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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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生产经理岗位安全职责
1、根据生产计划,系统制作并打印生产记录单,同时生成领料单,并将生产单和领料单交于生产班长安排生产;
2、组织协调解决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针对生产设备,有最小生产量的产品,跟销售协调,确保销售所有加工产品.不留有库
4、滞销品数量汇总,并和技术、销售讨论处理办法,减少滞销品数量;
5、监督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的运行状况,跟踪生产部门的技术改造和生产设施的改造;
6、跟踪、分析车间现场生产工艺的执行力和执行有效性,协调公司技术部门对车间现场工艺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7、跟踪、分析车间产品过程品质的实现和监督的结果,协调公司技术部门,处理生产过程品质控制中的重大问题;
8、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设备设施的利用率,降低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
9、规范和控制生产部门的费用标准,保障生产部门的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10、编制公司生产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管理性文件;
11、监督生产部门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12、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培养和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13、组织对生产部员工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统计生产人员的月度产量奖金;
14、每月统计生产数据,及时分析、总结,用于指导生产工作;
15、负责统筹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16、负责内外部各项检查的协调工作。
篇2:生产经理岗位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产品生产组织,协调。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市场需求。保证不断货,不退货。
2、 负责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工艺管理。
3.1负责生产技术管理,指导日常生产技术工作;
3.2负责生产工艺管理工作,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制订产品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督促生产部门贯彻执行;
3.3 负责生产工艺改进信息的收集、验证和实施;
3.4负责生产过程中与技术相关的过程质量控制、可追溯标识的管理;
3.5 负责公司与工艺、质量相关记录的统计、信息反馈;
4、组织生产过程异常问题的解决方案, 汇总生产过程中的异常问题。
5、负责专业生产设备质量技术选型工作
6、负责产品工价制定。
篇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工作会、例会、分析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第二条原则;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要求;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例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场安排、设备准备;第六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工作会、例会、分析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要求。运营部门务必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总结安全工作,通报安全状况,学习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观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例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例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的监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场安排、设备准备,负责管理保存所有会议纪要原件。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例会及专题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会议分类
7、1调研会议:上级领导来公司调研,召开部署性重要会议。
7、2安全例会:原则上定期召开,要求公司运营部经理及安全主管及车队长,驾驶员参加;
7、3部门例会:原则上由部门经理统一召开,要求部门全员参加;
7、4分析会:指针对专项问题进行分析的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召集部门确定。
第八条会议通知
8、1会议召集部门需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三个工作日发通知单给各参会部门(人员),并同时抄送综合管理部。
8、2例会时间固定,不需另行通知。如出现会议时间调整,公司级例会由总经办通知各参会人员,部门例会则由部门报总经办,并说明原因。未通知的,职责部门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8、3会议通知单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资料和参会人员等。
第九条会议准备
公司级会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会场安排、设备准备。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备好座位、会议器材、茶具茶水等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需在会前半小时准备完毕。部门级会议则由部门经理安排专人负责。
如果召开会议部门有供大家参看的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与会人应提交资料等)
应提前准备放置在会议桌上,方便相关人员阅读。
第十条一般会议纪律
10、1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纪律的维护,准备签到表,组织参会人员签到。未准备签到表,会议组织人会根据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10、2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会议开始时,组织人收回签到表。会后,组织人在签到表上标注迟到(注明到会时间、未到人员)。
10、3参会人员如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1个小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未请假视同缺席或迟到处理。
10、4公司例会需部门经理及副职参加,如部门经理因故不能出席,需指派本部门主管级人员代替,并提前通知行政部。
10、5无故缺席会议者,依据《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运营部安全例会及其他会议纪律
11、1凡公司营运驾驶员务必自觉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安全学习例会要求驾驶员亲自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
11、2运营部召开例会时驾驶员务必签名报到。不得迟到、早退,如遇急事不能参加会议务必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得到同意。
11、3凡参会者,在会议中务必端正会风,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并认真听讲,做好安全学习资料的记录。如有疑问,待会议完毕后,方可向安全人员提问。
11、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公司将进行查处。一次未参加者将单独进行补会。全年三次未参加者,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公司下年度将不予该驾驶员续签合同。
11、5公司每月在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上对公司的安全工作状况进行通报和综合评定,对好的分队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差的分队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11、6公司务必对参会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并存档,年终时在安全总结大会上当中公布考勤记录并对多次迟到、早退、缺席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11、7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增添安全措施。
11、8公司不定期地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以办板报、广播宣传、张贴标语、散发安全宣传资料、放映录相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资料,培养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人要在活动中担负起员工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组识、指导和讲解的职责。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
12、1会议组织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并于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各参会部门(复印件),同时抄送综合管理部。原件(附签到表)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12、2会议纪要需参会主要人员签字确认。公司例会纪要由总经理签字,直接下发;部门例会纪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专题会议纪要
需参会主要人员(或部门)签字。
第十三条处罚规定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每月会议纪律处罚清单,会议召开后的一周内上报给上级领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奖惩,按《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篇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车间,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 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车间 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 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①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和厂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并及时报告和整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④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工作或成绩显著的。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纪律,保证安全生产。
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③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5、发生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最高30%处罚(最高不超过30%)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6、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满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或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最高30%的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7、各级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①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自离岗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对以上行为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篇6: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根据《温州市X集团有限公司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温工集[20xx]110号)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全方位、突出重点、重实效”总体要求,通过企业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深入开展了“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时组织“回头看”检查,形成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在全公司上下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预期的效。截至11月26日,公司自查发现一般隐患 55条,完成整改100%;发通知书限期整改的45条,隐患整改率100%。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要求,公司立即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公司“打非治违 ”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专项行动小组人员的职责分工。
在6月底至8月初对公司“打排治违”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摸底。组织生产安全部、资产开发与保卫部、项目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在建项目工程、企业生产车间、安下尾矿库、危化品仓储、杨府山出租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从结果看,相关职能部门、分厂、项目组行动迅速,均按要求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并制定了相应方案,将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到部门、分厂,个人。专项行动责任落实,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是重点突出抓落实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公司领导亲自带队进行重点督察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针对化工仓储进行“打非治违”专项活动,重点对管理、安全间距,剧毒化品存放及出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15家部分人员尚未取得上岗证,现已有8家参加学习取得了上岗证书,7家已报名培训机构等待培训通知。有效杜绝了违章作业、超范围经营、超限堆放的违规行为。
2、加强在建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脚手架坍塌、基坑支护、物体打击、消防防火等建筑施工过程易发生的安全事故,保证项目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
3、落实集团“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行动”文件要求,深刻吸取瑞安“8.8”火灾事故教训,迅速开展了租赁单位“三合一”现象整治及消防安全大检查,查出消防安全隐患18条;其中一般隐患10条,发通知书限期整改的8条,隐患整改率100%。同时对人群密集居住区域及出租房增加配备消防安全“四要件”(灭火器、防毒面具、逃生绳、手电筒)。
4、9月30日由公司副总经理李明主持召开了设备处置现场管理小组成员会议,明确了成员分工和职责。制酸系统和锌冶炼系统分别制定了拆除方案,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确保设备拆除安全有序、人员安全、项目进展顺利完成;
5、针对重大危险源――安下尾矿库专项治理(安下尾矿库设计总库容30.8万立方米,实用库容25万立方米,现坝高40米,已构成重大危险源)。6月18日委托第十一地质大队测绘院对尾矿库坝体进行布点监测,8月份委托省安科院对尾矿库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编制了安全评价报告。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价与监测使库区管理人员能及时掌握坝体动态,防患于未然。
三是强化治理整改抓成效
通过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分析,及时组织“回头看”,防止类似状况重复发生。对整改不力的,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到位,严防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同时,认真总结和提炼工作经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取得的成效。9月25日,工投集团领导南副总经理对我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充分肯定了我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为我公司领导重视、动员部署早、工作方案细、专项检查到位、重点突出,工作成效明显。
篇7:2025安全生产职责书
一、职责
1.对公司负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领导职责;
2.公司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用品、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岗位补助、防暑降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二、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3.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
4.安全生产职责事故为0;
5.确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职责制落实情景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景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总会计师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总经理年终进行考核。
总会计师签字:
篇8:农机站安全生产工作制度_安全工作总结_网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洛江区农业水务局
XX年9月3日
篇9:2025安全生产职责书
为顺利完成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提倡安全礼貌生产,保证生产过程中确保本站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将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到个人,故中宏加油站与员工特签订此安全生产职责书。
一、签订资料
1、员工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2、员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司场所,在公司内部发现不安全隐患时,须及时进行控制,并迅速上报本部门(含生产单位)负责人。
3、员工不得持有管制刀具器械,不得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及公司物品,不得破坏公司和他人财产,不得有其他威胁公司和他人人身财务安全行为。
4、员工在下班时,须认真检查工作区域的照明、门窗、办公设备、车辆等其他设备,以确保用电设备断电关好,办公室的门窗关好锁好。如员工违反上述要求或其他个人原因,引起火灾、偷窃或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或损失,公司将追究员工相应职责。
5、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不正确操作设备用具或不按规定流程进行作业等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公司将追究员工相应职责。
6、员工在休假或未在工作岗位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因私在工作时间外出)须注意人身安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法规以及公共场所行为准则或其他社会全体应共同遵守的准则,乘座具备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如末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度,有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职责。
7、员工须认真遵守公司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司供给的宿舍或其他场所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或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得擅领非本公司员工进入宿舍或住宿。一经发现,公司将取消员工的住宿资格,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有权将员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员工不得在公司场所内(宿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动火,不得有其他用水、用电、用气的不安全行为,如引起电击、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除追查相关职责人的职责外,员工须承担全部职责。
9、员工须认真遵守食堂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严禁进入食堂操作间,严禁擅自动用食堂物资、设施设备及液化气瓶。
10、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产物品,并妥善保管自我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或现金存放于办公场所、宿舍内。如违反以上规定,发生财物丢失的,由员工自行承担职责。
11、熟知应知应会并掌握“四不伤害”具体资料,进取参与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单位员工还须遵守如下要求
12、进取参加班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章操作。
1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等不安全、不礼貌行为。
14、理解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安全教育登记表和安全技术交底书上亲笔签名。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加油站安全生产。
15、进取参与创立安全礼貌示范工程活动,保证做到不伤害自我,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6、加强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跟踪检查,发现隐患随时处理,并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和班后安全讲评活动。
17、必须理解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正确领导,对于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按期整改完成,报公司复查。
18、在生产过程中,做到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施、测量器具等,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保养。
19、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违章指挥和错误指令。
20、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员工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进取配合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违规行为处理
工作时间必须及时到岗,着装统一,不得脱岗办私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开工前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标志和警告牌,监理工作日志、资料的整理要及时、完整,发生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若发现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职责书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注:正反面打印,同类用工性质多人可同签一份)
公司:员工(签字区):
篇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1: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⑴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⑵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⑶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⑷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⑸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⑹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性溶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⑺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⑻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⑼不是自我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⑽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⑾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⑿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⒀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⒁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篇1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部门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部门安全生产会议与部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安全生产例会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办公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4、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生产的责任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本项目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6、 安全生产会议内容为:
1)、学习贯彻公司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本周安全生产运行的通报;
3)、本周安全生产运行中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解决方案及具体的落实措施,并限定按全隐患的整改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完成后的复查等;
4)、各部门组织人员安全学习的情况以及下周安全生产运行的安排部署;
7、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与每周生产例会同时召开,对于临时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可临时召开紧急安全会议,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可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安全生产负责人通知为准。
二、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项目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的组织、记录。
3.3综合管理部负责主持召开轻伤、一般事故相关会议,并记录。
3.4各项目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召集人记录。
3.5各部门安全员和班组长负责主持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并记录。
4.内容
4.1会议内容
4.1.1一般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4.1.2安全事故会议内容: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处理责任者、教育相关人员。
4.1.3紧急会议:针对紧急任务、事情进行安全工作布置。
4.2会议形式
4.2.1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综合管理部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2各项目安全会议由各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一般由召集人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3生产班组安全会议由各部门安全员或班组长(工段长)主持召开,由主持人作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4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4.3会议要求
4.3.1任何被召集参加会议的人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有事者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经同意方可不参加会议。
4.3.2会议召集者应在会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列出会议重要事项,重要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相关部门/人员下发。
4.3.3会议召集者应准确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地点、时间、内容等。
4.3.4会议上决定的事情,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去落实,并及时完成。
二、安全会议程序
(一).公司级安全会议
1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委员会)
1.1这是公司级别最高会议,每季度固定召开一次,必须在每个季度最后十天完成。由安全科主任负责召集,安全科主任主持,安全处做会议记录。安全科成员必须参加会议,有事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规定考核。
1.2会议内容一般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研究制订企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听取各单位的安全汇报,督促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人身、设备、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预防措施;安全科的常设机构是安全科办公室,具体执行安全科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事宜。
2.公司安全生产会议
2.1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办公室召集,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全体员工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2.3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公司办公室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3.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
3.1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门召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主管生产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3.2会议主要内容: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和决定;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典型任务和事迹;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3.3会议记录由安全部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安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必须在月底之前完成。安全生产例会由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领导组织全员参加。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负责人通报阶段性的安全检查情况,包括内部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检查的情况,学习有关文件或法规;
2、各管理人员根据作业任务情况汇报各自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3、各管理人员结合作业计划,汇报各自上一阶段的安全作业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4、各负责人结合分管业务进行讲评;
5、项目经理结合作业任务,讲评各人员安全作业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作业工作任务;
6、与会人员共同研究重大项目、关键项目和安全重点部位的对策和安全控制措施;
7、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安全分析形势,指出存在问题,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要求;
8、其他需要研究和确定的事项。
(三).部门级安全会议
1部门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组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全部门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四).班组安全会议
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部门自定。
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
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领导和安全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五).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主管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领导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六).调度安全会议
专职调度人员每半月组织一次调度安全会议,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纪要、相关政策文件、最新要求等,参加人员包括全体人员。调度人员要充分重视对上级来文的登记、传达、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部能第一时间掌握上级领导关于安全的各种指使。
(七).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八).相关要求 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三.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篇13:生产经理岗位安全职责
1、高层管理职位,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2、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下属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3、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生产调度、管理和控制;
4、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5、设置并实施产品的进度、生产方法和流程;
6、与其他部门协作在一定数量、质量、时间表和成本要求下保证高的生产效率。
篇1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职责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状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状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状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状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状况管理状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开展务必检查项目内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安全科:
1、编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公司各相关人员在湖北省统一编制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状况,细化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并结合公司发展状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及时修订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或督促本公司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状况和各项措施落实状况;
3、组织对重点危险源隐患状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安全科信息员至少15天要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一次隐患的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工作。重大隐患安全科信息员要立即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职责人,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周期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科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状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将事故隐患处理状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报告资料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职责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附件: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职责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报。
第十六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原则,严格按照“职责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职责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员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上报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职责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状况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状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对职责单位及职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篇15:2025安全生产职责书
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创建平安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责任状。
1.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必须身体健康无各类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
2.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
3.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4.不得向学生出售过期、腐烂、变质及三无食用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
5.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超市负责人负安全责任。
6.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7.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实际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
8.负责超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
9.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将超市、烧饭处、住宿混用。超市经营场所不得添置娱乐设施。 10、凡因工作人员失职,或操作不当而对师生身体、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将追究食堂负责人责任,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超市负责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X年XX月XX日
篇1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篇18:对安全生产制度有效执行的一些思考_工作体会_网
2010年6月是全国第7个“安全生产月”,这次活动的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其实安全生产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生产实施者是劳动者,安全生产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然而生产事故不断的发生,分析其原因无非两种:一是无章可循、二是有章不循。实际情况是上至国家下至生产班组,往往不缺安全精神、不缺会议宣贯、不缺管理办法,缺的是什么?----有效的执行。为什么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劳动者却不去执行?这其中存在实际问题是管理规定忽略了人的因素,人的因素是最可变的因素。管理不是理论学,而是实践学和心理学。所以在制定规则前先分析人的因素
中国(有些人)人往往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人把它(还说这)叫做是“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永远都是属我特殊,要国人(们)循规蹈矩做好一件事简直比登天都难。中国人潜意识对规则的态度对比那些严守规则的民族就会发现:国(有)人每谈起规则时,潜意识中都会预设着一个严厉的管制者,一个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惩罚的人;想象这个人站在自己旁边盯着自己要讲规则,规则给人们的是一种“服从命令”的想象;人们与规则不是亲密无间浑然一体的,中间预设了一个管制者。而一个严守规则的国家的人说到规则时,潜意识中则没有管制者的概念,而是自己与邻居共同的利益感觉,是与另一公民平等的契约。“服从命令”与“尊重契约”之间的规则认同差异,就是中国人(有些人)何以缺乏规则意识,而许多国家的(有些)人尊重规则的根本原因。
中国人之所以缺乏规则意识,正在于潜意识中那个预设的管制者。国人对规则的理解是“别人管”,一个或多个有权对自己处罚的管制者,盯着自己要遵守规则。可管制者是不可能如影随形地跟着每个人的,所以当一个人感觉不被盯着的时候,他就会不讲规则。在这种“服从命令”的规则想象中,遵守规则是一种负担,甚至在违规中产生一种逃避惩罚的快感。当一种规则本身预设了需要一个管制者,只有在他的随时监管下才能运转时,人们哪里还会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制定规则是通过尊重公意的公共选择过程建立起来的,那是公众为维护共同秩序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对制定规则时不应制定出管人或者审查人形式的制度,而是建立一种监督制度,制度的监督者就是周围的群众,这样就可以消除群总心里的“管制者”。在这种制度下,公众守不守规则不是与哪个管制者周旋,而是内心的另一双眼睛,与周围的无数双人的眼睛。内心中不仅把自己当做主体,而且把另一个可能受自己行为影响的人也当做主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说“管制”万能,但加强外在的约束也很有必要。
对于规则制定还应注意几个心理学效应:
奖惩效应:奖励和惩罚是对职工行为的外部强化或弱化的手段,它通过影响职工的自身评价,能对职工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链状效应 有一句俗话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心理学上这种现象被称为链状效应,它是指人在成长中的相互影响作用。
从众效应:是指在群体作用下,个人调整与改变自己使其变得与其他人更相似。
群体压力:群体对其成员的一种影响力。当群体成员的思想或行为与群体意见或规范发生冲突时,成员为了保持与群体的关系而需要遵守群体意见或规范时所感受到的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它使成员倾向于作出为群体所接受的或认可的反应。
目前,医学一部各项规定非常明确,对于执行规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现仅对gmp车间着装规定执行做以下分析。对于放射性药品生产涉及到两大因素:辐射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生产时着装规范涉及到这两大因素,我们对gmp着装做了详细规定,并对每项规定做了考评表格并设计相关考评数值。
考评表格
分 值
2
2
2
2
2
5
2
2
5
2
项目姓名
1道门
2道门
3道门
4道门
帽子
洁净服
袜子
胶鞋
佩戴胶片
卫生状况
由专人实行不定检查,检查结果板报公示。公示具有上述的四个心理学效应,同时把基层作为监督基层的力,的提高了执行效率。
同时加强奖惩效应。奖惩应将定性的考察内容半定量考评,这样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磨嘴皮。实行积分制:
篇1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本项目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单位、各部门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履行好所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整治工作。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把《地服矿违章处罚制度》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项目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项目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公司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项目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目标控制指标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励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励重点体现在与作业现场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安全奖励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励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对象
公司各施工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事故目标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5.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6.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奖、进步个人奖、特别贡献奖。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流动红旗每一个月评比一次,定奖每次人民币10万元。
2先进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进步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特别贡献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0xx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
1、内业资料齐全、安全培训别开生面、题材新颖、效果良好。
2、对公司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3、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文明生产、生活区文明生活。
4、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查处力度大,坚持在安排每一道工序前,进行安全分级确认,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5、本月违章现象在九个单位中发生的最少,罚款额度最少的单位。
6、隐患整改及时,闭环率最高。
7.依据《地服矿、乡办矿综治项目20xx年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表》得分最高者,授予流动红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比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敢于制止、举报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得到单位表扬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成为他人学习的榜样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比进步个人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安检部发出的指令执行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
2.能够带动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本月的安全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取得良好成绩。
3.能够快速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强,消除安全隐患及时。
4.不需要上级详细指导,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个人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在改善“人、机、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解决防止损害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事故损失者。
6.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7.维护本项目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奖励应重奖在生产一线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的领导,技术人员,安全主管人员和安全管理个人,严禁平均分配,获先进集体奖项目部将奖金分配名单上交一份到公司安全检查部备案,由安全检查部不定期监督奖金发放工作。
六、奖金来源:
安全奖励资金由财务部设立并建帐,由安检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上述达到奖励标准者,由安检部进行综合考评,安检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本办法自20xx年八月份起施行。
篇2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