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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旅游销售计划书
一、营销目标
三年内建立宁夏旅游目的地形象,宁夏成为西北旅游的热线,旅游产业拉动区域经济的效果明显改善。
五年内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旅游目的地,旅游成为宁夏的龙头产业,旅游信息流的带入引爆当地的价值观念,产业结构做出重大调整,旅游形象整体提升了当地形象,投资环境大为改善,进而拉动宁夏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
五年内形成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目的地。
二、形象策略
国内旅游流向有由“热线”向“温冷线”转移的趋势,表明宁夏旅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时机已经到来,如何确立“温冷线”上独特鲜明的形象是宁夏旅游营销的重点。可供选择的形象策略有:
1、以宁夏形象作为市场切入点,带动宁夏旅游形象;
2、以宁夏整体的旅游形象作为宣传诉求;
3、以宁夏旅游核心品牌形象作为促销诉求;
4、宣传单个旅游产品的形象;
通 过对以上方案的分析可知:宁夏处于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荒凉、落后、贫穷的形象至今仍根深蒂固地存在许多人心中,以宁夏形象带动宁夏旅游形象效果不会很 好;如宣传宁夏整体的旅游形象,不仅宣传费用很大,而且游客也很难马上接受;宣传单个产品的形象,由于宁夏缺乏有强吸引力的景点,很难吸引游客;故上述几 种方案均不可行。而选择几个能代表宁夏旅游的景点,来代表宁夏的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品牌形象,不仅突出了特色,还能使有限的宣传经费取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让广大游客能够接受。因此宁夏旅游的形象策略应该是:
以核心景点形象形成宁夏旅游品牌形象,以核心品牌旅游形象带动宁夏旅游整体形象的塑造和传播。
三、营销区域的划分
20xx年以西北地区为主要目标客户群,以北京、天津、山东为重点客户群;
20xx年以京津地区、华东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国内回族穆斯林为主要目标客户群,以港澳台、日本、韩国为重点客户群;
20xx年—20xx年以国内其它地区和港澳台、东亚地区以及南亚、西亚穆斯林为主要目标客户群;以欧美为重点客户群。
四、媒体选择策略
媒 体选择以投入少、覆盖面广的媒体为主。广播电台的听众以司机、老人为主,这部分人的旅游需求较小;杂志读者以22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他们属于收入较低的 阶层,旅游需求较低;户外媒体投入大,受众少,也不宜选择。比较而言,电视传播面广,受众面多,由于卫视的价格较高,故以有线电视为主;网络已成为现代人 工作和生活不可获缺的工具,而且使用网络的人收入较高,文化层次较高,旅游消费观念较强,网络媒体也可成为主要的媒体选择。为在行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可选 择国内几家知名的旅游报刊。
五、价格策略
将现有门票全部改为光盘门票,将各景区的门票价格提高30%,门票的提高部分可用于支付光盘门票的成本。实行高价策略有了打折的空间,旅游旺季时进行打折促销,让利于旅行社与游客,价格优惠会大大提高外地旅行社的积极性。
配合特定的公关活动,对某些景点,如沙坡头、六盘山作为青少年接受大自然教育活动基地,实行年票制,即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全年可以免费到该景区游玩。年票的范围仅限于16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
篇2:旅游服务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双方以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开展旅游营销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下列旅游线路:
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
发团周期_________;
天数_________;
出发地_________;
价格(元)_________;
详细说明资料_________。
二、据乙方提供的旅游线路(产品),通过甲方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预订热线开展旅游营销;甲方组织的旅游客户由乙方负责接待安排行程服务。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发布、更新即时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同时通过网上宣传、营销扩大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客招徕。
2.甲方把握的旅游市场动态和旅客反馈的信息随时提供给乙方,双方共同制订适应旅游市场、有竞争力的旅游新产品;同时甲方以庞大的旅游联盟体,通过旅游资源整合、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使乙方获得利润化。
3.甲方承销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甲方收到客户订单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即时做出回复是否成交,乙方同意成交,应做好接待安排旅_程服务工作;甲方应做到旅游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旅客行程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取消接待。
4.乙方由于旅游淡旺季及节假日等原因,使乙方所提供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以新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进行发布营销。
5.乙方应确保旅客行程的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加价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旅客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利润分成
乙方同意按每一单旅游销售额_________%提成给甲方,或者按每人_________元作为佣金返回给甲方。
五、结算
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乙方发送业务清单传真一份给甲方存底,每月结算一次,由双方财务人员按相关结算凭证对上月的业务进行结算。
六、其它条款_________。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3: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旅游(_____天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供应标准
1.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车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住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旅游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导游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团费总价_________元; 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L-SH-GN )。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民法典》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篇4:区农业生态旅游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页2]_可行性报告_网
2、社会需求
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发展格局正逐步向“以城带乡,城中有乡,乡中有城,城郊一体化”的方向迈进,这就要求城郊农业要为市民提供旅游休闲娱乐场所;要为市民提供无污染、无公害的新鲜水果、蔬菜、花卉和特种鲜活或观赏用农产品;要为农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供场地;要为城区建设提供合理的绿色空间,改善都市生态条件,美化都市环境;要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载体。
3、生态改善
该园区扩建完成后,植被状况良好,具有水资源涵养保护、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达到山青水秀、环境优美的生态效果。
4、经济发展
园区扩建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将大幅度提高,科技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增强,旅游产业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5000人,带动果农增加收入 1400万元;花农增加收入5600万元;渔民增加收入300万元;菜农增加收入XX万元;将吸引社会闲置资金1000万元投入到农业、旅游业发展中,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增加产值1800万元。
四、条件分析
1、资源条件
×是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旅游资源丰富,软环境建设正在向国际化方向迈进,与国际接轨;无公害水果燕红桃、寒富苹果等已远销俄罗斯等国家,农业的出口创汇能力正逐步提高;鸭绿江水系特有的品质,使其水产品畅销海内外;花卉品种丰富,适宜的温度、丰富的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无公害蔬菜的生产已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接受,并越来越被重视。果农、花农、菜农、渔民群体大,农业绿色证书持有率逐年加大,技术含量逐年提高。
2、原材料条件
日光温室等基础建设材料可就地取材加工,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仪可国内外采购,项目发展不会受到原材料的限制。
3、交通运输
距边境口岸鸭绿江断桥12公里,距×机场20公里,距大东港35公里,距丹东火车站12公里,距沈丹、丹大高速公路17公里。
4、经营管理能力及技术情况
×镇×村委会成立农业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服务协调工作。水果、蔬菜、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由无公害农产品协会负责;花卉的生产、加工、销售由花卉协会负责;旅游市场的开发及对外宣传工作,由农业生态旅游协会负责。广泛聘请省内外专家为技术顾问,成立区级无公害农产品科学研究所,负责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开发推广。
五、方案设计
1、目标
①、园区扩建2,460亩,到XX年全区果树面积发展到10000亩,花卉面积发展到7000亩,无公害蔬菜种植面积发展到10000亩,水产养殖水面达到1000亩;
②、水、电、河、路配套环境优化;
③、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体系完善,自我检测能力增强;
⑤、该园区年产水果9000吨,花卉300万株,水产品100吨,无公害蔬菜吨,发展成为全国效益最好的农业生态旅游园区,该园区扩建部分,年产值可达8000万元,年纯收入1870万元,年上缴税金100万元。
2、实施地点和范围
地点:建于×省×市×区×镇×村7000亩山峦、耕地内。园区位于×市东北郊区,距市中心12公里,园区内耕地平坦,果树茂盛,自然环境优美,无城市和工业污染,有郊线班车路经该园区,临近沈丹、丹大高速公路,直通港口、飞机场、火车站,交通十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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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 (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__-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签约日期】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本次旅游线路为 。
出发时间 时,结束时间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费用: 元/人;儿童(不满12岁)费用: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 费:元/人。旅游费用包括内容详见旅游行程单。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旅行社对公账号 户名:
(中行)开户行:
账 号:
(农行)开户行:
账 号: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 】委托出境社购买:保险产品名称: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 】自行购买。
【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至其他出境社履行合同(详细信息见出团通知书);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其他出境社成团(出团前告知)。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出境社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预订包机产品后,一经预订,定金不予退还。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报名表》、《旅游行程单》、《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出团通知书》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章可打印为红色或黑色,但应与本合同前部分的红色印章一致。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出境社盖章: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投诉电话: 质监所:
地址:
邮编:
篇6:旅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培训工作总结_网
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消委字〔20xx〕8号)和市旅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旅发字〔20xx〕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夏季消防工作会议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部署,我委组织人员对行业管辖范围内的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含门市部)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县旅*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总体平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夏季消防检查研究部署情况
我委就此次消防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夏季消防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并联合消防部门开展了专门检查,要求旅游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情况
今年6月以来,我委集中开展了“奋战90天、全力保平安”暨夏季消防检查行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以饭店、农家旅馆以及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旅游企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情况;做好大型团队游客和旅游节庆活动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工作。经排查,未发现各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含门市部)的火灾隐患问题。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一)在酒店、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LED显示屏、标语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各酒店也在酒店电梯等显目位置粘贴了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切实提高涉旅单位人员及游客消防安全意识。
(二)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6月根据县里的统一部署,县消防大队组织全县生产性企业开展了为期3天的全县生产性企业消防培训班,我委组织各涉旅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员轮流进行授课,就不同的单位和企业提出了相应具体的基本要求,并就火灾基本知识、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方面进行了培训,着重强调了如何做好防火和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三)组织耀升国际饭店工作人员到县消防大队开展参观体验活动,并由县消防大队进行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涉旅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技能。
四、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情况;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防器材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一)各旅行社(门市部)均已按照要求配备了灭火器,我委也要求各旅行社(门市部)做好日常的用电安全管理,加强电路检查,避免因电路问题引发火灾。
(二)阳岭景区内大门区域的建筑、景区内的旅游厕所以及云华茶场、作家村茶艺馆、山顶小卖部等场所也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云隐寺旅游厕所原配置的灭火器被人为损坏,现已进行了更换。
(三)耀升国际饭店消防工作做的比较到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我委已要求酒店进一步做好对住店人员的消防安全提示,并加强消防安全的巡查工作。
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
今年以来,我委联合消防部门,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景区为重点的消防工作方案,进一步改善了涉旅企业的防火条件。督促落实酷暑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县涉旅企业防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6月,对各宾馆、饭店夏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到宾馆饭店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种防火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及完好、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杜绝一切引发火灾的操作行为及消防安全知识挂图在明显位置的张贴等。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了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涉旅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确保我县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篇7:旅游局创卫半年工作总结
争创国家卫生县城,迎接考核验收,根据全县统一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周密组织、强力推进,完成创卫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
增加环卫、公共保洁设施:根据创建需要我局联合县民政局一起加大环卫投入力度,开展景区、宾馆环境整治,优化了旅游景区周边环境。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以环境治理为主,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环境进行大扫除,及时清理卫生死角的垃圾,严格做好除四害工作,大力除害,取得较明显的成绩,四害密度不断下降。
为做好夏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四害”繁殖活动高峰期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净化环境卫生,防制疾病经四害传播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防制,效果良好。
印发除四害方案,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通知。大力开展了以清除垃圾、积水等蚊蝇孳生地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突击整治工作,全面整治了环境卫生,清除了蟑螂卵和蟑迹。加强清扫、保洁管理,清理卫生死角。对所有卫生死角按区域分清责任,全面进行彻底清理。加强垃圾清运管理。认真清除垃圾、余泥渣土,垃圾收集、清运及时、环境整洁,做到无蚊、蝇孳生地,并搞好绿化美化。
★健康教育工作。
按照创建要求,努力开展宣传工作,使健康知识深入人心,效果明显。一是针对长期办公人员的健康状况开展健康教育系列培训。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健康教育和服务活动,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健康知识,制定了旅游局禁烟暂行办法,设立控烟员1名,对吸烟行为进行劝导。
★宣传教育工作
在创建宣传工作中,我们按照创卫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专栏等各种宣传阵地,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共建美好幸福家园为主题,在景区、宾馆、旅行社进行全方位、不间断的宣传,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创卫意识、文明意识、卫生意识明显增强。我局的创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着不足。我局全体职工将以我县争创国家卫生县城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卫活动,加大创卫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体旅游干部的创卫意识,为我县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县城验收做出积极贡献。
篇8:6岁儿童学习发展与指南心得分享
上月中旬,我园全体教师共同学习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通过学习后,让我更清楚每个年龄段孩子应该具体达到怎样的目标,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首先,《指南》关注教师的操作性。相比较《纲要》来讲,《指南》更加具体、细化,更有指向作用。《指南》不仅将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横向分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展开。而且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学习与发展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这样细致地纵向深入,让我们一线的老师在实施各领域教学时,有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依据,《指南》的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教育幼儿的具体办法,对成年人提出了明确要求。读《指南》,指导我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其次,《指南》关注幼儿学习的可发展性。如果我们只注重知识目标,而忽略了孩子的自控力、关爱他人、乐群于人、积极乐观、独立自理、兴趣好奇心、积极认知风格。那么这种幼儿教育就是有缺陷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谨慎行为风格等持续发展品格的培养。。现在有了《指南》的指引,我明确了幼儿教师不仅“教书”,更要“育人”的角色定位。让我回想到以往的教育教学中的一些教育理念和实施方法,通过对比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以及需要改正的地方。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要把我们的“未来之星”打造好,让他们更加闪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在有了《指南》的引领,在我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学习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要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一切从有利于孩子的发展角度出发,俯下身子,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给孩子真正需要的关爱。在学习中,我发现其中讲到的每一点内容都是我们现在日常工作中所做、所学、所研究的事情,只有将每件事情真正的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完成,才能使得我们的自身素质、工作经验有所提高,教学效果会更好。
人生童年有几回,孩子的童年是短暂的,是不可逆行的,孩子的心是一块奇妙的沃土,播下什么就收获什么。不要把成人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让孩子真正具有幸福、快乐的童年。我们就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要做到细心、耐心,有责任心和一颗童心,要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有了《指南》为我们指引方向,我们就有了努力的目标。为此,下面谈谈我个人的体会与经验:
一、“育人为本”终身教育的理念: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石,但教育的基本宗旨是树人育人,它以促进每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幸福为本。《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快乐生活,健康成长有意义的童年。
二、树立“尊重儿童、热爱幼儿”的旗帜
对儿童的尊重,建立在倾听与理解、包容与接纳,感性共情与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体现在依据来实施科学的教育活动之中。教是为了学
而存在的,学的存在规定了教的存在。教师的教只有根据儿童已有的基础构建在恰当的起点之上,儿童的学习与发展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指南》强调“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这些基本原则都是“尊重儿童”个体价值的理性表达。
三、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纵象
曾经听过一个故事:一位农民朋友切开一个苹果,指着苹果核中的种子说:每颗种子都有自己的设计图,我的工作就是培土、施肥、浇水,使它按照自己的设计图长成一个优质的苹果。只施有机肥料,不用化肥、农药,完全让种子自由发芽,成长。这样做,虽然要付出更多的汗水和心血,与市场经济不相宜,但是长成的苹果又香又甜。如果施加无机化肥,苹果虽然长得又红又大,却不香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苹果成长是有规律的,不能随便去改变它。苹果生长是这样,孩子的成长,智力的发展更是有规律的,更不能随便去改变它。如果在孩子年纪比较小的时候就反复向他灌输精确的科学知识,就会扼杀孩子的首创精神和求知兴趣,是孩子不可能理解科学的丰富内容;空泛无益的知识是微不足道的,实际上是有害的,因此孩子在上学前应该充分的让他们玩耍,不要强加他们任何不必要的知识,使儿童在玩中充分地扩展他们思维的自由空间,开发智力,增强儿童大脑中各方面功能的神经元;从小被灌输那么多知识,结果会使知识僵化,思想呆滞,这种思想为大脑接受而不加以利用,从而使思想也便得僵化。要是知识充满活力,不能使知识僵化,这是一切教育的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要以《指南》的要求教给儿童使幼儿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学习知识。
篇9:个人旅游计划书范本
自保签证所需资料
1、护照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两寸彩色照片(2张)
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
5、在职证明原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单位电话、地址、单位盖章、工作时间,领导签字)
6、家庭资料调查表(我处提供)
7、如护照签发地不是北京领域,另须提供北京暂住证原件
8、行程
9、简历
10、十万元存款证明(附带银行地址和电话)
1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乘国际航班飞往韩国仁川国际机场,抵达后由专人接机,随后前往世界最大的室内游乐场乐天世界游玩(大门票及三项卷自理RMB200/人左右)
全天自由活动,可尽情享受购物的乐趣。
早由专人专车接往参观南北朝鲜分界线三八线、统一展望台参观(费用自理RMB180/人)随后前往机场,乘国际航班返回北京,结束愉快旅程。
篇10:旅游局创卫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区卫生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卫生局关心支持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及全国、省、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廉洁高效、勤政为民”为宗旨,以“一流的速度、一流的目标、一流的成效”为标准,团结带领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群策群力,求真务实,发扬“首创精神、探索精神、克难精神”三种精神,瞄准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一流水平,突出重点工作有“特色”、亮点工作有“闪光”,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各项卫生工作稳步推进。
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一是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年初,区政府召开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年活动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了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为目标,以“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为重点的工作任务,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泰山区“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特别是区委、区政府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列入今年的实事项目后,区卫生局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区委区政府为民所办实事项目,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每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两次召开全区社区卫生工作现场观摩调度会议,推动和促进了实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二是强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有新提高。今年以来,先后投资1830万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配套改貌建设。目前,全区已建成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4个,已有13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考核被授予“五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并达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全省一流”标准。
②社区居民的卫生服务受益率和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开展了社区居民健康查体,健康调查和随访服务全面开展。
③社区卫生助理员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目前,全区所有社区卫生助理员已经全部经培训后上岗,制定了社区卫生助理员职责,完善了考核评价标准,对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④加强了人员培训。举办全区全科医学培训班5期,举办社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1期,由大医院专家对全区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
⑤ “健康教育进社区”和“大医院进社区”落到实处。组织由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健康教育宣讲团,深入31个社区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组织41位大医院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坐诊、健康咨询活动3300余人次,深受社区居民欢迎。
⑥全面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建成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络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终端的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并召开了全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现场会议。
今年以来,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社区卫生处副处长刘利群、副省长王随莲、卫生厅长包文辉、副厅长仇冰玉、省财政厅副厅长阮凤英、省中医管理局局长于淑芳、市长李洪峰、副市长徐恩虎等领导先后到我区视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从巩固提高“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区”入手,不断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一轮试点。
篇11:云南国内旅游合同
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时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会尽力协助游客解决有关纠纷。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 。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_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旅游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清。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报价不含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自愿购买,金额_____元,(保险金额:____元)。
国内旅游合同(4页)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无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标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馆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 :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用;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于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日(不低于5日) 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国内旅游合同(5页)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贩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十元保十万元)
国内旅游合同(6页)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继续发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 5%的违约金因此导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旅游合同(7页)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执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发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 方: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国内旅游合同(8页)
旅游行程表
旅游团队名称
旅游线路及名称 自__起,途经__ 、__ 到达__ ,
自__起,途经__ 、__ 返回__ ,
乘坐交通工具及接送站:____________________
饮食安排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安排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安排
购物安排
娱乐安排及自费项目
出团日期及返程日期
行程更改的通知及联系方式
备 注: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 (公章) 游客_______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12: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定时间:200年?月?日
合同编号:
乙方经营许可证: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团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本合同。
2、甲方在报名时,应交纳所需团费。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2)?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无故退出,乙方可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通讯联络费、退房退餐损失费及其他已支付费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额的10%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详细旅_____程、服务标准、付款方式、特别说明及报价,请以附表为准!
2、线路名称:(附旅_____程页)
总团款为:。(甲、乙双方须一致确认)
4、在旅游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投保的为旅行社强制责任险: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
产受到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旅行社与_____公司签定的条款为准。
5、如甲方患有高血压、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不适宜劳累、登山的疾病,或对某物体有严重的
过敏反应,参加旅游产生后果自负。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其赔偿标准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为准。
2、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对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加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联系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帐?户: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帐?号:帐?户:
个人帐号:
卡?号:
篇1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们幼儿园教研组一起学习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认真地研读并逐步领悟《指南》的精神,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来谈谈学习了《指南》的艺术领域方面对美术活动的一些感悟与理解。
《指南》指出:“幼儿艺术领域的学习关键在于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文化生活中萌发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丰富其想象力和创造力,引导幼儿学会用心灵去感受和发现美,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和创造美。”由此可见,艺术活动的关键在于教师要“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引导幼儿“感受和欣赏美”,“表现和创造美”,如何来为幼儿创造条件和机会呢?《指南》指出尊重幼儿的兴趣和独特感受,理解他们欣赏时的行为。在艺术活动中,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会激发幼儿不断去实践,去探索。对幼儿来说,没有兴趣的学习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此,兴趣培养是对幼儿进行艺术教育的前提。由于幼儿的兴趣具有偶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他们自发的兴趣多属于浅层兴趣,往往带有情绪色彩,容易停留在“好玩”“我喜欢”的水平上。这种兴趣容易转移,也易于波动。艺术教育激发兴趣的目的是将浅层兴趣引申到有一定深度的动机水平上。从而使他们成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者。而孩子的兴趣还来自教师积极的评价,每个孩子都有被老师肯定的心理需要。如:在艺术教育中我常用赏识、赞扬的口气肯定幼儿独特的构思,奇异的想象抓住某一闪光点加以肯定、表扬,常以“你的小耳朵真灵”“你听到了什么”“你做的小熊真像……如果走路时左右摇摆点就更像了”等的口气来培养幼儿在活动中的兴趣。教师也积极地参与到游戏中,活动的氛围轻松愉快,《指南》指出:创造条件让幼儿接触多种艺术形式和作品。艺术教育应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之中,经常让幼儿接触适宜的、各种形式的美术作品,丰富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如:在晨间活动、游戏、吃点心时,让幼儿欣赏传统民间艺术和地方民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资源,来创造条件让幼儿接触多种艺术形式和作品。《指南》指出:“创造机会和条件,支持幼儿自发的艺术表现和创造。为幼儿提供丰富的便于幼儿取放的材料、工具或物品,支持幼儿进行自主歌唱、表演等艺术活动。”艺术教育它是一种操作教育,是培养幼儿手、眼、脑协调活动的操作教育,也是感受和创造美的过程。
通过《指南》的学习,我领悟到了要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必须遵循其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充分尊重和保护其好奇心和求知欲,用正确的方法去支持幼儿体验与学习等,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做到细心、耐心,有责任心和一颗童心,要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做一个研究型的老师,要善于观察幼儿,勇于反思自己。我将认真贯彻《指南》的精神,根据本班每位幼儿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这样才能支持和引导每个幼儿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
篇14:长白山旅游心得体会初中
从记事起成长到现在,我经历了许多“第一次”,每次都让我充满幻想,让我跃跃欲试,更让我久久难忘……但是,我最难忘的还是第一次爬泰山。
暑假,妈妈带我去爬泰山,我激动万分,我是第一次爬泰山!一路上远远的望着那绵延起伏的丘陵,浮想联翩。带着满腔的热情与激动,来到泰山脚下,向上一望,翠绿的树木覆盖了山岭,泰山在苍松翠柏的掩映下,显得更加巍然挺立。想着自己站在山顶上的样子,我的心被快乐占据了,于是我一马当先跑在最前面。刚开始,我像一只小兔子蹦蹦跳跳的前进,后来,路越来越窄,越来越坎坷,只有一条被游人踩出的土路,还紧贴悬崖,让人心惊胆颤。爬到半山腰时,我早已气喘吁吁,向上一看,我有些泄气了,只见高高的山峰立在云头,在云雾的衬托下,更显得高不可攀,我呆呆地站着,细心仿佛被瓦解了,心里想:“我能爬上去吗”?妈妈从后面赶过来,似乎看出了我的心思,鼓励我说:“闺女,加油,再坚持一会儿我们快到山顶了!”听了妈妈的鼓励,我顽强地拖着疲倦的身躯,抬着灌了铅似的双腿,踏着坚定的步伐,踩下一个个深深地脚印,向山顶进发。最后,我终于登上了山顶,站在山顶上,风吹散了我的汗水凉飕飕的,让人心旷神怡,向周边望去,真是“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啊!
爬泰山如做人,做事,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
篇15:旅游合同书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
(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
(2)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篇16: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7:海南省国内旅游协议书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旅游者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票优惠部分票款。
5.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二)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
3.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应当协助调查,配合旅游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
4.旅游者如属景区门票优惠对象,应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
(三)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2.提供的旅游车、游船应具备旅游客运资质。
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4.及时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者或退回组团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如无法达成过半数以上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旅行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合同变更后,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应将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回旅游者。
第三条 旅行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在旅行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应按协议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二)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发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为旅游者购买了游船票,旅游者应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等船票损失。
篇18:故宫旅游心得感想
在放假期间很多的家长带着孩子去旅游。我也不例外,我们一家去了四川的黄龙。
下了飞机,我们马上坐上一辆客车去黄龙里面欣赏美景了!导游姐姐告诉我们:“四川有三美:一是美景;二是美食;三是美女。我们先去看美景吧!我们要去黄龙一游,那儿海拔是4199米。去过的人总结出一句话:不去黄龙终生遗憾,去了黄龙遗憾终生。”我听了这句话,我有点不明白。但我想起了云南的香格里拉,它海拔3200米我都去过,黄龙只比它高一些,我才不怕呢。我有些轻“敌”。我要挑战我人生的吉尼斯纪录!
不久,到了黄龙底下了,看着那些连绵起伏的山,我都眼花缭乱了。放眼望去,山顶上绕着一缕纱,天空的蓝和山的绿合为一体,看不到尽头,美极了!
我们坐了缆车上去,从上往下看,下面的人好象变成了蚂蚁那么小了。
不一会儿,到了山上。我一下缆车就冷得不得了。山上缺氧,环境恶劣。但没有一个人退缩,旁边有很多植物,很壮观,越往高处走越辛苦,还没有到五彩池,我就累得一步也走不了了。爸爸来背我,趴在爸爸的背上很舒服。爸爸却累得气喘吁吁。一不小心,爸爸摔伤了。为了不让我摔到,爸爸手死死地抱住我。结果爸爸的膝盖摔肿了,青了……走停停,我后来终于到山的顶端———五彩池了!我让凉风吹醒我,从上向下看,我似乎站在一朵云上。我看到了五彩池,有很多个小池组成。一个池比一个池高一层叠一层。像搭碗似。它有五种颜色:红、黄、绿,蓝、紫。真是一个“人间瑶池”。远处看是一片蓝色,近处才是五颜六色!后来我们还在那儿拍下了几张照片呢!
我们下山了,虽然不能把它带走,但我能把它记住!
我爱五彩池,它很美!我明白了导游说的那句话的含义:黄龙美景胜似仙境,不看当然遗憾;路上的辛苦和爸爸的受伤也让人遗憾!我在心中的石碑里刻下了这句话:黄龙,我到此一游!
篇19:旅游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0xx年3月份我很荣幸被评为优秀员工,奖项是外出旅游。4月24日终于迎来了这一天,心情激动无法言喻,从未去过北京的我,对这一次旅途有几分憧憬,几分祈盼。
我们一行七人,旅途是1天,23号晚上我们准备好了衣物和少量用品,21:00从店里出发到沧州,24:00从沧州到北京,到达北京已经是凌晨4:00了。当时心里已经没有当初的激动,只用一个字来讲就是一个“累”,我们基本上整宿都没有睡觉,还没有玩就已经疲惫不堪了。
第一站是天安门升国旗,广场上的人真的可以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了。当国歌奏起,五星红旗冉冉升起的时候,当时的疲惫已经忘却,心里激动澎湃,看着我们的解放军战士那整齐的步伐,英勇的身姿,让我们浑身都充满了力量。
接下来我们来到了鸟巢和水立方,以前总是在电视上看到,很希望自己亲眼体会一下,当它呈现在你的眼前的时候,它就像一件艺术品,让你离不开眼,不论从形象、感观上都给人以心灵与视觉的冲击,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顽强的中国人用他们的思维、智慧打造了这个又一被世人瞩目的奇迹!
最后是动物园和海底世界,各种奇珍异宝都迎来我们几个顽皮孩子的尖叫与好奇,我们不停的拍照片留念,只为了记录下这一切又一切的新奇与美好,我们不愿停下疲惫的脚步,这里的人、事、物都是那么的奇妙,等待我们去挖掘,流水的时间冲淡了匆忙的脚步,到返程的时间了,坐在大巴上心里默念“北京我来过,北京再见”
这一旅程真的让我们反差很大,感谢酒店领导给我们这一次机会,我会更加努力工作。
篇20:外出旅游心得优质
首先感谢公司给予外出考察的这次机会,其实这次外出是我的第一次旅行,外出前心里很激动,第一次坐飞机,第一次跟这么多的同事一起出去真的很开心。
浙江省是一个以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城市,听导游介绍中国有很多地方都在开发旅游,但是以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就只有浙江一个。我听了就在想是怎样的一个城市能以旅游产业为龙头产业…当大巴车进到市区时人越来越多,西湖马上就要到了。导游是个上海人,在他讲解景点的时候我学到了很多,尤其重要的是耐心。西湖处在杭州的中心,由于门票是免费制所以人非常多。有关杭州的旅游纪念品更是让人眼花缭乱:旅游手册、杭州纸伞、t恤、帽子、丝巾、手绢等等,每一样都很有纪念意义。杭州作为一个旅游大省,其旅游相关的衍生行业真的很是值得借鉴与学习。
其次还考察了瓷器制造厂,期间,瓷器制造厂的专业人员还给我们讲述了瓷器烧制的全过程。上海双年展我一直都在关注,网上的照片总是不能满足太多的要求,这次有机会看到真的很荣幸。这次展览的作品使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邱志杰的装置作品,无论是构思还是制作方面都是非常考究的。其次就是场馆的讲解员,她们非常耐心地讲解每一个作品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也是很耐心的回答,从这一点上深知他们付出的心血。
看完整个展览发现,相比之下无论从知识还有耐心方面自己需要弥补的东西还有很多。晚上我们观看了世博会展馆,当那么多的场馆摆在你眼前时真的很激动。我仔细的观看了尼泊尔馆的文化历史,中国馆的磅礴气势,这次的上海世博会参观真的是一场视觉的盛宴。五天的外出考察学习不知不觉中已经结束了,这次的考察活动真的使我受益匪浅,再次感谢公司能给我们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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