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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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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近几个月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市的县(市、区)乡镇、部分村,召开有县级民政局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村民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座谈会,结合以往的调研活动和平常的工作实际,对我省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真实的了解掌握,对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成效

1、民主选举日臻规范,选举质量逐届提高

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九届次。民主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我省受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直至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重视和热心支持,首先是选举法规比较健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并经过多次修订完善。XX年在总结XX年、XX年两次换届选举实践经验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使法规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其次是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办事。做到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各地还对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尽可能地压缩了操纵选举的空间。三是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由原先的直接任命,到后来的间接选举,再到目前的直接选举,以及备受关注的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选举的民主程度一届比一届提高,运作程序也一届比一届规范,成功换届选举的数量与质量在不断提高。XX年,全省应换届的14433个村委会已有14379个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完成率为99.6%,其中厦门、三明市100%完成选举任务,福州、泉州、宁德、龙岩市完成率达99.8%以上。通过换届选举,各地村委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得到提高,基层组织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推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省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占60.2%,比上届提高了3.4个百分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6.5%,比上届提高了5.6个百分点;平均年龄40.9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16.8%。许多地方的经济能人和高素质人才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福州市村委会成员中30岁以下的占10.5%,村主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7%。厦门市由当地企业家当选村主任的约占三分之一。龙海市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8.8岁,30岁以下的占14.7%,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村主任占15%。

2、民主决策日趋严谨,决策方式更加多样

当前,我省农村民主决策形式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显著。全省50%以上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在开展决策听证中,村“两委”努力做到立足本村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召开听证会,扎实做好听证事项的落实,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包括重大村务决策意见出台、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和土地征用补偿、义务工摊派和农民负担、优抚、福利、救济、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都纳入了听证内容。三明市共有1514个村开展了村务决策听证活动(占村总数87.4%)。近年来,全市先后召开听证会4000多场(次),列入听证事项3600余件。泉州市今年来通过听证议定事项5523个,已办结的事项4193个,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群众满意率达90%。宁德市今年来共召开听证会1968场(次),确定听证议题2238个,其中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1809个,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的有1776个,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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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村自治经验材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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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村自治经验材料

积极探索村级党组织管理的新模式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我县紧紧围绕强化班子、精简职数、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工作目标,在“稳、快、少、好”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村级管理的新路子。通过结对帮扶、典型带动、优化组合,在3个乡镇8个村庄结对建立联合村党支部,实现了班子的优化,提高了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主要做法是:

一、搞好调研,创新思路谋“联建”

换届之初,我们跳出就选举抓选举圈子,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村级管理的新模式。立足“双高双低一交叉”的总体要求,派出了专题调研组,对全县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现状、村级经济发展、群众满意程度展开调查,特别是针对税费改革引发的村级组织建设新问题、如何通过村“两委”换届选举达到减少干部职数、提高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广大基层干部、党员、群众进行了详细座谈,创新工作思路,推行村与村之间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新的管理模式。我们召开乡镇党委书记专题研究会,对这一思路进行了分析论证,一致认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是在“两推一驯村党支部一项机制创新,是新形势下强化村级组织建设有效途径。在一些推出建立联合支部的具体思路,我们按照“村庄相临,村情相近,致富路子相同”的“三同”原则,选择了人口较少,“双百工程”结对扶贫村以及强弱明显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挑寻联建”村级对子,并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积极探索这一新的管理模式。

二、结对帮扶,“双百”共建促“联建”

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三级联创”活动中“双百”结对帮扶的成功经验,用“双百”共建成果促使“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成功。按“三同”的标准,选定了清水镇前、后连两村作为在“双百”共建村庄的“联建”工作试点,一来考虑村与村之间在结对帮扶中已建立一种稳固的互相信赖的关系,二来通过联合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巩固共建中的活动成果。清水镇后连村班子涣散、经济落后,工作被动,在“三级联创”活动中与变化明显的前连村进行了结对帮扶。起初,后连村干部有情绪,认为比前连不差,思想上有抵触。但通过活动,前连村党支部不怕背包袱,与后连村“两委”一起出主意、想办法,为该村千方百计谋发展。在具体帮扶中,经多次向协调沟通,并筹资20万元,在清水镇率先实现了两村的“村村通”。前连村党支部针对地质沙化的特点,帮助其兴建农田水利设施,打机井5眼,解决了群众浇灌难、相互争抢的问题。后连群众在结对帮扶得到了实惠,村级状况得到了好转。听到在两村组建联合支部,两村党员干部群众普遍持赞同态度,认为这样更有利于村级的发展,有助于群众的增收。在联合支部推选中,前连村耿学印以高票当选为联合支部书记。“双百”共建为我县联合支部的建立创造了良好条件,也使这一新的模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两村呈现出人心思上,齐谋发展的局面。

三、典型带动,共同富裕抓“联建”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我县涌现一批立得注叫的响,有辐射力、带动力的致富典型。在推广这一模式过程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强带弱抓“联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斜店乡前社庄和许盘后村的联建工作中,前社庄是全县闻名的蔬菜专业村,全村群众收入位居全县前列,生活提前步入小康;而紧邻的许盘后村,因受前社庄的影响,群众也建起蔬菜大棚,但因技术问题,产量、质量上不去,收入上不去。加之,村内党员年龄偏大,带动力不强的原因,群众增收不大,村经济发展缓慢。我们从村级发展、群众增收、社会效应等方面,向双方讲明建立联合支部是实现两村共同富裕的好路子,前社庄可以在“联建”中,扩大社会效应,许盘后村可以促进村级的发展,通过宣传、座谈、走访,统一了两村党员干部的思想,达成了共识。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组织召开的两村党员“两推一驯,并由两村党员选出了“联合党支部”,乡镇党委任命联合村支部书记刘永泽为管区总支副书记,极大地方便于工作的开展。新党支部成立后,前社庄派出13名蔬菜技术员对许盘后村的大棚菜进行冬季技术指导,并制定出工作计划,利用今冬明春,对许盘后村的围村路进行修建。联合党支部成为两村的共同致富的桥梁,实现了两村群众的“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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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联村自治的交流材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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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联村自治交流材料

推行联村自治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县委,对市委领导和兄弟县(市、区)领导光临我县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市委在我县召开联村自治工作现场会,这是对我县工作的支持与鼓舞,必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我把推行联村自治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简要汇报。

共有17个乡镇党委、754个行政村。去年以来,县委以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为着眼点,在市委的指导下,按照“维护既有利益,发展共同利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联村自治。目前,全县已建立联村35个,涉及115个村庄,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15%。通过建立联村,拓展了村级组织的服务范围,增添了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提升了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一、推行联村自治的动因

近几年来,我们县委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三级联创”等一系列基层组织创建活动,抓村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激发农村基层基层组织的活力,使之更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建设和谐文明新农村的主力军?一直是我们不断研究探讨的课题。去年冬季,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市委提出了“联村自治”设想,为我们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县委决定在全县推行联村自治工作。为了确保联村自治能立得住,推得开,出经验,见成效,县委把联村自治列入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工程”,当作大事、要事来抓。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联村自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中精力抓好组织实施。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情况,我们围绕怎样联、如何建、干什么这三个关键环节,多渠道、多层面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论证分析联村自治的必要性、可行性。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摸清了农村干部的脉膊,了解到群众想富、盼富的念头,取得了群众的大力支持,把广大党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联村自治上来,也增强了县委搞好联村自治的信心和决心。经反复论证,县委决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好村、从有一定基础的村抓起,本着灵活多样有利发展的原则,组建不同样式的联村,保证了联村自治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联村自治的主要做法

一是宣传发动。联村自治是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的,群众的支持成为组建联村的关键。为了保证联村的成功,我们提出要在80%以上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因此,深入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成为组建联村工作量最大的一环。我们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方式,逐级动员,层层发动。通过召开党员干部联席会、群众座谈会、进村入户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面对面地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开展联村自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和汇总,充实到联村工作方案中。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反复宣讲联村的责与权、利与益,打消干部的顾虑,群众的担忧,为联村营造良好的氛围。像在组建马园联村时,5个村庄挨家挨户的跑了一遍,光征求意见表就发放了3800份,其他联村也都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证了广泛的群众基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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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工作心得体会_工作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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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工作心得体会

社区是个小社会,是城市的细胞,担负着党和人民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社区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各项政策在群众中落实、贯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社会稳定。

锦丰镇三兴社区是以三兴集镇的居民户、沙钢、电厂、联合铜业等企事业单位拆迁户组建而成。共有常住居民6300多户,11700余人,分为29个居民小组,暂住人员余人。近年来,三兴社区将推进社区法治建设作为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建设和谐稳定社区的重要抓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各项事务,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建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的居民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区建设发展之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社区加强了法制建设,化解了群众心中的疑虑和矛盾,几年来,邻里团结、和睦相处,无矛盾上交、无越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主要做法有:

一、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社区的主要工作就是服务居民。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我们在做工作时,坚决做到依法办事,不带私心、不谋私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同时,通过橱窗、板报、召开会议等宣传形式,把宣传工作做到位,使居民群众关心的事、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实际工作中,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法》,实行民主、公开的管理模式,把一切权力交给居民代表大会,大事小事由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依托有关法律,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对于修补房屋、铺设道路、困难救助等大事均实行“集中酝酿、民主论证、意见反馈、公开表决”的系统决策,制定了“干部提议、群众商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工作程序,并设立监督小组,让居民群众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低保户、困难户的认定工作与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群众矛盾。社区在这方面实行民主评议,打破人情关,力求真实性。以往困难户找社区,变社区主动关心帮助困难户。具体做法是:低保户、困难户将申请送给居民组长,由居民组长会同辖区内的居民代表一起去调查该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结果与困难户见面核对,如有疑问则由专管员组织其他辖区居民组长、居民代表交叉调查,核实后再提交社区审核:社区觉得有疑问,再明察暗访。通过几个回合,基本准确后再在居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民意测评,实施打分制,并当众公开结果,然后公示、上报。几年来社区上报的低保户、照顾的困难户准确率为100%,没有一个被退回,没有一个群众上访。工作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障了居民的利益,得到了居民的一致认可。

二、依法协调,解决群众矛盾纠纷

协调居民之间的矛盾,是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矛盾上交、上访等,影响社区稳定和谐。遇到此类情况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为主,以情以理为辅,协调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矛盾上访的困扰。具体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主动联系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司法所等部门,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及时宣传与居民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使居民熟悉法律服务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提高居民法律知识知晓率。另一方面,居民发生矛盾纠纷后,社区在充分调查矛盾缘由后,邀请司法部门专家与社区群众代表一起,与矛盾双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帮助教育,解决双方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居民乱搭“露天灶”,引发了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千元,事后社区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原因,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得知少数居民因物价上涨,为节约开支,在家前屋后私搭“露天灶”。针对此次事件,首先,对私搭“露天灶”的居民进行说服教育,从法律层面详细了解了利害关系。随后,根据新加坡社区管理经验,当月在社区小礼堂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邀请了派出所、城管、村建办、综治办、社区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要求大家实话实说、民主决策。会上,详细介绍了火灾原因、受灾情况,居民代表们谈了感受和乱搭建的危害,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认为贪小利必有大害,一致形成了取缔“露天灶”和严禁私搭乱建的决议。会后,社区立即将决议进行公告,并成立专项督察组。居民的“露天灶”在4天内全部自行拆除。正是因为坚持依法调解,居民的矛盾得到了快速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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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的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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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

一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的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 -

2002年元旦,我到河北省正定县北孙村,同先期到达的京津地区几个高校的20位老师同学一起考察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当天下午,我所在的小组访谈了一户农民,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养殖场以及冷库,另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粘胶厂,以及村里最贫困的一户人家;晚上七点到九点,全体师生与村长、村支部副书记座谈;晚饭后,大家交流讨论访谈结果,直到晚上11点半;第二天上午,与村支部书记、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座谈,到集市访谈,发放宣传材料,为一家私人诊所提供法律咨询。

我在北孙村的时间不到24小时,再加上我们所在的时间没有超常规的故事发生,所以,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一个村民异口同声夸自己的当家人清廉正直的矛盾缓和秩序良好的村庄,24小时的了解已经能够得出一个大概的印象。

北孙村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模范村。干净整洁的街道全部铺成了水泥路面;村委会大院秩序井然的办公室里挂满墙壁的锦旗匾额写满了荣誉:市级模范村,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卫生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等等等等;各种规章制度连同马恩列斯毛等人的画像一应俱全,规规矩矩地挂在墙上。

这些荣誉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们谈起自己的书记大都表示尊敬,除了有人对经济发展状况不满和个别人认为不公正之外,整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书记为首的领导班子廉洁,确实在为群众办事情。比如,书记带领村民劳动,从外面聘请技术人员和租用机械,铺通全村的水泥路面只花了40多万元。村里的村务公开做的很好,所有的村财务、计划生育指标等村民关心的问题都在村务公开栏里公布,村民们也普遍认为,那是认真的,可信的。

书记40多岁,一眼看上去就是那种憨厚老实而又精干的人,与我们交谈时还有些局促。他俨然已经把北孙村当成自己的小天地了,村子在他的治理下井井有条。说到集体经济发展,他说相信自己的管理能力,但市场不好把握,前两次投资都失败了,所以不得不谨慎些。他所说的自己的管理能力,从他所讲的一个故事中能够看出到底是什么——村里建三栋商品化的楼房,进的每一批建材都是书记拍板选定的,大小事情都是书记亲手管,这样才保证了村级政府的清廉。

书记虽然年龄不算大,但思想深处刻下了毛泽东时代集体主义的烙印,他爱在大喇叭里放革命歌曲,村委会里他几乎是说一不二,谈到华西村和南街村,他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南街村,因为那里的百姓更平等,集体更有权威。他其实很羡慕那些成功的有名的村支部书记的,但由于他本人能力不够或者胆子不够大,没能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是他的遗憾。

北孙村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机构是:支部书记一人,村委会主任一人,副支书兼民兵连长兼组织宣传委员一人,村委会秘书兼会计一人,妇联主任一人,治保主任一人,其中除了治保主任以外,其他五人又都是村支部委员,村支部与村委会一共六个人,相互兼职。与书记相比,村委会主任谈不上权威,仅仅是"班子里的一员"而已。村委会与村支部两块牌子一帮人马,实际上就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但就是这样一个集权的行政村被评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显然,这与流行的村民自治的概念是冲突的,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一些人的意识形态,还是这个村子的治理方式?

在我们讨论北孙村的治理模式的时候,我们首先把村公共权力机构简单化处理——把村委会与村支部合并简化为村级政府——其实,这只是我们自己把我们自己头脑里的概念简单化处理,现实中的北孙村两块牌子本来就是一体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村政府应当干什么,它都干了些什么?

我们谈到村政府,或者其他任何一级政府职能的时候,应然性的基础在于每一个个体的需求。我们假定每一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那么,这个社会上所有的人,无论处在什么位置,农民也好,政府官员也好,都在完成和代理别人完成某种交易。对于村政府来讲,它的公职人员一方面代理村民完成村民与其他各级政府的交易,一方面自己代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换取村民的给付的工资和其他回报。

首先,村政府应该代理村民完成与其他各级政府进行的交易,或者叫做与国家进行的交易。国家提供国防、秩序、司法、可持续发展等各种服务,村民要为此付费,或者尽义务,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把所有的税收和费用折合一起,以田地数量为标准收取,北孙村每亩地交税89元。村政府要协助上级政府收税,尽义务,这算是完成国家任务。北孙村显然做得很不错,没有拖欠税收的,计划生育也很好,没有超生的,甚至有的独生子女户自愿放弃准生二胎的机会。由于村里有中学,北孙村的教育水平也普遍比较高。

其次,村政府在完成其自身与村民的交易的时候得到村民的认可。村委会成员尽管理服务调解等职能,由此换取税收的一部分和威望作为回报。北孙村每年上缴27万元农业税收,返回4万多元,村里收割机等农用机械每年收入十几万元,加上出让宅基地收入、沿公路土地出租费用、村个体企业收费等等,村集体一年收入六七十万元,这些收入一部分提供公共服务,一部分作为村干部的工资。村政府为村里提供了很好的街道、卫生、良好的秩序等公共物品,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满足了村民对公道——保护弱者的权利——的需求。应该说,村民们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里基本上做得不错。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村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很多人怀着乐观的期望,以华西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为榜样,期望村政府,尤其是民主选举的村政府能够带领大家致富,以为有了民主就能够很快促进经济发展。那天晚上我们讨论的主要也是这个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持这种看法。例如,村里最富的拥有一个冷库和一个养殖场民营企业主就认为,村干部廉洁没说的,但能力不够,干不成大企业,所以经济水平还如一些邻近的村庄。

我们和包括支书村长在内的村干部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自己也认为应该带领大家致富,但每一次上项目的失败他们都要承担很大责任。只能说,他们缺少经营能力。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能指望他们必须具备经营能力吗?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有出色的经营人才吗?更进一步,即使有了出色的经营人才,他们一定愿意从事公共服务事业吗?换句话说,我们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出一个吴仁宝式的人物吗?

很多人期望着村民主选举能选出一个能人,期望着选举能地来大的变化,且不说民选的村委会也不得不完成国家尤其是乡政府强加的任务以至于有的地方本来大家公认的好人一当选就变成了"孬种",这种对贤能之士的期望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一个村庄里未必能找到经营天才,即使有,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他也可能到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里寻求报偿,而不一定非要从村子里的政治交易中分一杯羹。所以,对民主过高的期望在很多地方注定是失望的。民主选举如果能够带来村民认可的秩序,又能够保护弱者利益也就够了,至于经济能否迅速发展,这要看运气了。

而且,我们也应该看到,江浙一代很多集体企业正在不得不私有化,集体财产要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从成本考虑,公有经济注定只能限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经济带来了很多弊端,虽然能够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集中力量利用了短缺经济的空间获得了大的发展,但终究不能形成真正强大的市场主体,最后不得不改制。至于华西村,那个例子太特殊了,吴仁宝太强了,不具有可复制性。唯一可复制的,也是最可靠的,是制度。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北孙村政府没有带领大家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并不应当强求的。所以,总的来说,北孙村政府还是不错的。

那么,北孙村是否就不需要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了呢?到底怎样理解民主和村民自治?北孙村是一个典型的靠个人魅力统治的村庄,从现实状况来看,有了这么一个能干的公正的廉洁的人,似乎不需要村委会选举。但问题在于,这样的状况能否一直持续下去。这是一个古老的人治与法治的命题了。不是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坏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能力可能超越群体,人治也能带来巨大好处,但是,人治必然会破坏法治,法治却未必能阻止人治的产生——当社会强烈需要人治的时候。因此,人治是不需要建立的,而法治需要花很大力气建立。就北孙村而言,现任书记的人治是靠个人魅力自然建立的,当他的魅力消失的时候或者他本人消失不需要人治的时候,法治就要起到作用。而要想让法治及时起作用,就需要法治经常性的运作。

北孙村实际上也有了定期的民主选举,现任村主任就是1999年底选出的。在1200多张选票中,现任村主任得了900多张。村主任本来就是原来领导班子的二把手,选举没有改变原来的领导班子。但是,如果选举是公正的话,这样的选举仍然是很有意义的,意义不在于结果选出了谁,而在于通过选举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正是这种定期的不同声音的表达保证了当现任领导不能胜任或者有更能胜任的人出现的时候,现状就改变了。在中国农村,在一个小的社区内,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是,人治的光辉经常能够掩盖了保守的法治。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否认法治的功能,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民主的意识形态就一定要选出新人从而剥夺人治能够起到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北孙村这样的现实是好的,也要看到人治很难持续可靠,法治仍然是很重要的;村民自治重要的在于法治程序,而不在于选举的结果。在我们推广法治的时候,既要避免法治无用论,也要避免法治的意识形态化。

当然,北孙村可能也存在问题,这样的治理模式可能出的问题通常是民主选举起不到作用,变成一场政绩的表演。也正因如此,在权威治理的模式下,更要重视民主法治的建设。

许志永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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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与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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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报告

为了解我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中原地区居民对社会问题的看法,“社区建设与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服务队,

采用实地绘图与入户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对我省郑州、焦作、濮阳、周口、商丘等地进行地图法抽样调查。

实践团队每到一处,需要围绕社区进行五次行走调研,过明确边界、确定建筑及区域特征、绘制总图、绘图自查、制作住户清单、补充地图完整信息等几个过程,完成绘制抽样调查图的工作。以郑州市二七区陇海社区为例,队

员们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利用两天时间对社区进行行走绘图工作,先后统计社区大门安置数量和朝向、1100余户居民的居住概况、绘制调查总图及分图4张、初期核查空房空户2家、记录实际住宅总数及门牌号等,尽量完善居民信息。绘图工作完成后,队员们依据地图建设村居抽样框,依次分组入户面访、念读问卷并回收统计。

通过绘图,队员们深入了解调查住户的住宅分布信息,了解了社区建设情况,统计了部分社区健身器材等基础设施损耗情况,并向居委会主任反馈。采用地图法进行科学的抽样调查,同样为村(居)委会留下样稿底图,得到了基层居委会的支持与认可。调研过程中,来自社科院的顾督导详细向队员们介绍了访问过程中不能干扰被调查者、不能过分解释问题等注意事项,使得调研的过程和法更加规范。调研活动将队员们了解到的基层信息以报告形式呈现,为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通过调研活动,队员们对当前社区建设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锻炼了大家的实践能力,展现出大学生勇于实践、敢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及建设美丽中原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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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考察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2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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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自治制度的考察

关键字:  村民选举 村民自治 国家与社会 互动 民主与民主性 所谓制度的民主性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在某种制度里面能够得到与能行使的民主权利的量与质的状况。如果从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制度,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有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放到时空坐标来看,其民主成份就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形式到实质、从动员型向竞争型的转变过程(不妨这样设定: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量如多少和质如形式与实质)。中国乡村所实行的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是国家、地方政府与村民三方相互作用的结果。 目前国内外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有各种各样的评价,有人誉之为“伟大的创举”、“ 农村改革的三项伟大成就之一”①,而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当的低调甚至否定性的评价②,说法极为不一。如果我们将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民主意义放置于过程中进行认识,那么,有些方面人们就容易达成共识,其中有些争论恐怕就不一定存在了,有些疑虑是可以消除的,另一方面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所实际出现与存在的问题如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就容易得到理解。本文旨在考察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生长与发展的过程,并对这个过程本身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作出解释。 一、两个非预期的结果:民主性与经济功能 我们今天讲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民主意义与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的突出是这种制度的两个非预期的结果,它们并非制度设计者的本意,也非他们当初所能够料想得到的。 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是实施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过程中的副产品。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以冒坐牢之风险,偷偷地将生产队的土地分配到农户,就是这个举动引发出一场极有深远意义的农村改革进而使整个中国踏上改革开放这条不回路。但是,小岗村农民当初分田到户后来被称之为“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之举措只不过是为了活命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不会想到他们的做法启动了中国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有着如此深远的意义与作用,被学者们誉为农村改革的三大伟大成就之一(另两个就是村民自治与乡镇企业)。如同安徽农民一样,1980年2月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冷水等村所出现的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组织,是一群农民自发行为的一种结果,那些老实安份的农民根本没有想到过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后被人们誉之为“伟大创造”,开启了中国农村民主化之路,也不可能抱着这样“崇高”的理想与伟大的目标成立村民委员会。事实上,当初农村土地分配到农户之后,原来的大队与生产小队这两级管理组织不少地方已经处于瘫痪状态,如此一来村里的“公共事务”也就无人过问,无人管理。当初宜山一带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相当严重,出于社会秩序与自我管理的需要,冷水村等村民自发组织成立村委会并选举产生村干部。而作为制度的设计者与推动者,中央政府与高层领导人最初也不是出于推进农村民主化,为了在农村实行民主这样的目的设计出村民自治制度的。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真闻之广西出现村委会之事,显示出极大的兴趣并马上指示民政部派员前往调查。原因在于八十年代初,不少地方的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尤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村公共组织与公共权力出现“真空”,这样国家就面临着设计与选择新的制度,以维系对广大农村的治理这样的情况。两年后的1982年12月,彭真的主持下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意义是后来逐渐地显现出来,并得以一步一步地巩固,但这并非是制度设计者与推动者的初衷。事实上,制度的非预期性之结果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同样地,村委会功能中经济职责之突出也是一个非预期的结果,当然这也有一个过程。如果只有城市而没有农村的现代化,那么中国的现代化不能说成功的。如何发展农村经济就成为政府的主要关注事项。 事实上,经济为中心也成为了基层政府行为的最主要的取向。但是,国家、政府需要动员社会各种资源与力量来发展农村的经济,政府逐步地认识到让村委会带动村民搞好村里经济的重要性,并逐渐地认识到并强化了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作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主任,现在不断强化他(她)发展本村经济所承担的角色,而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在竞选时通常都在发展经济方面大做文章,这足以表明经济功能对于村委会的重要性。它似乎压倒民主权利这一面,也就是说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性之份量比民主性要显得重些。这当然同村民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对村干部所寄与的期望有很大的关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村民所希望的是一个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出来并可以监督的能够带领大家致富的村委会,而不要不讲民主不受监督与制约的富人政治,也不要无能的“老好人”政治。 本文重点放在分析前一个非预期性的结果。 二、村民选举和自治制度 的历程与民主性的生长、发展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自发创造的产物,而作为一种制度,村民自治是国家设计并推行的,它的确是“在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张,并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但是其设计的初衷并非出于“用法律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样的目的。上面已提到的彭真对广西所出现的村民委员会发生的浓厚的兴趣并指示民政部派员前往调查,这件事当中或许包含着彭真本人想在农村推行民主、给予中国农民一定的民主权利这样的一丝动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彭真与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者其初衷主要不是为了民主,更主要的是出于为了填补因人民公社废除以后所出现的乡村公共组织与权力的“真空”计,即国家政权组织要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重新设计对乡村的控制方式,也就是说建立新的控制乡村体系。这一点从当初对村民自治制度所展开激烈争论的焦点我们不难看出。 最初的争议之焦点集中于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一是自治制度实行后会不会削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二是乡镇政府如何治理农村,上级的行政性事务如何落实,即国家政策能否有效地加以贯彻;三是村民选举所产生出来的村委会能否控制得了村里的事务。至于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事务、民主化如村民控制村里的决策、公共事务的职责等没有什么涉及。总之争论的重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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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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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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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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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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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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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在未实行村务决策听证的村,沿用村民代表讨论决策的传统形式。具体做法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由党组织受理,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表决结果和会后执行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下坑村在刚开始提议集资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时,响应者寥寥。随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不断深入和建设方案的不断修改完善,绝大多数家庭愿意参与集资建设。村务决策听证制与民主决策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村委会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减少了村务决策失误,优化了村务决策水平。

3、民主管理更加主动,管理方式更趋合理

九十年代后半期起,特别是近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后,村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中的各种管理制度,作为干部和村民的行为规范。目前,全省有98%的村委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有95%的村委会制定了有关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福利保障、干部目标管理等项制度。许多地方还建立了由村民代表或群众团体人员参加的执约队,依据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确保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邵武市村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村务管理规定。古田县各个村委会还把《村民自治章程》印制成册,分发到每家每户,成为村务管理的依据和村民言行的准则。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减少了村委会工作的随意性,许多山区农村因为制定了自治章程,实施了民主管理,使村务管理加强了,干部群众更加和谐了,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减少了。

4、民主监督意识增强,村务公开日臻透明

我省农村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开等形式对村委会及其干部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来实现的。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目前,全省100%村委会设立了村务督查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所有的村委会均设立村务公开栏。南平市农村实行集体财务一月一公开,确保村集体财务公开情况让村民看得见、看得懂、看得早,深受村民群众的欢迎。漳浦县前亭镇田中央村许多村民说:“村里的事,以前公道不公道天知道,如今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

近年来,各地还通过村财阶段性审计和离任审计来实现民主监督。在很多村委会,凡超过一定数量(一般是1000元以上的)的开支,均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阶段性审计。村委会干部离任审计,是村财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届村委会换届之前都要进行村财审计。XX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全省审计面达99.6%,审计金额达405亿元,其中查出违纪金额1.35亿元,涉及3584个村委会,处理了涉嫌贪污挪用集体财物者263人,其中受党政纪处分53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2人,清退款物1174万元。通过村财审计,农村经济和村财管理问题得到再整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的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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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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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5、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民主自治上新水平

近年来,我们结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核心,从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上,从民主自治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新水平。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地方性法规,从法规上进行改革创新。XX年11月,省人大十届20次会议对《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进行重新修正、完善并颁布实施。两个办法对选委会的直选、选民资格的认定、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选举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符合基层实际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三种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XX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9名村委会成员当选后职务自行终止,其中村委会主任30名。实践表明,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促进村委会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制订下发各种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行改革创新。XX年,省民政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立法宗旨的原则下,下发了《关于XX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选委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等13个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使选举工作更便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掌握和操作。两年多来,省民政厅对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成员另行选举、驻村单位是否参选、选举效力、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等问题,共下发了近20份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法规规定,创新了村民自治工作。三是深入开展村务决策听证活动,从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XX年,省里下发了《关于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意见》明确了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总体安排、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并制定了《福建省村务决策听证办法》,从工作方式方法上对深化村民自治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

二、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民主选举的重视度下降,选举难度略显增大

一是部分乡镇对村委会选举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所下降。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乡镇在工作上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财力上对村级的依赖性减弱,部分乡镇领导机关对村级组织选举的关心程度降低,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力,依法指导不细致,宣传发动不充分,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组织选举,有的消极应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

二是选举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妇女当选的难度加大。妇女当选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村“两委”交叉任职的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的职数大幅度减少,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增强;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逐步提高,参与竞选村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群体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利益群体的竞争日益激烈。我省目前约10%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在将来的选举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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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4]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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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三是违法干预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贿选现象增多。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之势。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有候选人直接参与贿选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指使他人所为的。XX年换届选举时,福州市有一个村,候选人扛着80万元人民币,用透明塑料袋裹着满村游走,给人一种暗示:候选人若当选,村民将有好处。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困难。由于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比较则,涉及选举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村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贿赂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举、选票认定、罢免、违法行为处罚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不明确或处理措施难执行,处理难度大,群众只好逐级、越级上访。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致使干扰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纠错效果不明显。

(二)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基层选举过于频繁

近年来,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太短的任期一是造成村干部队伍不稳定,二是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农村的发展。有一种说法叫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第一年要接受任前必要的培训,还要忙着定计划,确定发展思路,第二年才忙工作,第三年快要换届了,至少半年要考虑是否参加下一届选举,如何连选连任等等。此外,基层选举活动过于频繁,用群众的话说,十年九选,今年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明年是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后年是县区人大代表选举。每次选举,都要让村委会干部忙碌一两个月,开支一笔钱,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不等。有的村干部反映说:他们村里几乎每年都要搞一次选举,而每一次选举都得花上2至3万元。毋庸置疑,目前,我省仍有部分村经济较薄弱,频繁的选举活动对他们来说是一个负担。而且,选举活动多了,牵扯着村干部的精力,也影响发展经济。再者,次数多了,也影响村民参与积极性。

(三)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选举联动有待推进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很融洽。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尚有8%左右的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处理不好、村“两委”选举联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

(四)村务公开仍需规范,监督整改措施乏力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对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推进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安于现状、盲目乐观、松劲懈怠的现象。有的村干部存在怕麻烦不想公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些群众认为村务公开只是上级和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不闻不问,不参与监督和公开。二是工作不规范。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的不规范。公开内容不全面,省里要求公开11项内容(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支、计生指标、企业承包、工程投标、宅基地分配、被征土地面积及补偿款项、义务工摊派、救灾救济物资和生产资料发放、扶贫资金使用等),有的才实行四方面、六方面的公开,一些比较敏感和群众关心的内容不公开或公开不彻底。有的公开项目不细化,只笼统公开大的支出项目,而不公布具体的支出情况,群众看了还是不明白。特别是在村财的收、管、用等环节上,普遍存在失范乃至混乱现象,乱发补贴、乱开支等违纪违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监督整改不力。有些地方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滞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查处不及时,整改措施未能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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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5]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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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五)基层工作队伍较薄弱,局面难以开拓创新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专业工作者扎实工作和不断创新,需要农村基层骨干和积极分子投身其中积极实践。但我省许多地方的情况是,从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人员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明显不够。作为职能部门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科、股)的同志屈指可数:设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的工作人员,多数单位只有一人,许多县(区、市)政权股大都只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人(即一个人,兼办其他事务)。而乡镇从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则更缺乏。另外,在很多地方基层政权建设没有专项经费,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管下,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二把手亲自抓、带头抓。要确定目标,部署措施,落实奖惩手段,组织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全过程,保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发挥好自身职能,一方面搞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建设,另一方面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指导力度。司法、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关注村民自治工作,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惩治那些干扰破坏村民自治工作的不良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宣扬各种先进典型,曝光各种违法现象,引导农民群众在自治活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监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民主选举制度

现有的相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虽经多次修订,但有的仍然不能完全适合当前农村新形势新情况。因此,有必要依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法规,是对以往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用发展、辨证的态度去修正不适应农村实际的有关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从现在情况看,修订的内容首先要着重考虑民主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比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量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他们有的想回村参加选举,但无法脱身,有的则干脆不回村参加选举,这无形中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不小的困难。比如在选举中,要想达到“两个过半”(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已不太容易,这样的规定原来是必要的,因为这样有利于扩大民主,培育民主,可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一定要坚持“两个过半”会增加选举的难度,加大选举的成本。另一方面,弃权也是一种权利,或表示不在乎选举的结果,或表示认同所有的结果,即使在美国,近几届选总统,选民也均未过半。因此,参选应坚持自愿原则,以获得参选人的多数票的当选,这样既体现了民主,又降低了选举成本。再就是明确对违法行为具体的惩治办法,要把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民主权利切实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立明确的可有效操作的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比如,对干扰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治,由谁来执行惩治行为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延长村委会任期时间。农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当前选举活动过于频繁,他们希望对选举活动予以整合,简化选举过程,改村委会一届任期三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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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6]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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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处理乡与村及村“两委”关系

正确处理“乡村关系”。要正确理解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制定农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科学划分农民与政府的利益格局,理顺管理体制,既要防止乡镇政府的“越权”,又要防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失控”。乡镇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协调、效能、服务、法治”的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村委会要把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协助和配合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决不能以自治组织要服从民意为借口,不愿接受乡镇政府对村务工作的指导,甚至唱对台戏或抵制乡镇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必须纠正实践中村委会包办乡镇政府对农村和村民相关事务的做法。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对村民自治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尤为重要。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统一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要科学划分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的建设。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的村务。村党支部应督促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委会要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依靠村党支部的领导。二是要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作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要加大建设力度,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以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之一的村委会不仅要树立依法自治的意识,提高民主自治的能力,而且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觉悟。

(四)进一步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坚持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制定评议规则,定时定期进行统一安排。明确规定评议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原则和评议要求等事项,使这一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又要有利于发挥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村务管理效率。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健全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制度,保障村务监督小组充分履行职责,努力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达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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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7]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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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五)进一步扩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观

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广泛深入的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村民自治的知识。使他们懂得如何尊重群众的意愿,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设,如何依法有效实施各项自治活动;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遇到违法行为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的观念,明白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发扬民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要纠正那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思想。

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要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批露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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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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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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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水平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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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水平

全科医疗、卫生保健、康复指导、保健教育、计生服务)项目。四是扶贫帮困,为群众排忧解难。如付塘自然村村民施顺云一家四口人,其妻有病,小女儿患有痴呆症。由于家庭经济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难,一直住两间棚屋内。为解决该户的生活困难,村委会拿出1.5万元帮他家翻盖了两间新瓦房,并且每年在生活上给他家实施“定补”,使他家摆脱了困境。王一自然村村民王元龙,早年丧妻,上有80岁的父亲,下有30多岁的儿子,由于家境贫困,一直未娶上儿媳妇,全家三个男单身,属村上的特困户。村委会帮其翻盖了新居。计生专干邵道秀为其儿子介绍了对象,儿子、儿媳婚后生了一个男孩,村还为女方安排了工作。现在全家四代五口人过上了其乐融融的好日子。 红光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依法管理是保障,优质服务是宗旨,群众满意是目的。实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1、村计划生育步入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管理、村级自治,改变了村计划生育工作靠“人治”的状况。把干部和群众置于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实现了双向制约,既保证了干部依法行政问题,又通过合同的制约力,促进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履行了党的根本宗旨。过去,在计划生育中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的问题比较突出,把群众当成了单纯的管理对象,而不顾惜群众的困难。实行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在落实国策的前提下,把为群众排忧解难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为群众服务摆上议事日程,把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党的宗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换来了群众的满意,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提高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红光村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群众的意愿得到了很好的尊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增强。现在,凡需落实避孕节育的已婚育龄妇女都能在期内主动落实。要结婚的青年男、女都能在达到年龄后依法登记结婚。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xx市江宁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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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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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16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120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056个市镇,250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nburg)有1,700个市镇,  600万居民的汉森州(hessen)有426个市镇,46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968个市镇,760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031个市镇,而350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州共有396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30个人口超过10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100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     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21个)、市镇级(municipality,290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900万,但市镇建制却有290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尔摩人口达761,000人,小的市镇只有2,600人。历史上瑞典的市镇更多,从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后,市镇不断合并,到1952年市镇数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个减少至1,100个,到1974年再减少至278个,今天全国市镇数量稳定在290个。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城市(市镇)联合体级、市镇级(36,000多个)。在法国,市镇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确立了。目前市镇数量已达36,000多个,据说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有2万个市镇的人口不足2千。由于许多市镇人口太少,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不是强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     二、市镇自治的组织体制     三个国家的市镇均实行自治体制,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体现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建设上,三个国家之间甚至一国内部又有不少差别。     在德国,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德国基本法规定,在州、县(市)和乡(镇)中必须设立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人民。这种代表机构在乡(镇)一级可由乡(镇)民大会代替之。由于多种原因,德国各州的乡镇自治体制有所不同。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看,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的乡镇自治组织体制:一是北部德国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这种组织体制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二是德国南部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三是莱茵河流域的乡镇长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四是市自治机关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体制是:选民选举乡镇议会;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至于基层自治体的日常运作,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据我们访问的北莱因-威斯特~州内政部的介绍,该州是每5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的议员,各市镇议会议员的规模在20-45人之间(除波恩市67名外),市镇议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或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市镇议会的准备工作绝大多数要由市镇长负责,市镇长还有几个助理,大城市的市长还有2-3个副市长。市镇议员绝大多数都是荣誉性的,  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们现在讨论像波恩这样的大城市,市议会的议员能否实行专职。     在法国,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但一旦选出市镇长又不对议会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市镇助理由市镇长提名,议会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市镇长、市镇长助理与议会市镇议会议员任期相同。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层市镇议会执行机关。市镇长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国专员的监督,总统有权将其罢免,中央政府内政部有权停止其职务

3个月,设在大区和省的共和国专员拥有停止其职务1个月的权力。     与德国、法国比较而言,瑞典市镇自治的组织类型要简单些。全国290个市镇政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议会-行政合一的组织体制。全国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个由31-101名议员组成的议会,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我们访问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号称第四大城市的乌浦索拉市(uppsala),该市议会领导人说,市议会是乌浦索拉的最高决策机构,其81名议员是由选举方式选出,与国会、省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现在81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民主党、现代党、左派党、自由党、绿党、~教民主党和中央党。由15人组成的乌浦索拉市市政委员会,就是乌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负责全市的发展、财经和管理工作。市议会内设了14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市政委员会下面也设定了14个办公室,以便与议会专门委员会相对应。这14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就业、区街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委员会(办公室);娱乐与生命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与健康、证照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成年人残疾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救助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市民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治安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直接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关怀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瑞典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所提出的动议将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市政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市镇议会进行表决,市镇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议会通过的政治决议。市镇议会开会时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     据有关专家介绍,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的组织体制在欧洲是很有代表性的。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甚至匈牙利、俄罗斯都有与德国相似的组织制度;北欧许多国家像挪威、芬兰、丹麦的基层自治组织与瑞典的情况大体相似;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法国在亚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响。     三、市镇的主要职责     与我国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不仅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事业,而且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国、瑞典、法国三个国家市镇的职能比较单纯,自治的权限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在德国,虽然联邦基本法第28条专门规定:“必须保证各乡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负责地处理地方性事务的权限。”但由于联邦基本法只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于各州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这样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规定为市镇行使自治职权,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依据,同时,又由于各州立法不同,从而也使市镇实际享有的自治权力有所不同。在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威斯特~州,该州法律规定市镇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承担职责,进行活动,像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幼儿园、废水收集、青少年帮助、男女平等、住房补贴等。     在瑞典,由于省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提供医疗和牙医服务上,因此,大量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就落到了市镇政府的头上。据了解,全国一多半的公务人员是在市镇工作,而市镇这个层次也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事务。据介绍,瑞典的市镇政府普遍承担以下事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老龄人的照料、残疾人的照料、社会服务,另外还担负市镇规划、房屋建造、市镇道路与公园管理、救援服务、垃圾和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水的供应及污水处理、体育与娱乐、图书馆与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方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4月30日,我们专门赴位于奥尔良市西南7公里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 hilaire st mesmin)考察。该镇提供的材料对我们理解法国市镇的职权很有帮助,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圣希莱-圣美满镇有人口2407人,镇议会有18名议员,镇政府有1名镇长、5名副镇长,共有22名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公务是:1人是政府的秘书长;1人主管财务;1人负责财务执行;1人负责学校、社会上的庆典工作;2人负责户籍、城市规划、选举、镇长秘书处以及接待事务;1人负责田园守护;5人在技术部工作(负责道路、绿地、建筑);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小学校等。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在德国,市镇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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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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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1998年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昆山市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村及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31项制度、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指导各村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公开面达到100%。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施村务“即时公开”,建立村务公开电子档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农”工作的相关会议,市、镇领导都要进一步强调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从而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趋民主、规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优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将村民自治工作与“法治昆山”建设、实施“惩防体系”、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发展与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立足“四个着眼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着眼于农村工作大局,在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强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昆山市将全面搭建村级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服务零距离的有效途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在镇、村两级的努力实施下,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全覆盖。在资金扶持政策方面,全市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市、镇(区)、村按4:4:2比例负担,经济薄弱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50%比例负担。在建设标准方面,市委出台《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昆发2号文件,规定集中居住型的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平方米以上;新建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通过改造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提高,为村民开展自治工作创设了更好的条件。在软件提升方面,昆发2号文件明确了社区服务中心的六大功能,即行政管理服务、日常便民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安全服务、党建活动服务,全力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服务的覆盖面和扩展面,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教学活动等多方面继承和发扬民间传统,打造特色品牌,不断培育村民的自昆山教育、自昆山服务、自昆山监督的意识。

三、创新形式,抓住热点,保障村民权利

一是以村务

“点题公开”为形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村干部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为了使村干部真正有压力、受触动,昆山们实行了村务“点题公开”的办法,凡是村民对村级事务有疑问、有异议,都可直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要求村干部公开村民应该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级事务,通过点题,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限期公开和解答,提高了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在实行村务“点题公开”的同时,市、镇两级领导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联席会,督查指导“点题公开”工作,并与村干部、村民一起听点题,一起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交办反馈制度,把许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层。

二是以“民主日”活动为形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昆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民主日”制度,即:各乡镇、村根据本地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时间为村民民主议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民主日”活动,由村干部汇报本月或本季度“两委”工作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把需要决策的村级事务提交“民主日”会议研究讨论后再做决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民主日”活动开展效果同村干部效益工资挂钩,采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终汇总的方法,提高了村干部对“民主日”活动的重视程度,使群众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抓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近年来,在村级决策中,村级土地、发包、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动迁等重大事项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村级管理的难点。昆山市对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在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六步决策法”,强化了村民代表的职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学性,减少了随意性,深化了民主监督。同时,全市100%的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全市各村共举办听证会319场次,参加听证的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9485人次,听证工程项目设计金额达到8.79亿元。

四是抓住村级财务管理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监督权”。为了管好村级财务,昆山们在坚持村级财务由镇“钱帐双代管”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市委农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的监督职能,有效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村民监督权得到落实。

四、昆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昆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全市农村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村民的新需求、新愿景,昆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村级民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调研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较多的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反之则较低。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基于各地经济、文化、交通、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农村民主选举工作面临新挑战。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外出务商人员和本地经商人员对选举谁的关心程度不够,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性降低;同时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识,文化等诸方面的制约,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同时,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面日益扩大,增大了选举的难度。

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作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个别村务公开栏的硬件建设不够规范,一些村的村务公开资料信息更新不及时。

四是村级组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在换届后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够及时;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虽然上墙,但是有的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统筹性、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昆山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昆山市农村实际,应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例会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领,切实加强指导力度。

2.强化监督,促进村务公开新提升。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在村务公开中要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受理意见、审核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一事一议”;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大行风监督员的队伍建设。在农村中聘请一部分老党员、老干部担任村级勤政廉洁的监督员、巡视员、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勤政廉洁监督,确保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发展。

3.加强引导,实现村级组织建设新突破。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完善激励机制。由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镇党委及各部门要继续关心经济薄弱村干部的生活经济待遇,促进和激励他们全身心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带领村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同时把干部的考核与激励相结合,把工作实绩与各项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对有实绩、有能力、有经验、有学历、有才能的优秀干部推荐到上级领导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现才能的空间。

4.加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新观念。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村干部培训班,宣传党的强农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各农村社区市民学校,举办各类教育讲座,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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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合同协议,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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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实行优质服务,需求选择、宣传教育中,以实现育龄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目的,与育龄妇女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育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节育知识。

二、建立帐卡,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孕、环情检测,妇女队长按月访视,落实节育措施。

三、育龄妇女办理一孩光荣证的,享受义务工待遇。

四、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允许办理二胎指标,发放指标后方可怀孕。

五、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每年在参加孕情检测的育龄妇女,享受“四术”报销待遇。

六、育龄妇女积极参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育龄群众知法、懂法,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要求,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育龄群众对流动人口有宣传、服务和监督的义务,如发现计划外现象,及时反馈给村计划协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计生协会和育龄妇女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村计生协会(盖章):_________育龄妇女(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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