重要的问题都没有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人们只是限于对道德教育的重要性的呼吁与匆促地设立许多有关道德教育的课程,却没有深入系统地考虑道德教育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到了60年代,由于苏联人造地球卫星上天及美国颁布《国防教育法》的影响,高等教育改革中的理智主义、科学主义倾向在欧美国家的大学中弥漫开来。人们认为,民主社会的保障是产品的多少与核武器的数量而不是个人的道德,因此,高等学校中的道德教育又很快从改革的幕前退到了幕后,普通教育运动只给道德教育带来短暂的光辉,道德教育再一次被人们看作是高等学校中的“软”领域而备受歧视与冷落。 三 但是,从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高等学校中对于道德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忽视或取消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从60年代起,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发生了激烈的社会动荡与社会变化。民权运动、妇女权利运动、越战问题、大学学潮、环境保护运动不断发生,水门事件、贿赂、贫困、堕胎、吸毒、同性恋、安乐死、试管婴儿、用病人进行医学试验及残疾人权利等直接涉及道德与价值问题的事件与难题,以空前强大的压力出现在每一个公民与公共机构面前,并要求人们就此作出判断、选择与行动。然而,一方面由于传统价值观念的崩溃与传统道德教育在各级教育机构、公共机构中的衰落,另一方面由于在社会上还没有或者说不可能出现一种可让人们拿来解决如此众多复杂的道德与价值问题的灵丹妙药,即一整套明确、固定与普通的道德价值观念或道德规范体系。这样,一方面是社会机构与公众在这种社会变化与道德困境前不知所措,另一方面是他们的道德素质或水平的迅速下降。正是在这种状况下,教育界、公众与公共机构开始意识到道德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并呼吁要加强党校、特别是高等学校中的道德教育。盖洛普民意测验机构曾在1975—1976年度作过一个调查,其结果表明,在美国,有2/3的人认为,学校应在学生的道德发展方面承担起重任。在欧美发达国家,几乎有一半人口受过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本来,这些人在大学受教育的时期也是其发展道德品性与价值观的重要时期,但是,大学生们的道德与价值观状况怎么样呢?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教会与宗教教义对于高等学校与大学生已失去控制与影响,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不再为大学生们所接受,在道德与价值领域,“上帝死了!”,那么,在复杂多变的新的社会生活与道德价值问题面前,“青年学生们到何处去寻找诸如关于宇宙、社会关系等难题的答案呢?”另一方面,青年大学生们在道德品性与价值观问题上的实际状况是令人担忧的。有调查材料表明,大学生们承认,在过去的30年中,大学生们在课堂有过作弊与欺骗行为的人数比例在明显增长,大学生们越来越缺乏利他性,越来越专注于利己目标;在过去的15年至20年中,大学生们越来越希望自己“有很好的经济状况并使个人获得别人的承认”、“拥有支配他人工作的职权”;相反,对于政治事务、参与社团活动计划与改善环境的活动的兴趣越来越低;在最有能力的大学生中,只有5%的人预备将来选择在政府部门服务,在各项选举活动中,18—24岁年龄组的学生参加选举的人数比例持续下降,而且其下降速度比任何其他年龄组要快。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求在大学建立一种“健全的道德教育”,以帮助大学生选择更高的道德标准、对团体与社会具有更大的公民责任心。有人指出,在道德与价值领域,“当我们失去了熟悉的路标,即使是有疑问的路标,我们还是会感到不安。世袭秩序的解体和已有权威的消失只是由不稳定的自愿机构的纪律代替了。”这些不安和疑问如何消除呢?“我们必须转向大学,它们是一种世俗化的教会。” 于是,从70年代初起,大学又开始了对道德问题与道德教育问题的重视。首先是一些道德哲学家、神学家、法律教授和社会学家发表文章讨论各种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后来,有关个人生活与专业行为的伦理问题的课程出现在大学与专业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如医学院中设置医学伦理学以讨论堕胎、安乐死、病人医学试验与试管婴儿等问题,在行政管理学院讨论政治界的丑闻及其涉及的道德问题,在商学院讨论商业中的欺诈等问题,在工程学院中讨论工程带来的灾难问题,在新闻学院中讨论新闻中的虚假报道问题,在法学院讨论水门事件等问题;美国律师协会曾要求法学院系的主任们将专业责任心的教育作为律师资格教育的要求之一。在大学与学院中,实践伦理学与道德推理课程已逐渐渗入本科生的课程体系。以美国为例,在70年代后期,全美大学中这类应用伦理学课程已超过1000种。在德国大学的医学院、法学院等专业学院中也普遍设立了各种专业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课程。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程同20世纪初叶前的道德哲学课、哲学研究课的目的与方法是根本不同的。 与此同时,大学还采用或创造了一系列道德与公民教育的措施与活动,如指导学生制订行为规则并公正地执行规则、指导学生参加社团活动(服务)计划,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与创造大学的道德环境及其道德标准与道德气氛等等。这些措施与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结果,但也引起了如伦理相对论与灌输等重要问题;而且,从学生道德发展的角度看,其结果也不十分理想,1986年的美国教育部长贝内特在哈佛大学的演说中甚至说:“在形成学生的道德辨别力的责任方面,我们的大学与学院做得怎么样呢?除了极少数学院——大多数宗教与军事学院外,高等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什么作为的”。1989年,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报告则指出:“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几个目标中,‘培养公民的普通教育’显然是最不成功的目标”。
篇7:欧美上洗手间礼仪须知_交际礼仪_网
洗水间是我们日常使用极为频繁的地方,也由于公共场所的洗手间是众人共享的,所以在使用时就必须格外小心,以免影响了下一位使用者的情绪,而国外使用洗手间与国内有些地方是不太相同的。
排队
不论男生或是女生,如果在洗手间均被占用的情况上,后来者必须排队使用,而排队的方法是在整排的洗手间最靠外处依序先来后到的排成一排,一旦有其中有某一间空出来时,排在第一位之人自然拥有优先使用权,这与国内各个排在某一间门外,有点赌运气的方式相当不同,如果冒然前去排在门前,必定会遭其它人怒目相视、甚至指责,而你都可能弄不清楚何以后咎呢?
使用
洗手间最忌讳骯脏,所以在使用时请尽量小心,若有污染也尽可能的加以清洁,有些人如厕习惯不良,又不去善后,保证下一位使用者必须邹着冒头,心中不停咒骂下继续使用。
妇女用品也千万别顺手扔入马桶中,以免造成马桶堵塞,其它如蹲在马桶上使用,大量浪费卫生纸以致后来者无纸可用等都是相当不妥的行为,只要心中为下一位使用者想一想,自然而然很多事你都会考虑后再做了。
冲水
有些地方的冲水把位置与一般不同,大多是在水箱旁,有的在头顶用拉绳来拉的,也有在马桶后方用手拉的,更有一些是在地面上用脚来踩的,事实上用脚踩的方式是最符含卫生原则的,若你是被冲水时手被污染则不妨可用卫生纸包住冲水把再按冲水,当然你得迅速把最后一张给丢下去才来的及。
用完后
若在无人排队的情况下,不必把厕所门关好,应该留下一些缝细,让后来者不需猜疑就可以知道其中一定是空的,否则一定门会关好,这点与我们的习惯也不太相同。
飞机
在飞机、轮船、游览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上,洗手间是不分男女的,也就是大家共享,男女一起排队是很正常的,此时也不必讲究「女士优先」了。
标示
每个地方的标记的各不相同,一般除了用客国不同的文字书明外,也有不少地方是用图案来代替的,男厕所多是:烟斗、胡子、帽子、拐仗;而女士则多以高跟鞋、裙子、洋伞、嘴唇等来表示。
儿童
稚龄儿童一般是可以和父亲或母亲一起使用洗手间的,但是不成文的规定是,母亲可以带着小男孩一起上女厕,没有人会介意,而父亲则不可以带女孩上男厕的。
小费
在欧洲诸国,上洗手间是须付费的,客气一点是在出口处的桌子上摆着一个浅碟子,用完者可以随意放置一些铜板、角子等当做清洁费。
严格一点的则在入门处清楚标示每人的如厕费用若干,有些要事先付费的,你若不付费,看守者就不替你打开锁着的厕门。
还有一些用机械投币式的,在进口设有一自助动投币栅门,投下一个铜板门就可以开一次,但也常可见在外国观光客一人卡住栅门以利其它人免费通过的情形,旁观者均为之侧目。
洗手
原则上上完洗手间者必定会去洗手,洗手台旁也会有擦手纸与吹手机,一般习惯是先用擦手纸擦干手,把用完之纸扔入垃圾桶后再用吹手机把手吹干,而吹手机多为自动感应式并有自动定时装置,所以不用考虑如何关闭电源的问题。
停用
由于清洁工人会不断的巡视各洗手间并清洁之,在清洁时有时会拖地,此时可能会把洗手间暂停使用,以免有人因此而滑倒受伤,因此会放上「wet floor」等黄色显眼的告示牌。
若遇此情形,不可坚持使用以免影响他的正常工作,但可以向其询门最近的洗手间在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