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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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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险金。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

颜先生在20__年11月22日通过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次日,他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账户。不想,就在当年11月26日,儿子意外死亡。

颜先生诉称,保险公司同年11月28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但并未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方以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4.5万元。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欺骗他。去年双方交涉后,从拿到当时人身保险单的复印件后得知,合同生效日期为20__年11月23日零时,因而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其保险金202427元。

对此,保险公司则辩称,颜先生投保后,公司接到投保单即进入审核审批程序。虽然被投保人是在当年11月26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划保费时,他们并不知情。公司方根据保险合同中“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用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条款解释说,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那么保险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还认为,颜先生在为儿子投保前,保险业务员已经详细介绍了合同生效等详细涉及保险的细节问题,他们是为了照顾对方情绪,方用补偿解决双方纠纷,并非乘人之危和欺骗对方。他们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方随后指出,“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说明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即20__年11月23日。并且,颜先生已交付了保费,履行了义务。而公司方面表示,合同生效时间因缴费方式而异,如当时缴纳现金,这份保险合同便可立即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成立时间并非生效时间。

由于双方均不愿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该案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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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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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

|    保险种类    |                                                                                  |

|--------|-----------------------------------------|

|投保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

|      |----|--------------------------------|--------|

|情  况|  地址  |                                  |邮  编|              |电话|                |

|---|----|-----------------|---|-------|-----------|

|被保险|  姓名  |          |  年龄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      |----|-----------------|---|-------|-----------|

|人情况|  地址  |                                  |邮  编|              |        电话          |

|--------|-----------------|-----------|-----------|

|    保险年期    |          |  保险份数  |        |受益人  |            |领取日期|            |

|--------|-----|------|----|----|------------------|

|    领取年龄    |          |  领取方式  |        |领取金额|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中午12时起至        年    月    日中午12时止      |

|--------------------------------------------------|

|                                基本保险金额                        |            附加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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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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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同意支付理赔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将理赔金直接划转到丙方账户。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且同意授权由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和领取身故理赔款,甲方承诺将所领身故保险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偿还贷款部分后足额支付给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手印:

指定受益人:手印: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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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_借条范本_网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全文共 1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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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供你参考。

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间出具的借条,后因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案件。

20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xx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刚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法院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刘刚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延伸阅读

借条这样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

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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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否值得奋斗的实验报告范文_实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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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否值得奋斗实验报告范文

天再高又怎样,踮起脚尖更接近太阳。

——题记

所有的悲伤,总会留下一丝欢乐的线索。所有的遗憾,总会留下一处完美的角落。我在冰封的深海,找寻希望的缺口,却在午夜惊醒时蓦然瞥见绝美的月光。

如果有一天,我们再遇见,还会不会责怪时间的荒唐。如果有一天,我们各自远走,那只能说明光阴还不够漫长。很多年后,我们一定会想起,这些青春里的微茫和盛大。

向上吧!少年。奋斗吧!少年。中考倒计时的日子,每一分每一秒都过得那么的紧张、急促。快节奏的生活早已被我们全然接受,哗哗的翻书声,沙沙的写字声,浅浅的呼吸声充斥着整个教室。每个人都忙忙碌碌,每个人都在用热血书写青春,用行动续写未来。翻开时间的背囊,迎风翻开了一本时光日记,赫然醒目的是一张“实验报告”。

《关于青春是否值得奋斗的实验报告》

实验名称:研究“青春”的性质。

实验目的:探索“青春”分别于“懒散”溶液、“追求”溶液、“奋斗”溶液反应所生成的“物质”。

实验器材:托盘天平、三只大试管、药匙、“青春”颗粒、“懒散”溶液、“追求”溶液、“奋斗”溶液。

实验步骤:

1、用托盘天平称取三份等质量的“青春”颗粒分别用药匙置于三只大试管中。2。向三支试管中分别加入等质量的三种溶液,观察现象。

实验现象:1、滴入“懒散”溶液的试管,试管中物质反应缓慢,很久才生成一种叫失败的黑色沉淀和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2、滴入“追求”溶液的试管,试管中不断有气泡冒出,生成一种带香味的气体和一种叫做“坚持”的蓝色沉淀。3、滴入“奋斗”溶液的试管,试管内物质反应极快,生成一种粉色气体,剩余物质并迅速凝固生

一种叫“成功”的固体。

实验方程式:懒散+青春=失败+悔恨

追求+青春=坚持+信念

奋斗+青春=成功+美好

实验结论:青春值得自己去努力奋斗,青春有梦就不怕痛,年轻的我们有梦,有理想,有追求,在青春的路上我们不会妥协不会认输。奋斗、努力、坚强、坚持是我们青春最好的良方。只有奋斗过的青春才没有遗憾,青春值得我们去奋斗。

实验时间:20xx年9月1日

20xx年9月1日刚开学的我,载着希望与梦想,载着时光的背囊,为了自己,为了自己的理想,我把热血投入深海,把希望抛上云宵。在霓虹灯亮起的那一刻,所有的星星都是真的。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我宁愿跑起来被绊倒无数次,也不愿规规矩矩走一辈子,就算跌倒也要豪迈的笑。我觉得高峰只对攀登它而不是仰望它的人有真正意义,别人撞了南墙才回头,而我撞了也不回头,我要跨过去。

明年芙蓉花开,同学们我们会在哪?高中三年希望我们还一起走过,青春终将散场,但唯有记忆永垂不朽,剩下的日子让这记忆更加深刻些,让这记忆更加浓烈些。我们各自匆忙,不必相视,各自远走,却要想念。今年的奋斗为了明年的一切值了,明年加油!

后记:我不会因为一片云,指着天空说没太阳,我会踮起脚尖更接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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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教师是否善于引导学生发问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学生,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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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教师是否善于引导学生发问

调查报告--教师是否善于引导学生发问

一、调查目的

牛顿因为提出了“苹果为什么总往地上落而不往天上飞”的疑问而发现了“地球万有引力”,瓦特因为提出“煮沸的水为什么能顶起壶盖”的质疑而发明了蒸汽机,人们因为好奇于蝙蝠如何探路而创造了雷达……由此可见,提出问题是发现、发明、创造的前提,在提出的过程中,才能诞生创新。

根据小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他们对新事物反应敏感,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他们对新事物有浓厚的兴趣,而且具有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照理说,他们是很善于提出问题的,而且还会有很多问题要问的。遗憾的是,他们这一天性大多体现在课间嬉戏中,只要一回到课堂中,他们就将“沉默似金”,“此处无声胜有声”演绎得淋漓尽致。针对这一现况,我展开了调查,了解造成学生这种习性的根源,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打下基础。

二、调查方法

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抽取本校1—6年级共六个班(307人)作为调查对象。

采用方法一:听课法

分别听取了1—6年级6位授课老师的授课,着重注重教师是否引导学生发问,其结果参照以下统计表:

由上可知,教师注重引导学生发问的只占1/5,其结果不容乐观。

采用方法二:查阅授课教师备课教案

涉及到主动引导学生发问的只有一年级的语文教师,绝大多数老师已事先在备课时精心设计一套问题,没有给学生留一个自由的空间。

调查方法三:抽查学生

从1—6年级每班抽出5位同学,共计30人,对他们进行专项谈话调查。

调查内容为:

①你觉得讨论问题对你的学习有帮助吗?

结果:22人认为有;5人说有待尝试;3人认为无。

②遇到不懂的问题时,你想问个为什么吗?

结果:答“想”的有28人;另两人表示无所谓。

③你希望老师在上课时能给你们机会提问的请举手?

结果:有29人举手。

④为什么你们上课不主动举手发问?

结果:回答老师不给机会的有18人;不敢、怕老师责怪的有5人;答错了,怕别人嘲笑有5人;不想发问的仅2人。

三、调查结果

通过上述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学生还是渴望发问的,但又是谁给他们创造或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呢?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我们过去的教学方式吧!一直以来,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讲,学生听,老师问,学生答,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教师主动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发问,质疑,这无疑是“离经判道”违背自己当初的意愿,是让学生给自己的教学制造矛盾,发难自己。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已经习惯了在备课时精心设计一套问题,把阅读教学变成一个由教师提出一系列问题,学生连续不断匆忙而紧张地应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有唱答的,有集体回答“对”与“错”的,有猜谜式回答的,但学生必须答出教师已经准备好的答案才算答对;有时也有启发性的提问,然而教师又往往舍不得或者不愿意在课堂上花费过多的时间,让学生去思考它,争论它。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在课堂上普遍上演的“教案剧”,我们教师已经看惯了,已经习以为常了!这种作法,究其原因,是教师在课堂追求表演效果的主角,学生是教师的配合者,且大多数学生是观众。

四、建议

上述调查表明,在阅读教学中,引不引导学生提问,如何引导学生提问,看起来是一个教学方法和艺术问题,其实是一个教学观念问题。因为,这已经涉及到教师在课堂上扮演的主角,而变成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合作者、鼓励者。也就是我们的老师由“演员”的位置转变为“导演”的位置了,学生由观众、看客变成“演员”了。

首先,要围绕课文主旨提问,问题的范围要适宜 。

其次, 把握提问的方向。

再次, 注意问题的直观。

最后,体现语文教学的“育人”性。

200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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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是否该给老人“带孙费”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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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是否该给老人“带孙费”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

二、调查地点:街头调查

三、调查对象:25-50岁白领阶级

现代人一心忙着奔事业,照顾下一代的事情不是高薪请保姆就是请父母代劳。请保姆吧,目前家政行业保姆薪资节节攀高,让不少事业刚刚起步的小白领望而却步。除了居高不下的保姆费,年轻父母们更担心保姆的品性,考虑再三还是请父母帮助才是上策。

有人说了,这样倒好是省下一笔保姆费,可是父母来帮着带孩子,你该不该给他们支付一定数额的“带孙费”呢?有做媳妇的就说了:“现如今基本上家家都是一棵独苗,爷爷奶奶带孙子那是中国家庭传统,那是天经地义的,给啥钱啊,多伤感情!”也有做父母的说了:“帮着带带孙子减轻点孩子的负担是应该的,也是没有办法的。给不给钱都无所谓,给了我们也是花在孙子身上了。”

年轻人以工作生活压力为借口,把孩子这个“甜蜜的负担”交给了年迈的父母,看似很无奈,实则我们应该多为老人考虑,让他们被动的接受这种“天伦之乐”到底对不对?

午后,阳光普照,李菊芳老人便带着小孙女在环城公园遛宠物小鸡。

金钱无法偿还的亲情

张洋夫妻都是双职工,两人的父母都在外地。前几年,夫妻们过着二人世界,两个馒头就能保证一家子不饿,日子过得倒是挺逍遥的。但今年有了孩子后,境况就发生历史性转折了。两口子白天围着单位转,晚上围着孩子转,基本上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本来,他们想雇个保姆来看孩子,减轻一下两口子的负担。但这个想法和家里通报之后,遭到张洋妈妈等若干人的坚决反对,理由是这份钱让保姆挣走太可惜!为了解决张洋的实际困难,父母从湖南老家搬过来和他们同住,帮着他们带孩子和料理家务。

有老人愿意帮着带孩子和照顾一家人的生活,真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好事!但没想到,父母来了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个问题说到底,只是一个字:钱!

按照张洋的想法,如果自己请保姆的话,每月得花1000块钱。现在父母来了,替代了保姆的工作,他们为自己三口子受这么大的累,不说情感上给他们多少回报,至少在钱上不能亏待他们。就当花钱雇保姆吧!于是,张洋在没有和媳妇商量好的情况下,把支付父母工资的想法说给了父母听。他的父母倒挺客气,说都是一家人,没必要扯这么清,给不给钱的也无所谓。但张洋坚决要给,说这份钱父母不挣也是外人挣。

没想到,张洋的这番话成为了引发夫妻打仗的导火索。他媳妇强烈反对支付公公婆婆工资,并威胁张洋说,他们愿带不带,带,不额外给钱。不带,连今后的生活费也不给。于是,一场家庭风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其实张洋不是碰到此类问题的第一人,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人。公婆帮忙带孩子到底需不需要支付工资?这个问题想必不少人都遇到过。有人处理得好,一家和睦,你亲我敬,其乐融融。有人处理得不好,夫妻争吵,婆媳反目,家之不家。

针对此事不赞成支付工资的媳妇普遍认为,爷爷奶奶带孙子是中国家庭的传统,天经地义的事不需要付工资;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是一家子,确实没必要分得那么清,非得以工资的形式来对老人予以回报。过年过节的,比平时多给老人一些钱,让他们知道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儿子儿媳的尊重,我想他们是会知足的。

被儿孙挤占的黄昏

关于要不要给父母支付“带孙费”的事情,张洋和妻子始终未达成共识。为了儿子和媳妇能够和和美美,张洋的父母便提出:“我们不需要你们给钱,有吃有喝,能够跟我孙子在一起就行了!”终于一场家庭风暴在老两口的妥协下才停了下来。看到父母那么辛苦,张洋很是心疼,好几次都偷偷背着妻子将零花钱塞给老人。

张洋的父母来自湖南一个小县城里,老两口都是老实巴交地地道道的农民,这次来照顾孙子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来到西安后,也没时间好好去转转,整天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地在家照顾孩子。以前在老家老张和老伴没事可以跟乡亲们拉拉家常,串串门子下下围棋、打打麻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可是自从来了西安,面对这个陌生的地方,小区里的人他们一个也不认识,更别提串门子了。这巨大的心理落差让老张浑身不得劲,老伴照顾孙子还说得过去,自己整天围着孩子转,怎么让人提得起劲啊?

面对同样的苦恼,大老远从四川赶来照顾孙子的郭梅老人更是难受。她身材保持地较好,打眼一看怎么也不像已经52岁了。郭梅老人性格开朗,在四川老家那是小区的文艺骨干,唱歌跳舞样样精通,生活过得多姿多彩。可是年初接到女儿的求助电话后,她很无奈的收拾行囊来到了西安,为独生女照顾两岁宝宝。

郭梅老人的女婿虽说是地道的西安人,但是其母亲已于三年前病逝,照顾孩子的事情交给亲家一个大男人显然不合适,考虑到女儿女婿的不易,郭梅老人只好抛下老伴和自己喜爱的文艺爱好,只身来到西安。可是来了没半年,郭梅心里实在是憋屈,每天除了围着孩子转,有时还得处理女儿女婿之间的矛盾,还得打扫卫生、洗衣煮饭,这一切都超出了郭梅的预想。

现在郭梅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外孙女再长大一点就可以送幼儿园了,那个时候自己就可以回老家享福了。“想想他们也不易,可是这样被动无奈地生活很让人压抑,现在能做的就是再帮他们一把等明年孩子进了幼儿园,他们就可以轻松了,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郭梅老人说道。

七成老人给孙子当保姆

年轻的双职工父母,如果没时间照顾孩子,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请保姆,或者请父母来帮忙。请保姆,当然要支付工资,如果是自己的父母帮忙带孩子,也要支付工资吗?昨日,记者在西安市街头以“老人帮带孩子该不该支付工资?”为题做了一项调查发现,大部分“80后”年轻爸妈赞成老人带孩子可以索要报酬,六成人愿意主动支付“带孙费”。

五成人担心教育方式有代沟

“父母带孩子,你最担心什么问题?”21%觉得“没啥担心的”,54%“怕两代人教育方式差很大”。李菊芳老人说:“一看娃就高兴,控制不住地想惯着,在孩子身上花钱还花得高兴,闺女为这个有时还不高兴。”教育方式的差异,正是很多子女担心的。20%的受访者“怕父母精力不够,照顾不过来”。33岁的王春孩子刚满1岁,她这样说:“双方父母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了,身体多多少少有点问题,再要求他们带孩子让老人为难。”

六成人主动支付“带孙费”

记者调查后发现:24%受访者认为老人不应该主动索要报酬,太计较,也伤感情;39%表示理解,毕竟老人付出了劳动;还有30%表示赞成,老人权益应该维护;另有7%的人觉得“无所谓”。大多数网友表示,虽然父母没有主动索要过报酬,但如果条件允许,都会给父母一些“带孙费”略表孝心。

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年轻爸妈愿意主动向老人支付“带孙费”。网友“清风”表示:“不管是哪一方的父母,老人都有自己的空间,也有他们自己的生活开支,老人来给儿女带孩子,都是心疼子女才来的,适当给他们补贴一点,父母也会很开心的。做子女的如果真的很困难,父母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七成老人被动当保姆

“给孩子找保姆时,你的态度是?”一题中,67%选择“先找父母,实在不行再请保姆”,20%选择“先找保姆,实在不行再麻烦父母”,“坚决不麻烦父母”的为7%,还有6%“没想好”。

不难发现,近七成的年轻父母都会首选让老人给自己带孩子。专家表示,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如果孩子父母没有丧失抚养能力,老人有权拒绝抚养,一旦抚养,也有权要求孩子父母支付劳动报酬。也有网友对“付工资”这个说法不赞成。网友“黄秋芳”说:“每家每户的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父母经济条件较好,对父母要怀有感恩之情,父母自然就得以安慰了;如果父母原本经济条件不好,现在又帮助子女带孩子,应该适当地给父母一些补贴,这不叫付工资,而是子女的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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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是否该给老人“带孙费”调查报告范文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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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是否该给老人“带孙费”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

二、调查地点:街头调查

三、调查对象:25-50岁白领阶级

现代人一心忙着奔事业,照顾下一代的事情不是高薪请保姆就是请父母代劳。请保姆吧,目前家政行业保姆薪资节节攀高,让不少事业刚刚起步的小白领望而却步。除了居高不下的保姆费,年轻父母们更担心保姆的品性,考虑再三还是请父母帮助才是上策。

有人说了,这样倒好是省下一笔保姆费,可是父母来帮着带孩子,你该不该给他们支付一定数额的“带孙费”呢?有做媳妇的就说了:“现如今基本上家家都是一棵独苗,爷爷奶奶带孙子那是中国家庭传统,那是天经地义的,给啥钱啊,多伤感情!”也有做父母的说了:“帮着带带孙子减轻点孩子的负担是应该的,也是没有办法的。给不给钱都无所谓,给了我们也是花在孙子身上了。”

年轻人以工作生活压力为借口,把孩子这个“甜蜜的负担”交给了年迈的父母,看似很无奈,实则我们应该多为老人考虑,让他们被动的接受这种“天伦之乐”到底对不对?

午后,阳光普照,李菊芳老人便带着小孙女在环城公园遛宠物小鸡。

金钱无法偿还的亲情

张洋夫妻都是双职工,两人的父母都在外地。前几年,夫妻们过着二人世界,两个馒头就能保证一家子不饿,日子过得倒是挺逍遥的。但今年有了孩子后,境况就发生历史性转折了。两口子白天围着单位转,晚上围着孩子转,基本上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本来,他们想雇个保姆来看孩子,减轻一下两口子的负担。但这个想法和家里通报之后,遭到张洋妈妈等若干人的坚决反对,理由是这份钱让保姆挣走太可惜!为了解决张洋的实际困难,父母从湖南老家搬过来和他们同住,帮着他们带孩子和料理家务。

有老人愿意帮着带孩子和照顾一家人的生活,真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好事!但没想到,父母来了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个问题说到底,只是一个字:钱!

按照张洋的想法,如果自己请保姆的话,每月得花1000块钱。现在父母来了,替代了保姆的工作,他们为自己三口子受这么大的累,不说情感上给他们多少回报,至少在钱上不能亏待他们。就当花钱雇保姆吧!于是,张洋在没有和媳妇商量好的情况下,把支付父母工资的想法说给了父母听。他的父母倒挺客气,说都是一家人,没必要扯这么清,给不给钱的也无所谓。但张洋坚决要给,说这份钱父母不挣也是外人挣。

没想到,张洋的这番话成为了引发夫妻打仗的导火索。他媳妇强烈反对支付公公婆婆工资,并威胁张洋说,他们愿带不带,带,不额外给钱。不带,连今后的生活费也不给。于是,一场家庭风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其实张洋不是碰到此类问题的第一人,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人。公婆帮忙带孩子到底需不需要支付工资?这个问题想必不少人都遇到过。有人处理得好,一家和睦,你亲我敬,其乐融融。有人处理得不好,夫妻争吵,婆媳反目,家之不家。

针对此事不赞成支付工资的媳妇普遍认为,爷爷奶奶带孙子是中国家庭的传统,天经地义的事不需要付工资;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是一家子,确实没必要分得那么清,非得以工资的形式来对老人予以回报。过年过节的,比平时多给老人一些钱,让他们知道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儿子儿媳的尊重,我想他们是会知足的。

被儿孙挤占的黄昏

关于要不要给父母支付“带孙费”的事情,张洋和妻子始终未达成共识。为了儿子和媳妇能够和和美美,张洋的父母便提出:“我们不需要你们给钱,有吃有喝,能够跟我孙子在一起就行了!”终于一场家庭风暴在老两口的妥协下才停了下来。看到父母那么辛苦,张洋很是心疼,好几次都偷偷背着妻子将零花钱塞给老人。

张洋的父母来自湖南一个小县城里,老两口都是老实巴交地地道道的农民,这次来照顾孙子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来到西安后,也没时间好好去转转,整天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地在家照顾孩子。以前在老家老张和老伴没事可以跟乡亲们拉拉家常,串串门子下下围棋、打打麻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可是自从来了西安,面对这个陌生的地方,小区里的人他们一个也不认识,更别提串门子了。这巨大的心理落差让老张浑身不得劲,老伴照顾孙子还说得过去,自己整天围着孩子转,怎么让人提得起劲啊?

面对同样的苦恼,大老远从四川赶来照顾孙子的郭梅老人更是难受。她身材保持地较好,打眼一看怎么也不像已经52岁了。郭梅老人性格开朗,在四川老家那是小区的文艺骨干,唱歌跳舞样样精通,生活过得多姿多彩。可是年初接到女儿的求助电话后,她很无奈的收拾行囊来到了西安,为独生女照顾两岁宝宝。

郭梅老人的女婿虽说是地道的西安人,但是其母亲已于三年前病逝,照顾孩子的事情交给亲家一个大男人显然不合适,考虑到女儿女婿的不易,郭梅老人只好抛下老伴和自己喜爱的文艺爱好,只身来到西安。可是来了没半年,郭梅心里实在是憋屈,每天除了围着孩子转,有时还得处理女儿女婿之间的矛盾,还得打扫卫生、洗衣煮饭,这一切都超出了郭梅的预想。

现在郭梅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外孙女再长大一点就可以送幼儿园了,那个时候自己就可以回老家享福了。“想想他们也不易,可是这样被动无奈地生活很让人压抑,现在能做的就是再帮他们一把等明年孩子进了幼儿园,他们就可以轻松了,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郭梅老人说道。

七成老人给孙子当保姆

年轻的双职工父母,如果没时间照顾孩子,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请保姆,或者请父母来帮忙。请保姆,当然要支付工资,如果是自己的父母帮忙带孩子,也要支付工资吗?昨日,记者在西安市街头以“老人帮带孩子该不该支付工资?”为题做了一项调查发现,大部分“80后”年轻爸妈赞成老人带孩子可以索要报酬,六成人愿意主动支付“带孙费”。

五成人担心教育方式有代沟

“父母带孩子,你最担心什么问题?”21%觉得“没啥担心的”,54%“怕两代人教育方式差很大”。李菊芳老人说:“一看娃就高兴,控制不住地想惯着,在孩子身上花钱还花得高兴,闺女为这个有时还不高兴。”教育方式的差异,正是很多子女担心的。20%的受访者“怕父母精力不够,照顾不过来”。33岁的王春孩子刚满1岁,她这样说:“双方父母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了,身体多多少少有点问题,再要求他们带孩子让老人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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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_聘书_网

范文类型: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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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xx年8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面试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

20xx年9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一直都是发聘书的。20 11年1月底,刘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OFFER、聘书、劳动合同,一直都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

从本案分析,首先,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 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本案中的“聘书”只是公司单方发出的要约,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发出了聘书,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建立。

其次,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本案在裁决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如果聘书的条款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也签署了聘书并反馈给单位,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反之,若聘书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所发出的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单方盖章,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能视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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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是否能擅自增加买受人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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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是否能擅自增加买受人

XX年3月,我通过中介出售自己的房子,与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5万元,维修基金我用现金支付给梁女士,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安装费是由我带走的;办理房产证的税费及中介费由梁女士出;具体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等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违约也按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天,梁女士给了我1万元的定金。

到6月份我给梁女士发了封信让她过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只卖给梁女士一个人,不要加上她的家里人。第二天梁女士就给我回信说我同意买房子,却不同意增加买受人是不对的,如果我不同意的话是我违约,她就要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我想问梁女士的起诉有没有理由?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是否算违约确实值得推敲,对此,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洪林律师表示,梁女士的起诉理由是有问题的。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虽然协议中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但上述未约定事项均不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且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该协议书合法成立,双方应恪守履行。

其次,梁女士要求增加买受人系非《协议书》约定的当事人,这不是对《协议书》约定内容的补充,而是属于新的要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诺或拒绝。故梁女士因增加买受人,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违约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梁女士。

孙律师特别提醒,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要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位于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买方可预留一部分房款,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再支付,这样可以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房屋交付后,双方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将交房中完成的事项写入其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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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房合同到期时租赁双方是否都有解除权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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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租赁双方是否都有解除

被告陈棋于1965年起在原告马尾区某机械厂工作,1988年7月,经原告厂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厂里的一间宿舍。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涉及到宿舍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被告仍继续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给自己的那套宿舍。2019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宿舍的租用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约支付了租金。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之后,被告继续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租金,原告无异议,继续收取租金。2019年1月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继续承租。2019年7月至12月因当时张贴出拆迁公告,原告主动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间未支付租金。后因原告业务需要急需用房,遂于2019年12月12日书面通知被告2019年1月10日腾空房屋,被告拒不退还该房屋,也不支付2019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租赁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案当中原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用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异议,继续收取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合意续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过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都有解除权。

【律师评析】

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另行租赁,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陈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搬离房屋,并且支付给原告从2019年1月至搬离房屋期间的租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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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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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有些求职中的大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他们的权益将如何保护?这一群体是不是我们所讲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典型案例]

XX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XX年7月正式毕业。

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双方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

案例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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