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涉外礼仪课堂:宽衣、喝茶、进餐、祝酒与用餐具[页2]_涉外礼仪_网
宴会上相互敬酒表示友好,活跃气氛,但切记喝酒过量。喝酒过量容易失言,甚至失态,因此必须控制在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宽衣 在社交场合,无论天气如何炎热,不能当众解开钮扣脱下衣服。小型便宴,如主人请客人宽衣,男宾可脱下外衣搭在椅背上。
喝茶(或咖啡) 喝茶、喝咖啡,如愿加牛奶、白糖,可自取加入杯中,用小茶匙搅拌后,茶匙仍放回小碟内,通常牛奶、白糖均用单独器皿盛放。喝时右手拿杯把,左手端小碟。
水果 吃梨、苹果,不要整个拿着咬,应先用水果刀切成四、六瓣,再用刀去皮、核,然后用手拿着吃,削皮时刀口朝内,从外往里削。香蕉先剥皮,用刀切成小块吃。橙子用刀切成块吃,桔子、荔枝、龙眼等则可剥了皮吃。其余如西瓜、菠萝等,通常都去皮切成块,吃时可用水果刀切成小块用叉取食。
水盂 在宴席上,上鸡、龙虾、水果时,有时送上一小水盂(铜盆、瓷碗或水晶玻璃缸),水上飘有玫瑰花瓣或柠檬片,供洗手用(曾有人误为饮料,以致成为笑话)。洗时两手轮流沾湿指头,轻轻涮洗,然后用餐巾或小毛巾擦干。
纪念物品 有的主人为每位出席者备有小纪念品或一朵鲜花。宴会结束时,主人招呼客人带上。遇此,可说一两句赞扬这小礼品的话,但不必郑重表示感谢。有时,外国访问者,往往把宴会菜单作为纪念品带走,有时还请同席者在菜单上签名留念。除主人特别示意作为纪念品的东西外,各种招待用品,包括糖果、水果、香烟等,都不要拿走。
致谢 有时在出席私人宴请活动之后,往往致以便函或名片表示感谢。
冷餐会、酒会取菜 冷餐、酒会,招待员上菜时,不要抢着去取,待送至本人面前再拿。周围的人未拿到第一份时,自己不要急于去取第二份。勿围在菜桌旁边,取完即退开,以便让别人去取。
餐具的使用 中餐的餐具主要是碗、筷,西餐则是刀、叉、盘子。通常宴请外国人吃中餐,亦以中餐西吃为多,既摆碗筷,又设刀叉。刀叉的使用是右手持刀,左手持叉,将食物切成小块,然后用叉送入嘴内。欧洲人使用时不换手,即从切割到送食均以左手持叉。美国人则切割后,把刀放下,右手持叉送食入口。就餐时按刀叉顺序由外往里取用。每道菜吃完后,将刀叉并拢排放盘内,以示吃完。如未吃完,则摆成八字或交叉摆,刀口应向内。吃鸡、龙虾时,经主人示意,可以用手撕开吃,否则可用刀叉把肉割下,切成小块吃。切带骨头或硬壳的肉食,叉子一定要把肉叉牢,刀紧贴叉边下切,以免滑开。切菜时,注意不要用力过猛撞击盘子而发出声音。不容易叉的食品,或不易上叉的食品,可用刀把它轻轻推上叉。除喝汤外,不用匙进食。汤用深盘或小碗盛放,喝时用汤匙由内往外舀起送入嘴,即将喝尽,可将盘向外略托起 。吃带有腥味的食品,如鱼、虾、野味等均配有柠檬,可用手将汁挤出滴在食品上,以去腥味。
遇到意外情况 宴会进行中,由于不慎,发生异常情况,例如用力过猛,使刀叉撞击盘子,发出声响,或餐具摔落地上,或打翻酒水等等,应沉着不必着急。餐具碰出声音,可轻轻向邻座(或向主人)说一声“对不起”。餐具掉落可由招待员送一付。酒水打翻溅到邻座身上,应表示歉意,协助擦干;如对方是妇女,只要把干净餐巾或手帕递上即可,由她自己擦干。
共2页,当前第2页12
篇3:喝茶需要注意的礼仪_礼仪常识_网
座位
茶道讲究“主随客便”,在座位的顺序上也是有礼仪原则的。主人左手方向顺时针开始,就是由尊到卑,直到主人的右边。上茶请客人喝茶,要将茶杯放在托盘上端出,双手将茶杯连同杯托一同递给客人或放在桌上,茶杯就位时,杯耳要朝外,每杯茶为杯高的三分之二为宜,遵循“浅茶满酒”的原则,放在客人的右手上方,先敬尊长者。若是客人较多,则应按照礼仪顺序,依据先客人,后主人;先主宾,后次宾;先女士,后男士的先后次序上茶。
敬茶
敬茶时应尽量随便、自然。我国旧时讲究以茶待客不过三杯。一杯曰敬茶,二杯曰续茶,三杯曰送客茶。要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劝人饮茶,就等于提醒来宾“应该走了”。特别是当我们以茶款待老年人或海外华人时,切勿因此而无意地得罪于人。
喝茶
饮茶之时,应一小口一小口地认真品尝,不要大口吞咽,喝得咕咚咕咚直响,或者一饮而尽。遇到飘在水面上的茶叶,可用杯盖轻轻拂去。不要张口去吹,或以手捞出来扔在地上。若饮用的是红茶,茶匙是用来为茶降温的,不能以之取糖,或舀食茶汤。不用之时,不要把它插在杯里,而应放在杯托上。 不要把茶喝得“见底”。主人若暂时忘了为自己续水,也要耐心等待,最好不要自己起身去添加。
添茶
在和客人交谈是应注意给客人添茶续茶,添茶时切勿将水洒出,也不能杯满欲溢。
中国自古便有浅茶满酒,饮茶讲究浅斟慢饮。若满杯茶递与客人,便有欺客逐客之嫌,谓之不礼或失礼,浅浅一杯茶,浓郁着 人情美,反映了宾主之间和谐温馨。一杯茶,七分满。宜浅泡三开, 慢饮细品,以显示文雅与修养。
基本原则
1、“酒满敬人,茶满欺人”茶水为盛满为茶杯三分之二,满了接手时茶杯很热,这就会让客人之手被烫,有时还会因受烫致茶杯掉下而打破,给客人造成难堪。
2、“先尊后卑,先老后少”到人家跟前说声“请喝茶”,对方回以“莫拘礼”、“莫客气”、“谢谢”。如果是较多人的场合,杯不便收回,放在各人面前桌上。在第一次斟茶时,要先尊老后卑幼,第二遍时就可按序斟上去。对方在接受斟茶时,要有回敬反应。
3、泡茶时,第一泡应倒了或用于温杯让客人喝头冲茶就是欺侮人家。有新客到来,主人要表示欢迎,立即换茶,否则被认为“慢客”,“待之不恭”。换茶叶之后的二冲茶要新客先饮,如新客一再推卸叫“却之不恭”。
4、轻拿轻放不能任意把盅脚在茶盘沿上檫,茶喝完放盅要轻手,不能让盅发出声响,否则“有意挑衅”。至于泡茶呢,有很多细节,小编就偷个懒,不细说啦。
篇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_合同范本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时 分许,乙方 驾驶 车牌号为的 车 行驶至 县 路 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 发生交通事故,致 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5: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分,高A驾驶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____________元、诉讼费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在年月日委托乙方拉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装卸货并自备车辆。由于乙方的过错,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使乙方本人受伤。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由于事故的发生系因乙方的过错所致,因此依法应当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补偿,在经济上对乙方进行帮助;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任何理由就与本次事故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乃至乙方受伤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
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交通事故的比照规则
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的参照规则
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1、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
2、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
3、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篇8: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______驾驶的车牌为“______”货车相撞,致______受伤。______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_____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1、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由乙方支付;
2、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3、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4、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5、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6、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7、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通管理部门存留一份。
9、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9: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10:新时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表现及防治对策_工作体会_网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治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必须充分认识其表现形式,深刻分析其产生根源,积极探索其治理对策,治理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一、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
1、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实。一是办事拖拉,服务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差,不是主动为群众服务,排忧解难,而是摆架子,甚至有意刁难。在一些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行业,尤其是垄断经营行业,服务人员主仆关系颠倒,服务意识淡薄,办事推诿拖拉,对人生冷硬横,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严重。二是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少数执法人员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部门权力利益化,特权思想严重。一些部门讲究部门利益至上,不考虑地方实际情况。部门利益分割,权力服从利益。一些部门和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奉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信条,对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置之不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如一些中小学随意收费、搭车收费、强要赞助费现象,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有些部门变相下指标、定任务,把干部奖金福利同完成任务挂钩,造成罚了放、放了罚的恶性循环。少数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工作敷衍了事,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以管理者自居,不讲奉献,只讲索取。有的把权力当作一种交易,索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自恃有权,对管理对象强订报纸、强销物品、强拉赞助,为自己和单位图方便、谋私利;有的打着合法的幌子,敲诈勒索,要吃要喝要玩要乐,稍不满意,就找茬子,耍威风,给管理对象出难题。
3、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效率低下。在工作中,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盛行。有的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及时办的事长期拖着不办,对个别群众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也不做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效率低下,导致问题积累,矛盾激化;有的动不动就“吃拿卡要”,通不通就刮“龙卷风”,甚至以“职”谋私,以“证”谋私,充当违法违规相对人的保护伞,和违法相对人沆瀣一气,欺压百姓,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原因
分析这几年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
1、政策失衡造成的产物。如教育、医疗本来属于公益事业,但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使得教育、医疗主要靠收费自主经营和发展,从而导致出现产业化的倾向。
2、利益驱动和价值取向产生偏差结出的果实。如个别部门和行业为了部门或行业私利,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文件、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堂而皇之地强制执行;一些单位经费不足就向所管辖的单位或个人以拉赞助、募捐、集资的名义,行不正之风之实。
3、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的后果。如有的执法人员只收钱罚款,不重视对政策的宣传解释,群众不知道,只有执法人员自己知道,执行起来就难以公平、公正;有的不讲工作程序,不管群众能否接受,方法简单,态度生硬。
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治理对策
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结合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实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着重解决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1、强化民生理念,带好的感情来抓。要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着力解决好党员干部群众观念、群众感情淡化问题,努力做到在思想上贴近群众、感情上贴心群众、工作上贴紧群众。要加强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使党员干部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切实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
2、强化制度建设,靠实的机制来管。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之所以解决不彻底,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滞后有关。为此,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一是要积极推进导向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对有些问题从政策导向上加以调节和规范;二是要积极推进规范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废、改、立,切实解决制度滞后的问题;三是要积极推进惩戒性制度的改革的创新,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要采取通报曝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综合手段,坚决予以严惩。
3、强化监督意识,借强的网络来推。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执收执罚方面的规定、程序、结果,都要让群众知道。检查工作要求真务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搞明查暗访,多听群众评价,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对监督不严、疏于管理,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惩处力度,用硬的手段来慑。老百姓往往把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看成是党和政府的行为,这就会影响到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我们既要注重查办大案要案,也要重视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一要找准案件查处重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表现不一,反映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结合实际,找准本地、本部门损害群众利益最突出的案件进行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在社会上公开曝光,从而产生以点带面的警戒效果。二要严格执纪执法办案。在既有的党纪法规的指导下,要针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使那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能受到应有的惩处。三要注重办案成果运用。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只是一种手段,关键还要建立一种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体系。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给发案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篇11: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管理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族,农民,__________________人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乙方家属代表及其他人不得占有或占用该笔费用,如果因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篇12: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___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赔偿协议书旅游人身损害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篇1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现居住地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车辆驾驶员
乙方(赔偿权利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现居住地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系被损害人
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_____驾驶_____号_____牌轿车行驶至_____路段(可详细说明)与受害人乙方_____发生碰撞,至受害人_____(医疗机构诊断结果)。
本起交通事故经_____市公安局_____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____车载交通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_____,该车在_____保险公司_____支公司投保了_____(保险种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_____市公安局_____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_____元(小写_____元)整。
(可写明具体各项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其他时间)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小写_____)元整;
五、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在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六、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或者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
因此次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甲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必要时候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项返还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八、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九、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在_____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并由_____市公安局_____区交警大队签章后立即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市公安局_____区交警大队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交警部门:_____________
篇15: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_合同范本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限期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提单签发的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上诉人,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上诉人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上诉人催询和交涉。但上诉人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被上诉人仍未收到钢材,去电指责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时,上诉人于同年10月30日至电被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2290250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审判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诉讼费13311美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1082.18美元,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12228.82美元。反诉费4540美元,由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并在二审时对其反诉被原审判决驳回表示不服。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反诉作了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1美元,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篇16: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
乙方: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X年XX月XX日点分,在XX市XX区路,因甲方,致使乙方受伤。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入医院治疗,主动垫付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并就此事的相关赔偿事宜积极与乙方协商。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于X年XX月XX日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经过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此笔费用甲方已凭乙方提供的相关票据结算完毕,乙方应将相关票据如数交付甲方,如乙方提供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用、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四、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方及收款方银行账户应经双方核对确认,确认后如如需变更银行账户,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能变更。
甲方账户: 。
乙方账户: 。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
2、甲方应将所支付的款项打入双方约定账户;
3、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支付款项;
4、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5、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如不能本人到场签订本协议,需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处理此事宜;
2、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
3、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将相关费用票据如数交付甲方;
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6、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7、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未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为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或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2、如乙方需委托他人处理此事宜,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乙双方应提供经核对确认后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另附以下材料: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户口簿复印件;
3、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仅限于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甲乙双方银行账户:
6、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篇17: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李 身份证号:
乙方: 张 身份证号:
20xx年4月10日9时40分,高A驾驶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20__.00元、诉讼费903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8: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篇19: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一、现行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质疑 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也有别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一般精神方面的不愉快。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且后果严重,因此而由被告人承担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是各国立法时颇感棘手的问题,对此,各国做法不一。德国、瑞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采取一定的限制原则,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则立法较为宽松,只要是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被害人即可提起此项诉讼。英美法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特别的限定。 我国现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院于XX年12月4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项规定将刑诉法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更具操作性。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全盘否定的态度,在是否能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与其他法律能否协调以及被害人对诉权处分可能引起混乱等方面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具体提出下列质疑意见: 1、刑诉法的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X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上述规定,更进一步将精神损害的范围扩展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总之,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原理上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由此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则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排斥在民事诉讼之外,陷于尴尬的境地。这样出现了刑诉法的规定与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相抵触的情形。 2、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适用法律出现混乱。 刑、民之间相互矛盾的规定形成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情节严重的不能请求赔偿,而情节轻微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不正常现象,造成了立法上的不统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可请求赔偿的民事侵权中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在侵权人会触犯有关法律,直至是刑法。而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情节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精神损害程度较轻的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而后果严重到触犯刑律时同样法律规定不得赔偿。同时,这也会造成如被告人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被害人所获赔偿反而较多的情形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3、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对诉权的不同处分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后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同意了被害人对犯罪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精神损害不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的被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案件性质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就不适用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样,以获得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被害人这种变通寻求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的方法不仅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讼累,还会因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果不一而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的说法的质疑。 不少人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罪量刑,受到了制裁,这本身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力量在此时已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抚慰了被害人在精神上的损害,不需要用精神赔偿再次制裁犯罪者以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此观点得到了刑诉法和最高审判机关的认同,并予以采纳。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受原苏联影响,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但是一旦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被犯罪行为侵犯后,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并不能全面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也不一定就是对被害人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5、对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赔偿义务的人不仅限于犯罪人时,法律未禁止向犯罪人以外的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可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一造成了对同一事实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其二,对同一事实
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三,在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时可能会因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而面临对冲突规范的选择,其四,使同类型案件中同样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得到不同的保护结果,被害人之间处于事实上不公平的地位。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立法上对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认可,并应逐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理由如下: 1、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法规定,对刑罚的功能起补充作用。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笔者认为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刑法这一规定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一致,但刑法修改在后,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就适用刑法规定。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尽管属于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制裁,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金钱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因为责令被告人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使加害人发生有所失之感,并得以赎其加予被害人之痛苦。且从作用来看,无论从别预防,还是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附带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并不小于判处刑罚的威慑力,由被告人承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而言,其惩戒效力不低于刑罚处罚。 2、将精神损害列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失,这当然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 3、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刑法规定,因而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又同时使被害人人格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迎接未来生活的信心受挫,或丧失面对未来挑战的勇气,从而精神上遭受极度痛苦,乃至影响未来的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刑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甚至根据案情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有关物质损失,这些尚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有的犯罪如杀人、等均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与之相比,物质损失可能微不足道。但是,民事被害人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更应享有此项权利。某些侵害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创伤很深,也难以消除,其精神痛苦是长期且巨大,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具有使被害人获得某种满足之功能,因为金钱赔偿所具有购买力等功能,可以使被害人有所满足而冲销痛苦。法院也应从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之立法宗旨出发,给予被害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所以,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法律真实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4、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体现公权对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公权优于私权,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一致,公权对社会利益的倾向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忽视。而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是人类发展高度文明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当今国际潮流,对私权的关注逐渐加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恰恰符合这一历史潮流。公权的功用应越来越有利于对私权的保护,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不是与私权相互冲突。在刑事诉讼不断趋于对被告~利保护的今天,在附带民事诉讼上则应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这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利益冲突的平衡。此时应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因为犯罪行为毕竟侵害了被害人独立于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一切就追究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上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符合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5、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健康的含义通常又包括生物属性的健康即生理健康和精神属性的健康即心理健康。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而给予的补偿。其二,犯罪行为除了造成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外,还可以使被害人受到不能用金钱计算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还可以引起更大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底论其是否可以金钱表示而给予赔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其三,对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不是将人格、名誉视为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心理上的安慰、补偿,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它不是降低人格,而是对人格尊严予以重视,并从而提高人身价值。其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这里民事案件与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篇20: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乙方头部两处伤口,一个3厘米,一个4厘米,目前缝了十针)进行确认,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
一、 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已发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元。
二、 乙方在头部伤口缝合后,对于继续治疗头部疤痕以及植发的费用,甲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上述两项费用凭医院有效票据结算为准,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四、 乙方收取上诉两项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 双方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_
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 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